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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規章制度十篇

煤礦規章制度十篇

煤礦規章制度 篇1

1、安全科是特員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每年的特員配備和培(復)計劃,並進行組織落實。

煤礦規章制度十篇

2、凡是特種作業人員,在與礦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必須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服務期限,另行與礦簽訂服務協議,否則,必須按服務時間扣減培訓費用。

3、為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對實行崗位固定工資制的特員,一律實行服務押金制。即以培訓費用為限,按每月200元逐月從工資中扣出培訓費用。服務期滿後,全部退還。同時對工作認真負責、能勝任崗位工作的人員,在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加一倍返還服務押金,以示對工作的獎勵。

4、為鼓勵特種作業人員穩定崗位工作,對實行固定工資制的特員實行特種作業工齡工資制。其工齡工資標準,瓦檢員為30元/年,其它特員為20元/年。

5、與我礦現行工資分配製度相適應,所發生的特員獎勵及工齡工資費用,由工資發放的單位或區隊進行支付。但為確保支付兑現,統一由礦財務進行代扣代付。

6、各施工隊負責人是特員選拔配備和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必須對所需特員認真進行選拔配備。嚴禁不經考核而隨意選拔任用特種作業人員。否則,經礦檢查發現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或對工作不認真負責的,每人次處罰500至1000元。

煤礦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使分公司制定、修訂、頒佈規章制度的程序科學化、規範化,確保各項規章制度有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科技創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關規定,結合分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規章制度是分公司為規範各項管理工作的範圍、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獎懲而制定的制度、規定、辦法和細則的總稱。

第三條 規章制度分為三級:

一級規章制度是指礦長辦公會議事規則、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由股份公司或礦最高議事機構決定的分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二級規章制度是指規範分公司戰略管理、投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科技管理、生產管理、財務管理、營銷管理、風險管理、業績考核、法律事務、綜合管理等由礦長辦公會、黨政聯席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級規章制度是指為執行各項管理制度由職能部門制定的工作標準、業務流程、作業指導書等。

第四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兼顧穩定與時效性原則:與分公司整體發展戰略、

功能定位、管控模式及管理重點相適應,在確保相關制度相對穩定運行的同時,要隨着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和經營管理的需要,不斷評價和更新; (三)適用性原則:符合分公司實際,能在一定時間和一定範圍內普遍適用; (四)統籌兼顧原則:注意制度的系統性和協調性,與管理流程協調和匹配,避免重複制定和各項制度之間衝突、交叉和遺漏。

第五條 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和職責:

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為企業科。其中三級規章制度由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均報企業科備案。

企業科負責分公司規章制度的總體策劃並組織編制規章制度制定計劃;組織制定和修訂規章制度,綜合審查規章制度草案;組織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調研,對規章制度有效性、適宜性進行評審;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組織規章制度年度彙編和發佈。

第六條 各職能科室負責分管業務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包括科室分管業務所需規章制度系統策劃,提出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計劃,起草、組織會籤規章制度,對現行規章制度的適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並及時進行補充或修改,保持分管業務制度體系的完整和有效。

第二章規章制度的策劃和起草

第七條

各職能科室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在對規章制度需求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需制定的規章制度計劃,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企業科。規章制度計劃應當包括規章制度名稱、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依據、建議起草科室、參加科室及起草工作完成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 規章制度應當對制定目的、適用範圍、主管科室、參與科室、具體規範或標準、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確規定。程序類規章制度還應明確實施程序,並附流程圖。如有以新的規定取代原規定的,應當寫明予以廢止的原規定名稱、文號及廢止時間。

第九條 規章制度的內容用條文表達,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條文較多的,可分章,章可分節。規章制度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語準確,文字簡明。

第十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組織研究討論,形成送審稿。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草案送相關職能科室或領導徵求意見時,應附書面通知,寫明要求反饋書面意見的期限。必要時上報股份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或相關領導。

