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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保證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生活的正常進行,防止學校資產流失,根據教育部和財政部關於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的固定資產,是順利實施教學、科研計劃的重要物質條件。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管用結合,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三條 各處室系財產使用單位的財產管理工作與年度考核掛鈎。全體師生員工都要愛護學校的固定資產。對於在資產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不負責任,不按章辦事而造成資產損壞和財產損失的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賠償損失。

二、固定資產管理任務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範圍:產權屬於學校的所有固定資產,不論來自何種渠道或使用何種經費,都要按學校有關制度統一領導,分類入帳,歸口管理,責任到人。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固定資產:

1、單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

2、單價雖不足500元,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大批同種類財產(如圖書等)。

3、其他各種學校認為應當列入固定資產的財產。

4、凡自制、捐贈或調撥的財產,符合上述標準的應按規定的計價方法計價列入固定資產。

第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基本任務

1、保管和維護好財產,使固定資產經常處於完好可用的狀態。

2、採用行政的、技術的及經濟的措施,促使固定資產充分發揮作用,方便使用。

3、對固定資產進行壽命全過程(從購置、使用、維護到報廢等)的綜合管理,力爭投資費用低,利用效益高。

三、固定資產管理體系

第七條 學校後勤處、財務處和各財產使用單位及相關人員構成學校固定資產管理體系。

第八條 後勤處是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全院固定資產的管理統一由後勤處負責。各處室系是學校管理固定資產的二級機構,根據所經管資產的規模大小,設專職或兼職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本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後勤處及各處室系要在固定資產的計劃、購置、驗收、保管、維修直至報廢的全過程中,本着勤儉辦事的精神,加強管理,嚴格按經費計劃和操作程序辦事,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十條 後勤處下設專職財產管理員,建立固定資產分類明細賬和分户明細賬。分類明細賬與固定資產會計所登記的明細分類賬保持一致;分户明細賬與各處室系財產使用單位財產管理員所登記的財產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財務處下設固定資產管理會計。在“固定資產”賬户下設立“房屋及建築物”、“土地”、“一般設備”、“專用設備”、“圖書”、“文物和陳列品”、“其它固定資產”等二級賬户,核算固定資產總值。在二級賬户的基礎上按固定資產的實物形態分類組織明細核算。

第十二條 各處室系財產使用單位的財產管理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行使本單位的財產管理職權。對所經管的全部財產予以登記,並與後勤處所登記的財產數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學校後勤處和財務處每半年對各處室系財產使用單位的財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財務處固定資產會計賬户記錄與後勤處財產管理員所經管的分類明細賬記錄賬賬相符;後勤處財產管理員所經管的分户明細賬與各處室系財產使用單位賬賬、賬物相符。

第十四條 財務處固定資產管理會計、後勤處財產管理員、各處室系財產使用單位的兼(專)職財產管理員工作異動時,務必向財務處、後勤處和新接手財產管理員交清所經管的財產物資和賬務資料。任何人員調動調整工作,未進行財產手續移交工作的,組織人事處不得通知當事人進入新的工作崗位。

四、固定資產購置計劃管理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計劃根據需要與可能,由學校在當年的預算經費或專項經費中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計劃,應由使用部門向學校提出,經學校領導研究審批同意後由後勤處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採購工作,除專控商品須在指定地點購置外,其它固定資產的採購均由後勤處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市場考察後共同進行,大宗物資採購由後勤處、財務處、紀檢審計處(市政府規定範圍內的物品須報告財政部門統一採購)會同使用單位進行價格、質量論證,採用招投標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必須提出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包括:購置理由、選型比較、價格比較、安裝及適用條件等,並附有專業技術人員的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建立嚴格的固定資產驗收制度。

1、購置一般儀器設備,必須按照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進行驗收;購置大型精密設備(壹萬元以上)要逐項鑑定技術指標,全部原始資料和圖紙要存檔。各種設備儀器,要在索賠期前驗收完畢,並上報技術驗收報告,所有資料複印件報後勤處存檔。

2、自制儀器設備必須通過鑑定後方可驗收,並填寫固定資產卡片,到分類管理職能部門編號登記。

3、基本建設工程及成套建設項目建成後,必須有竣工報告及驗收報告,詳細説明工程質量或形成的生產能力,考核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各大項目要簽署正式驗收報告,全部文件歸入檔案室,檔案目錄複印件報後勤處存查。

五、固定資產技術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的教學儀器、實驗設備必須實行技術管理。其目的是保證儀器設備在整個壽命週期內始終處於完好可用狀態。

第二十一條 加強技術管理的設備主要包括電教設備、機電設備、醫療設備、生活用設備、各種儀器、儀表、標本和微機等。

第二十二條 技術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設備技術檔案。設備技術檔案應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部門和後勤處予以存檔。內容包括產品説明書、保養事項、維修手冊、圖紙、操作規程以及從購置到報廢整個生命週期的管理、維護等記錄和文書資料。

2 、使用教學設備、實驗儀器的部門要建立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教學實驗記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情況和維修保養制度等。

3、各處室系設備使用單位要切實做好設備的維護與維修工作。重點設備要求責任到人。並建立設備完好程度的考核指標體系。

六、固定資產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通過購入或接受捐贈等形式而取得的固定資產,當事人應首先到後勤處辦理財產入庫手續,經後勤處登記入庫後方可到財務處辦理相關財務手續。

