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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欠税管理辦法以及應對措施

安徽省欠税管理辦法以及應對措施

欠税是欠繳税金的簡稱,指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税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税款、緩徵税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今天小編收集整理了關於安徽省欠税管理方面的資料,供大家參考哦!

安徽省欠税管理辦法以及應對措施

安徽國地税 聯合實施欠税管理

日前,安徽省國税局、地税局作出部署,雙方將聯合實施欠税管理。

自20xx年9月1日起,安徽省國税局、地税局將聯合發佈欠税公告,雙方不再單獨發佈欠税公告;將共享的欠税信息作為信用評價重要依據,並根據欠税管理情況,動態開展納税信用補評、複評和調整等工作。同時,兩局要求各市縣國地税機關按季度交換欠税信息,並加快研發上線金税三期欠税信息共享功能系統,保障欠税信息實時交換和共享工作。

安徽省國税局、地税局還細化了欠税清繳的合作,對於欠繳一方税款的納税人,清欠方可提請另一方採取限量供應發票、限制資格認定等差別化管理措施。對於同時欠繳雙方税款的納税人,國地税聯合採取催繳、約談、責成提供納税擔保、阻止出境、執行税收保全和強制等措施,加大欠税的清繳力度。

加強欠税管理的思考與建議

一、欠税的定義及範圍

欠税是指納税人超過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税人超過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税期限未繳納的税款,包括:

(一)辦理納税申報後,納税人未在税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税款;

(二)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税款期限已滿,納税人未在税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税款;

(三)税務檢查已查定納税人的應補税額,納税人未在税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税款;

(四)税務機關根據《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税人的應納税額,納税人未在税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税款;

(五)納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税款。

欠税管理是一項系統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廣、法律和政策性強,因而要切實加強對欠税管理的組織領導,提高認識,明確目標,完善制度,改革模式。

二、欠税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税務機關清理欠税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一)徵管法第46條:納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説明其欠税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税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税情況。

徵管法第65條: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徵管法第68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徵管法細則第76條:縣級以上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將納税人的欠税情況,在辦税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二)《欠税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税務總局令(第9號)20xx年:第四條-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税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税人的欠繳税款情況。

第九條-欠税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公告機關公告納税人欠税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並應依照《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税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一條-欠税發生後,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税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並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採取税收保全、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税。各級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税公告工作,並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加強欠税管理。

(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xx〕第066號):1.加強申報審核,及時堵塞漏洞;2.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税檔案;3.堅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繳力度。

(四)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欠税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xx〕第813號):納税人欠繳税款的,税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徵,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税務機關追繳税款沒有追徵期的限制。

(五)《關於加強企業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蘇國税發〔20xx〕第105號):各級國税機關要充分理解和積極主動運用《徵管法》賦予的各項税收管理權和強制執行權,加強對欠税企業的清欠管理工作力度,決不能消極等待至企業無力清償。要特別加強對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欠税企業的管理,運用各種手段摸清其所有資產情況,對正常生產經營已停止有破產可能的企業,應及時對其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各種資產依法採取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確保國家税款安全。

三、目前欠税管理的模式

目前欠税管理是由各縣市局徵收管理科扎口管理,負責欠税公告的定期發佈、税款追徵。收入核算科負責統一核算,彙總各類欠税報表。基層管理分局負責登記各分局的機內外欠税台賬及負責欠税日常催繳管理。

對於發生的欠税,基層管理分局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督促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欠税企業,一般上門收繳未使用發票及金税卡後,受人力和精力的影響很難再有後續的税收強制或保全措施。徵收管理科對欠税的主動清繳追徵,因信息制約基本上也處於停滯狀態或處於基層分局提供信息後的被動應對,追徵時效性未能充分體現;與法院、銀行等部門缺乏相應的溝通機制,追徵有效性未能得到加強。收入核算科對欠税發生額進行核對,對分局年度內尚未催繳入庫的税款列入考核。

税收專業化改革後,取消了税收專管員制度,基層税源管理分局日常基礎事項在指標分析、數據質量管理方面得到加強,但由於管理手段滯後,對欠税清繳的力度則不斷衰減,欠税管理由於未能掌握欠税户的即時訊息基本處於脱管狀態。

四、加強欠税管理的思路

當前,治理欠税一直是税務機關面臨的一大難題。欠税的發生既影響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入庫,損害税法的嚴肅性,又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是税收管理中的難點和疑點問題。

在南通市國税局的《税收管理現代化行動方案》中提出了“市、縣兩級税務管理機構按照‘税收遵從管理、税收法制管理、税收支持保障’三大序列設置內設管理機構,全面推進税收徵管機構調整”的方案。法制管理序列基本目標是税政由法制部門統一管理;欠税追徵措施由追徵部門統一實施;税收爭議由爭議處理部門統一管理。設立税款追徵處按照税收法定主義等現代税收法治理念,深入推進税收政策法規統一管理、税收執法行為規範管理、執法監督過程管理、税收債務追征程序嚴密管理和税收爭議公正處理,努力建設實體合法、程序正當、權責統一、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現代税收法制體系。