第十二條

被徵求意見的科室和領導應認真組織研究,在徵求意見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由科室負責人簽署後送起草科室。對於報送股份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或領導的,應及時瞭解相關職能部門和領導的意見或建議,起草科室應將書面答覆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規章制度起草科室彙總所徵求意見後,應該組織範圍更加廣泛的研究討論,形成送審稿。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要按有關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民主管理委員會議進行審議,形成決議。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草案送審稿定稿後,由負責組織起草工作的科室寫出起草説明,內容包括:制定該規章制度的目的、依據、起草過程、不同意見及未採納不同意見的理由。

第三章規章制度的審查、批准、發佈及備案

第十六 條 草案送審稿及起草説明全部完成後,由負責規章制度起草工作的科室負責人簽署送企業科。

第十七條

企業科根據各科室的職責和工作內容對報送的規章制度進行審核協調,如有業務交叉、與分公司功能定位不符、與科室職能不符、與管理流程不符的,牽頭組織相關科室對草案進行再次討論,形成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起草工作的科室根據審核意見完成草案的修改工作後,形成審議稿報批。

第十九條

各級規章制度的審查、批准、發佈程序如下:

一級規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由股份公司批准;或經礦長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以分公司名義,由分公司經理簽署發佈並施行; 二級規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經分公司主管領導審閲修改後提請礦長辦公會討論修改,報股份公司相關部門備案後,由分公司經理簽署發佈並施行; 三級規章制度:科室起草討論後,提交分公司主管領導審閲,以科室名義發佈。

第二十條 各級決策機構審議草案時,負責起草工作的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應到會作起草説明,並回答審議過程中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規章制度經簽署頒發後,由分公司行政辦印發並抄送企業科備案。

第二十二條 規章制度的發放、歸檔、管理按分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規章 制度的效力、修訂、廢止和彙編

第二十三條 分公司規章制度中應當用專門條款明確生效條件和生效日期。

規章制度中應當明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十四條 分公司各級規章制度必須銜接、協調,下一層級規章制度不得與上一層級相沖突,否則衝突的規章制

度或者衝突的條款無效。

第二十五條

企業科於每年 2 月份組織各職能科室按照分公司管理體系要求,對各科室編制的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分析、評審。各科室根據評審結果對現行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廢止,對“試行”和“暫行”的規章制度進行充實、完善和更新,並適時公佈修訂和廢止情況。

第二十六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規章制度要及時進行修訂: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變化,原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一致時;

(二)分公司進行組織結構調整、管理模式調整、經營範圍調整和業務流程調整等情況發生時;

(三)“試行”和“暫行”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七條 規章制度的修訂程序按照制定時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規章制度要及時予以評估、調整或廢止:

(一)由於國家法律、法規廢止,使分公司規章制度失去法律依據的;

(二)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原規章制度與新的結構不相適應時;

(三)分公司發展戰略調整時;

(四)規章制度規定事項已經不存在、執行完畢或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五)新的制度生效,相關原制度廢止。

第二十九條

每年企業科對分公司運行中的制度集中進行摸底,梳理及評審。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技術規範、技術標準的制定、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礦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生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企業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煤礦規章制度 篇3

為規範我礦電瓶車使用,保障我礦的安全生產和電瓶車良好運轉,特制訂以下管理規定。

一、司機必須經考試取得合格證,並應持證上崗。

二、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整整定值;或用銅絲、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三、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車輛,必須聽從押車工的指揮,速度要慢,在摘掛銷鏈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工作人員的安全,嚴禁車未停穩摘掛銷鏈和上下人。

四、行駛中,司機必須注意瞭望。要按信號指令或調度員的指令行車,嚴禁違令行車。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

五、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間距。同時,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六、5t電瓶車所拉重車數最多不得超過10輛,輕車不得超過30輛;8t電瓶車所拉重車不得超過16輛;12t電瓶車不得超過26輛。一經發現多拉者罰責任單位-X元/次。

