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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制度(精選16篇)

勞動規章制度(精選16篇)

勞動規章制度(精選16篇)

勞動規章制度 篇1

1. 基本政策 公司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 職位或補空缺職位時,本公司將在可能情況下首先考慮已聘用員工,然後再向外招聘; 工作表現是本公司晉升員工的最主要依據。

2. 入職手續 應聘者通過公司面試,並經確認合格後,可被公司聘為正式員工。 新入職員工必須填寫《公司員工登記表》一式二份並準備彩色一寸照片2 張; 公司將組織新入司員工參加新員工培訓,以使員工對公司概況有初步瞭解。

3. 試用期 新員工被錄用後,一律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時間為三個月,試用期間公司將對員工的表現及其對工作的適應程度進行考核。; 試用期薪資執行公司制度標準; 試用期屆滿,經公司考核者,可轉為正式員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正式員工薪資待遇按公司工資制度執行。

4. 聘用的終止 試用期間以後,公司或員工均可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至少22 個工作日) 提交書面通知。 若員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員 工與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5. 勞動合同 新員工在入職一個星期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

6. 離職手續 凡離職者,必須先填寫離職申請書。 員工離職應按公司規定移交所有屬於公司的財產,經核准離職且辦妥移交手續,方可正式離職。 未辦離職手續自行離職者,公司財產若有損失、遺失,其損失全額從薪資中扣還;

7. 個人資料 員工的個人資料包括家庭住址、電話、婚姻及子女狀況及時提供給公司行政部。

8. 業績考評 公司推行嚴格的績效考評制度。實行年終考核和年會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或 提薪的重要依據。員工福利

9.社會保險 在公司工作三個月試用期屆滿,並經正式錄用者,公司購買社會保險。

工作規範

1. 行為準則 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保守業務祕密;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不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2. 工作態度 員工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熱愛本職工作,對自己的工作職責負全責員工之間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台或搬弄事非; 對本職工作應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待人接物態度謙和,以爭取公司同仁與客户的合作;

3. 工作紀律 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一經上級主管決定 ,應嚴格遵照執行;

考勤制度

1. 工作時間 公司員工實行每週五日四十小時工作制。週六、週日為正常工休時間。 公司作息時間為:

2. 考勤辦法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早晨上班簽到制。簽到必須本人親自執行,不得代簽。在規定時間未簽到者,視為遲到;超過31 分鐘,視 為曠工。遲到、曠工者分別按公司制度予以處罰。

3. 請假程序和辦法 員工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審批後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過三天的, 需經總經理批准,方可准假。

勞動規章制度 篇2

1、誠實,是員工必須遵守的道德規範,以誠實的態度對待工作是每位同事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2、同事之間團結協作、互相尊重、互相諒解是搞好一切工作的基矗

3、以工作為重,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是每位同事應盡的職責。

以上三條是每位服務人員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

一、考勤制度(範文)

1.按時上下班簽到、籤離,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2.事假必須提前一天通知部門,説明原因,經部門批准後方可休假。

3.病假須持醫務室或醫院證明,經批准後方可休假。

4.嚴禁私自換班,換班必須有申請人、換班人、領班、經理簽字批准。

5.嚴禁代人簽到、請假。

二、儀容儀表

1.上班必須按酒店規定統一着裝,佩帶工號牌,工服必須乾淨、整齊。

2.酒店要求保持個人儀容儀表,站、立、行姿勢要端正、得體。

3.嚴禁私自穿着或攜帶工服外出酒店。

三、勞動紀律

1.嚴禁攜帶私人物品到工作區域。(例如:提包、外套)

2.嚴禁攜帶酒店物品出店。

3.嚴禁在酒店範圍內粗言穢語,散佈虛假或誹謗言論,影響酒店、客人或其他員工聲譽。

4.工作時間不得無故竄崗、擅離職守,下班後不得擅自在工作崗位逗留,管理制度《酒店前台規章制度》。

5.上班時間嚴禁打私人電話,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換飯,除用餐時間外,不得在當值期間吃東西。

7.嚴禁在工作時間聚堆閒聊、會客和擅自領人蔘觀酒店。

8.上班時間內嚴禁收看(聽)電視、廣播、錄音機及任何書報雜誌。

9.嚴禁使用客梯及其他客用設備。

10.嚴禁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打鬧、追逐、嬉戲。

四、工作方面:

1.嚴禁私自開房。

2.除行李員外,其餘人員不得擅自到客房、餐飲、康樂區域。

3.當班期間要認真仔細,各種營業表格嚴禁出現錯誤。

4.不得與客人發生爭執,出現問題及時報告部門經理與當領班,由其處理。

5.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

6.服務接待工作中堅持站立、微笑、敬語、文明服務,使賓客感覺親切、安全。

7.積極參加部位班組例會及各項培訓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

8.工作中嚴格按照各項服務規程、標準進行服務。

9.認真做好各項工作記錄、填寫各項工作表格。

10.自覺愛護保養各項設備設施。

11.工作中要注意相互配合、理解、溝通,嚴禁出現推委 現象。

12.嚴禁出現打架、吵架等違紀行為。

13.嚴禁出現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投訴及其他工作問題。

14.工作中要有良好的工作態度。

勞動規章制度 篇3

中國社會科學院今日發佈首部《宏觀經濟藍皮書》。藍皮書認為,國際經濟中短期不會恢復到金融危機前水平,過度依賴外需的發展模式受到空前制約。

從國內看,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更加重視社會基礎設施建設,健全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加快發展教育事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藍皮書指出,世界經濟復甦促進了外部經濟環境有所改善,但總體看,外部經濟環境依然嚴峻:外需和國際直接投資(FDI)增長緩慢,目前和中短期均不會恢復到金融危機以前的水平。

所以要加快制定依靠內需、注重內涵的發展戰略。從國際看,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變化使得過度依賴外需的發展模式受到空前嚴格的制約。

從國內看,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更加重視社會基礎設施建設,健全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加快發展教育事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是要更好地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進一步擴大內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減輕對於外需的依賴。從中長期來看,全球經濟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美國貿易逆差將會縮小,過分依賴出口的模式將難以為繼。

