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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章制度十二篇

行政規章制度十二篇

行政規章制度 篇1

為進一步推進交通建設與管理的法制化進程,強化對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樹立交通行政執法隊伍良好形象,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貫徹落實情況實行目標考核,具體標準如下:

行政規章制度十二篇

共同目標:共計85分

一、法律法規的學習及宣傳(共10分)

認真執行《交通局行政執法學習宣傳制度》

1、每2個月組織1次法規學習,做到學習有計劃、有記錄、有考核。(學習差1次扣0。5分,計劃、記錄、考核差1項扣1分)

2、全年開展法律法規宣傳不少於2次;(差1次扣1分)

3、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參學率、合格率達100%。(參學率少1個百分點扣0。1分,考試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組織措施及制度建設(10分)

1、行政執法工作年初有計劃、平時有檢查、年終有總結、考核、獎懲。(計劃、檢查、總結、考核、獎懲差1項扣1分)

2、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礎台帳規範。(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礎台帳不規範扣2分)

3、辦事程序、處罰依據、收費標準公開上牆。(差1項扣1分)

4、嚴格執行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擅自廳外辦理行政審批的1次扣3分,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1次扣5分)

三、執法隊伍建設和風紀管理(30分)

嚴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風紀管理規定》

1、違反着裝管理規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違反禮儀規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違反執法車輛管理規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執法監督檢查(30分)

1、各單位每月開展1次執法監督檢查,作好檢查記錄,納入月考評或年度考評。(差1次扣1分,無記錄扣0。5分,未納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報局備案。(私自查處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處罰案例符合案件質量管理規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處罰有專卷。(差1卷扣0。5分)

5、按時完成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督辦的工作任務。(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時完成1次扣0。5分)

6、按時報送各類報表、資料。(漏報1次扣1分,遲報1次扣0。5分)

7、對外發布規範性文件需經局法制科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發佈1件扣1分)

8、無錯案、行政敗訴、行政賠償案。(出現1例行政敗訴案或賠償案扣25分)

9、設立並對外公開監督舉報電話。(未設立扣1分)

五、對外宣傳(5分)

切實抓好通訊聯絡工作,全年在電視、報刊、法制信息上對本行業法律法規、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不少於6次,電視、報刊報道不少於2次。(差1次扣1分)

單項目標(行業管理):共計15分

一、交管所:

1、強化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和運輸服務等行業管理,客運市場規範有序,建立健全基礎資料和從業人員檔案;(未做到1項扣2—5分)

2、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未查處1件扣3分)

二、港航處:

1、強化航政、港監、船檢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險物品裝卸、儲存等行業管理,規範水運市場,建立健全水運從業人員和船舶檔案;(船舶證明照過期或不齊扣2分;從業人員證照不齊扣5分,檔案不齊扣5分;未查處船舶私修濫造1件扣5分)

2、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杜絕“三無”船舶出現;(發現“三無船舶”不處理1艘扣5分)

3、強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達的控制目標。(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標扣15分)

三、路政大隊:

1、路產路權完好,路產路權受損查處率達95%以上;(少1個百分點扣1分)

2、特殊佔、利用公路的管理規範、手續齊備,建立基礎台帳;(特殊佔利用公路手續不齊扣5分)

3、確保公路暢通;(公路上有擅自亂堆亂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處1次扣5分)

4、協查國、省、縣、鄉公路“三亂”現象;(協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強公路兩側控制區的管理。(發現違章修建不查處,1件扣5分)

6、維護公路、公路渡口的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對收費路橋的路政管理有機構、人員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項目:

1、單位法制工作獲全國表彰的加10分;

2、單位法制工作獲省級表彰的加5分;

3、單位法制工作獲市級表彰的加3分。

行政規章制度 篇2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確保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術語定義)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市行政機關或組織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三統一)

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實行統一審查、統一登記和編號、統一公佈。

第五條 (制定主體)

本市下列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製定行政規範性文件:

(一)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

(二)市、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

(三)鎮(鄉)人民政府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確需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應將擬製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依據、主要內容和制定該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區(市)縣人民政府報告,經同意後,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由負責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論證、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簽署公佈等程序進行。

因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後,可以直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公佈。

第七條 (禁設內容)

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其它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行政規範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與所依據的規定相牴觸;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義務的規定。

第八條 (起草論證)

起草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應當對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行政規範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九條 (徵求意見)

起草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深入調研,廣泛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公民和專家的意見。採用各種有利於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的方式起草行政規範性文件。

重大或者關係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佈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十條 (意見處理)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在起草説明中予以説明。

第十一條 (統一審查)