七、列車行駛速度: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人時不得超過3米/秒;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米/秒。

八、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併發出警告。

九、列車接近風門時,要停穩列車。押車工應將風門打開到足夠寬的位置,並且固定牢靠,方可通知電機車司機開車通過。列車通過風門後,應迅速關閉風門。

十、處理車輛掉道嚴禁用電瓶車強拉硬拽復軌。

十一、必須保持電瓶車的完好,當出現人為線路損壞或設備損壞的造成設備失爆不完好者,罰責任單位XX元/處。

十二、必須按照規定及時更換電瓶和充電,5t電瓶為75v,8t電瓶90v,12t電瓶160v。嚴禁過放電,違者罰責任單位500元/次。

十三、電瓶在充電過程中必須及時對充電電瓶進行冷卻。

十四、違反以上規定的責任人均按“三違”處理。

此管理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機運事業部

XX年XX月XX日日

煤礦規章制度 篇4

班前會是基層區隊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環節。目前,班前會雖然班班都在開,但形式和內容不夠完善,有些區隊存在安排工作分工多,講安全少,講質量少;指責批評多,肯定成績和指導方法少;講老話套話多,講解具體操作少等“三多三少”現象。為進一步規範區隊班前會,提高班前會質量,實現班前會程序化、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班前會目標

通過不斷規範班前會,開好班前會,改善班組長的工作方法,使員工安全意識和自身素質得到提高,區隊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取得長足進步。班前會要突出講任務、講安全、講質量。講任務,做到工作任務目標明確;講安全,做到防範措施周全;講質量,做到標準嚴細到位。員工對幹什麼、怎麼幹、幹到什麼標準?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激發員工的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班前會程序

1、點名程序。班前點名會是第一環節,是確保班組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性工作,各基層區隊嚴格執行點名、考勤制度。

2、講評程序。由當班隊(班)長對上班工作進行簡要總結,對優差職工進行點評,對當班工作實行安全預想,並告知整改措施、處理方法及注意事項。

3、佈置工作。簡要傳達公司、礦有關文件或會議精神,詳細布置當班工作,明確本班要完成的工作指標並分工到人頭,分析完成工作任務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增強當班員工完成工作任務的信心和決心;根據當班工作任務和生產現場的實際,針對每個生產環節、每個操作點應注意的事項逐項、逐條,講清、講透。

4、演練程序。認真組織職工學習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班前會上進行每日一題、每週一案安全教育及“白國周班組管理法”學習,基層區隊值班隊組織職工每班學透一道安全問題,並隨機抽考2人“每日一題”、安全事故案例、常見隱患和違章、“手指口述”操作標準等。

5、班前排查。在佈置安排當班工作任務之前,要從關愛員工出發,觀察當天來上班、昨天休息或請假的員工是否休息好、班前是否有人飲酒、員工是否身體不適、情緒波動等,確保出勤的員工精神飽滿,心情舒暢。

6、入井前安全宣誓

值班隊幹帶領全體職工進行班前安全宣誓,所有參會人員應起立,腳跟併攏,腳尖分開呈60度,挺胸、收腹、腰直、肩平,右手握拳舉起,進行莊嚴的安全宣誓。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進一步強化職工安全意識。隨跟班隊幹帶領所有人員入井。

(宣誓詞:我自豪,我是煤礦工人,生命只有一次,安全重於泰山,為了自己,為了家庭,我鄭重承諾:幹標準活做放心事;遵章守紀,絕不三違,安心上班,平安回家!)