二是要積極倡導和推進全球貿易自由化;積極倡導和推動多哈回合自由貿易談判達成協議。促進世貿組織多哈回合談判成功;有效應對針對我國的各種貿易保護措施;爭取更多夥伴承認我國自由市場經濟地位。加強關於國際金融監管和全球退出戰略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共同推動世界經濟平穩復甦。

三是要維持人民幣匯率在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一方面在匯率政策方面保持出口競爭力,另一方面緩和遊資豪賭人民幣升值大量湧入我國而造成的衝擊。

四是要保持股市特別是房地產市場穩定,避免泡沫成分積累從而產生的巨大金融風險。這是防範國際遊資在世界經濟不景氣時把我國當做投機場所的重要步驟。

五是要重視全球政策的協調性,擔負我們承諾的大國責任,加強與有關各方在退出策略上的協調和配合,共同推動世界經濟穩定復甦,為我國創造較好的外部環境,積極提升我國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

勞動規章制度 篇4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第三條公司狀況介紹;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員工務必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第六條員工務必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第七條員工務必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瞭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手冊。

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用心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奮鬥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狀況介紹。

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員工務必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

第六條員工務必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我為公司,公司為我"的企業文化理念,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於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員工務必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水平。

第八條員工務必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不一樣意見的推薦,能夠在執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廠長提出。

第九條員工對企業工作的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推薦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工資、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

第三章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員工均應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閲讀和了解勞動合同文件資料,同意後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產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條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採用,並執行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貼合用工條件,可即時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要求辭退或企業解聘員工,除違規違紀、違法原因可即時辭退外,其餘,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不折不扣地辦好檔案、財物、技術資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員工本人同意,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家住外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身份證"、"外來人員務工"和"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八條員工應無條件從工作分配、調動的指揮。

第十九條員工務必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把好工作質量關,節約原材料,愛護設備、工具等一切公共財物。

第二十條員工應自覺遵守禮貌生產、禮貌辦公的制度規定,經常持續工作地環境的整潔,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條員工應忠誠企業,保守本公司的技術、商務等機密。

第五章考勤和請假制度

第二十三條上下班作息時間,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厂部作出決定,併發書面通知執行。第二十四條考勤工作各部門自行負責進行。各部門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的考勤員,務必對考勤的正確性負責。第二十五條考勤資料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工傷、加班、公出等項目。

第二十六條考勤記錄表,由表勤員每一天按時正點考勤,班中、班後考勤,並準確填好記錄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在次月二日前連同各種假條或有關證明,交財務作為核發資和扣罰款的考勤依據。

第二十七條員工因病、因事請假,務必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假期不發工資、午餐補貼。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務必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廠辦公室審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廠長同意簽字後,方可按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凡未按上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資按職務、職稱、生產技能、業務水平,工作表現、貢獻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確定實施辦法。實行計時工資(月薪制)的員工,工資多少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工資多少按計件考核辦法,與勞動效率或經濟效益掛鈎。

第三十條全廠的工資管理由廠辦公室、財務部具體負責,每月依據各人和考勤實績,由財務造冊報廠長批准發放。公司的發工資日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將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實際表現。不定期地調整工資,工資水平堅持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庥勞動部門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員工可離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國慶節二天。第三十四條員工可享受午餐補貼,補貼以出勤天計發,每月與工資一齊發放。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免費為員工帶給宿舍,住宿員工務必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附後)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將隨着經濟發展,實力增強,在承受潛力許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醫療保險制度,使員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待業、生育狀況下獲得幫忙和補助。

第七章培訓

第三十七條所有員工均需理解本公司政治和業務技術培訓。

第三十八條凡經廠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廠外培訓,進修的員工,佔用的上班時間不計缺勤,取得合格證書後,學費給予報銷。員工自行聯繫的培訓、進修、不得佔用工作時間,學費全部自負。

第三十九條經本公司培訓的員工,如合同期未滿,中途自動離職者,按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執行。

第八章安全質量

第四十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廠長全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的部門,應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肅追究職責人的有關領導的職責,並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務必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愛護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滅火設施,不準違章指揮,不準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加強對易發事故的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電線電器作業部位和工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職責制度,開展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事故苗頭,務必立即查找原因並採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條加強現場生產全過程,包括作業準備過程,輔助生產過程的交付服務過程的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按工藝要求施工,發生產品質量事故,要堅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職責不追職責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訂不放過)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做好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工作,建立貨主要調查訪問制度,對客户提出的意見,做到條條有着落,有答覆、有整改、有記錄。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條門衞值班應嚴守崗位,堅持夜間巡查,發現事故苗頭或形跡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厂部領導。

第四十六條加強財務現金、倉庫和食堂物品、員工宿舍的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四十七條員工務必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準打架鬥毆和辱罵他人:不準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賭博;不準偷挪公物,損壞設備;不能偷挪他人財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等郵件。

第十章衞生守則

第四十八條辦公室、營業部、生產車間應做到佈局合理。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潔淨無雜物,通道暢通無阻。第四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禁止向水池內洗盥室亂倒飯菜、茶葉、雜物、;禁止在牆上和所有設備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塗,亂掛;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條不準任意攀摘、損壞、挪用廠區周圍的綠化帶、花草、樹木。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工作場衞生,應由本部門員工負責包乾,發現衞生包乾區域內有不衞生、不整潔現象時,要立即清掃。

第十一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二條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對於員工的行政處分,務必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第五十四條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脱崗或有嘻鬧、閒談、看無關書報行為的;

在要求禁煙的倉庫等地隨便吸煙的;

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衞生的;

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的;

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後龍頭不關的

未經批准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

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並經核查確有其事的;

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到達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在本公司範圍內幹私活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衞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衞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2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狀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剷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鬥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公司利益和聲譽的狀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職責事故的;

(12)佔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幹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第五十五條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予以解僱,對於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後仍不改的;

2、有行兇鬥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職責,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公司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手冊"各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手冊各條規定解釋權屬本公司。