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負責統一審查,並出具法律審查意見。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鎮(鄉)人民政府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市和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就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説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審查處理)

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修改、補充材料後再報請審查: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

(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採納且未説明理由;

(四)相關機關、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採納且未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報請審議)

報送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當由聯合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報請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説明(包括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四)起草行政規範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五)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六)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

(七)其它有關資料。

其它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需要報送審核的材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批准程序)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其它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經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統一公佈)

經簽署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統一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十六條 (生效時間)

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公佈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備案機構)

市和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市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負責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範性文件公佈之日起15日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三)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向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四)市和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及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其它部門抄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六)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向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統一登記和編號)

行政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由備案機構統一進行報備登記:

(一)備案報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説明,並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備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範性文件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實施備案審查。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經審查予以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由備案機構統一編制備案登記號。

第二十條 (備案監督)

經備案審查發現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以下問題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有權機關依職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撤銷;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發出《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制定機關收到意見書後應當在15日內自行修改或廢止;逾期未按意見書修改或廢止的,由有權機關依職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撤銷。

確認行政規範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佈。

第二十一條 (備案公佈)

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目錄報備案機構備查。

備案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向社會公佈經審查予以備案的上一年度行政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二條 (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文件違法,屬於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於部門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含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於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對制定機關的監督)

對不按本規定製定、備案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視情節和所造成的後果,由有關機關依照《成都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效期制度)

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設置載明該行政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的專項條款,直接對行政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安排部署有時限要求的工作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其工作時限。行政規範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有效期屆滿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確需繼續實施的,應當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者修訂後發佈。

第二十五條 (評估清理)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與人民羣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會等方式組織評估。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應當堅持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每隔2年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並定期公佈本機關經清理後廢止、失效和繼續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行政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清理,並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的決定:

(一)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調整對象變化等情況而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

(三)其它需要修改、廢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電子管理系統)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規範性文件電子管理系統,為公眾提供免費查詢、下載服務,並通過電子系統向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示備案、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納入考核)

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管理,應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8日發佈的《成都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行政規章制度 篇3

一、管理職能

1、行政部詩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1)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負責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分類編號。

(3)負責主辦或會籤頒發及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4)負責協調各種規章制度之間的相互銜接關係,並在內容上不斷完善。

(5)負責編制規章制度年度修編計劃,並組織實施。

(6)有權代表公司解釋有關規章制度。

2、有關職能部室詩司本專業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修編計劃。

(2)負責審核有關本專業的規章制度及會審、會籤其他部門有關規章制度。

(3)負責草擬頒發或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4)有權監督所屬部門及職工對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管理內容與要求

1、規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編

(1)現場設備運行、檢修的每項工作,都應有相應的規程制度,使每個生產工作人員有章可循。新增設備及重設備的改進等項目,都應在試運前制定相應的規程或措施,並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考試,否則不應投入運行。

(2)規程制度修訂時,應廣泛蒐集和研究有關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和論證,凡是修訂的規程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及專業技術標準的要求,符合生產現場實際。

(3)所有規程制度的編寫,應做到“符合實際,指導生產”,達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的目的,應根據生產的發展,設備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隨時補充修訂。

(4)編寫或修編的規程制度要語句簡練,措辭得當,簡明易懂。

(5)現場規程制度應在每年1011月份,根據一年實際執行情況,由設備管理部及有關部室組織全面審查一次,並做出必要的修改補充意見,經行政部彙總上報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每三年進行一次複審,視情況分別予以確認,修編或廢止。

(6)編制或修編規程制度的依據:

a、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部頒典型規程及上級有關部門指示、通知等;

b、製造廠家的設備資料;

c、本公司及兄弟單位的先進經驗;

d、上級有關事故通報,本公司及外單位的事故教訓;

e、推廣應用的新技術;

f、有關人員對規程制度的正確意見和建議;

g、規程制度在執行中對發現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編制或修編

(1)管理制度(包括規定、辦法等)在編制或修編前,應廣泛蒐集上級有關的法令、法規、政策、條例等資料,結合本公司實際進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級規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體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編工作由行政部負責組織,歸口職能部門負責修編具體工作。

(3)為適應生產、管理、服務的需要,需要補充和完善的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負責提出並編制,報行政部備案,以便再版時修編。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進行一次審查,每23年進行一次複審,分別予以確認、修訂或廢止。對不適應的制度內容應及時修改和補充,原已有的制度,在執行中若發現不夠完善或部分條文需作修改時,按修改部分予以頒發,不得將原合理的制度廢止。若需要重新修編原有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提出,經批准後,須將原制度予以廢止,不得同時存在兩個及以上同類型制度,以免造成執行困難。