三、班前會要求

1、各區隊每班班前會由隊長或當日值班隊領導組織主持召開,當班全體員工參加,礦值班領導針對各隊具體特殊情況有選擇性的參加。時間由各區隊根據實際情況結合礦相關要求自行安排。

2、各區隊班前會主持人要提前掌握、瞭解上一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提前對當班員工情況瞭解排查,做到心中有數。按照班前會的程序和要求認真準備。

3、每班職工必須提前到隊部參加班前會,所有參加班前會的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及無故缺席。對遲到、早退無故缺席者按照隊內相關制度進行處罰。會議期間,應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置為振動,無特殊情況嚴禁接聽電話,否則按照隊內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4、各單位要根據規定的內容和程序認真實施,不能隨意減少或更改規定程序和內容,也不宜把所有程序截然分開,要結合本隊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5、班前會整個過程控制在20~30分鐘左右。

6、隊長、副隊長每月參加零點班班前會不少於10次,生產部門主任參加分管區隊的班前會每月不少於6次(每個班次不少於2次),並向調度室彙報當班班前會情況和現場安全防範重點。

7、調度室每月初通報上月各區隊班前會進行情況和隊長、副隊長、生產部門主任、副主任及帶班礦領導參加班前會次數。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由調度室、各相關業務部門監督執行。

煤礦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節總則

一、停送電工作是直接關係着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做好停送電安全工作是一項科學的技術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及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停送電安全工作規定》。一切電氣工作人員,在執行停送電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二、發佈停送電命令或執行停送電工作以及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是按規定經過安全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沒有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單獨執行停送電工作。

三、井上下一切電氣設備,凡在進行停送電工作時,除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外,還必須執行本規定。若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四、停送電操作人員在工作中,對違反本規定的命令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向發令人申述理由,提出更正符合規定要求時,才能執行。

五、對認真執行規定避免造成事故者,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者,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格電線),不論在檢查、修理、安裝、遷移、拆除、接電、解脱電源等工作時,要嚴格禁止帶電作業。井下有特殊情況需要帶電作業時,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並制定一定安全措施,批准後方可進行工作。

七、本規定所謂“帶電”按其危險程度規定如下:

1、不論任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其電壓在36伏及以上的導電部分,和失去絕緣性能的電纜電線均認為是“帶電”。

2、不論任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雖已切斷電源,但未妥善地完成驗電、放電、接地、短路之前仍認為是“帶電”。

3、一切電氣設備的外殼,配電設備的構架,電纜的附件和電纜的金屬外皮等的接地裝置遭到破壞時,即認為是“帶電”部分。

八、本規定所謂“停送電工作”係指執行第6條任務,在井上下變電所(台)輸配電線路上,動力和照明等設備的開關上,進行停送電操作及在被停電部分的一切電氣設備上進行工作,不論全部的或局部的,凡有以上工作,均稱為“停送電工作”。

九、本規定適用下我礦各單位、供電範圍內的停送電工作,作為貫徹《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具體規定。各單位在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現場具體要求,另制訂補充措施,但不得與本規定相牴觸。

十、各單位在執行中,要廣泛羣眾意見,隨時報機電科,以便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使本規定逐步完善。

第二節一般規定

一、井上下變電所,必須掛有該供電範圍的.供電系統圖,當系統變動時應予隨之修改,必須做到與實際相符,所有開關上應設標示牌,標明開關編號、供電地點或供電線路和設備名稱等,以供操作人員識別,防止發生誤操作。

二、在備用和停用的設備、線路上進行工作時,也應履行停送電手續,事前與有關單位和人員聯繫清楚,並妥善地完成驗電、放電、接地和短路,證明確實無電時才能開始進行工作,否則認為“帶電”,不得進行工作。

三、在進行停送電工作之前,必須準備好合格的安全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枱等)登杆工作必須系安全帶。

