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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申訴狀

糾紛申訴狀

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糾紛申訴狀及申訴程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糾紛申訴狀
糾紛申訴狀

申訴人張某,女,xxx年9月19日生,漢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張某之子,電話xxxxxxxxxxxxxx。

被訴人某市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長。

訴求事項:

1、對患者張某積極採取有效治療;

2、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依法賠償損失。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患有抑鬱症。xxx年9月16日中午,申請人因故而自服農藥敵敵畏、安定。當日下午1:30許送某市人民醫院急救室,隨即轉icu病房。入院診斷為:1、重度經口急性敵敵畏、安定中毒;2、抑鬱症。經洗胃、靜注藥物等搶救,申訴人於當晚即可與醫生和家屬進行正常的語言交流。次日下午6時許,某主任決定將申訴人轉同院的消化科。家屬曾提出疑問:能不能轉?某主任肯定的答覆:可以轉。隨後,申訴人被轉至消化科。近一小時,申請人心裏難愛,臉發紫,呼吸心跳驟停。消化科的年輕醫生自感經驗不足,聯繫重症室的醫生,而重症室的醫生15分鐘後才上5樓參與搶救,雖經心肺復甦搶救,保住了申訴人的生命,但申訴人從此呈睜眼昏迷狀。為了求得有效治療,申訴人於xxx年9月30日轉某市中心醫院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親屬於xxx年11月5日暫將申請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醫院的出院診斷為:“1、缺氧性腦遷延性昏迷;2、氣管切開術後。囑積極預防併發症,繼續康復治療。親屬按醫囑請康復科醫生在家給申訴人理療。

xxx年11月5日,法醫司法鑑定所對申訴人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了評定,並出具了法醫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申訴人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完全性護理依賴和一定醫療依賴維持其生命生存。申訴人現呈持續性昏迷狀態,生活完全依賴有經驗的護工,進食靠鼻管導流,對年逾八旬的父親不能盡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歡樂。

申訴人的近親屬認為,申訴人的損害後果系某市人民醫院的過錯行為所致。院方的主要過錯:1、使用安定類藥物不當,靜注藥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過大;2、輸注速度過快,轉科後無醫護人員和心電監護;3、對藥物的副作用預計不足;4、轉科未經會診輕率決定轉科,延誤搶救;5、違反有關診療規範。

綜上所述,某市人民醫院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給申訴人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後果,依照《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之規定,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相應的處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5條和57條之規定,某市人民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特向你處提出申訴,請依法及時妥處。

此致

某市人民醫院

申訴人:張某

代理人:

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醫療糾紛案件的申訴程序

1、申訴的時效

1)對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不伏的,應當在2年內提出申訴。

2)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2、對生效判決,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對生效的調解書,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1)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

2)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標籤: 申訴狀 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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