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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精選4篇)

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精選4篇)

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1

上 訴 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x號,身份證號碼3x××××1x××××2x××2x。

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精選4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13x號,身份證號碼13××××1x××××0330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已與被上訴人簽訂協議將孩子撫養權歸了被上訴人,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的內容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合法有效”是錯誤的,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問題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為了確保孩子以後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於孩子滿月後,抱着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於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並拿着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籤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並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後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為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願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為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為劉××,僅從協議來看並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説,經協商後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説明,但該協議並未予以説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後,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慧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採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於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不屬於婚姻關係,不屬於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願]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願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並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並與上訴人發生關係。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為,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説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麼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為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於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週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並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年 ××月××日

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2

上 訴 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x號,身份證號碼3x××××1x××××2x××2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13x號,身份證號碼13××××1x××××x33x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做出的(x2)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已與被上訴人簽訂協議將孩子撫養權歸了被上訴人,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的內容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合法有效”是錯誤的,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問題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2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為了確保孩子以後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於孩子滿月後,抱着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於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並拿着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籤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並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後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為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願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為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為劉××,僅從協議來看並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説,經協商後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説明,但該協議並未予以説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後,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慧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採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於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不屬於婚姻關係,不屬於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願]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願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並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並與上訴人發生關係。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為,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説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麼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為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於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週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並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3年 ××月××日

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3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xx5年x月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某某縣人,現住xx市某某區某某路。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蹇某,男,1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某某縣人,現住xx市某某區某某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於x年x月1x日送達的()某民初字第124x號民事判決,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匯民初字第124x號民事判決書二、三、四項判決;

2、依法改判並支持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3、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李某某與被上訴人蹇某於x4年2月13日登記結婚,x5年x月2x日婚生一子取名蹇某某,因被上訴人生活不檢點,與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夫妻感情逐漸惡化,x年10月x日蹇某遂起訴至匯川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為達到私吞財產的目的,離婚糾紛期間即10月15日蹇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CA/5xx5客車的股份變賣給朱雲昌,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獲利2xx000元,並侵佔至今,雙方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一審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但在財產處置方面完全背離基本事實,生活常理以及法律規定,無視蹇某私自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非法侵吞行為,作出了有違公平、正義的判決。

一、x年10月被上訴人起訴離婚期間,擅自變賣CA/5xx5運營客車的股份,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少分、不分,然而一審法院對該事實未予查明,事實不清,法律適用完全錯誤。

蹇某變賣、私吞夫妻共同財產事實清楚,惡意明顯。理由是:1、蹇某私自變賣財產的時間點是起訴離婚之後,離婚糾紛尚未處理,從起訴離婚至變賣客車股份僅僅x天;2、蹇某變賣財產後又刻意隱瞞,拒絕提供變賣合同、銀行帳户、銀行出入單等,而該系列證據材料能清楚地説明轉讓款的來龍去脈,蹇某客觀上能夠提供,但其拒絕提供;3、蹇某自稱轉讓餘款僅剩5xx0x元,辯稱用於共同生活與償還債務,明顯説謊,不符合生活常理與基本事實,一是雙方自第1次離婚糾紛後便分居至今,不存在共同生活開支,二是蹇某搬離分居後,對家庭未承擔任何責任,同時蹇某父母的贍養費也僅每月250元,沒有重大開支;三是短短x個月近25萬元的款項下落不明,不符合生活常理,蹇某未提供任何依據;4、變賣財產標的額近30萬元,蹇某擅自處分,未與上訴人商議,事後也未告知;5、蹇某變賣財產時家庭沒有發生重大變故,沒有急需用錢的事件發生,變賣月盈利近5000元的運營車輛,不符合生活常理。

蹇某變賣、侵吞夫妻共同財產,有義務對轉讓款的收支情況予以説明,其拒絕提供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對於大筆財產轉讓交易按常理不可能現金交易,受讓人朱雲昌提供證明證實x年10月15日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給蹇某2xx000元。被上訴人蹇某有義務提供銀行帳目清單等,理由如下:1、法院已經認定雙方長期分居,雙方根本不可能產生共同生活開支;2、車輛股份變賣時,被上訴人蹇某是私自出讓,對轉入銀行帳户、户名是清楚的,且掌控着銀行存摺等,蹇某有能力提供該系列證據;3、蹇某自x年10月x日第1次起訴離婚並變賣車輛股份到x年4月1x日第2次離婚糾紛短短x個月,蹇某變賣款2xx000元,僅僅剩下5xx0x元,有義務説明;4、銀行出入帳目單等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變賣款的出入以及蹇某是否存在惡意轉移(侵佔)夫妻財產等情況。上述證據蹇某有能力、有義務、客觀上也能夠提供上述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上訴人已經充分證實了被上訴人蹇某持有車輛股份轉讓款的出讓合同、銀行帳户、銀行帳單等,該系列證據能夠查明蹇某存在轉移、隱藏、侵吞夫妻共同財產可能,被上訴人拒絕提供,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依法可以推定被上訴人蹇某私自變賣、轉移、侵吞了夫妻共同財產2xx000元,依法應予以分割,並且蹇某應當少分、不分。

綜上,一審法院以“被告認可手中還有5xx0x元。本院只能對該5xx0x元進行分割處理。”的財產處理方式,完全背離了法律規定與基本事實,放縱被上訴人蹇某不誠、不忠、不仁、不德的行為。

