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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民事上訴狀範文

二審民事上訴狀範文

二審民事上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審民事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二審民事上訴狀範文

二審民事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xxxx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車站的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於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後,即派楊××到××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徵書和種子合格徵而未提貨,並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於xxxx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葱種子購銷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楊××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葱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xxxx年8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葱種子4055斤,9月5日到達××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9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託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時過半月,××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託收貨款,退回了託收憑證。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農行託收,由於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託收憑徵。與此同時楊××於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於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於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託收憑證後的第39天,即9月25日,××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農行寄來的憑徵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並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9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脱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9月10日楊××並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並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葱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並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葱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閲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葱種子並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葱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葱種子至今在××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葱種的變質。由於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於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的4050市斤大葱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並承擔××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9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佈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年×月××日二審民事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一審被告):xx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委託代理人:田xx律師,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636 373***。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xx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東民初字第xx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20xx)東民初字第xxxxx號判決書;

2、依法判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在審理及判決中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嚴重失職,以致最終做出了被上訴人對全部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的錯誤判定,屬於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書述及“經審理查明:···原告創作完成了以下作品,並公開予以發表···”,認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屬於涉案文章的作者,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一審判決該等認定嚴重錯誤,違背事實真相。

對此,上訴人一審答辯狀、代理人書面代理意見中已有詳盡闡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並非陳某某原創,陳某某對該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權。涉案文章與陳某某主張其擁有著作權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是因為該等相關文章、故事均摘抄、援引、改編自國外文章、故事。該等文章、故事均屬於國外經典作品,流傳甚廣,絕非陳某某“創作完成”。這也是我國外語教育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上訴人再次將一審中對原告的質證列表如下,為二審法院對原告證據、上訴人反駁證據進行審核並對涉案文章是否為原告最先發表、是否為原告創作完成、原告對涉案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做出準確判斷提供參考。序號署名作者文章出處出版/發表時間然而,一審法院卻無視該等事實與證據,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其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嚴重錯誤: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因此,一審法院應對一審原告的證據、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獨立進行判斷,做出審核認定,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並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

1、一審法院未對原告證據進行獨立的審核判斷,即對原告所有證據全盤接受,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審法院可簡單通過網絡搜索等方式對原告證據進行審核或者直接根據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進行審核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並未進行該等獨立審核判斷即直接認定被上訴人擁有著作權。

2、一審法院不僅未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進行審核判斷,也未依據上訴人反駁證據對原告證據進行核驗,未闡明是否採納上訴人反駁證據的理由,甚至連是否採納也未置一詞,而是採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的處理方式,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一審法院僅在判決書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網頁打印件作為證據證明其他涉案文章的來源,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一語帶過,並未進行任何審核判定。事實上,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除打印件外, 均附有相應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相關圖書信息,其真實性足以確認。因該等圖書文章等出版發表時間較為久遠,蒐集困難,一審中上訴人未能針對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紙質圖書作為反駁證據,但上訴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圖書版次信息,一審法院足以確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該等涉案文章、圖書信息等反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二、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為由認定上訴人放棄了質證權力並在訴訟程序的多個方面對上訴人進行了不公平的對待。事實上,上訴人已通過答辯狀、代理意見及反駁證據對被上訴人的訴求和證據進行了充分的反駁、質疑和對抗,上訴人並未放棄質證權力。

三、除上述一審法院對原被告證據的審核認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且對上訴人未能公平對待之外,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以下錯誤和不公平之處:

1、作為原告證據的《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屬於非法出版物,不能作為本案證據。該兩書於xxxx年由中國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時使用了同一書號,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xxxx年版本和該兩書xx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書號,即六書一號。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新聞出版署相關規定,如《關於禁止中國標準書號“一號多用”的規定》,不同圖書、同一圖書的不同版次都應分別使用不同書號。《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三版共六書使用同一書號嚴重違反一書一號的相關規定,屬於非法出版。此外,《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於xxxx年首次出版,並存在xxxx年、xxxx年版本,但該xxxx年、xxxx年版本均標註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xxxx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國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審法院對此不僅沒有進行獨立審核判斷,而且對上訴人關於上述六書一號問題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2、被上訴人在一審答辯中提出被上訴人所主張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均載於各彙編性質的習題書籍中,被上訴人僅僅作為彙編圖書的第三編著者出現,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訴人對該等圖書僅享有彙編者的權利,該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文章為被上訴人創作完成,無法確認被上訴人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

然而,一審法院同樣未就此點進行審查判斷,對上訴人就該點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3、關於本案的舉證期限,由於雙方當事人並未就此進行協商,故該案舉證期限是由一審法院指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然而,如一審判決書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開庭,除去相關訴訟文書郵寄送達時間,留給上訴人的證據蒐集時間不足十天。因此,原審法院一審中存在嚴重程序錯誤。

此外,由於本案所涉圖書、文章的出版和發表時間較為久遠,證據蒐集非常困難,上訴人在答辯之後提交了《大學英語四級晨誦夜讀精品365篇》作為反駁證據。判決書未對該證據做出審核判斷,也未述明是否採納及其原因,僅述及“原告認為上述證據的提交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認可”。上訴人認為,即使不論前述本案舉證期限方面的程序問題,該等反駁證據亦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新證據,一審法院應予認可。

綜上所述,現有事實足以確認被上訴人主張其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並非被上訴人原創,被上訴人所主張的文章與上訴人涉案圖書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為該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間接摘抄、援引、改編自國外文章、故事。該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訴人、被上訴人涉案文章、圖書發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被上訴人謊稱對該等文章擁有著作權並利用索賠數額小、相關出版社無暇答辯及年代久遠證據蒐集困難等因素通過法院起訴或要挾方式從全國幾十家出版社謀取不當利益並以此為生財之道,性質非常惡劣。而一審法院未能盡職審判,在實體、程序方面都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訴訟權利、偏袒被上訴人一方,並最終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創作完成並公開發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擁有著作權的錯誤認定。一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向污衊他人侵犯其著作權實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被上訴人公開賠禮道歉則更加荒謬和諷刺。該一審錯誤判決不僅令上訴人蒙冤,亦必對被上訴人繼續要挾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動作用。

因此,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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