勞動規章制度 篇5

一、 提前十分鐘到崗,換好工作服,檢查好儀容、儀表。

二、 上班時間站立規範,不得倚牆、靠椅,不準聚一起閒談,上班按規定時間在自己區域站立規範,面帶微笑迎接客人的到來。嚴禁以工作場地作為休息場所,違者一次罰款5—20元。

三、 遇到客人和上司,要主動問好點頭致意,不能視而不見。違者一次罰款5—20元。

四、 客人來了要説歡迎光臨,拉椅讓座。在服務過程中請使用禮貌用語,客人買單要致謝,客人離時要送客,請客人慢走,並誠心歡迎客人下次光臨,使用禮貌用語(送客至門口),違者一次罰款5—20元。

五、 不準與客人爭吵,要記住客人永遠是對的,不準向客人索取物品與小費。若因態度問題導致客人不買單,給酒店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六、 拾到客人物品必須上交吧枱或上一級領導保管,並儘快與客人取得聯繫,不準私自留藏,佔為已有。一經發現,罰款20—200元並後果自負。

七、 如遇客人較多時,不得私自離崗。離崗要上報領班(包括上洗手間),領班安排人員頂崗後,才能離開。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本人承擔,並罰款20元/每次。

八、 不準在餐廳內奔跑,不準在餐廳、包廂、公共場所大吼大叫、大聲説話,違者視情節輕重罰1—5元。

九、 不得罷工,或三五聚集鬧事,嚴禁向外界人員透露酒店的商業機密或抵毀酒店形象,違者開除處理。

十、 員工必須參加班前會及平常的業務培訓,違者一次罰款5元。

十一、 在工作中隨時服從,工作完後再提出見解,不得當眾與領導爭辯,否則視情節輕重,罰款50—100元,並在班會上作書面檢討。

十二、 上班時間不準吃東西,更不準私自吃、用酒店或客人的食物,違者罰款50—200元,情節嚴重者開除。

十三、 不準帶包進入工作場所,違者罰款5—20元。

十四、 下班後不準在酒店逗留,違者罰款5元。

十五、 熟悉業務知識,瞭解每天供應的菜式及酒水、熟記菜單酒水單,如因業務不熟,造成客人不滿情緒的,視情節輕重,初次罰款5—50元,下崗培訓三天(不計工資),所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

十六、 上班時間必須使用普通話,違者一次罰款1—5元。

十七、 不許利用職務之便少記客人所用食品,一經發現罰款50—100元。

十八、 不許向客人只推薦有開瓶費的酒以此誤導客人,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罰款10—50元。

勞動規章制度 篇6

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帶給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務必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帶給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帶給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帶給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狀況下,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一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後,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能夠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能夠按照不一樣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能夠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並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務必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務必自我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務必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務必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務必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准,並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務必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制;

(3)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持續企業環境衞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職責感,調動職工用心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一樣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勞動規章制度 篇7

(一)請銷假制度

為了進一步強化辦公紀律,規範請銷假管理權限和程序,保持公司高效有序運作,特制定本規定。

1、運銷分公司所有人員無論因工因私、因事因病不能上班,都須辦理請銷假手續。

2、所有請假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正規請銷假手續,期滿後,辦理銷假手續。請銷假的基本程序為:個人填寫請假條――逐級審批――調度室備案--期滿到調度室辦理銷假手續。

3、按照逐級負責制的運行規則,各級管理人員的請銷假實行逐級審批制。具體為:公司副經理請假,須經公司經理批准;三天以上須經呂梁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公司副科級以上人員請假,須分管經理同意,公司經理批准;公司一般管理人員請假,三天以內須經部門領導同意,分管經理批准;三天以上必須經理批准。

4、請假期滿不能按時返回的,須委託他人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按請假程序執行。

5、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或期滿未辦理續(銷)假手續人員,一律按曠工論處。對不及時銷假和虛擬原因請假、超假不歸者,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通報直至行政處分,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6、建立考勤制度,專人負責,認真執行考勤登記,嚴格月度、年度考核。

7、因公外出(回集團公司開會、出差等)須辦理離崗手續。

8、公司所有人員請銷假手續在公司綜合辦備案。

(二)運銷分公司機關工作人員守則

為轉變機關工作人員的作風,強化勞動紀律觀念,體現團結協助的團隊精神,保證銷售工作順利有序的開展,特作以下規定:

1、工作時間早8-12,下午14:30-18:00,不得遲到、早退,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準在電腦室娛樂,否則發現一次處罰20元。

2、每日早7:15分各科負責人按時參加班前會,按職責劃分書面彙報前一天工作情況,接受領導工作安排,對相關事宜提出建議,統一思想,達到共識。

3、科長不在時,相關科室人員全部參加,就各自分管業務進行彙報,做到有事請假,凡不參加者一次罰款10元。

4、機關所有人員每日早6:45分按時起牀,7:00做好班前會準備,否則一次罰款5元。

5、各種會議期間一律關閉手機,否則一次罰款5元。

6、機關人員積極參加集體勞動、公益性活動,特殊情況向經理請假,否則一次罰款10元。

7、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請假3天以內,由科長簽字,副經理批准。3天以上必須經理批准,否則視同曠職,曠職一次處罰20元,按銷假時間算起,綜合科存檔。

8、凡享受手機費補貼工作人員,不準停機、關機,特殊原因需提前向公司綜合科告知聯繫方式,凡出現一次聯繫不上取消手機補貼並處罰20元。

9、司機夜間輪流出車,做到有事提前請假,否則處罰司機20元。

10、保持良好的辦公秩序,不得在辦公場所嬉戲、打鬧、高聲喧譁,不得串崗聊天,不得將小孩帶入辦公場所,上班時間不許打撲克、玩電腦遊戲或做其它娛樂活動。

11、主動熱情接待來客,實行首問負責制,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應積極辦理,不得拖拉推諉。對屬於他人或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負責帶到並介紹給有關人員;不清楚歸屬範圍的事項,應帶到辦公室或單位領導處詢問,不得推諉。

