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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管理制度十篇

請銷假管理制度十篇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1

各職能部門、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企業人員請銷假堅持事先請假、事後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權限、程序審批的原則。企業人員的各類請假申請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如特殊緊急情況未能書面請假的,應先電話向領導請假,事後須由本人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假滿後要及時向部門領導銷假。

請銷假管理制度十篇

(一)各部門企業人員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批准;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批准;申請10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二)各子公司副經理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批准;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批准;申請5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後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三)各部門負責人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需由分管副總批准;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一)病假: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9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10個工作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80%計發;病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3個月以上長期病假者,從第4個月開始,按當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二類的80%計發。

(二)事假: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以上7個工作日(含7日)以內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當月事假累計7個工作日以上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

(三)曠工:當月累計曠工15個工作日以內者,按曠工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曠工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者,公司有權到人社局為其辦理辭退手續。

(四)遲到早退: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當月1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當月2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並以此遞增。凡當日無考勤記錄且無請假或公務外出相關審批手續者,按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員需外出赴相關部門辦理日常公務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各部門負責人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分管副總批准;各副總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總經理、董事長總批准。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各種學習培訓等活動的,按上述審批權限執行。

3、凡請病假者,需按批准權限辦理請假手續。5個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門診手冊及診斷證明;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須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門診手冊、住院證明、每日清單(急診除外);出院後醫生建議治療或休息的,須出具由主治醫生註明具體休息時間的診斷建議書及病歷,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審批。

4、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連續計算為請假時間。

5、弄虛作假出具假住院證、門診手冊或診斷書等,經查屬實,按曠工處理;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或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時,病假按曠工處理;凡未履行請假報批手續,託病拒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6、病癒後恢復工作且自身能夠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者,以後再休病假,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病癒後如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將累計計算。

7、原則上病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1個月(含節假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需帶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最新相關證明提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8、有特殊原因需請事假者,可視實際情況核准事假,按請假批准權限報批。

9、原則上事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須在銷假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10、事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均計算為請假時間。

11、凡未按審批流程批准,或請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在職企業人員結婚,可享受30天(含節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1、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即女職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節假日)的產假,男方享受護理假15(含節假日)天。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範圍內,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持醫療機構證明,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正常產假、男職工享受的護理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1、在職企業人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部門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

2、在職企業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喪假期間的工資全額發放。

3、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1年的企業人員,其配偶之間、未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企業人員,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計參保)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個工作日;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個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計參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在累計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週年後,從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只享有5個工作日年休假的職工,休假時原則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個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職工,可在一年內分段休完,但原則上不超過兩段,且每段不少於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3類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個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員,以自動放棄本年度年休假處理,公司不以經濟形式補償。

(1)部門負責人需休年休假時,須由分管副總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

(2)其他幹部職工需休年休假時,須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批准。

年休假審批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辦理申請手續。年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一)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企業人員的請銷假管理工作,並建立各部門請銷假檔案,進行登記備案。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加強本部門請銷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門借調人員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門負責,月底將借調人員的年度休假和請假情況及時報回原所在部門,曠工的要及時上報工資發放部門,按規定扣發工資。

(三)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

(四)對於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勤,且所在部門負責人未及時上報處理的,公司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責任,並對多發工資予以追回。

(五)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各部門請銷假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內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脱崗和上網遊戲、炒股、聊天、大聲喧譁,更不得隨意曠工、擅離職守。上班時間個人有事或因公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要向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請假,講明去向及所需時間。直接領導不在時,要向辦公室説明情況。

2、考勤登記。上班時間實行簽到制度,堅持每個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進行簽到,過後視為遲到或缺勤。

3、考勤通報。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具體負責考勤事務,每月對出勤情況進行統計彙總並進行公佈,每季進行通報。

4、考勤處罰。未經批准擅自遲到、早退、脱崗的連續超過10次或累計達到30次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請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休假等一律實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填寫請假審批單逐級報批並報辦公室室備查。

2、請假程序與審批權限。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准。

3、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時返回,並立即向准假領導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經准假領導批准後方可續假,返回後到辦公室補辦手續。逾期不歸併未批准的,視為曠工。

