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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範例B)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範例B)

□ 總 則 第一條 凡有關固定資產的分類編號、添置、改良、驗收、保管、調撥、出售、報廢、盤點等手續,悉依本辦法處理。 第二條 所稱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及設備、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其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購價在500元以上者。至於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而價值在500元以下者,雖不必編號設卡,但必須設簿登記列入管理。 第三條 會計組為本公司固定資產總管理單位,負責統一編號、資產調配、並責成各企業部對其資產作妥當的管理。 第四條 會計組除於總分類帳設統馭科目外,並應設置固定資產分類帳、記載各項資產的價值,企業部各級主管負責各該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 編 號 第五條 固定資產編號目錄由會計組編印分發各單位,新購的固定資產由會計組編號後填入“固定資產驗收單”內。 □ 添 置 第六條 固定資產的請購由請購部門填請購單,先送會計組查核無法調配時,再按權責規定呈核後交採購人員實施採購。 第七條 請購單上應詳填中英文名稱、規格、型別、性能、質量等資料,以備採購及驗收的依據。 第八條 各企業部除依年度經營計劃編列擴充預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購,應説明其添購的效益。 第九條 自制應先與製造部門議定價格、按權責規定呈核後製造,製造按成本轉帳,如有差價則作內部損益處理。 □ 改 良 第十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隨時注意保養並善盡保管之責,至於改良其增加資產效能在二年以上者,應填“固定資產(改良)驗收單”(格式及填單規定另訂)併入原固定資產餘額內計算。 □ 驗收及保管 第十一條 請購的固定資產到廠,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單位驗收並填“固定資產驗收單”一式三聯送請會計組編該項固定資產編號後,第一聯使用單位存,第二聯連同發票及請購核准文件由會計組編制傳票付款或轉帳後存查,第三聯則由會計組送資料中心供電腦處理作業。 第十二條 凡經驗收合格及會計組編妥號的固定資產,使用單位應即以噴字或其他方式將編號印記於該項固定資產上。 第十三條 各部門指定的固定資產負責人應妥為保管驗收單的第三聯並在其背面,記載資產的增減及調撥,並隨時與會計組核對資料,保持資料的一致。 □ 調 撥 第十四條 各部門間固定資產的調撥,應填“固定資產調撥單”(格式及填單規定另訂)。 第十五條 非經協理級以上主管的批准,固定資產不得外借。 □ 出售及報廢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損耗無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經濟原則,以及廢棄不用的固定資產,應填“固定資產報廢出售單”,擬具處理意見送會計組,經呈上級核准後,會同各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及企管部門出售。 第十七條 出售時應開具發票辦理髮貨手續,並在第二聯上附記欄註明報廢單號,以便核對。 第十八條 出售後的財產,固定資產管理人應將該項固定資產驗收單,送會計組存查。 第十九條 報廢的資產無法出售時,應將其移交企管部門,由會計組依法説明具文,向税捐機關報備。 □ 盤 點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於每月底,依電腦資料定期盤點,並查對編號,如有錯誤,應即更正。 第二十一條 盤點如有數量差異,應追查責任,並擬具改進意見呈上級核示後改進。 □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帳卡上金額以購入原價加改良金額為準與會計組核對,至於折舊額則由會計組按規定計算,每半年抄財產目錄分送各單位。 第二十三條 單位主管移交時,應會同會計組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經理級會議研討,並呈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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