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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生請、銷假管理制度

學院學生請、銷假管理制度

第一條除寒暑假和節假日外,學生必須堅持在校學習,未經請假,不得擅離校,放假必須按學院和培訓中心規定的日期離校、返校。

學院學生請、銷假管理制度

第二條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憑醫院的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一天以內的由導員批准;二天由校學團辦批准;超過二天者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學生因事請假必須由學生本人填寫“學生請假條”,一天以內由導員批准,二天由校學團辦批准。超過二天者由校主管領導批准。

三條因事、因病請假超一天以上者均須有家長意見信函或電話)報學團辦備案。

第四條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准視為有效,除了急病和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須在十二小時內補假,不允許他人代假,口頭告假,若口頭告假,視為曠課。

第五條住宿學生週末離校回家要本人簽字,報導員備案,籤離宿條,以備舍務查寢出示。班級請假人數控制在30%以內,瀋陽地區學生除外。除節假日外,導員的一天假期權限控制在10%內。

第六條學生假滿返校後,必須到最後請假批准人處辦理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須續假,應及時與學校溝通,説明續假理由,並與事後持有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銷燬,或不辦理手續以及補假未批准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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