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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問題論文

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問題論文

對固定資產已納的增值税税金是否允許扣除,在處理上存在差異,產生三種不同類型的增值税:第一,消費型增值税,是指允許納税人從本期銷項税額中抵扣用於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的全部進項税額。納税人當期購入的固定資產,雖然在以前的經營環節已經繳納税金,但購入時其繳納的税金允許全部扣除。第二,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許納税人從本期銷項税額中抵扣用於生產經營固定資產的當期折舊價值額的進項税額。就整個社會來説,實際徵税對象相當於全部社會產品扣除補償消耗的生產資料以後的餘額。第三,生產型增值税,是指不允許納税人從本期銷項税額中抵扣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税額。

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問題論文

經濟發達的國家為了鼓勵投資,加速固定資產更新,一般採用消費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發展中國家一般採用生產型增值税。我國對企業購置固定資產進項税額可以抵扣的規定,標誌着我國增值税類型從生產型全面轉化為消費型,減輕企業税負,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明確界定固定資產抵扣的範圍和條件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運輸工具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同時,特別提到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税的抵扣範圍。固定資產作為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和發展的基礎。1994年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時發生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計入固定資產購置成本。2017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使用期限超過12 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進項税額可以抵扣。企業用於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購置當期可以全部一次扣除,實現全額增值税款的補償。

在執行的過程中要嚴格把握固定資產標準,防止納税人進行虛假抵扣,損害國家利益。新增值税條例及其細則自2017 年1月1 日起開始實施,即已限定固定資產進項税抵扣始於即日。財税[2017]170 號文進一步明確規定:從2017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可憑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税額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税額。因此,按相關票據憑票抵扣構成了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的基本條件。

不得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幾種類型

為了規範管理,新的税法明確規定下列固定資產的進項税不能抵扣: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與以前的政策相比,現在自然災害損失的固定資產進項税是可以扣除的。對於納税人已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發生以上情形的,應按財會制度計提折舊後的固定資產淨值乘以其適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處理。

(2)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不得抵扣。這裏的非增值税應税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等。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即給排水、採暖、衞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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