四、如遇漏電開關突然掉閘,可按照下列規定。

1、供井下的分路開關拒掉閘,沒有查明原因不準強送。

2、供井上的分路開關櫃因過流動作掉閘(繼電器有動指標),允許強送一次,一次強送不上必須通知有關單位查明原因,待切斷事故點後進行送電。

3、確係由於操作機構失靈,或受到某種原因的碰觸和震動而造成的掉閘,可以強送。

4、由於系統短路,電壓突然降低,使裝有無壓釋放器的井下分路開關櫃動作掉閘,又查時確非本開關櫃饋出系統的事故(過流繼電器無動作批示時),也可強送。

五、已經停電的設備和線路,隨時都有突然來電的可能,所以在未完成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觸及設備格線路或進入遮護欄內。

第三節對停送電工作人員的要求及職責範圍

一、有下列情況者,不得令其參加停電的有關工作。

1、精神病患者。

2、有影響工作的殘廢者。

3、工作前飲酒或因其他思想致使精神不振者。

4、未經安全規程考試合格沒有發給“電工證”者。

5、如需登杆爬高,不得患有高血壓病症致頭暈者。

二、一切電氣工作人員應學會觸電緊急救法。

三、對停送電工作人員的要求:

1、全礦性的停送電負責人,應由負責全礦的輸配電技術人員擔任。局部性的停送電負責人,應由該專責範圍內的技術人員擔任。停送電負責人不在時,可由能勝任的當班調度員一人負責代理。

2、檢修工程的停送電工作,應由該項工程的負責人或由該工程負責人委派一名能勝任的人員擔任。

3、停送電操作,由變電室專責值班人員擔任,在高壓(3kv及以上)設備上進行操作時,一般應有二人來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配電室停送電操作可由一人執行。無人值班的配電室和局部地區的開關停送電操作,應由工作負責人指派能勝任工作的人員一人擔任,中途不得隨便更換人員。

四、停送電工作人員析職責範圍。

1、停送電負責人,負責安排安全停電的有關工作,審查停電申請,簽發工作票,發佈停送電命令,對外聯繫停送電事項,辦理停送電手續,監督檢查工作人員遵守本規定。

2、工作負責人負責本範圍內停送電工作的人部責任,正確指揮全部工作和發佈停送電命令。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規定。

3、工作負責人在送電之前後,負責檢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妥善,有關開關的合閘是否正確可靠。

4、停送電操作人,必須嚴格按照合閘與拉閘的操作順序進行操作,並負責完成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不經本範圍工作負責人計可,不準任何人代替。如遇漏電、火災等特殊情況可不受此限,但沒有電氣常識和電氣設備及線路系統不熟悉的人,也不得進行操作。

5、凡變電室進行停送電操作時,必須有監護人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錯誤的操作,監護人的技術水平一般不得低於操作人。

五、停送電工作,必須熟悉本範圍內的輸配電系統。

第四節停送電制度

一、操作程序

1、檢修高壓線路高壓設備或其它情況需要停電或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做到誰停電、誰送電。

2、各用電單位需要停電檢修時,首先向調度室提出停電申請,並填寫工作票,工作票由機電科負責人填寫,一式兩份,一份交礦調度值班人(工作許可人),另一份交檢修單位實施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上所列人員分別簽名。

3、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進行審查,確認無誤後即可與變電所聯繫進行倒閘操作命令(口頭、電話),變電所值班人員可根據命令填寫倒閘操作標票,受令人將命令內容向發令人複誦,核對無誤,然後操作員和監護員在操作票上分別簽名。

4、操作員和監護員可根據操作票的順序進行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相應打一個“對”,操作完畢把接地及掛上,並掛停電牌和有關安全標誌牌,這時可向調度值班人員(工作許可人)報告。

5、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發出工作命令(口頭、電話),這時工作負責人可根據工作票要求和有關安全措施,實施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場所,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工作完成後,清理現場由工作負責人親自向工作許可人彙報工作結果,並將工作票交給工作票簽發人保管。