4、處罰。全年請事假(衝減公休假後)30天以上,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曠工1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並扣除年終第13個月工資獎勵。

三、各類休假規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私事必須辦理,經領導批准給予的假期,請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請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主動打電話向分管領導請假,事後補辦手續。請事假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先用休假,後用事假”的原則掌握,請事假累計天數衝減全年公休假天數。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員患病,經醫生診斷,為恢復病人健康提出休息養病建議(即病假證明),給予患病者休息養病的假期。

3、婚、產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結婚而給予的假期。婚假一般為3天,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以上為晚婚,晚婚婚假為15天;產假是工作人員生育子女而給予的假期。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晚育產假增加30天。

4、喪假。

喪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係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工作人員直系親屬死亡,喪假3天,省外6天,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國家為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照顧本人及家庭生活,調解或解除工作人員工作疲勞給予的假期。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數計算不含休息日和節假日。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3

1、教職員工請假程序

(1)請假兩天以內:個人持書面申請→相關處室審批並登記→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2)請假兩天以上七天以內:個人持書面申請→交分管校長審批→交相關處室主任登記→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3)請假一週以上:個人持書面申請→交校長審批→交相關處室主任登記→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2、中層幹部請假程序

(1)請假兩天以內:個人持書面申請→交分管校長審批→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2)請假兩天以上:個人持書面申請→交分管校長審查→交校長審批→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3、副校長(副書記、工會主席)請假程序

個人持書面申請→交校長審批→交辦公室登記。

4、校長請假程序。

直接向教育局報告

5、銷假

已滿請假期限或提前收假的,個人必須到登記處室銷假,若需續假仍按請假程序辦理。

(二)特殊假規定

1、婚假:

5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喪假:

(1)悼念直親假期為五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悼念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假期根據具體情況,由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產假: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提前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3)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或國家法定假日內,其寒暑假休假時間不可以順延。對於產假期間的學校績效考核直接認定為合格。超出規定範圍內的假期按短期事假處理。

(三)事假(含非住院病假)規定

1、在一學期中個人請假在周標準工作量的一半以內,所耽誤的工作直接由學校調配。教師每耽誤一節課在期末發放績效時按15元∕節扣減,屬班主任的每天還要扣減班主任課時1或1.5節;行政人員(包括處室人員)耽誤半天按兩節課計算,一天按三節計算,在發放當月績效時按15元∕節扣減且在請假期內的超工作量不計。

2、在一學期中個人請假耽誤工作量累計達到周標準工作量一半,扣減一週的績效考核津貼,達到一週的扣減兩週的績效津貼,達到兩週的扣減三週的績效津貼,達到三週的扣減一個月的績效津貼,達到一個月的扣減一個半月的績效津貼,達到兩個月的扣減三個月的績效津貼。達到三個月(含)以上的扣出半年績效津貼。

(四)住院病假規定

教職工生病住院以出院證為準,只扣發住院期間相應的績效津貼。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4

1、社區幹部要按時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請假的,需在離開工作崗位前辦理請假手續,並妥善安排並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不脱節、不貽誤。假期結束後必須於當日向批假者及登記備案部門辦理銷假手續。

2。幹部請假一天以內由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准假,請假兩天以上報請丹州,由主任准假,請假報告全部進行登記備案。

3、社區值日值班人員要嚴格做好社區工作人員的每日簽到和外出登記工作,值班結束後次日須將每日簽到表和外出登記表交給社區辦公室,每月1日社區辦公室將月考勤統計情況報給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此考勤統計結果作為考評社區幹部的重要依據。

4、一年內,社區全體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連續事假超過15天或累計超過30天的,取消當年評優、稱職(合格)檔次。

5、社區工作人員未經組織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論處;雖經級織批准但逾期不歸且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論處。曠工3天以下者,由便民服務中心主任進行批評教育;累計曠工5天以下者,進行訓誡談話並通報批評;累計曠工達到15天者,請示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6、上班時間不得外出辦私事,如須因公外出,應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説明情況,並做好外出登記。