12、對來客應用語禮貌,舉止文明,辦事認真負責,為來人提供優質服務,不得冷落、訓斥、辱罵來人。13、辦公時間不得安排私人來訪,對未經預約的私人來訪,應儘量縮短時間,同時不得影響他人工作;不得用辦公室的電話打私人電話,如有急事需使用的,應儘量縮短談話時間,嚴禁因私事打長途電話及信息電話。

14、機關工作人員,人人負責監督執行,凡觸犯規定,由綜合科負責記錄,建立台帳。月末工資中扣減,並做通報。

(三)考勤制度和輪休辦法

為了保證公司各部門、各環節運轉正常,各項工作能夠有條不紊按秩序開展,更好的服務於用户,樹立良好的形象,現將加強考勤管理和實行輪休制的規定通知如下:

1、各單位必須嚴格加強考勤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上午下午雙考勤,並保存好原始考勤記錄,每月底統一交回綜合辦備案,作為計發工資、獎金依據。

2、嚴格請銷假制度,按照“兼顧公務、工作允許”的原則,逐級審批,假條保存在綜合辦,返回及時銷假,不準逾期。特殊情況延期須經公司經理同意。

3、所有工作人員,月工作日不得少於制度工作日22天,否則不得享受當月獎金,並按缺勤天數核減工資。超制度工作日按超勤天數計發加班工資和超額獎金。出勤日計算方法:月天數減去請假日,12點以前離崗按整日計算,12點以後按半日計算。每人每月允許請假2次,每次4日(包括路途)。

4、所有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因公務出差、下礦等原因離崗時,須告知其他工作人員和綜合辦,不得因離崗而影響工作。

5、所有工作人員不分節假日,一律實行輪休制。兼顧工作需要,綜合辦排出輪休表嚴格執行。其它時間不得請假離崗,特殊情況下調整必須經公司經理同意。

(四)計算機及網絡使用的管理辦法

為加強工作紀律和辦公電腦使用管理,促進辦公自動化,提高工作效率,特作如下規定:

1、各科室使用計算機應以辦公、學習、科研為主,在規定的上班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嚴禁使用計算機玩遊戲,看影視碟片及其它與工作、學習、科研無關的活動,禁止qq聊天、視頻聊天。

2、各科室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計算機原已設定的ip地址。不得利用計算機聯網從事危害安全、泄露機密等犯罪活動;不得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一經發現查實,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3、嚴禁使用計算機玩黃色遊戲和看黃色影片,嚴禁查閲、調用、複製、傳播網絡中反動、黃色的影像製品,刊物和計算機軟件,禁止瀏覽不良網站,破壞ie瀏覽器。一經發現即按國家有關法規進行處理,並追究刑事責任。

4、各科室要求網上辦公的業務,需上網的內容必須上網。

5、嚴禁私自進行計算機聯網。

6、計算機擁有者必須妥善保管自己的計算機,如向他人違紀使用提供便利,計算機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擔責任。

7、各科室加強辦公電腦的電源檢查,下班時要關閉電源,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80%。

三、費用管理制度

(一)用水用電管理

1、不得使用電爐、熱的快等自備電器取暖、燒水、煮飯。

2、上班時將宿舍燈具、電視機關掉,下班時將辦公室燈具、電腦關掉,嚴禁長時間無效開機。

3、當日值班人員負責大門口照明燈以及院內室外公共場所燈具的晚上開啟和天亮時關掉事項。

4、及時關閉自來水閥門,不出現長流水。

5、發現線路、管道出現斷裂、滲漏現象或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向辦公室報告。

6、不得私拉亂接,隨意改動原供電線路。

7、裝有空調、電視、電腦的房間做到人走機關,嚴禁長時間開機,嚴禁無人狀態下開機,不得將空調温度設置過低。

8、綜合辦公室對公司院用水用電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一次處罰10-100元,並予以通報批評。

(二)差旅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專項費用的管理辦法,以逐步適應現代企業管理要求。根據集團公司和呂梁煤電公司有關規定,並結合運銷分公司實際。特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望遵照執行。

1、因公出差必須填制差旅費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經理審批後方可外出。

2、差旅費報銷要註明出差時間、地點、事由、路線、出差人數等事項,由單位負責人及經理審批後,到公司財務科報銷。

3、嚴格按出差時間及路線報銷,超出審批範圍的費用自行處理。帶車外出,只報銷住宿費及補助。按集團公司規定,去太原、北京出差,住宿須在集團公司辦事處,否則不予報銷。

4、對於因公出差報銷車、路卡等票據,當事人要詳細註明事由、時間、起止路線等,經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及經理審批後到財務處報銷。財務人員要按規定嚴格審查,凡不符合財務規定的財務處一律不予報銷。

5、各科室人員外出辦事、到上級部門報送資料不準坐出租車,凡出租車票,費用不律不予報銷。

(三)通訊費用管理

1、通訊費用按核定標準使用,固定電話超支由工資支付。

2、所有人員手機必須24小時保持開機,回集團公司本部換號需事先通知綜合辦,不在服務區時,必須向綜合辦告知就近固定電話,不得因聯繫中斷影響工作,否則停發手機通訊費用補貼。

3、各單位必須控制固定電話費用支出,禁止外單位人員撥打無關電話。

4、手機通訊費用公司綜合辦統一按標準和在崗人數做表,經理審核發放。

(四)業務招待費管理

1、凡公司內部一般辦公人員一律按午餐4元/人,早、晚餐3元/人的標準在綜合科開具客飯通知單到食堂就餐,不準上煙、上酒、上飲料,超標準招待的必須經經理或書記審批。

2、綜合科要嚴格完善審批手續和制度,建立支出台帳,詳細説明每次招待的時間、事由、人數、金額等。

3、因工作關係需要安排客飯時,分管經理要提前與綜合科聯繫,有關單位到辦公室具體辦理客飯手續。

4、各單位發生客飯時,首先到綜合科開具客飯通知單,按開具的客飯金額經分管經理簽字後,交由經理審批方可進行就餐,如遇特殊情況可先就餐,事後補辦就餐手續。

5、上級部門業務檢查、大型會議需要就餐的一律由公司統一安排。

(五)磁卡電話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有效控制電話費的超標,杜絕非辦公性濫用電話,運銷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從20xx年元月份起用磁卡電話,有關規定如下,望各科室遵照執行。

