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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

精選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

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精選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精選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
精選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1

上訴人(原審原告):於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於xxx3年11月14日(xxx3)浦民一初字第14x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xxxxx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為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於某某基於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於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後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於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xxxxx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後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係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佔有,該權利為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為前提,有什麼樣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係的解除行為的發生就意味着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説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並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係。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之後就意味着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現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 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並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並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並不涉及脱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為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佔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脱離了對財產合法佔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為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為,這顯然是不可取,並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為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於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為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説十萬,並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説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佔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並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麼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並沒有説不願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x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為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於某某

xxx3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

精選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2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於1xxx年12月x日,漢族,x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xxx路xx號x座x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xx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xxx年1x月21日作出的(xxxx)xx民商初字第11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xx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xx年x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xx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x.x%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x.x%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説,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x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x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xxxx年x月1xx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x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xxx號D座xxx~xxx號房屋產權過户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xx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x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xxx年十 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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