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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規定

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規定

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規定

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使用與管理,規範固定資產的核算,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產、建築物、器械、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XX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二章 固定資產增加

第三條 生產經營需要新增固定資產應於每年第四季度做出下一年度的年度分月、季度分月購置計劃和預算。

第四條 計劃由各部門提出申請,報公司領導,討論通過,總經理審批後交由管理部門實施採購。

第五條 對於計劃外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提出正式報告,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經公司總經理批准購置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公司日常費用報銷制度執行。

第七條 管理部門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填寫一式四份的“固定資產驗收單”。

管理部門一份,使用部門一份,財務部門二份。管理部門驗收籤認後依固定資產的類別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列明固定資產的名稱、規格、型號、購置時間等。固定資產的登記應一物一卡辦理。未經驗收登記的固定資產不予報銷。

第八條 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必須籤認後移出。

第九條 使用部門應盡保管之責,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私自移撥。

第十條 管理固定資產的人員交接時應將其經管的固定資產交接清楚,並由接交人員辦理責任籤認手續,以明責任。

第十一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應將其使用的固定資產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

手續不清,應予追究賠償。

第十二條 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維修檢查,並呈報檢查報告。

第十三條 管理部門人員對所保管的固定資產未經批准辦理手續或任意轉移、對外撥借損壞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賠償處理。

第十四條 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但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盤點後應填制“固定資產盤點表”一式二份,註明盤盈、盈虧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報總經理核准後送財務部。管理部門對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應辦理相關手續,並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屬於管理不善或毀損、丟失的,應追究過失人的責任。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十五條 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包裝費、安裝成本、税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第十六條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帳價值。

第十七條 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第十八條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佔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於或低於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第十九條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第二十條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值估計記賬,或根據捐贈者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一條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第二十二條 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固定資產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如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一)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

(二)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

(一)固定資產的折舊採用直線法,折舊年限不少於5年,估計的淨殘值比例為原值的4%;

(二)固定資產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減少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減少主要指固定資產報廢、投資、銷售、毀損。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由管理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會同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進行清理、消賬,並註銷固定資產卡片。如需提前報廢,應寫明原因,報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毀損,應查明原因,屬於責任事故的,因追究責任人責任。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由管理部門報告,經總經理審批後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如確實不需要,使用部門報總經理批准後可以對外銷售或有償轉讓,並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事先進行投資可行性研究,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管理部門辦理固定資產轉移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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