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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起訴狀

繼承糾紛起訴狀

繼承糾紛一直是眾多糾紛中出現較多的糾紛之一,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繼承糾紛起訴狀,內容僅供參考。

繼承糾紛起訴狀
繼承糾紛起訴狀1

原 告:潘某,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確認x年11月20日的自書遺囑有效;

二、請求依法確認上海市某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佔2/3份額;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係,原告為女兒。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顧某共同出資購買上海市某房屋一套【產證號:號】,三人為共同權利人,各佔1/3份額。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顧某立下自書遺囑,遺囑載明“本人顧某,女,生於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號 室,為產權房,產權證號為 ,本人佔有三分之一份額,本人百年以後(去世以後)我的產權份額全部歸女兒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測風雲,原告之母顧某於x年5月2日因病醫治無效,不幸去世。現原告依遺囑欲辦理更名手續,但是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撓,萬般無奈之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潘某

x年五月二十日

繼承糾紛起訴狀2

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住所地:※※

被告:※※,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經常居住地:※※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撫卹金5萬餘元;

2、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房屋補貼2萬餘元;

3、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銀行存款3萬餘元;

4、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xx市※※新村112號302室房屋產權;

5、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即原告的母親於x年3月21日死亡,※※死亡後,其遺產未作分割。被繼承人※※即原告的父親於x年11月17日死亡。

兩被繼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親※※。※※已於1983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

被繼承人現留有遺產:銀行存款3萬餘元、房屋補貼2萬餘元、撫卹金5萬餘元、xx市※※新村112號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繼承人未立有遺囑對上述遺產進行處分。

依據《繼承法》等相關規定,上述遺產應由原被告雙方依法均等繼承,請求依法分割遺產。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如上。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年※※月 日

相關知識

繼承糾紛庭審要領

(一)庭前準備階段

1、 從形式上審查訴訟管轄是否準確。

2、查明當事人主體資格是否適格、是否需要追加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繼承人是否已經表明對繼承的態度

3、 初步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庭審階段

1、 核對當事人身份。

2、 審查原告訴訟請求。

3、調查案件事實。包括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繼承人情況、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被繼承人對外債務及是否有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

4、 組織舉證、質證,固定當事人的訴辯合意和訴辯焦點。

(三)  調解

2具體要求

(一)庭前準備階段(以程序性審查為準)

在該階段主要審查案件的訴訟管轄是否正確,訴由定性為繼承是否準確,其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滿足,瀏覽基本證據,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舉證方法指導。

1、 繼承案件的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確定繼承案件的訴訟管轄,應審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繼承案件專屬管轄的規定,即因繼承產生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確定管轄權時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 由於繼承案件屬法院專屬管轄,排除了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管轄。

(2)如果原告選擇在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當被繼承人遺產(動產或不動產、股權等)涉及到跨區域時,遺產中有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有多項的,以主要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如原告選擇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起訴,當被繼承人户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應以經常居住地為準,不能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具體地點為準。

2、審查當事人主體資格是否適格、是否需要追加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繼承人是否明確表示其對繼承的態度

審查是否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已參加訴訟;核對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審查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遺囑約定參加的條件。

3、 初步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涉及房屋、車輛、公司股權分割等需要通過評估機關、審計機構確定的,儘可能在庭前與雙方聯繫,先由雙方協商確定房屋、車輛、公司股權的價值,如協商不成,徵求雙方對評估和審計的意見,若雙方意見一致,則按雙方選擇的機構進行評估和審計,如對評估和審計機構選擇不一致,則由法院指定有資質的評估和審計機構進行。

(二) 庭審階段

1、 核對當事人身份

主要應查明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核查相應的委託手續。

若有證據表明當事人之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如有鑑定人、證人等需出庭的,應核實身份資料後,告知其在庭外候傳,不能旁聽庭審。

2、 審查原告訴訟請求

(1) 明確原告訴稱的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如果被告提出被繼承人有其他遺產,應當一併審理。

(2) 明確原告請求按何原則分配遺產,例如要求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等。

(3) 明確原告訴稱的繼承標的的具體形式,即其要求繼承的是實物權利還是應繼份額的折價款。

3、 調查案件事實

在該階段,法官應當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間、被繼承人婚姻狀況及繼承人情況、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被繼承人對外債務關係、有無遺囑、雙方當事人要求分割財產的比例、理由及其他事項。

法官在法庭事實調查階段,應當適時歸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並組織當事人圍繞爭議的事實舉證、質證,並完成認證,最終引導當事人就爭議焦點展開法庭辯論。

調查案件事實以下列內容為主:

(1) 查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

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是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確定遺產範圍的時間,是確定繼承人範圍的時間,而且還是確定保護繼承權20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A: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分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間。注意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B:只有繼承開始,繼承人才有資格參與繼承。若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則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C: 舉證要求

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舉證可以由下列材料完成: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已註銷户籍的户口本等等。

(2) 查明繼承人情況

A: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僅有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B: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C: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應當通知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D:注意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E:應當注意查明被繼承人的所有婚姻關係,如果系再婚,注意不要遺漏當事人。