因此各縣市局應當成立專門的税款追徵或法制部門,該部門一項重要的職能就是負責欠繳税款的追徵工作,包括税收保全、強制措施的執行,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啟動阻止出境相關程序及負責欠税公告的發佈。實行專門的税款追徵就是立足依法徵收,實施税收債務追徵集中管理,這樣可以健全税收債務追征程序管理機制,重新界定税收徵收職能,把税收追徵作為税收徵收的定位,依據法定程序實施規範管理,促進收入質量不斷提高。

五、欠税管理的模式設想

(一)遵從管理部門(納税服務局、税源管理分局)的職責:

1.納税服務局的職責:依法徵收,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與税源管理分局的欠税企業即時聯繫制度,充分發揮信用等級評定效果。

(1)嚴格執行緩繳審批制度。納税人申請税款緩繳,對其緩繳原因進行核實把關,確實符合條件的,再按級上報 審批。對於經常申請税款緩繳的納税人,應從嚴把握。緩繳期滿後納税人仍沒有繳税的,及時轉為欠税處理。

(2)依法加收滯納金。對發生的欠税,應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追繳欠税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税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税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3)實行以票控欠。對於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税的納税人,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税。對於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應採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4)與納税信用評定掛鈎。要嚴格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納税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審核欠税人的納税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切實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確定納税信用等級,真正發揮納税信用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税人依法納税的作用。

2.税源管理分局職責: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税檔案和約談制度,依法控管。

(1)催繳常態化。對申報期結束後形成的欠税,應及時發出《限改通知書》書面通知欠税企業進行催繳。告知內容應包括本期未繳税金、累計欠税餘額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2)建立欠税約談制度。對逾期仍未繳納的要組織對欠税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財務主管進行約談,瞭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產生欠税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體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税款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並形成約談記錄。

(3)不定期防控核實措施。對於不按期申報、申報資料異常、發生欠税一次以上的企業,應採取防範措施,對於容易變更經營場所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尤其是商貿企業),如有申報繳税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失蹤逃逸的,要隨即查明發票領用情況並按級上報。

(4)建立欠税人報告制度。凡納税人沒有繳清欠税的,應定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税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欠税人有合併、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税人隨時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並建立欠税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税人的動態監控。

(二)支持保障(計統核算)部門職責

作為欠税的核算部門,要加強報表分析,確保上報欠税數據準確性,並督促各縣市税務機關應徵盡徵,清繳欠税。

1.堅持以欠抵退的辦法。凡納税人既有應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將欠税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税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後還有應退餘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税。

2.嚴格執行會計核算和報表上報制度。必須對申報、納税情況如實核算,全面反映應徵、解繳、欠税等税收資金分佈狀態,不得違規設賬外賬,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數據應出自於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

3.定期對清欠數據發佈。市局應對各縣市局清欠數據及時發佈,對欠税清繳工作進行考核和通報,具體指標包括欠税額、欠税率和清欠率等。

(三)法制管理(税收追徵)部門的職責

法制管理(税收追徵)部門應運用各種方法及時掌握欠税企業及法定代表人的動態變化,正確把握動向,重點要加強與當地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銀行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對經主管税務機關或稽查局依法催繳後仍未入庫的申報税款、查補税款、滯納金及罰款等,統一實施欠繳税款追徵、税收保全和強制措施執行、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阻止出境相關程序啟動、欠税公告發布等追徵措施,依法對納税人明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税收進行徵收。實行欠税集中追徵可以盡大可能地發揮税務部門的資源優勢,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徵税成本。

1.實行欠税公告。對於發生的欠税,税務機關應依照徵管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分税種的欠税數額和所欠税款的所屬期。在實施欠税公告前,税務機關應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動清繳欠税。

2.加強欠税檢查(可委託税源管理部門)。對長期欠税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將其列入監控重點,明確專人負責,經常下户瞭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3.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於一些生產狀況不錯、貨款回收正常,但惡意拖欠税款的納税人,應積極與納税人開户銀行聯繫,掌握資金往來情況,從其存款賬户中扣繳欠税。對隱匿資金往來情況的,可進一步採取提請法院行使代位權、查封、扣押、拍賣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強制措施。

4.參與企業清償債務。欠税人申請破產,法制管理(税收追徵)部門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序向法院主張税款優先權,將税款徵繳入庫。欠税人有合併、分立等變更行為的,應依法認定欠税的歸屬。如人民法院在税款及滯納金的清償順序理解上與國税機關不一致,應積極主動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依法維護國家税款的優先權,防止國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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