6、工作許可人向變電所操作人員命令恢復送電,操作人員按規程要求送電,送電後由操作人員向調度值班員彙報,送電正常則本次停電檢修結束。

7、只有礦調度值班員才有權向變電所值班員發出停送電命令任何人都不得直接命令變電所停送電。

二、管理辦法

1、各用電單位在申請停電前必須由工作負責人提前與單位聯繫好,安排好單位之間的配合事項及生產安排情況,並商定停電時間。

2、停關電操作之前,操作人員必須認真查清所要停關的設備、線路、是否與工作要求一致經查清核對確定無誤時,方可進行操作。

3、在帶電設備的非導電部分進行工作時,必須考慮到工作過程中,一旦操作不當或其貨原因,容易使工具人體等可觸及到導電部分,必須切斷電源再進行工作。

4、在井下進行停電工作時,切斷電源後必須將導體接地放電,接地放電前,對可能積聚沼氣的地方,必須進行檢查,當沼氣濃度在1%以下進,才準放電。

5、工作完成後,必須得到工作負責人的命令後才能進行合閘關電,嚴禁用信號,擺燈鹼話右會計時間等不可靠的做法指揮送電,杜絕約時送電。

6、工作全部完全後要求送電前,工作負責人必須對現場進行詳細檢查,接線是否正確、合格;螺絲、墊圈、卡爪等是否堅固,有無毛刺,有無障阻物,以免送電後發生短路、冒火花其它事故,特別是井下檢修後安裝必須把防爆蓋蓋好。

7、工作完成後,工作負責人應命令全部現場人員撤離工作地點至一定距離。清點人員和工具,並監護工作人員不準再接近導電部分。申請送電人一經離開工作現場,去辦理送電手續時,即認為設備或線路上已經帶電,絕對禁止靠近或繼續工作。

8、在同一線路或同一電源供電的若干分支線路上,同時進行數項工作時,各項工作負責人必須分別辦理各自的停送電工作票,不準趁別人申請停電的機會私自進行線路工作。停送電許多人必須在各項工作全部完成,得到該線路上所有的工作負責人送電通知後方可命令線路送電。

9、在井下同一線路或一個開關控制範圍內有數項工作時,各項負責人必須在這趟線路的總開關上分別掛各自的停電牌或填有電工姓名的電工停電牌,只有等全部停電牌拆除以後方可給該線路送電。

煤礦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項目部領導帶班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領導帶班入坑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3號令)、領導現場帶班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為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

第三條本制度中帶班領導範圍為:經理、安全經理、技術經理。

第二章領導帶班

第四條帶班規定:

(一)經理每月帶班不得少於5次,其它帶班領導每人每月帶班不得少於8次。

(二)每月對帶班領導的姓名和班次在項目部會議室公示,並接受員工對其帶班情況的監督。

(三)領導帶班按照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員工倒班方式,執行三個班次(一班06:30—12:00;二班12:00—18:30;三班18:30—06:30)帶班,做到班班見領導。

(四)帶班領導因公出差、突發事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帶班時,須提前聯繫其他帶班領導換班,並彙報項目部,帶班領導需在交接班記錄中詳細載明換班原因。

(五)凡帶一班的領導,在帶班結束後,可酌情休息。

(六)每月28日前,由項目部辦公室編制下月領導帶班表,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報送項目部備案。

第五條帶班領導職責

(一)帶班領導必須掌握當班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帶班領導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責任,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並要對生產現場中的安全重點部位進行巡視、督查。

(二)熟知前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掌握本班應該注意安全生產重點部位,並在《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接班欄裏簽字。當班領導帶班結束時,應對採坑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及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記錄。

(三)三班和一班的帶班領導每班需參加一個隊的班前會,督查當班職工的出勤情況和班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佈置情況。

(四)深入生產現場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在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待隱患排除後方可繼續工作。

(五)發生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擴大,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六條領導帶班檔案管理:

(一)帶班領導及時將帶班的時間、巡視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相關情況的具體內容詳細地登記在《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中。

