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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申訴狀

房屋拆遷糾紛申訴狀

房屋拆遷糾紛申訴狀

近年來,房屋拆遷糾紛時有發生,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拆遷糾紛申訴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房屋拆遷糾紛申訴狀1

申訴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申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對何某某拆遷户反映問題的答覆》,責令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全面、恰當履行黔桂拆字第()號《房屋拆遷安置合同》,按同時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支付給拆遷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過渡費 元以及違約損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應依法依約定維護拆遷户何某某的合法權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逾期交房過渡費發放(更改計算方式)的請示對何某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影響,應依法撤回。

事實與理由

拆遷户何某某積極響應黔桂鐵路擴能改造工程的需要,於x年9月24日與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簽署了黔桂拆字第()號《房屋拆遷安置合同》,合同約定甲方為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乙方為何某某,合同就拆遷補償、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拆遷安置方式、結算、被拆遷人搬遷及拆遷人的交房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該拆遷安置合同第九條明確了交房時間及逾期交房的處置辦法,即“甲方應於x年9月30日前將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時交付,甲方應按當時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過渡費,直到安置房交付給乙方為止”。合同簽訂後何某某按照約定及時地搬離了拆遷房屋,將房屋交由拆遷部門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未能如期將安置交付給何某某,存在着嚴重的違約行為。按照拆遷補償合同的約定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應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給付何某某逾期交房過渡費,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車站附近經營性用房的市場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計算過渡費用(此處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計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鐵路拆遷補償辦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並對何某某的合法請求置之不理。在沒有獲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過渡費達一年多的情況下,何某某於x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遞交了書面《報告》,要求該拆遷辦按約定交付房屋及過渡費。x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何某某《報告》的請求進行了回覆,令人氣憤的是:該回復不顧基本事實,嚴重違背被拆遷人何某某的意願,惡意對拆遷補償合同進行篡改,打着“經市政府同意”的旗號,以遠低於合同約定的“同時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過渡費的計算標準(應為每平方50元),按照“x年12月至x年6月按8.81元/㎡計算,x年7月至x年6月按元10.07/㎡,x年後按15.1元/㎡計算”的標準執行。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缺乏基本誠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合同內容,已經對申訴人何某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公民私有財產非經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對拆遷房屋具有當然的神聖的物上權利,任何人不能違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徵收公民合法財產也應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拆遷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拆遷義務。何某某積極響應國家重點工程鐵路擴能建設的號召,雖然在拆遷補償顯然低於實際市場價值的情況下,仍做出了極大的犧牲,並與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有關部門簽訂了拆遷補償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表示,內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已經具備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約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藉口單方面更改合同內容。拆遷補償合同簽訂後,何某某在第一時間內搬離被拆遷的房屋。這種自我犧牲精神及積極配合態度本應得到有關部門的肯定,對於何某某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維護。然而拆遷部門及管理監督部門為了部門利益,缺乏基本的誠信與道德良知,亂作為、非法作為,擅自更改拆遷補償合同的內容,對被拆遷人心理上造成了嚴重傷害,對被拆遷人財產上造成了重大損失。有關部門的惡劣行徑將產生持續地惡劣地深遠地影響,將嚴重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與誠信度,嚴重影響到合法公民對有關部門的信任與光輝形象的認可。應及時糾正。

一、拆遷補償合同於x年9月24日簽訂後,時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經具備了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權對合法有效的合同進行更改。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綁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號,擅自篡改合同關於過渡費計算方式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二、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稱經“市政府同意”,更改過渡費計算標準,是錯誤的。房屋拆遷涉及國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財產權益,由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違法拆遷、暴力拆遷、暴力抗拆事件的發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拆遷補償部門進行監督,督促他們依法行事,這種監督管理應在法律框架下運行,而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更不能對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契約私權進行粗暴干涉。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本質上是平等民事主體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民事合同書,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受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調整。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具有自願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對性,在合同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變更、撤銷應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時間內進行,該合同簽訂時間是x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簽訂時雙方意願真實,不存在着欺詐、趁人之危、顯然公平等變更撤銷合同的事由,鐵路建設拆遷補償部門擅自變更合同沒有事實依據。即便如此,變更及撤銷期也僅僅為1年,遠遠已經超過變更撤銷期限。就算沒有超過期限,有權就合同變更、撤銷的部門也只能是仲裁部門或法院,其它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單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號,顯然是對國家法律的錯誤解讀,對國家行政部門的職能範圍的隨意擴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無權就拆遷補償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約定逾期交房的過渡費計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遷補償合同是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在知情、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護。合同中關於逾期交房的約定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違約逾期交房必然會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收益造成損失,這種損失是必然的、可預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損失,表現在拆遷人的房屋租金損失、營業損失、裝修物價上漲損失等。被拆遷人何某某因對方逾期交房產生的損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財產損失直接體現為房屋租金損失,但不僅僅限於租金損失,何某某按照拆遷補償合同約定要求獲得部分損失賠償是合理、合法的。最後,同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計算逾期交房的過渡費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據,該約定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及立法宗旨。

綜上所述,申訴人何某某的申訴請求於法有據,於事有理。特提請有關部門認真、充分考慮到何某某的合理請求,及時解決何某某拆遷補償問題,責令有關部門及時糾正錯誤行為。還何某某以公道,還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勝感激。

此致

(有關部門全稱)

申訴人 何某某

-7-8

房屋拆遷糾紛申訴狀2

申訴人自然情況及住所

被申訴人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

申訴事項:

申訴人不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廈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現請求:

1、改判駁回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

2、改判被申訴人承擔原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下詳述之。

一、本案相關事實經過。

x年 月 日,申訴人通過法院公開拍賣競得位於訴爭房產,並簽署了編號的福建省拍賣成交確認書且經過廈門市工商局鑑證,申訴人於 年 月 日向拍賣公司付清相應的拍賣佣金及費用。

上述司法拍賣是強制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措施,其目的是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至於拍賣的標的為訴爭房產的使用權,只能證明開元製衣廠亦僅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申訴人基於上述確認書完全受讓廈門市開元區開元製衣廠原對訴爭房產享有的全部權益。

x年 月 日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以開執字第977號民事裁定書同意債權抵償拍賣款並裁定將訴爭房產過户給申訴人。

x年 月 日, 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以 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中已將廠房抵給 為由,認定 開執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將訴爭房產另行處理錯誤,並裁定撤銷開執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

x年 月 日,開元區檢察院以開執 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錯誤為由,建議開元區法院糾正。x年 月 日,開元法院作出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 開執字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該裁定錯誤,並裁定撤銷該裁定;但是以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為依據的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卻保留了下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既然()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已經被撤消,()開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就沒有了相應的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它憑什麼保存下來?!

此後,申訴人只得以實際使用人身份佔有訴爭房產。後來因建設用地需要,訴爭房產中有一角約六分之一的面積在紅線內,應予拆遷,被申訴人作為拆遷人就與申訴人聯繫整棟訴爭房產的拆遷事宜,但被申訴人並不認可申訴人作為廠房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其通過思明法院執行庭的介入,公告通知責令申訴人在20xx年 月 日前搬出,否則將強制執行。基於這種情況也為了配合拆遷工作,申訴人才以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該身份雙方在原審開庭時均明確承認,是實際使用人並非使用權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因此該協議僅能適用於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的糾紛,但申訴人作為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並無糾紛。

後來,申訴人向廈門市中級法院申訴,要求撤銷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該院於x年 月 日作出廈民監字第 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是: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户問題,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的撤銷過户的裁定結果並無不當。可見,廈門市中級法院認定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原審法院亦已經對申訴人就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的事實予以了認定)。

此後,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但至今未得到處理。

二、申訴人未能基於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已經與申訴人達成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申訴人履行了協議項下義務,申訴人未履行移交房屋等協議項下義務,構成違約,並基於此認為被申訴人有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事實並非如此,理由如下:

(一)申訴人未能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的爭議是廠房的使用權人與拆遷公司間的糾紛。如前所述,因為拆遷公司與思明法院當時並不認可申訴人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為此申訴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已明確申訴人所購的是使用權,申訴人的使用權人身份至此才得以明確;但申訴人未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因此也就沒有相關的約定來約束雙方間的行為。為此,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可至今被申訴人不予處理,而把責任推給思明法院叫我找思明法院處理,而思明法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

對此申訴人認為:思明法院作為提存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其無法決定補償款項的多寡,而拆遷公司則負有與被拆遷當事人(使用權人至少算是被拆遷的一方當事人吧)簽訂補償協議的義務;就算該廠房的補償款項已經提存,被申訴人也應當就使用權人該賠多少錢發函給思明法院,申訴人才好去找思明法院領取。但被申訴人不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卻試圖矇騙法院,將與實際使用人(地位等同租户)簽訂的協議來代替房屋使用權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協議,起訴申訴人要把房屋騰空讓他們拆除。其不思解決老百姓的實質問題,卻玩弄小花樣來矇騙司法,其行為讓人齒冷!

但原審法院卻居然讓其矇混過關,一個很簡單的道理都不明白:假如甲個人先與乙簽訂一份合同;兩個月後甲成為丙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後乙就主張説其與丙公司已經簽訂了合同,理由是甲現在是雙重身份,既代表個人又代表公司,這能成立嗎?!!

因此,因申訴人未以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被申訴人沒有任何理由要求申訴人移交上述訴爭房產。

(二)即使將補償協議視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的協議,因為該協議部分條款本身無效,被申訴人仍然不得主張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補償協議所規定的拆遷款由思明法院處理的約定無效。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爭議屬民事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無權逕行干涉民事生活、直接主動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上述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事實上,確定拆遷安置補償的對象以及補償款的具體金額,均為被申訴人職責所繫,思明區法院根本就不具備確定拆遷安置補償對象及補償款的職權。 年 月 日申訴人直接致函思明法院請求發放補償款,但該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這直接證實了申訴人的上述分析。

第二,即使補償協議第一條有效,申訴人依然得以行使抗辯權。

補償協議第一條規定“……相關拆遷補償款提存至思明法院、由法院處理”。在該條規定項下,思明法院為提存機構,從合同法第104條可以得出結論:提存機構是作為保管人而存在。本案中,處理拆遷款的處理應由被申訴人指令提存機構進行,此為被申訴人在補償協議項下的合同附隨義務。前已述之,在補償協議簽署後,經申訴人多方申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 月 日作出廈民監字第 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釋明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户問題,指明瞭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基於此,申訴人多次要求被申訴人確認申訴人為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但被申訴人一直拒絕履行補償協議項下的附隨義務,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申訴人得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退出訴爭房產。

總之,被申訴人未與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相應的拆遷協議。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誤,直接導致作出了錯誤判決。

申訴人對這個廠房,申訴人原來可以佔有、使用、出租、收益甚至還可以將使用權轉賣獲利,現在被申訴人居然一分錢都不給就要拆除廠房,天底下哪有這種道理!

尊敬的檢察官,望借您之力給申訴人一個公正的答案。

此致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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