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安徽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安徽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xx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最新版安徽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歡迎閲讀!

安徽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20xx年安徽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係生育的;

(二)不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但有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再生育的;

(四)不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生育間隔期再生育的;

(五)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

第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生育雙方上一年度總收入的3至4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依次增加2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個子女不滿3週歲且女方不滿 26週歲生育的,徵收1000元以上 20xx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徵收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前款第二項中的總收入按生育雙方實際收入計算;難以計算的,農村以所在鄉鎮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計算,城市以本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擴大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第五條 對有關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作出,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作出。

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徵收決定書副本送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徵收決定單位)發現公民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調查,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有關證據。

調查結束後,徵收決定單位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確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公民,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決定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製作徵收決定書。徵收決定書必須加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印章。

徵收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徵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要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決定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其確有實際困難的書面材料。徵收決定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別困難的,由徵收決定單位將其困難情況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公示,10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由徵收決定單位批准適當延長分期繳納的期限。

第九條 當事人未在徵收決定單位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當事人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由當事人直接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

(二)由徵收決定單位直接收取;

(三)由徵收決定單位委託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

直接收取和委託代收的社會撫養費,應當在收取後7日內繳付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代收機構。

第十二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不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持養費收據,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社會撫養費收據免費發至縣級財政部門,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到縣級財政部門統一領取,加蓋社會撫養費管理專用章。

社會撫養費代收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委託代收社會撫養費的單位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取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十三條 徵收決定單位、社會撫養費代收機構、受委託代收社會撫養費的單位應當建立社會撫養費徵收明細賬目,按照專用票據管理規定定期繳銷使用完畢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代收機構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滯納金之日起3日內,將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滯納金繳入縣級集中匯繳户,再按月集中繳入縣級國庫。

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滯納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目標進行考核,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一)擅自擴大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

(二)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三)下達或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

(四)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五)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社會撫養費徵收職責。

第十八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banfa/e6nvz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