(二)項目部查看上班領導帶班記錄,對記錄中尚未處理的問題安排有關人員進行處理,並對帶班記錄和處理結果進行梳理,摘錄於《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領導帶班檔案》中。

(三)調度指揮中心設專人管理《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領導帶班檔案》,存檔。

第三章考核獎懲

第七條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對領導帶班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安委會在每月安全例會中通報。

第八條根據考核結果對帶班領導進行獎懲:

(一)未按規定帶班、缺班者,處500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履行好帶班職責,帶班記錄填寫不規範者,處以3000元罰款。

煤礦規章制度 篇7

為了加強機電設備管理,保證安全運轉,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年限。機電設備管理,必須統一計劃,統一購置,防止管理範圍不清,盲目亂購,造成混亂,特制定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一、設備購置

1、根據南局機發3號文規定,凡屬設備購置都必須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由各礦每年七、八月份編制每下一年度設備購置計劃報局機動處統一平衡購置,本礦的設備購置計劃,由礦屬各區、科、隊使用設備單位於每年七月一日以前將下一年所需設備編成計劃交機動區,由機動區彙總,經礦長或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核,批准報局機動處。工程項目按設計批准資料;大型設備(如大絞車、大抽風機)專項報告局機動處,工程項目中途出現計劃不周,少數及個別設備需要補充時,按該工程原批准資料由單位補充需要意見報告局機動處。編制的範圍:

①生產施工維修所需的設備及儀器儀表;

②工程項目所需的`設備及儀器儀表;

③自制設備的儀器儀表;

④非工業生產用的文化生活設備,凡屬於機電設備(小水泵、局扇、7kw以下電動機、礦車、乾式變壓器、dw系以下的低壓防爆開關,電煤鑽、風鑽、風鎬、礦燈、坑木台車)及檢漏繼電器等低易品部份由供銷科彙報局供銷處統一訂購。

2、購置資金:礦裏不存在設備購置資金,固定資產設備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局財務處支付,其中11種小型設備及檢漏繼電器等,由局供銷處統一購置支付。

3、礦一般不向外訂購設備,如需購置時,必須由礦長或機電礦長批准方能購置。

二、設備管理:

1、為了加強設備管理礦配專職設備管理員一人,綜採隊配設備管理員一人,其他各科、隊及機電組設兼職設備管理綱員,實行羣管與專管相結合。

2、礦裏需使用設備時,由礦設備管理員向局設備租賃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由局設備租賃公司編財產號在設備上釘牌或鑽號,由設備租賃公司或本礦自己將設備運回礦上,設備管理人員驗收按裝箱單清點,驗收將圖紙説明書資料交技術資料室統一保管,設備管理人員將設備進入台帳。

3、設備一般不外租借,礦屬大集體、五、七需要租借時,可直接向設備租借公司租借。如有低易品設備可由礦長批准,辦理租借合同方可借出,並按時繳納租金,如需購買需提計劃交局機動處代購。

4、凡屬地方企業需租用設備,必須向局開發公司申請,批准,由局設備租賃公司簽訂合同,租賃公司租給設備,礦一般不向外借出設備。

5、屬固定資產的設備,礦無權出售,低易品則由購置單位申請經礦長批准,按其新舊程度,折價到財務付清款項,設備管理員憑付款憑據發貨。

6、凡是從局租賃公司租回的設備,必須由區統一安排安裝,安裝完畢後,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7、在使用設備無論是固定和移動設備都必須按各類設備的檢修週期進行計劃性的安排檢修。中小修由本礦、區自行承擔,費用自生產成本開支,大修由局設備租賃公司安排,有關單位進行,或委託本礦、區自檢,均需承擔,其大修費用資金由局設備租賃公司審核,局財務處支付。

8、四大件的固定設備技術檔案(即設備履歷簿)凡是中修以上都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將檢修項目和技術數據填入履歷簿內。

煤礦規章制度 篇8

一、對於主扇除正常檢修外還要掌握其運行情況。即設備的聲音、需動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