1、話費分配:科級幹部每月50元,一般管理人員每月30元。

2、用户卡實行一人一卡的辦法,每人保護好自己的個人卡,防止丟失、損壞。丟失、損壞者自費申請補辦磁卡。

3、因特殊情況費用不夠時,經運銷公司經理批准可向綜合辦申請補費;

4、工作人員不準隨意變更磁卡電話設置,因此造成話機不能使用,責任自負;

5、每月25日交回用户卡由綜合辦統一充費,剩餘話費可用於次月使用;

6、不得在電話線上串接其它普電話機,否則沒收普通電話機,取消使用公司電話資格。

勞動規章制度 篇8

考勤類別

1、遲到:凡超過上班時間5:30分鐘未到工作崗位者,視為遲到,將被扣罰530元。

2、曠工: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

(1)遲到、早退、一次時間超過30分鐘或當日遲到、早退時間累計超過30分鐘者,按累計缺勤時間的2倍處理。超過2小時按曠工1天處理。

(2)未出具休假、事假證明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休假未經批准,逾期不回到工作單位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3)輪班、調班不服從安排,強行自由休假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4)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5)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未到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6)不請假離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

(7)曠工採取3倍罰款辦法。

3、事假

員工因事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條。事假實行無薪制度。

准假權限:

(1)員工在8:0017:00之間請假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工資(如:外出辦事、回家等)。

(2)請假2天以內由部門主管批准。

(3)請假3天(含3天)以上由部門主管簽字報總經理審批。

(4)管理人員請假需報請總經理批准。

勞動規章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後,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並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 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准,並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衞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勞動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製。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祕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羣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説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二條 屬於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安全衞生的監督檢查,由衞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勞動規章制度 篇11

一、工作態度:

1、按酒店操作規程,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工作。

2、員工對上司的安排有不一樣意見但不能説服上司,一般狀況下應先服從執行。

3、員工對直屬上司答覆不滿意時,能夠越級向上一級領導反映。

4、工作認真,待客熱情,説話和氣,1謙虛謹慎,舉止穩重。

5、對待顧客的投訴和批評時應冷靜傾聽,耐心解釋,任何狀況下都不得與客人爭論,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告直屬上司。

6、員工應在規定上班時間的基礎上適當提前到達崗位作好準備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員工尚未接班前當班員工不得離崗。員工下班後,無公事,應在30分鐘內離開酒店。

7、員工不得在任何場所接待親友來訪。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員工不得使用客用電話。外線打入私人電話不予接通,緊急事情可向直屬上司申請。

8、上班時嚴禁串崗、閒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廳、廚房、更衣室等公共場所吸煙,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9、熱情待客,站立服務,使用禮貌語言。

10、未經部門經理批准,員工一律不準在餐廳做客,各級管理人員不準利用職權給親友以各種特殊優惠。

二、制服及工作牌:

1、員工制服由酒店發放。員工有職責保管好自我的制服。

2、所有員工應佩戴作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幣5元,員工遺失或損壞工作牌需要補發者應付人民幣10元。

3、員工離職時須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門,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損,須交付服裝成本費。

三、儀表、儀容、儀態及個人衞生:

1、員工的精神面貌應表情自然,面帶微笑,端莊穩重。

2、員工的工作衣應隨時持續乾淨、整潔。

3、男員工應修面,頭髮不能過耳和衣領。

5、男員工應穿皮鞋,禁穿拖鞋或涼鞋。女員工應穿黒鞋,肉色統補襪其端不得露於裙外。

6、手指應無煙薰色,女員工只能使用無色指甲油。

7、只允許戴手錶、婚戒以及無墜耳環。廚房員工上班時不得戴戒指。

8、工作時間內,不剪指甲、摳鼻、剔牙,打哈欠、噴嚏應用手遮掩。

9、工作時間內持續安靜,禁止大聲喧譁。做到説話輕、走路輕、操作輕。

四、拾遺:

1、在酒店任何場所拾到錢或遺留物品應立即上繳主管作好詳細的記錄。

2、如物品保管三個月無人認領,則由酒店最高管理當局決定處理方法。

3、拾遺不報將被視為從偷竊處理。

五、酒店財產:

酒店物品(包括髮給員工使用的物品)均為酒店財產,無論疏忽或有意損壞,當事人都務必酌情賠償。員工如犯有盜竊行為,酒店將立即予以開除,並視情節輕重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六、出勤:

1、員工務必依照部門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變更班次,須先徵得部門主管允許。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外,所有員工上、下班都要籤工卡。

3、員工上班下班忘記籤卡,但確實能證明上班的,將視情節,每次扣除不超過當天50%工資。

4、嚴禁替他人籤卡,如有違反,代簽卡者及持卡本人將受到紀律處分。

5、員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時上班,應電話通知徵得部門主管認可,補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6、工卡遺失,立即報告人事部,經部門主管批准後補發新卡。

7、員工在工作時間未經批准不得離店。

勞動規章制度 篇12

(1)、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彬彬有禮、高效敏捷;

(2)、衣着整潔、大方得體、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

(3)、工作區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與站姿,無不雅姿態;

(4)、女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臍露背裝、迷你短褲、過於暴露的吊帶裙和無吊帶低胸裙裝;

(5)、男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頭髮應梳理整齊。男員工頭髮不應遮住耳朵,長過衣領,不準留鬍子。

(7)、接聽電話應規範、簡潔、用語禮貌,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給客户留下良好印象;

(8)、接聽電話的標準用語為“您好,__公司”;

(9)、來電儘量在三聲之內接聽,通話完畢,道別後待對方掛斷之後方可掛機;

(10)、辦公區域內接聽、撥打電話儘量控制音量,並注意語氣文明,以免影響他人;

(11)、接聽重要電話時,養成電話紀錄的習慣;

(12)、同事不在時,代為接聽工作電話,做好記錄並及時轉告;

(13)、嚴禁利用公司電話聊天、煲電話粥;

(14)、沒按標準接聽電話,每次扣1分;