7、按要求準時參加的各類會議,不得無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參加會議的要提前向會議組織者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8、節假日遠離縣城必須請假,聯繫不到按曠工處理。

9、不嚴格執行規定,報上級紀委進行問責。造成工作失誤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損失及惡劣影響的將追究相應的責任。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5

一、請假

凡在上班時間外出辦案、開會出差等,應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請假手續(急診除外),並按批准權限辦理報批;續假的在銷假時應補辦相關手續。

一天以內(含一天),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批准,科長由分管領導批准;兩天以上(含兩天)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准,綜合科備案。

所有工作人員請假離開揚州至外地須報綜合科備案。

二、銷假

凡批准的請假條須報綜合科備查。假期結束後,應向批假領導報告,併到綜合科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假期類別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員憑醫院病假證明請假,經領導同意後方可休息。身體確實不佳,又無醫院病假證明者,一天以內的須電話口頭請假,事後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兩天以上(含兩天)者一律憑病假證明。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支隊領導班子研究處理辦法。

(二)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應在婚後一年內休完。經批准超過婚假的天數作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包括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週歲以上)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產假另加三十天,包括雙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產假期間,男方享受護理假十天。

(五)流產假

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給假30天;懷孕4個月至7個月流產的,給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75天。

(六)節育假

上節育環的.,給假2天;取節育環的,給假1天;單純結紮的,給假21天(男給假7天);產後結紮的,按產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嬰兒在一週歲內每天給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餵養),每次半小時,也可合併使用,時間為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每次可增加半小時。

(八)喪假

工作人員在本市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給假五天,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但路費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年休假須報支隊綜合科備案,當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無故不休視為放棄,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從外單位調入,工作不滿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須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畢後方可請事假。

(十一)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經組織批准,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及聯繫方法,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相關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三、假期核准權限如下:

(一)、公司員工請假三天以內的(包括三天),由其部門主管審批。

(二)、公司員工請假三天以上的,需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核准。

(三)、公司主管級人員請假的,由總經理核准。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等特殊情況可由家屬或電話請假以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

七、公司員工請假期滿未續假或雖續假但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力的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四章 附則

一、本管理辦法經2月27日公司行政辦公會議通過。

二、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辦公室。

三、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7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8

為了增強職工的組織紀律觀念,強化內部管理,嚴明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能,規範請銷假行為,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經公司辦公會議研究,制訂本制度:

一、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間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或兼職事情,有事外出必須徵得主管領導的同意。

二、員工無故不上班,連續曠工兩天或月累計超過三天者,礦工一天罰三天的工資,並將其予以除名。

三、員工因病休假必須有正規醫院出具的建議病休證明信,經核實後方可按病假處理。

四、請、銷假制度及審批權限

1、員工因事請假,由本人事先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根據實

際情況簽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

2、各部門負責人一天以內者須有分管領導簽字批准,

兩天以上須經理批准;員工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須有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內的,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簽字批准,七天以上報公司經理批准;並逐級上報依次簽字

3、因故不能在假畢後上班者,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原則上續假

應到公司辦理,家不在市內居住或行動不便的,續假時間在兩天以內的,可以電話聯繫,徵得負責人同意後,方可繼續休假,每次假期,續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本人要求請假,但單位未同意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請假者未將請假條於假前交到公司考勤人員處;

4、事後請假者;

5、遲到、早退或擅離工作崗位,脱崗超過一個小時的;

6、准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未按時上班者;

7、假滿後未在上班當日及時向批准人銷假的;

8、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者。

六、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虛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辦事者,一經查實將扣除本月全額效能獎金。

七、考勤人員打印出考勤記錄後,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補寫請假條,一經查實,連同簽字主管一同給予50元罰款處理。

八、各部門每月要對本部門的出勤情況進行認真的檢查、統計,對須扣發、停發工資的應於每月10日前報辦公室審核辦理。未及時上報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及考勤工作人員的責任。