二、根據設備的性能及有關技術參數對設備定期保養如加油、防腐、更換零件、調整測試等使設備經常處於完好狀態。

三、操作人員要經常巡迴檢查深入實際做好記錄以便組織及制定季檢、月檢、年檢計劃為中修和大修打好基礎。

四、主扇除正常的日檢外還要根據日檢情況安排大、中、小修理週期一筧表。

五、設備的使用不得超過使用期限按照制度必須進行認真、細緻的進行設備週期性檢修。

六、操作人員對自己所操作的設備必須每班做一次清潔衞生保持設備乾淨、整潔。

煤礦規章制度 篇9

第一部分礦井瓦斯治理組織機構

一、礦井瓦斯治理領導組:組長:礦長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通風工程師、地質測量工程師及安全生產各職能管理部、室、區、隊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礦井瓦斯治理工作技術管理組:組長:總工程師副組長:通風工程師

成員:生產調度主任、安全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科長通風班長、防塵抽放班長監測班長三、通風瓦斯治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通風科:科長、通風技術管理人員5人。

通風科:科長1人、通風技術員1人、材料員1人、測風員1人、通風調度4人、班長3人、瓦斯員15人、放炮員5人、火工品管理員2人、押運員2人、自救器儀器收發員2人、儀器維修2人、巡檢管理員2人。

防塵抽放班:班長1人、瓦斯泵站觀察工3人、密閉工3人、抽放觀察工3人、測塵員1人、打鑽工6人。

監測班:班長1人、井下維護工2人、地面檢修工1人、機房值班4人。

第二部分礦井瓦斯治理責任制

一、礦長瓦斯治理責任制

1、礦長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者。

2、參加瓦斯治理、瓦斯治理專題會,及時研究、解決瓦斯治理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3、保證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財、物。每年用於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專項資金足額、專用。

4、督促、檢查礦級領導層瓦斯治理責任制執行情況。

5、決策瓦斯治理工程及設施建設。

6、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具備瓦斯治理基本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7、完善瓦斯治理機構。

二、總工程師瓦斯治理責任制

1、總工程師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瓦斯治理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負技術責任。

2、每月召開一次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專題會,及時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認真貫徹“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體系。

4、審批改變礦井通風系統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及調整採區的通風系統措施。

45、審查、審批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情況的安全技術措施。

6、組織有關部門對採煤工作面投產前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控等系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7、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面開口前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8、組織每年一次的礦井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練。

9、組織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

10、審核、批准不超過1次的串聯通風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但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11、審批一般掘進巷道貫通前編制的貫通及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12、現場指揮掘進巷道與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

13、審閲通風報表、瓦斯日報表。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要求通風部門制定措施,督促處理。

14、根據生產、地質、瓦斯賦存情況確定抽放瓦斯的方法。審批抽放瓦斯專門設計。

15、組織抽放工程竣工後的工程質量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16、審閲礦井監測監控日報。

17、批准排放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不包括聯通採空區)時,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部門提出的書面措施。

18、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採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

19、接受省、國家組織的安全培訓,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煤礦規章制度 篇10

1、注氮前技術及維修人員對制氮站及注氮管道進行全面的檢查。

2、作業人員到達工作地點後,首先檢查注氮地點各種氣體濃度及頂、幫支護情況,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處理。

3、注氮地點經救護隊人員檢查無異常情況後通知井口制氮站開始注氮,防止採空區發火。

4、注氮過程中必須由礦救護隊兩名以上人員攜帶呼吸器進行監測。

5、注氮過程中發現密閉牆及煤壁四周有漏氣現象應立即電話通知制氮站停止注氮,同時及時堵塞密閉牆及煤壁四周有漏氣點。

6、每次注氮時間不低於30小時,可根據火區空間延長注氮時間。

7、注氮期間定期檢查密閉牆氣體變化情況,同時做好注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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