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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上訴狀範文

民事經濟上訴狀範文

我們擬寫上訴狀時必須知道民事上訴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經濟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經濟上訴狀範文
民事經濟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李X,男,xxxx年6月2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x號;

上訴人:薛XX,男,xxxx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x號;

被上訴人:丁XX,男,出生於xxxx年6月24日,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x號。

被上訴人:瀋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該公司經理),住所地:xx市xx鎮xx村xx號。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XX市人民法

院的(xxxx)xx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遼寧省XX市人民法院的(xxxx)xx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錯誤。

1、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被上訴人丁XX於xxxx年10月15日開始供應的熟棒,截止xxxx年11月18日供熟棒12萬餘棒,價值人民幣30餘萬元。”與事實不符。丁XX在庭審中卻實提供了部分養菇户簽字的收條,因為上訴人不知道此事,於是庭審後原告要求籤字的養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説清,可是一審主審法官態度蠻橫,不接待養菇户,於是養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説明,即大部分養菇户出具的收條是xxxx年7月3日簽訂菌棒購銷合同因菌棒的質量原因(當時丁XX和康XX口頭約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xx的合夥人康XX根據每户的成活率情況答應給種菇户補的菌棒。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2萬棒都是被上訴人丁xx履行合同供應的菌棒數量。

2、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做生棒協議簽訂後,原告的用户從xxxx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萬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條),價值35萬元。”與事實不符。根據丁XX供應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來算上訴人只能夠生產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萬棒。一審法官應當明白“木桶效應”即按照丁XX供應的花生殼、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無法生產,也做不成14萬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沒有將所欠的花生殼、玉米芯補齊。因此,認定拉走價值14萬棒的原料及價值35萬元是與事實不符的。

3、被上訴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約定的姬菇50萬棒至今一棒也沒有供應。造成廣大養菇户品種單一,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導致部分平菇銷售困難,價格偏低。

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 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在xxxx年10月5日前交齊180萬購貨款,是因為被上訴人丁XX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xxxx年9月23日開始供貨,並且在xxxx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沒有供給上訴人的養菇户,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沒有供齊70萬元的菌棒。因此,上訴人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沒有繼續支付購買菌棒款,即上訴人不繼續支付菌棒款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

2、 被上訴人已供貨近70萬元是錯誤的。上面上訴人已經對丁XX實際交貨數量已經説明清楚,在這裏不再論述。

3、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違約,請求賠償證據不足。”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已經認定“丁XX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供應第一批貨,已構成違約。”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論述中又稱“原告訴丁xx違約賠償證據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訴人認為作為一名法律“知識淵博”的老“優秀”法官不可能違法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應當是年歲已高的原因造成邏輯思維出現了混亂,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錯誤論述,上訴人表示理解,請二審法官糾正過法官的思維混亂造成的錯誤。

4、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第一次供貨數量未明確約定,到xxxx年10月15日供貨數量也未約定。”但是依據合同法第62條第五款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雖然沒有詳細説明第一次供貨數量及每日供貨數量,但是被上訴人丁XX應當按照總共貨量和供貨時間均衡的供貨。而不能以第一批貨物供貨數量約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貨,而逃避違約責任。

5、 一審法院認為“xxxx年10月9日丁XX與康XX及二原告為公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看,是在未供貨及貨款未全部付清的情況下籤訂的,此協議可視為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是錯誤的。上訴人在丁XX與康XX合作協議上簽字,明明是公證人身份,只是對該份協議見證。而且該份協議的內容只是丁XX與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沒有涉及丁xx與二上訴人之間的合同內容。不知道一審郭法官哪來的突發奇想,將毫不相干的兩份協議聯繫的“天衣無縫”,真是天才呀!這樣的法官還在基層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請求二審法官認真閲讀並調查研究xxxx年10月9日丁XX與康XX簽訂的合作協議內容,該協議是否真的能證明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

三、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違約,繼而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可是,一審法院在論述中已經認定了丁XX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本案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是相互矛盾的。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法律依法進行判決。

四、 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一審判決中稱“本院認為雙方應進行結算,被告欠原告的料應給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如被告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原告可另行訴訟。”是推卸審理責任的做法是錯誤的。這種做法真是讓人啼笑皆非,上訴人如能與對方進行結算,協商解除合同,上訴人還花一萬八千多元的訴訟費找你法院解決啥?丁XX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在該判決書中已經認定,而且在訴訟請求中也要求被上訴人退還購買菌棒款,為啥還要求上訴人另訴,是不是XX法院缺錢?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準備多為“XX法院搞點創收”呀!一審法院到底是在為上訴人解決問題,還是人為的製造矛盾、製造不和諧的社會因素呀?

2、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對因有事晚來的當事人薛XX大聲呵斥,不讓其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並強行將薛XX攆到旁聽席。可見,一審法官剝奪上訴人質證權、辯論權的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已經構成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依法查清事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此,懇請貴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實的情況下,嚴厲懲罰坑農害農的違法和違約行為,給新立屯村的農民一個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決。

此致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 月 日

民事經濟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xx市xx區xxx路x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xx市盧店鎮朝陽路中段東側。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證號某某,住xx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身份證號某某 ,住xx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xxxx)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2、請求將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xx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xx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利息和罰息;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xx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對上述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xx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於xxxx年10月21日作出(xxxx)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1、原判決第二項未支持xx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罰息;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範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規定,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之規定,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一樣,屬於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終止。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核算給付行為,清理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終止後,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合同中關於利息、罰息、違約金的條款當屬結算和清理條款,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一、適用合同法疑難問題(二)合同被解除後,能否適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後仍存續。合同被解除後,仍然可以根據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明確支持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之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之規定精神,違約金條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無效。

鑑於以上分析,原審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已經要求解除合同,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也隨之解除,故對於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適用法律錯誤。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併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之規定,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並存,合同解除後,守約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終止,僅僅終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諸多選擇權,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也可以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合同雙方約定有其他權利,只要該種約定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尊重當事人的該種約定,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該等權利。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業額度借款合同】(編號:41000122400112090002)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中明確約定:被上訴人一旦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上訴人有權同時採取宣佈債務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償,解除合同,計收罰息,要求支付違約金等措施。

因此,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利與要求支付罰息、違約金的權利並不衝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罰息、違約金,於法有據,原審法院理應支持。

三、原判決第四項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第四項判決內容為“在上述第二項判定的債務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對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產拍賣、變賣或者折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定,在同一債權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應按如下順序進行:(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現債權。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此處的當事人約定,可以是債權人和物保人之間進行的約定,也可以是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2)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保實現債權。(3)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xxxxxxxxxxxxxxxxx)第七條“保證與擔保物權關係”中明確約定“不論主合同項下債權是否存在其他擔保人(包括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或物的擔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優先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範圍錯誤,理應改判。

綜上所述,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xxxx)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三處判決錯誤,請求貴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xxxx年11月5日

標籤: 範文 上訴狀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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