(15)、隨時保持工作區域的整潔,井然有序,物品擺放整齊。

(16)、工作結束後整理好桌面,將各類資料放入文件櫃,妥善保管;

(17)、下班時要關好門窗,隨手關好自己所轄範圍的電腦、打印機、複印機、飲水機等設備並切斷電源;

(18)、保持工作區域內的安靜無噪音,做到“三輕”――走路輕、説話輕、操作輕。

(19)、工作區域內不可做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以及會見、留宿親友。

(20)、非工作要事,員工不得相互串崗、脱崗、打私人電話。

(21)、任何員工在公共區域內若發現廢紙、髒物,都必須立即清理乾淨。

(22)、不可在公司內擅自貼標、塗改、搬移公司財物。保護公司的財產安全是每位員工應盡的職責。

(23)、上班後不允許吃早餐,化粧,需儘快進入工作狀態。

勞動規章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 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7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8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9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0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條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2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7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18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企業與職工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1年滿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未履行6個月賠償半個月工資。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9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或按計件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0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1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22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23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計算公式如下: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日(小時)產量定額

若按工時定額計算計件單價,計算公式為: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第24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25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2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27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28條 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 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29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30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對消防設備、衞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8)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第二節 獎勵與懲罰

第31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32條 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33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3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50至20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4)在禁煙區吸煙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四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5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36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7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38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39條 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五章 附則

第40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41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42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43條 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土公佈。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44條 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勞動規章制度 篇14

1.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文明工作,禮貌待人,對工作中因態度惡劣,給企業和部門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人員,視情節嚴重,予以嚴肅處理。

2.各崗位工作人員上下班必須手拉手交接班、嚴禁脱崗、竄崗、遲到、早退,對遲到早退、串崗人員發現一次,每次罰款20元;出現脱崗一次,每次罰款30元;如對全隊工作和企業財產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視情節輕重另行處理。

3.工作人員在交接班時,必須交接清楚,未交接清楚而下班者,造成設施丟失和財產不清者,後果自負。

4.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原則上不允許私自頂班、換班、替班,因特殊原因必須出現頂班時,本人持假條,由隊部統一安排。

5.嚴格請銷假制度,有事必須提前請假,不許帶假和電話請假,特殊情況例外,未辦理請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屢犯不改者按停工處理。

6.上崗時必須穿工作服,掛牌上崗,着裝必須整潔,不許混穿,對不着工作服,不掛牌上崗的人員,每發現一次處以10元的罰款。

7.嚴格執行每週星期四,例會學習制度,無故不參加例會學習者按曠會處理,曠會一次罰款10元;藉故請會假一次者,每次罰款5元。

8.對全隊的臨時工工作人員,若出現遲到早退或完不成當班任務者,當班不予考勤,每次罰款20元。

9.各工作人員所在崗位衞生必須保持清潔,設施擺放整齊,值班室內嚴禁閒雜人員在內逗留;對自己所在崗位衞生較差,造成不良影響的扣除當班工資,經批評後,仍無改觀者,對其當班工作人員按停工處理,即當班負責人要負聯代責任。

10.各崗位的工作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不得大意麻痺,對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能及時到位處理的,處以50~200元的罰款,並寫出書面檢查。

11.全隊各崗位工種人員,在上班期間嚴禁聚眾玩牌。每發現聚眾玩牌一次,是管理人員的每次罰款40元,是一般職工的每次罰款20元。

12.工作人員必須要有團結協作敬業精神,嚴格按照崗位責任制一絲不苟的進行工作,確保工作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不得敷衍了事,如不遵守崗位責任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當班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扣除當班工資,並寫出書面檢查,屢犯不改者,介紹出服務隊或調離本崗位。

勞動規章制度 篇15

一、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1、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脱崗,不溜崗,不睡崗,違者每次罰當事人20元;

2、上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公司規定,正確佩戴勞動用品。特別是安全帽和自救器,違者每次罰50元;

3、禁止員工酒後上班,違者每次罰200元;

4、上班時間禁止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私事,違者每次罰20元。

違反以上規定除處罰當事人外同時對違紀者的直接上級按處罰金額的50%進行處罰。遲到、早退、脱崗、竄崗、睡崗30分鐘以上者當天(班)一律按曠工處理。

5、員工在工作日中間原則上不飲酒,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分管領導同意)飲酒後原則上應不再上班。違者可給予批評或處以50元/次的經濟處罰。

6、嚴禁員工打架鬥毆,不管何種原因,只要一經發現查實即處以200元/人次的罰款,情節較嚴重、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曠工違紀者,曠工期間考勤不計,另曠工1天扣發三日工資。如全月曠工累計達3天及以上者,扣發當月10天工資,並處留礦查看處分,連續曠工7天或全年累計達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除名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曠工7天扣罰一月工資並賠償其因曠工造成生產計劃秩序不能正常進行,所造成的必要損失。

8、員工偷竊、轉移或其它方式佔有公司或他人財物的除負責全額賠償損失外,並扣發當月的全部的工資獎金,一律予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對危害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破壞企業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為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發揮應有的作用,給企業造成損失者,經調查核實後,視情節給予罰款、調離崗位、降級、降職處分。屬專職工作人員失職者,從重或加重處罰。

10、員工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根據其情節對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1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在員工中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可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的處分,並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12、以上未列及的可參照公司其它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國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凡以財物做賭博比輸贏的活動,都是賭博行為。公司規定每晚12點後禁止一切聚眾娛樂活動。

14、辦公場所及員工宿舍內嚴禁任何人、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參與賭博,違者將給於經濟處罰500元,圍觀者罰款200元。

15、任何人不得煽動他人賭博,不得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賭博道具

和賭博資金,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一經發現,應立即向礦領導彙報。對於煽動他人賭博,提供賭博場所,賭博道具和賭博資金的人員給予1000元的處罰。對舉報賭博人員,一經證實給予1000元獎勵。

16、領導幹部參與賭博給予加倍處罰。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企業可以給予警告一次、罰款30元處理:

1、員工出礦,進出大門必須在門衞進行登記,如果不登記或拒絕登記,門衞值班人員有權拒絕進出或報公司處理;