九、辦公室負責考勤的整理工作。考勤人員應如實作好考勤記錄,考勤記錄要完整保存備查,公司憑考勤記錄核發工資。

十、辦公室考勤人員應將考勤記錄一月一彙總,並將彙總情況和獎罰意見及時上報公司領導,由經理簽字後公佈執行。

十一、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以前所實行的請假辦法同時廢止;所有員工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9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因私脱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准後,事後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准後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並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後,應及時向准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説明原因,事後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並註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併註明休假時間。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10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教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規範勞動紀律,明確考勤和員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培訓部(學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輔、後勤等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二)專職教師在正常教學周內按授課日和教研活動時間考勤,中心培訓部(學院)規定的其他工作時間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訓部(學院)按國家規定執行雙休日(每週週六、週日),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值班人員執行輪班休息制。

(四)員工考勤採取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的辦法,由各部門指定考勤員(各系由教學管理幹事擔任)。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彙總交人力資源部。

(五)考勤員必須每天做好考勤記錄,真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瞞報、漏報。

(六)各部室負責人必須督促考勤員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本部室上報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員要對員工的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作好記錄,人力資源部將以部室記錄核發當月工資。如記錄有出入個人必須寫出申訴報告,部室簽署意見交人力資源部核查。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銷假程序

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按要求辦妥請假手續並進行工作移交後方可離崗。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形式請假並獲批准,事後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門考勤員考勤,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請假期滿應及時到部室及人力資源部(人事處)銷假。凡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銷假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一律按曠工(曠課)處理。

(二)請假的類別、期限及審批權限

1、公假

請公假應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須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同時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其假期按相應證明材料辦理。

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組織安排的員工療休養,按公假辦理。

由本人申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批准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人員,每年給予10天公假,超過10天以上者,按事假處理。未經批准的,全部按事假處理。

員工在公假期間待遇不變。

2、事假

(1)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為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後方可請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各部門對事假要嚴格控制,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負責人批准;三天以內由分管院領導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長)批准;部室負責人請假,由主管院領導批准。

(3)員工請事假按天數扣發績效工資(計算方法:本人月績效工資/20、83,下同)。

(4)員工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間需請假,假期在十天以內按病假處理,超過十天(從第十一天起)按事假處理。

3、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可請病假。

(2)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書或病休建議單(病休建議單須經校醫務室鑑定認可),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後方可請假。在外地生病應及時電告或通知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回單位後必須憑就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急診住院者,可在入院後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在三天以內(含三天),本部門負責人批准;病假超過三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院領導批准,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長)批准。

(4)員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內不扣績效工資,從第四天起扣績效工資。

(5)請長病假者,工資及福利待遇標準如下: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年功工資、薪點工資發給,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9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100%。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7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80%。

4、婚假

(1)適齡員工結婚,可憑結婚證請婚假3天;男女雙方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可增加婚假12天,員工到外地結婚(不含旅行結婚)可根據實際情況另批給路程假。婚假應一次連續休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2)婚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5、喪假

(1)員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請假三天,另給往返路途假。

(2)喪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6、探親假

(1)符合國家探親規定的員工,可請探親假。

(2)中心培訓部(學院)實行寒暑假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學院員工探親假原則上利用寒暑假探親(不另補休寒暑假),特殊情況按有關政策辦理。

(3)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往返路費按財務制度報銷。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7、年休假

根據湘電公司人資[938]文規定,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員工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8、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1)女員工請產假須持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並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備案後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2)生育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3)女員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女員工生育期間,採取節育或絕育措施的,可分別請計劃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關規定,女方生育,若平產,男方可休陪產假7天;若難產,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9、離職哺乳假

(1)哺乳期間,女員工按規定每天可給兩次餵奶時間,每次30分鐘(包括路途往返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可增加30分鐘。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且需要長期哺乳的,按國務院文件規定,可請離職哺乳假至小孩滿週歲時止。

(2)請離職哺乳假,須寫出申請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方可休假。

(3)離職哺乳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及福利待遇,工資按(年功工資+崗位薪點工資)80%標準發放。

10、工傷假

(1)員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後,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2)工作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請假的其他規定

1.中心培訓部(學院)領導請假,按省公司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負責人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主管院領導批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病假、產假期間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婚假、喪假、事假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1)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滿不續假或未獲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假後查明請假理由確屬偽造欺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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