第二十四條 各處室系財產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或各種材料,必須到後勤處辦理財產領用手續,由單位負責人審批簽字,

財產管理員詳細填寫“出庫單”後方可領用。

第二十五條 各處室系財產使用部門不得將所使用的資產隨意轉移。各種財產在院內各部門之間轉移時,須由原管理、使用單位事先到後勤處辦理退庫手續,並由財產接收管理、使用單位驗收,到後勤處重新辦理出庫領用手續後方可進行。否則,原管理單位繼續承擔對其轉移資產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學校的一切資產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轉給院外單位和個人使用。如確需轉借或租賃的,須經分管院長審批,並報送後勤處備案。經辦人有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並保證財產的安全和完好性能、學校財產出校門,院保衞處必須查閲出門證,無誤後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條 在用固定資產有下列情況的可由各處室系向後勤處提出報廢申請:

1、使用期已滿,已喪失使用效能;

2、技術落後無繼續使用價值;

3、雖使用期未滿,但維修費用太高無修復價值的;

4、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損壞而無法修復的;

5、設備確已丟失,並責任追究處理完畢的。

第二十八條 各處室系提出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須寫明報廢原因,並附有使用部門負責人、設備專(兼)職保管或使用人員、技術鑑定人員簽署的處理意見,經主管校長審批後報後勤處。後勤處根據領導的審批意見,在儘可能多地挽救殘值的前提下辦理報廢手續。

第二十九條 資產報廢的殘值收入由財務處全額收回。

第三十條 傢俱類、電子軟件類設備的購置要從嚴掌握,其管理工作本着“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防止財產流失。

七、維修經費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為保障學校固定資產有效運轉,維持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節約辦學經費,本着“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固定資產維修實行經費包乾。包乾經費的維修內容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各處、室、系所佔用的辦公用房、教室(不含倉庫設備和實驗、實習設備)的配套設施,包括門、窗、水電設備等。

2、各處、室、系所佔用的辦公傢俱,包括辦公桌椅、文件櫃、課桌椅、凳、講桌、黑板等。

3、各處、室、系所佔用的辦公設備,包括各種電子產品,如計算機、電視機、空調、音響、攝像機、照相機等。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維修經費來源。

1、按包乾經費維修範圍內資產總量的一定比例配比維修基金。

2、損壞公物取得的賠償金。

3、報廢財產的變價收入。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維修經費分配。

維修經費的分配由後勤處會同有關部門對各處、室、系所佔用的納入固定資產維修範圍內的各項財產物資進行核准登記,確定其價值,然後按各處、室、系實際佔用的納入維修範圍內的固定資產價值按一定比例進行配比,來確定各處、室、系的包乾經費額度。建築物和構築物的一般性維修和大型維修改造不在包乾經費中列支,由後勤處根據實際情況另作安排。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維修經費的管理使用

固定資產維修包乾經費由財務處、後勤處分解到各處、室、系,由財務處統一核算、管理,各處、室、系根據切塊的包乾經費掌握使用。在包乾經費的使用過程中,對維修超支部分,首先用該部門辦公包乾經費彌補,不足部分結轉下年彌補,衝減下年度維修經費;各部門包乾經費有結餘的,在按規定比例獎勵後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五條 維修經費的具體實施意見參見《湖北職院固定資產維修經費包乾使用管理辦法》。

八、固定資產損失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財產管理、使用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為了增強各處室系,財產使用單位和責任人管理、使用財產的責任心,杜絕財產損失,對財產在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遺失、被盜、非自然損壞等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條 因管理措施不力而造成財產損壞、遺失或被盜(非自然損壞的),視其價值大小,對直接責任人追究下列經濟和行政責任:

1、1000元以下的財產損失,實行全額賠償。

2、超過1000元至5000元的財產損失,停發當月全部工資,損失較大的同時取消半年質量獎,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

3、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財產損失,停發當月全部工資,取消半年質量獎,全院通報批評,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

4、超過10000元以上的重大財產損失,停發當月全部工資,取消全年質量獎,全院通報批評,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

第三十九條 對執行第三十八條有直接聯繫的相關責任單位和間接責任人追究下列經濟和行政責任:

1、相關責任單位:

對造成一般經濟損失的(5000元以下),全體工作人員半年質量獎扣減5-10%,年終評比不予享受先進集體稱號;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全體工作人員年終質量獎扣減10-20%,單位工作人員年度不設優秀等次,年終評比不予享受先進集體的稱號。

2、間接責任人:

對造成一般經濟損失的(1000元-5000元),視其財產損失的經濟價值,分別給予相關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一般責任人100元-500元的罰款,年度考核不得進入優秀等次;對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視其財產損失的經濟價值,分別給予處罰300元-1000元的罰款,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對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10000元),給予相關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人800-1000元罰款,全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引咎辭職的處理。

第四十條 對因財產遺失、被盜、非自然損壞等情況而造成財產損失而隱瞞不報,或推諉責任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出,除執行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處罰外,學校將視其情節的嚴重性,給予從重處罰。

九、附則

第四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計價及範圍由財務處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予以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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