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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護公有財產安全,促進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公司和各專業公司(不包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其它所屬企業可參照執行或另行制訂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第二章 固定資產及其分類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四條 固定資產分類按國家相關行業財務制度規定執行。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計價 第五條 固定資產計價的原則和方法: (一)購人的固定資產,以其購人價加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裝卸、安裝調試、運輸途中保險費及其他附加費用計價,國外購人的還應包括進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按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 (五)接受捐贈、從境外調人或引進的固定資產,以所附單據確定的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繳納的税金等計價;無所附單據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現行市場價格計算;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公司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耕地佔用税計人固定資產的價值。 公司可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有償轉讓、出租、變賣、抵押借款、對外投資,企業兼併、投資、變賣、租賃、清算時,應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第四章 固定資產析舊 第六條 公司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範圍和折舊年限按國家規定範圍執行。 第七條 公司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下稱直線法)。淨殘值率按3%計算。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第八條 直線法的折舊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淨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二)固定資產年折舊率=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 (三)固定資產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值×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2第五章 固定資產購置、報廢與管理 第九條 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的年度預算應包括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和預算。購置固定資產時應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樣式附後),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和辦公室,並按下列程序核准: 1)預算內購置固定資產5,000元(不含)以下由財務本部和辦公室共同審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總經理或助理總經理審批,三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2)凡預算外購置固定資產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 虧損企業扭虧期間不得購置固定資產,特殊情況必須購置的,一律按程序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購置。 第十一條 經批准購置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購置或經辦公室指定規格、型號後由申請部門自行購置。 第十二條 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報廢固定資產應向總公司辦公室報送《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調樣式附後),經總公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鑑定並簽署意見後按購置固定資產的審批程序轉呈有關領導批准報廢。 第十三條 原則上維修費用小於淨值的固定資產不予報廢。 第十四條 總公司辦公室統一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應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分類,設置固定資產卡片並詳細登記,年內會同財務本部進行固定資產盤點。 第十五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應根據固定資產實物的增減(購置、報廢、盤盈、盤虧、毀損等)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門負責。各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維護和管理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度,落實到人。第六章 財產清查 第十七條 總公司辦公室和財務本部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終清查一次),固定資產清查主要是通過對固定資產實物盤點進行帳物核對,以便真實地反映其實有數量和分佈情況。如有盤盈盤虧還應查明原因。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清查的程序:固定資產全面清查時,由辦公室和財務本部組成清查小組,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經查核後確定出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數額,根據“固定資產盤點表”填制“固定資產盤盈表”和“固定資產盤虧表”,經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後,財務本部據以進行有關的帳務處理。 第十九條 財產清查中發現盤盈的帳外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值,按新舊程度估計確定折舊額,並按重置完全價值減去累計折舊額後作為淨值。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收入或清理報廢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後的淨收入與其帳面淨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以及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淨收益或淨損失,計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毀損、報廢損失較大的,可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超過2年。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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