三、規章制度的審批與頒佈

1、生產規程制度的審批與頒佈

(1)各項規程制度的編寫或修訂應在廣泛徵求羣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初稿,由編修部門組織技術熟練、書寫表達能力較強的技術人員和部門領導人員參加,採用集體討論修改,最後個別審閲的辦法進行審核。

(2)將初稿送交歸口部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

(3)由分管的副總工程師負責複審,由公司分管生產技術的總工程師(或副總經理)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審批與頒佈管理制度經職能部門編修起草後,可採取組織有關部室會籤,集體討論,最後領導批准的辦法頒佈執行。一般專業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審核審定,由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批准頒佈執行。涉及面較廣,政策性較強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關部室、公司或專業人員會議進行討論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審定,最後由總經理批准後頒佈執行。

四、規章制度的印刷及發放

1、規程及管理制度必須經審批後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應符合標準要求。

2、所有規程制度的發放應編號有序,由檔案室負責管理,承辦部門具體發放。

3、人員調離本公司時,應及時收回所有的規程、制度,外單位索取規程、制度時,由行政部檔案室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1、本公司執行的規章制度可分為四個級別,即國家頒佈,部、省公司頒佈,各級地方政府機關頒佈,本公司自行頒佈。凡是根據上級頒發而結合本公司實際編修的規章制度,執行中允許代替上級頒發的規章制度,但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與上級規定有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2、規章制度一經頒佈,即為本公司的技術法規和管理法規,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搞“靈活變通”,不得藉故不執行。

3、每個生產工作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都應認真學習各種規章制度,定期參加各類人員的學習和考試,並達到合格。

六、檢查與考核

1、對違現場規程、制度的人和現象,每個工作人員都要提出意見,使其糾正。對堅持違章作業的人員,應停止其工作,並在經濟責任制考核中予以經濟處罰。

2、對違規章制度而影響辦事效率和效益的,要嚴格考核,接受教訓,制訂防範措施,做到“三不放過”。

3、對自覺執行規章制度,為安全生產等各項工作做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4、本公司所列管理事項應分解列入有關人員的工作範圍內,與經濟責任制掛鈎考核獎懲,實行逐級考核。本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由行政部按規定進行檢查考核。

七、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檢查和考核。解釋權歸行政部。

行政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複議範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行政複議申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章 行政複議受理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複議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 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亂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徇私做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複議,適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佈、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佈的《行政複議條例》同時廢止。

行政規章制度 篇5

入職手續

(一)證件必須經人事部門確認新進人員核准聘僱應依下之規定向公司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方能入職: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複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並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後,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於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並存檔保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後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並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准後方可變更),行政人事規章制度。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縮短試用期,管理制度《行政人事規章制度》。

離職手續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係。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准後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並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後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審核並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准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後在門衞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後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後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懲制度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行為者。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後,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併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衞生守則、玩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投訴制度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行政規章制度 篇6

一、用工制度:

1、用工原則:充分體現“任人唯賢,唯才是用”。

2、用工標準:口齒清楚,身心健康,無異常體徵體味,女身高 1.55米以上,男身高1.65米以上,年齡16歲以上,國中以上文化程度,不受户口限制。

3、員工入公司必須經過7天考察期,經考評合格後方可進入試崗期。

4、員工入公司必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張、照片兩張、健康證,女職工必須提供生育證明,外地職工必須自行辦理暫住證等詳細個人資料,交建檔費10元。

5、員工入公司必須按公司規定交服裝押金方可辦理入公司手續。

6、用工期一年,所有員工均要經過三個月的試崗期,期滿後經考評合格方可正式聘用。

二、用工程序:

1、在編制範圍內,由用人部門寫出用人報告,經總經理批准後,交行政部辦理;

2、由行政部組織報名、填表、初步審查;

3、用人部門考核並提出意見;

4、總經理考核後試用,行政部為招用人員辦理手續,並將資料存檔;

5、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由上級主管領導提出,經行政部考核後解除勞動關係。

三、續約合同與解除合同:

1、合同期滿後經考評合格方可續訂合同;

2、合同期滿後如不再續用,自行解除勞動關係;

3、合同期內有以下行為者,按國家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1)違法亂紀行為;

(2)患各類傳染疾病;

(3)不服從調配、工作消極怠工;

(4)工作中出現嚴重責任事故;

(5)私拿客人或公司物品;

(6)1月內,造成客人投訴2次;

(7)與客人吵架打架1次;

(8)上班時間,客人在場時,員工間吵架打架,雙方同時解除勞動關係;

(9)1月內曠工2次及以上;