2、着裝得體,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無跟涼鞋);不合着裝要求的,值班人員有權拒絕入內,班組不得安排生產作業;

3、員工車輛(自行車、摩托車、汽車)不按企業指定方式、區域停放,亂停放的;

4、不允許遲到早退;員工上班前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工作時間飽和;未到休息時間提前離開崗位或關閉生產電源的視同早退;

5、上班期間,員工個人來客來訪一律在門衞室接待;工作時間內非業務需要,禁止工作時間用手機上網玩遊戲;

6、不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的;

7、不按規定確定產品狀態標識或者自行改動狀態標識,造成產品混亂的;

8、未經許可,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企業的重要場合,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重要的場合包括例如食堂後廚、倉庫、財務部門等。

9、工作期間溜崗、串崗;離崗超過5分鐘至30分鐘內的視為遲到;

10、工作期間,消極怠工,吃零食,打鬧嬉戲或進行娛樂活動,大聲喧譁干擾他人工作的。

11、沒有健康的衞生習慣,破壞企業環境衞生的;

12、不愛護公物,浪費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損失輕微的;

13、員工不按規定做好日常的機器、設備的保養工作的;

14、操作機器、設備時,不遵守技術操作規程的;

15、設備、工裝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員工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不及時告知班組長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盲目操作的;

16、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造成企業損失的;

17、在生產、倉庫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造成損失的並根據損失大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8、下班時不整理作業現場,搞好工作場地衞生,關好門、窗的;

存在以下行為的,企業可以給予記過一次、罰款50元內處理:

1、警告達到二次的;

2、不經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曠工的(礦工除扣發三日工資外,可視情節根據規定進行處罰);

3、在考勤上弄虛作假的;

4、無理取鬧,造謠生事、謾罵吵架的;

5、接到生產或質量或安全等問題的整改要求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的;

7、上班時間出礦,沒辦理規定手續,私自出礦的;

8、沒有物資放行單,攜帶有企業財產的;

9、對主管人員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爭吵並有威脅、侮辱,甚至產生身體衝突者;情節嚴重的,認定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企業可以認定嚴重違紀,造成損失的,可以認定重大過失並處罰款100元:

1、記過達到三次的;

2、連續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三天或以上者,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礦工除按規定扣發工資以外可視情節按本規定給予加罰)。

3、工作期間打架鬧事,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令企業蒙受聲譽或利益的損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依法實施勞動教養的。

6、盜竊、貪污或用職權營私舞弊,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應記重大過失。

7、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金額達到200元人民幣或以上的;

8、經認定煽動員工怠工的指使者。

9、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企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企業提出後不改正者。

10、泄漏企業的技術、商業機密,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考慮進行獎勵,其中嘉獎,每次獎勵30-50元;立功,每次獎勵100元以上;突出表現的,由企業另行研究給予獎勵。

1、弘揚正氣,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立功者;

2、助人為樂,拾金(物)不昧者的行為給予表揚和獎勵。

3、及時發現並揭發徇私、舞弊,避免企業的損失。進行表彰和獎勵。;

4、根據企業的狀況,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進行表彰和獎勵

5、企業出現臨時突擊任務,如因交貨而臨時增加生產任務、搶修、搶險等任務,能擔負責任,以身作則,出色完成任務者,進行表彰和獎勵。

6、連續長期對使用的設備進行良好的保養,使設備長期處於良好的運作狀況,得到設備管理人員和分管領導認可,進行表彰和獎勵;

7、非本職工作的員工,能發現產品的質量問題、生產過程問題,及時反映,消除產品隱患,避免企業出現損失者,進行表彰和獎勵。

8、員工在工作中能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並及時得以消除隱患,進行表彰和獎勵。

9、無論從事生產或管理工作,發現或改進工藝、方法、流程,提高生產效率或者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費用;堅守企業利益,企業效益和安全生產有很大的提高,得到各級領導和廣大員工的一致好評;給予表彰和獎勵。

10、在搶險救災中做出重大成績的領導和員工應於重獎。

勞動紀律行政處分內容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應當做到:

1、不妨礙正常的組織、指揮;

2、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3、不睡崗、不串崗、不脱崗;

4、不酒後上崗;

5、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6、不違章指揮,不違章蠻幹;

7、不打架鬥毆,不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

8、不聚眾賭博;

9、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10、不起鬨滋事;

11、不準在員工中散佈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

12、不準組織工人停工和存在某種抗議的情況出現。

二、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警告,記過,降(職)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等)以及經濟處罰(處罰同上):

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3、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員工生命和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和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4、工作不負責任,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經濟損失的;

5、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三、處分的目的:嚴明紀律,規範管理。

四、處分的原則:依據事實,懲責相當。

五、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職)級,辭退,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依據獎懲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處罰。

六、處分條件

1、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2、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3、無故曠工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4、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5、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起鬨滋事、聚眾賭博等妨礙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6、打架鬥毆或者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7、在員工中散佈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或組織職工停工和抗議,在公司造成極壞影響的,直接給予開除處分;

8、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造成責任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9、違反公司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10、工作失職,造成公司財物丟失、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產品損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11、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辭退處分;情節較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12、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除名處分。

七、對員工給予辭退和開除處分,應以<<勞動合同法>>和公司規章制度為依據,符合條款後,方可進行。應報經分管領導審核後,經主管領導批准。

八、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會議討論通過或宣佈。

十、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公司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説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

領導責任和紀律監察

一、各級領導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

各級領導應當以身作則,嚴於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職工的紀律觀念;有針對性地進行紀律整頓,解決本部門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各級領導應當對下級實施紀律監察,並自覺接受上級的監察以及下級和羣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二、各級領導必須按照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嚴明紀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屬嚴重違紀的,負領導責任,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

休假種類和請假程序

一、員工請假分為病假、事假、公傷假、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1、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30天以上需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醫院休假證明為準,病假期間沒有工資。

2、事假:因私事需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期間沒有工資。

(1)、請假一天由部門領導批准,2至3天由分管領導批准,4天和4天以上由主管領導批准。

(2)不服從工作分配或組織調動,延期不報到者是,視為曠工。

3、無論何種原因請假:假期已滿沒有按時上班者,應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被批准而延期不上班,視為曠工。

