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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經典實例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經典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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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經典實例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經典實例1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人):楊XX,女,漢族,42歲,個體工商户,住X縣人民公園旁XX公司院內。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石X,女,漢族,十八歲,無固定職業,現住X縣XX車站對面。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童XX,女,漢族,55歲,個體工商户,現住X縣XX車站對面。

上訴人不服新疆維吾爾X縣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撤銷新疆維吾爾X縣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追究被上訴人石X及童XX的刑事責任,對一審依法改判。

2、上訴人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計算有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切實充分;石X對罪事實雖供認不諱、但卻認罪態度惡劣,無悔罪表現。

在原審過程中,一審法院只對本案事實有較籠統的瞭解,對石X及童XX對楊XX的故意傷害行為的分析極為膚淺,對重要情節認定有誤。通過石X生、石X春及買買提·XXXX的證人證言及楊XX的陳述和石X、童XX的供述可知:xxxx年11月24日晚23時許,童XX因對石X生(童XX之夫,石X之父)、石X春(楊XX之夫)公司分家的經濟問題,心懷不滿。與石X春再次發生衝突,雙方在石X生的勸解下沒有升級。但這種衝突的火藥味刺激和激發了石X的仇恨心理,其拿起家中的菜刀,找石X春的妻子楊XX出氣、泄憤,乘楊XX出門叫石X春接電話之機,對毫不知情、毫無防備的楊XX進行砍殺。此過程中,童XX緊隨其女身後,對石X的傷害行為積極協助,將楊XX拉拽按倒在地。一審法院始終沒有注意或重視以下細節:(一)xxxx年11月24日事發之初,在石X春與童XX爭吵、糾纏之時、楊XX在其家中,未參與其中,沒有同童XX“發生爭執”;(二)楊XX出屋的目的是叫石X春接電話,剛腳跨出屋門就被石X刀砍,不是楊XX向石X家“衝”,而是石X“衝”到楊XX家門口,將楊XX砍倒;(三)石X用菜刀砍楊XX的部位是頭部,是可以置人於死地的身體部位,石X砍的不是一刀,至少是四刀,兩刀已經在楊XX的頭上留下印跡,一刀將用於抵擋頭部的木凳砍去一大角,一刀將楊XX遮擋頭部的左手砍傷;(四)石X對楊XX的砍殺過程中,童XX有上前協助的行為,對楊XX進行拉拽按倒,使石X的傷害得以實現和順利的逃脱;(四)石X及童XX在對楊XX的傷害後,沒有對楊XX進行探視、沒有支付醫療等費用,在一審法庭上的所謂道歉也是在其辯護律師及法庭法官的一再提醒和督促下,極其勉強。

其次,石X的年齡不是1xxx年11月2x日,而是1xxx年12月2x日,其案發時已經年滿1x週歲,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一審法院對此未正確分析判斷。理由是:(一)户籍證明上的出生日期不是唯一證明年齡的證據,其登記內容因由於户籍管理不到位,有些父母為了孩子參軍、入學的方便,將孩子的年齡不如實申報或作相應地更改,導致户籍證明上的出生日期不準確,實踐中這種案例很多。(二)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已經向法庭出示瞭解放軍十八醫院的證明及住院登記簿複印件,這是有關童XX在1xxx---1xxx年間妊娠、生育情況最真實的原始記錄,可信度很高。(三)假定石X的年齡如户籍證明是1xxx年11月2x日是真實,哪麼童XX也該有一個生產地點、生產環境,有人接生、有人知情,不會憑空而降,但童XX在一審法庭上對此是前言不搭後語。(四)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解放軍十八醫院的證明及住院登記簿複印件也未否定,只是説“不能證實童XX足孕臨產即生育被告人石X”。上訴人不知道自己的舉證責任到底有多重,到底要到哪一個程度?上訴人只知道有一個常理:1xxx年12月2x日-----1xxx年11月2x日這短短11個月期間,一個婦女不可能連續足孕生產兩胎(孿生雙胞胎除外)。同時,通過一審法庭上對童XX的當庭詢問,可知童XX一生只生育二個女兒,一個叫石XX,是1xx1年生,早已成年;其在1xxx年12月2x日的足孕臨產,不可能生石XX,如果不是生石X,又是生誰?(五)上訴人楊XX與石X本系一家,彼此情況非常瞭解,楊XX對石X的真實年齡非常清楚,不可能記錯。

再次,一審法院對楊XX因傷所受經濟損失認定有誤。在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分別向法庭出示有關醫療票據、差旅票據等,也出示了上訴人的診斷證明、新疆各項統計數據等賠償依據。但一審法院僅認定部分上訴人的醫療票據費用;同時誤工費的標準明顯過低,現在不可能是2x元/天的工資標準,臨時工也不止這個數;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法定的,現在是25元/天的標準,但一審法院分文未判,明顯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由於對本案事實的認定錯誤,必然導致適用法律的錯誤。本案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石X案發時已滿1x週歲,對上訴人的傷害事實非常清楚,童XX對石X的協助非常明顯,不是童XX的積極參與,石X不可能如此順利的對楊XX進行菜刀砍殺和順利逃脱。二人已經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等相關條文。

最後,一審法院對訴訟參與人羅列錯誤!上訴人需要向二審法院説明的是,本案中,上訴人自始至終是無辜的,被上訴人哪怕是對我楊XX的丈夫有仇有恨,也不應該把氣撒在上訴人的身上。本案中我是沒有任何的過錯,更不可能犯罪。一審過程中,上訴人不需要任何人辯護。上訴人委託的武xx律師只是我的訴訟代理人,不是我的辯護人,但一審法院對此竟然出現常識性錯誤,將律師的地位錯列為辯護人!

綜上所述,雖然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各當事人間有着血緣或親屬關係,但法院不能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由,人親理不清,囫圇判案。上訴人不想六親不認,也不是得理不饒人,只是想要被上訴人能對社會、對家庭、對法律有正確的認識,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些事能做,有些事不能做,做與不做都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尤其是對被上訴人石X的行為,上訴人也想原諒她的年輕無知和魯莽,也想給石X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前提是石X的知錯!但本案上訴的關鍵在於,石X不知錯,未對上訴人進行探視,未給上訴人賠償,也從未對上訴人有過真誠的道歉!石X有的是:對上訴人(她的嬸嬸)兇狠的砍殺,砍殺後的逃之夭夭,到庭後的百般辯白,時時閃現挑釁的眼光,以所謂案發不滿1x週歲(刑事責任年齡)而洋洋自得……這就是石X的態度!何以知錯,何為能改?上訴人以理、以親、以情、以法都不能對此容忍。不追究被上訴人的刑事責任,就是對石X和童XX的放縱,就會讓她們去犯更大的錯誤!上訴人不想看到這樣的結果。上訴人希望“人親理也清”同時,哪怕是“人不親”,也要“理清”!

此致

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楊XX

代書人:武xx律師

xxxx年5月11日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經典實例2

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張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被上訴人:權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被上訴人:徐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3XX月XX日(xxxx)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xx)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x14x.x元、喪葬費1x4xx.5元、死亡賠償金22x541元、被扶養人扶養費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xxxxx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xxxx元費用,共計434xx1.3x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羣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説他們在主觀上存在着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他們也參與了羣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裏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於"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後並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並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着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羣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後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後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鬥,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並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羣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並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鑑於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並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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