(10)1月內被處理3次以上。

4、員工辭職必須提前半個月書面通知部門負責人及行政部,在此期間員工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堅守崗位,否則不予辦理結算。

5、解除合同手續:

(1)員工到行政部領表,按要求到各有關部門簽字;

(2)員工必須將工作交接清楚,將辦公用品、工牌、工作服等退還有關部門,經行政部簽字確認,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到財務部辦理結算。

四、內部調動:

1、程序: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或部門經理申請、或總經理直接任命);

(2)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出具調令並辦理有關轉移手續;

(4)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5)到新部門報到。

2、申請調動人員,在批准前及手續辦理中,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受領導安排的工作,私自脱崗的員工一律按曠工處理。

五、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1、工作時間:10:00—16:00 16:30—凌晨1:00

中途及晚上值班由經理安排

2、遲到30分鐘內扣獎金,超過30分鐘計為曠工半天,曠工3次予以解聘,曠工1次扣除當月所有獎金,每位員工全年累計遲到12次、曠工3次、事假12天(次)者予以解聘。

3、休假、病、事假均須經上級領導批准,否則按曠工處理,病、事假扣除當天工資,一月事假超過2天,扣除當月獎金。

4、員工休息以輪換方式進行,重大節假日均不安排休息,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

5、設大堂經理值班制度,每天均有一人在營業和休息時間內值班,處理當日發生事情,未處理完的事情做好記錄,交下一班處理。

6、公司派往外地工作的服務員、廚師及管理人員(大堂經理以上包括大堂經理),在異地工作滿一年者,可享受一次帶薪探親假,時間7天(含往返)。

六、勞動工資及福利制度:

1、試用期3個月滿後,經考評進行定級(公司派駐外地的員工工資應上浮,上浮幅度由當地分店掌握執行)。員工間收入互相保密,不許泄露,泄露者降薪或開除。

2、實行每年定崗定級一次,定崗定級時,所有員工均需參加考評,實行崗位能上能下制。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將視情況進行降級處理。若有重大貢獻者,可視業績提前獎勵晉升。

3、定崗定級工資制度和崗位補貼相結合,銷售掛勾獎勵和促銷獎勵分開,構成收入的四大結構,具體為:技能工資+崗位補貼+銷售獎+促銷獎。

4、廚房成本應控制在銷售額的50%以內,凡每降低10%,公司按降低額度的20%獎勵給廚房,由後台提出分配方案報批後下發。損耗控制為前台2%,後台5%。

5、公司每月按下達的經營指標,完成任務的`獎1%,分配比例為前台50%,後台50%;超額完成的,按完成額2%獎勵,前、後台各得50%。其中前台所得獎金額度的60%歸服務班組,40%歸吧枱、傳菜部、迎賓、門衞等。

6、公司免費提供所有員工三餐,原則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況除外),未能安排住宿人員,工作滿全月,公司給予交通、住宿補貼50元人/月。

七、考核制度

1、考核時間:(1)轉正時;(2)年度考評時

2、考核成績劃分:100分

30%理化考評:包括企業精神、職業道德、服務技能理論、儀容儀表常識、衞生知識、消防常識等;

30%實作:服務技能

30%平時表現:包括勞動紀律、服務態度、服務能力、工作成績;

10%個人素質:包括談吐、應變能力等。

注:員工持中專文憑加5分,大專文憑加10分。

3、考試紀律:考試不得作弊,如發現取消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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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章制度 篇7

一、申請受理人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作出行政許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審核人員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核實和現場勘察,作出審查意見,並履行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告知的法定義務。

三、分管領導根據審核人的審查意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

四、局領導根據分管領導意見和審核人意見,作出准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五、申請受理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及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全部內容的,本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審核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本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分管領導未依法説明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責令改正。

八、主管領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權限准予行政許可的,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報上級機關處分。

行政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四)接受捐贈等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與行政單位脱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辦理、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辦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行政單位尚未脱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運作,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和績效管理;

(八)指導、監督、檢查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辦理有關報批手續,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報批工作,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行政單位尚未脱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績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的監督檢查;

(三)辦理配置、處置本單位國有資產和利用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具體承擔與行政單位尚未脱鈎的.經濟實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五)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做到機構、編制、人員、制度、經費五到位,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級財力狀況等制定。

資產配置時,能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由申請國有資產配置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全面分析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佈情況,研究單位履行管理職能需佔用資產的合理額度,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國有資產配置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進行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結合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後,申請國有資產配置單位應當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相關審批文件,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經本級政府批准,由財政專項資金保障的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審批,並納入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使用有明確設備購置項目的上級補助資金購置資產的,不再履行審批手續,由購置單位直接登記、入賬,並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對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登記、入賬,並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在年終資產統計報告中披露。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由政府採購部門依法實施政府採購;未經審核批准的資產購置項目,政府採購部門不予受理。