4、無故曠工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和礦區的員工,發生意外傷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5、員工因休假日或請假時間發生點意外傷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點一切後果自負。

6、其它因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的缺勤者,經領導批評後,仍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

6、工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醫院診斷證明假期為準。

7、法定節假日,以公司安排的天數為準。

二、請假

1、請假逾期不辦理相應手續者,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院證明屬實者,可視病況補辦手續,最多一次15天,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者經領導批准可以補辦手續,最多一次7天。

2、員工請假原則上均應本人辦理請假手續,病假在3日以上者,應附正規醫院證明,工傷假應附指定醫院證明,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3、員工突發事件或急病不能事先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者其他方法迅速報告。

4,、員工請假不得超過15天至20天,離開時辦理離礦手續,解除勞動合同。進礦時辦理入礦手續並同時鑑定勞動合同。員工聘用、崗位管理與離職

一、新員工招聘管理

1、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公開面向社會招聘。

2、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適合於工作崗位需要為原則。

3、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工作和業務需要,到公司辦公室辦理各手續,經審查後,把合格人員提供給部門和單位考察。

4、錄用前必須進行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後,通知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5、新進員工通過審核、考試及體檢合格後,經公司主管領導簽署同意聘用意見後,由公司辦公室辦理試用手續,試用期為一至三個月,員工試用期內原則上不準請假。

6、試用期滿後,由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正式錄用並簽定<勞動合同>,成為正式員工。

二、崗位管理

1、公司辦公室與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必須提供有效證明文件簽訂<勞動合同>。首籤期限及所含試用期期限的比例按<勞動法>有關規定辦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除特別在勞動合同中註明者外,一般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或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公司可隨時停止試用。表現優異之員工可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主管領導批准。在試用期申請提前轉正。試用期內累計遲到、早退6次(含)以上、累計病、事假3天以上者,不得提前轉正。

2、公司基於工作上的需要,可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各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工作態度、學識和能力,可向公司主管領導進行推薦。經主管領導批准簽字後並下達至員工本人。調崗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按要求需在2個工作日內快辦理交接手續就任新職。

三、解除勞動合同

本公司通過以下途徑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以<勞動合同法>和公司規章制度不相違背為前提。

2、提前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辭職,自行離職。

(1)、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有權立即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而無任何經濟補償,並有權視情況要求賠償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疏忽職守或違章操作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或他人生命財產蒙受損害者;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公司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達1000元以上的或未履行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要求,造成公司財產損失達1000元以上的;

3、塗改重要文件或損壞重要公物者;

4、貽誤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或毆打同事、打架鬥毆者;

6、連續曠工或全年累計曠工觸犯規定者;

7、偷竊、侵犯他人或公司財物,經查屬實者;

8、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規、財經紀律,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者;

9、故意煽動員工罷工或罷工者;

10、偽造或濫用公司印鑑,在外行騙者;或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或經濟蒙受損失者;

11、參加非法組織者;

12、因盜竊、賭博、打架、流氓等行為而違反社會治安、受到公安機關的拘留者;受到刑事控訴而被法院判定有罪者;違反政府的有關法令者;

13、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被記過三次以上者;

(2)、員工符合下述情況之一的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公司可以依照<勞動法>和<聘用合同>的規定單方面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1、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給公司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或商譽損失的;

2、蓄意或輕率導致公司設備或物品材料較大損失者;

3、不服從領導合理安排,屢勸不聽者;

4、對公司/部門組織的培訓,無部門負責人的同意或正當理由,累計三次不參加培訓的;

5、未履行公司規定請假手續不到崗或超過請假期7天不到崗也未有任何書面説明的;

6、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符合解聘條件的員工,按照公司及各部門具體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3)、員工辭職和自動離職。

1、正式員工辭職須提前一個月向本部門領導提交辭職報告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報公司辦公室備案,在本公司有辭職記錄的原則上不在聘用,經公司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批准後生效。

2,試用期員工辭職須提前一週向本部門領導提交辭職報告,並公司辦公室備案。

3,員工在離職通知期內與各有關部門辦理清楚所有離職手續,如員工有欠公司財物款的,須在離開公司前還清所欠所有財物,如員工在辭職前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壞或經濟損失,須在離開公司之前依照相關規定給予公司相應賠償,公司並保留向其繼續追討的權利;由員工本人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本公司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4,未按以上相關要求辦理辭職,公司有權追罰其因強硬辭職造成生產秩序混亂所產生的損失。

四、解聘程序。

1、解聘試用人員

a)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員工勞動紀侓管理制度>相關條款的規定,公司對試用期員工可以隨時解聘;

b)部門負責人直接向試用人員發出解聘通知,部門安排工作交接後,填寫<離礦申請表>,報辦公室備案;

c)離職當月工資於下月發放工資之日統一發放。

2、解聘正式員工

a)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員工勞動紀侓管理制度>規定對不符合繼續在崗工作條件的員工,由直接負責人填寫<解聘員工申請表>,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後報公司辦公室,必要時應提供該員工以往的<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意見表>。公司辦公室根

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規定以及雙方的<聘用合同>對部門的解聘申請確認後,由行政辦公室在2個工作日內向該員工發出正式的<解聘通知書>,通知書中將寫明解聘理由和處理方法及依據;

b)被解聘員工持<解聘通知書>,依照公司離職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始工作交接以及離職。並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辭職

a)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至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部門負責人同意後交公司辦公室備案並安排其工作移交,併發辭職工作移交表至所在部門,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工作移交監交人進行遺留工作交接,工具設備交接等,工作移交完畢後由辦公室牽頭至公司財務部,進行清算,在本公司有辭職史人員原則上不在聘用。

b)員工在遞交辭職申請之日起至正式離職前不准許有任何請假。

c)員工才辦理辭職手續期間,移交工作的同時,一切工作照常,並嚴格遵守各項規制制度,如出現違規現象處罰及處分照常。

員工自動離職;沒有請假和辦理相關手續,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勞動規章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定。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4)被勞動教養的;(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6)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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