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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問題

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張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被上訴人:權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被上訴人:徐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xx年3XX月XX日(xxx)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x)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8147.9元、喪葬費10467.5元、死亡賠償金229541元、被扶養人扶養費155904.98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80000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0000元費用,共計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羣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説他們在主觀上存在着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他們也參與了羣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裏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於"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後並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並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着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羣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後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後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鬥,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並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羣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並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鑑於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並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問題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在第138-140條則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縮小到“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司法解釋不當的縮小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將大量的因財產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之外,而僅僅就“毀壞”一種情形除外,這種規定明顯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也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節省訴訟資源。

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近親屬不同於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這裏的近親屬僅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對法律條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當然可以,委託律師提的也可以,但是隻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才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至於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僅僅爭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這個在司法實踐很少見。

三、法院是否需要告知受害人此項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對於符合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權利,並不是“應當”。所以作為當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動提起,如果是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應當提醒當事人此項權利,以防錯過時間。

四、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第138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司法解釋也予以迴避,在司法實踐中除非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個人認為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不予賠償,只是迴避了這個問題,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規定。關鍵還是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為被告人賠償能力低等原因就剝奪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賠償權利。

五、刑事附帶民事的民事訴訟是否可以單獨提起

法律並沒有禁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而不是走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只是,因為身體侵權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當事人在選擇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在案件的審理上,現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後民”的原則,先審理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部分。

其實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建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先提附帶民事訴訟,這樣有二大好處:第一,不會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有賠償能力和減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較高的賠償,而且此賠償更容易落實,不用走執行的程序。如果最後,賠償談不好,再刑事審判之前撤回起訴,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為時不晚。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範圍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願代為賠償的,應當准許。”、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範圍比較廣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況比較特殊。

七、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之間的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法院可以確定從寬處罰的幅度。換句話説,積極賠償被害人確實可以從輕處罰,但是並不是只要賠償了就一定從輕,必須綜合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情況來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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