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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法人)

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法人)

法人提起的民事上訴狀如何寫?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法人),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法人)

民事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核准號: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和方式: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民初字第___號,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格式亦可適用於經濟案件中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上訴。)

附: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的開始。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書寫和遞交上訴狀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上訴狀必須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事項和理由。

第二,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三,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第四,上訴狀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交,逾期判決或者裁定即嫩生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的內容必須執行。

第五,上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住所地XXX。

負責人: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因原審原告XXX訴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償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XX)六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即上訴人不承擔吊車費XXX元、評估費XXX元、停產損失XXX元、停車費XXX元; 二、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以上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上訴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1、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直接向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起訴的權利,對於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部分不能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承擔責任。商業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相關保險理賠應當由雙方約定的保險合同以及保險條款來約束,與原告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法院以及第三人不應也沒有理由干涉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本案肇事車輛的投保的險種是商業保險,非交強險,因此,法律無規定;雙方的合同裏,也無可直接向該第三者支付賠償金的約定條款,因此本案中,上訴人並無直接支付保險賠償金給第三者的義務,故上訴人不是本案的適格的被告,當事人在賠償後,可依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本案兩被上訴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係,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X之間是商業保險合同關係,雙方的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對於相應的免責事由及其他情形做了相關約定,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屬於保險合同糾紛,法庭不應同時審理兩個不同案由的糾紛。

二、原審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令停產損失XXX元、評估費XXX元、停車費XXX元由上訴人承擔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題目的批覆》的規定車輛停運損失屬於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的間接損失,依據被上訴人XXX與上訴人的商業保險合同以及保險條款中對於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供的保險條款並沒有提出異議,依此約定上訴人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故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XXX的車輛停產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上訴人XXX沒有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實其停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原審判決認定的車輛停產損失XXX元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有違常理。

1、停運期間的利潤損失的法律基礎在於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的規定。一方面,該規定僅適用於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侵權損害賠償,屬於肇事方對受害人期待利益的一種補償,並不適用合同糾紛。另一方面,此規定中的車輛停運損失是有條件的賠償,其一必須是營運車輛;其二必須是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由於被上訴人的車輛的行駛證明確載明該車輛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故被上訴人不能基於本規定而主張停運損失。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賠償暫扣期間的停運損失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2、退一步説,假設被上訴人車輛受損並修復而停運,其損失應該如何計算?由於該損失為間接損失,司法實踐中通常採取收益評估辦法,這顯然需要計算淨收益。淨收益=收入-成本。成本的確立通常需要參考台班數、平均載重量、停車場地費、駕駛員工資、油料費、車輛機損維修、營業上繳費用(含營業額、養路費、附加費、企業管理費等)。其中養路費和折舊費都是按照時間折算。權利主張者必須盡到較為嚴格的舉證義務,一般應以相關的有資質的鑑定機構根據相應的情況作出鑑定方能予以確定,然而,原審判決僅僅依據被上訴人胡守明提供的不能確定是否真實、是否實際履行的《吊裝租用協議》就徑直判決其有相應的停運損失並要求上訴人予以承擔賠償責任,明顯有違法律規定,也與事實嚴重不相符合,被上訴人胡守明沒有完成相應的舉證義務,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風險。而且,停產時間如何確定,原審判決徑行以被上訴人XXX單方陳述的XX天直接作出認定停產時間為XX天,明顯荒唐。

3、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XXX的車輛每天停產損失為XXX元,與事實嚴重不相符合。未考慮線路成本、淡旺季、車輛維修週期、車況情況等因素,不符合行業慣例,沒有任何合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此外,如果按照原審認定的數額推算,該車的每天收入高達XXX元,月收入就高達XXX元。而該車型新車成本也僅十餘萬元,也就説,僅僅需要幾個月就收回成本了,這顯然不符合市場行情(新車收回成本的時間一般是2-3年),如果這樣的認定成立的話,通過媒體予以公示傳播,相信很多人都會如此投入的,這樣的投入如此短的時間就可以收回成本的事情誰都願意做,懇請二審法院結合實際情況予以改判。

4、假設被上訴人停產損失是實,被上訴人XXX是否存在利潤損失,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停運後,被上訴人胡守明作為吊裝服務部的負責人,其還有其他車輛投入所謂的與他人的租用吊車關係中,況且其提供的《吊裝租用協議》也是以吊裝服務部名義與他人簽訂的。

四、被上訴人XXX的受損車輛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根本未進行吊車服務,其主張吊車費XXX元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未查清商業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條款約定,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的證據存在重大問題,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為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在查清事實後予以改判。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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