二、某某縣的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該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且是對法律的錯誤認定。

被上訴人在一審中辯稱道真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該辯稱能夠證實道真的房屋是實際存在的,是不動產。

上訴人已經提供了《關於蹇中某和蹇某兩弟兄分居協議書》證實了蹇某取得了道真縣的部分房產,其中載明:房屋所在地及房產情況為“青槓枰房宅為四間一樓平房”,房屋分配“蹇某居住為南面兩間(其中包括豬圈和沼氣池)……現居院壩為中牆為界。現居房宅後面的院子由兩弟兄上界和下界平均劃分。”

根據上述事實,被上訴人蹇某與其父母形成贈予合同關係,按照《婚姻法》第1x條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獲得贈予、繼承等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上訴人有權分割道真縣的房屋。分割方式可以通過協商、變價、競價、拍賣等方式處理,然而法院未採取任何措施,以證據不足加以搪塞是完全錯誤的。

三、撫養費的抵扣完全侵害了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

撫養費是用來支付被撫養人的正常生活、學習開支的,保障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是父母共同責任與義務,對撫養費的處置不能危害到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把撫養費與一般的金錢抵銷混同,判定被上訴人無須承擔撫養費,這樣的處理產生的危害是:上訴人李某某由於沒有工作,經濟困難,撫養費的抵扣,直接危害到被撫養人的生活與學習,應當予以糾正。同時,一審法院處理方式超出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範圍,違背民事審理的基本常規。

四、一審法院判決“……房屋由原告李某某居住使用,該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證(遵房預監字第x1555號)項下權利歸原告李某某享有……(該項判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錯誤的,違背了法律常識。

根據該項判決,上訴人李某某對房屋僅僅有居住權,對預售房屋上的權利僅僅是享有者,且不能對抗第三人,荒謬至極。該房屋實際交付使用,一審法院也認可了房屋上的權利享有,可以明確:一審法院所説的權益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從權利,是從屬於所有權的,沒有所有權便無所謂用益物權,該房屋具備財產所有權的全部特徵。然而一審法院僅僅認定上訴人李某某擁有用益權利,是錯誤的。上訴人不禁要問,房屋的所有權不是李某某,那到底是誰的?

李某某以40萬元競價房屋時,目的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一審判決使得李某某出價40萬元僅僅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利,完全背離了李某某的意願,也使得房屋的實際價值被高估,損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權益,這對李某某來説是極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有責任進行司法釋明,但沒有。上訴人李某某申請人民法院對房屋重新評估。

一審法院的錯誤還在於:忽視了房屋已經交付使用,以預售許可證載明的只有權利人,而武斷地認為該房屋沒有所有權人。預售許可時,房屋沒有建成,自然只產生對房屋所有權的預期,只存在着權利,但本案事實是房屋已經建成,並且交付使用多年,房屋不管登記於否,已經以物的形式出現,具有財產所有權的佔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處分權能等內容,李某某對該房屋已經具備了排他的、對世的、完全的支配權利。依據《物權法》第3x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 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李某某擁有的應當是房屋所有權,而不僅僅是用益物權。由於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李某某合法財產存在被第三人非法變賣的巨大風險。

一審法院判決的錯誤還表現在認定李某某對房屋權利的享有不能對抗第三人。理由是:1、不能對抗第三人一般只有在雙方協議可能影響到第三人的權利情況下出現,而本案是法院判決,不是雙方協議;2、法院判決代表國家審判權力對民事糾紛的處分,本身具有公示力、公信力、確定力、既定力等,具有對世性、權威性、絕對性。一審法院該錯誤認定,沒有法律依據。

李某某在外借有債務,用於小孩撫養及家庭開支,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審法院未作認定是錯誤的。

蹇某的工資收入及車輛運營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當分割,一審法院未做處理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完全錯誤,上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並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李某某

x年x月2x日

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4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X,男,1X年X月XX日,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區路陶通公寓X棟X單元X室,身份證號:3xx2x31xx2x32,聯繫電話:13x1;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女,1xx2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中路X棟X室,身份證號:3xx2x31xx21112。

上訴人因不服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x3)珠民一初字第3x1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的(x3)珠民一初字第3x1號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關係的理由有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不能相互溝通理解;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中原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夫妻感情其實一直很好,被上訴人所説沒有半點感情基礎不屬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戀愛一年後結婚,並且婚後育有一子江文博,從這點來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是很好的。2、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舉證上訴人將其打成輕微傷乙級進而證明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訴人認為夫妻之間偶爾一次吵嘴打鬥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訴人作為一位成年男性就會有性格和脾氣,上訴人並不是無緣無故和被上訴人發生打鬥的,是因為事發當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媽媽,此時被上訴人不在兒子身邊,於是上訴人帶着兒子找到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卻態度不好,進而與上訴人的母親發生了爭吵,最後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吵打鬥。雖然上訴人不慎將被上訴人打成輕微傷乙級,但是事出有因。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解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傷害後果的程度沒有明確,使法官難以認定。因此,針對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法醫鑑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後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了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為構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傳統婚姻觀念,基於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之需,一審法院應當慎重認定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不應當輕易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離婚。

另外,上訴人認為即使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是合法的,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存在異議;訴爭房產公寓X棟X單元X室繫上訴人在x年x月22日(婚前)就已經一次性付款購買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貸款,所以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也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做出的判決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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