F: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G: 注意是否存在轉繼承情況。

H: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I: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J: 繼承人範圍的舉證要求:

法定繼承人可以由公安部門出具其與被繼承人系直系親屬關係的證明、或者被繼承人生前在單位填寫的反映其親屬關係的人事檔案等材料進行證明。

繼子女主張對繼父母、收養人主張對養父母、喪偶兒媳主張對公、婆、喪偶女婿主張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舉證要求:可以表現為經濟支持方面的證據,也可以表現為生活扶助方面的證據。前者可以表現為資金流向、被繼承人生前的陳述、記錄、信件等,後者可以由當地居委會出具證明,也可以由鄰居進行證明。

(3) 查明被繼承人遺產範圍

A: 遺產系被繼承人名下財產時應當注意的兩個問題:

① 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並不等同於遺產,應當要分清系其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如該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的,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對該財產無特別約定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先析產後再繼承。

② 如被繼承人名下的產權房是按94方案購置的售後公房,要考慮當時的共同居住人是否主張該房屋產權,應當通知共同居住人蔘加訴訟。

B:如果當事人訴稱的被繼承人遺產系被繼承人和他人的共有財產,應當先行析產後繼承。

C: 遺產的舉證要求

① 證明遺產為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② 證明遺產為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賬號;

③ 證明遺產為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④ 證明遺產為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⑤ 證明被繼承人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⑥ 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D: 不屬於遺產範圍的幾類特殊情況

① 人身保險合同中,被繼承人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而受益人為第三人的,如果被繼承人在保險期內死亡,無論第三人是否為繼承人,保險金都應由第三人享有,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② 被繼承人的配偶如系軍人,配偶的復員費、轉業費應屬個人財產。

③ 人身損害賠償以及空難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等。

(4) 查明被繼承人對外債務

A:被繼承人債權人和繼承人對債務無爭議的,可以在繼承案件中一併處理;爭議較大的,應告知債權人另案訴訟。

B: 對外債務的舉證要求:可以表現為被繼承人生前自己的陳述、記錄,或者書寫給他人的借條、簽署的合同等等。

(5) 查明有無遺贈扶養協議、有無遺囑

A: 審查遺贈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

① 對遺贈扶養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認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視義務人是否履行主要義務確定。

②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是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B: 審查遺囑繼承應當注意的問題:

① 審查遺囑的形式要件

審查遺囑人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審查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審查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遺囑人或見證人的簽名提出異議的,應當通過鑑定程序確認。如果同時存在不同形式的遺囑,注意法律關於遺囑效力等級的規定。

② 審查遺囑的實質內容

審查遺囑是否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審查遺囑是否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③ 當雙方當事人對是否應按照遺贈扶養協議還是遺囑繼承存在爭議時,應注意遺贈扶養協議效力高於遺囑,被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未涉及的遺產部分仍然適用法定繼承。

C: 審查遺贈應注意的問題:

① 內容的審查同遺囑(略)

② 應注意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2個月內沒有表示是否接受遺贈的,視為放棄。

D: 法定繼承中應注意的問題:

① 對繼承份額的處理應當注意法律對多分、少分的規定。

② 注意查明是否存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情形。

③ 注意繼承法對於特定條件下非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的適用。

④ 注意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⑤ 法定繼承必然涉及對遺產的分割,分割應當以發揮遺產標的物效用為原則。因此,針對遺產的表現形式查明遺產的使用情況,可以適當查明下列情況並在分割時予以充分考慮:

首先,遺產系不動產,應當查明該不動產的居住情況,可以優先考慮由居住人繼承房產。

其次,遺產系股權等,應當查明繼承人中有無股東,如果有繼承人也系股東之一,可以優先考慮由該繼承人繼承股權。

再次,遺產系動產,應當查明該動產的使用狀況,可以優先考慮由動產的實際使用人繼承該動產。

最後,遺產系被繼承人與部分繼承人共有,可以優先考慮由共有人繼承該遺產,給予其他繼承人相應價值補償。

4、 組織舉證、質證,固定當事人的訴辯合意和訴辯焦點

為保證庭審效率和庭審質量,應當固定當事人的訴辯合意和訴辯焦點。可以分兩步進行:一是在原告陳述事實與理由和被告答辯階段進行固定;二是在雙方舉證、質證階段進行固定。固定過程中應當注意對“證據規定”中的相關內容的釋明,包括自認的法律後果、禁反言規則的適用等等。

(三) 調解

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可以貫穿於民事審判全過程,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任何階段適用,也可以隨時固定調解結果。

1、針對當事人的訴辯焦點進行調解,即使雙方僅對部分內容達成調解,也應當固定該部分的調解結果。例如,對於遺產價值的爭議,如果雙方通過調解達成一致,則應當及時固定,無需通過鑑定、評估程序。

2、 對於分割遺產的調解,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① 發揮遺產標的物效用。

② 權利義務相一致。

③ 適當照顧老年人、幼兒、婦女等弱勢羣體的利益。

3、可以在庭後邀請繼承人以外的家庭成員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參加調解。

標籤: 起訴狀 糾紛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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