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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車船使用税實施辦法

安徽省車船使用税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了關於安徽省的最新車船使用税的管理辦法,下文僅供閲讀!

安徽省車船使用税實施辦法

20xx年安徽省車船使用税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税。

三條 船舶的適用税額依照《條例》所附的《船舶税額表》計算;車輛的適用税額依照本細則所附的《安徽省車輛税額表》計算。

第四條 《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自用的車船,是指各該單位用於公務和內部生活服務的車船,不包括其所屬工商企業使用的車船和出租的車船。

第五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的車船免税外,下列車船暫免納車船使用税:

(一) 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輛;

(二) 載重量十噸以下的非機動船;

(三) 市內公共汽車(不包括出租汽車);

(四) 經車船監理部門核定報廢和批准停駛的車船。

第六條 拖拉機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免税,以營業性運輸業務為主的應徵税。具體徵免界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税按年徵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納税期限由市、縣税務局確定。

第八條 車船監理部門為車船使用税代徵代繳義務人。具體代徵代繳業務事項由當地税務機關辦理。

第九條 車船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税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税務局解釋,自一九八七中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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