行政規章制度 篇9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的有關精神,結合行政單位的實際情況,現就行政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管理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行政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編制

1.行政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編制要求、程序、預算報表格式(見附表)編制年度預算(包括預算説明),並按規定的報送時間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送財政部門)。同時,單位要按財政部財綜字[1997]8號文件的規定填報預算外資金(如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支計劃。

2.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户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經財政部門核定由單位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項內容;支出預算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項內容,經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和其他支出等項目,專項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別編列到有關項目。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行政單位經批准用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行政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並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3.行政單位在編制預算時,應按規定合理劃分不同類型的收入,將應列入預算的各項收入(其他收入按“節”級科目分項填列,見表三)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遺漏(沒有收入數額的'項目可以空置)。

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包括基金)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預算,不得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於各項支出;按規定暫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規定進行處理,除經批准由單位留用的外,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不能作為單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預算。由財政專户撥付給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作為單位收入,列入收入預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獨立核算後勤機構取得的各項收入以及其他服務性收入等,應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

單位應按照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即在保證人員支出和開展公務活動必不可少的開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項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應在保證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證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專項資金安排的支出,應有詳細的説明。

二、行政單位預算的核批

1.財政部門在收到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或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行政單位預算後,應進行審核,對符合預算編制要求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批覆。對有主管部門的行政單位預算,財政部門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門,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體單位。

2.財政部門在批覆行政單位預算時,應按照“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統一核定行政單位各項收入和支出預算。

對收入預算,應明確核定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户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核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項收入指標。

對支出預算,要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核定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分類支出數額情況下,必要時應核定到工資、補助工資、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等重點支出項目。

3.財政部門在核定行政單位預算時,財政撥款標準應根據以保證行政單位基本工作任務需要,結合國家財力可能確定。

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根據收支統管的要求,與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一併核定,統一下達。其數額應根據行政單位財政收支狀況,納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及按規定實行結餘上繳專户或按規定比例留用不繳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數額確定。

財政撥款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指定用途的,財政部門在核批行政單位收支預算時,應予以明確。

行政規章制度 篇10

一、總則

為保證印章、介紹信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維護集團利益,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二、印章的刻制

1、集團印章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准,由行政辦公室憑集團介紹信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選用國際、國內先進、適用的質料和種類。

4、下屬企業和部門的根據需要可以申請刻制內部或對外用章,但須經總經理批准方可刻制。

三、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事先鬚髮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啟用印模應用藍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四、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集團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董事會、集團的正式印章、專用印章、鋼印、手章應指定辦公室保管;

2、各部門、中心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機關、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特製印章要放在保險櫃。印章要放在辦公室,不準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進彙報,配合安保部門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手續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機構變動機構名稱改變;

2、上級部門通知改變印章圖樣;

3、印章使用損壞;

4、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要提出處理辦法,並報經領導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五、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範圍。

1、凡屬以集團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簽訂協議等一律加蓋集團印章;

2、凡屬集團內部行文、通知,使用集團內部印章;

3、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加蓋部門印章;

4、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印章,一律實行審批制度。凡經領導批准方可蓋印,其權限分級掌握,使用哪級印章,由哪級領導批准,並由其負責。凡不符合用印需要的,均應拒絕蓋印。用印人填寫用印登記簿,領導在該表上籤批。

(三)使用印章,一律實行登記制度,註明用印事由、數量、申請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1、使用印章時,保管人應對蓋印的文書內容、手續、格式把關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請示領導,妥善解決。

2、嚴禁在空白的信箋、介紹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長期外出時須將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貽誤工作。

六、介紹信管理

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信箋介紹;證明信(材料)。

2、介紹信一般由辦公室負責保存。

3、介紹信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事宜由部門經理簽字後辦公室審批,重要事宜需由集團領導審批,方可開具。

4、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

七、附則

1、未按本辦法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製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本辦法由辦公室解釋、補充,由集團總經理頒佈生效。

(六)招待用餐管理規定

第一條用餐程序

1、各部門、中心在集團安排用餐須報總經理批准,並提前將用餐通知書送交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用餐通知書要列明來客單位、時間、標準、人數。

2、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請示,同意後先用餐,再補辦手續。

第二條用餐標準

餐費標準分為A、B、C三個檔次(酒水除外)。即一般客人用C檔,較重要客人用B檔,重要客人為A檔。

第三條酒水標準

除有明確批示外,招待一律只提供適量的本地啤酒及飲料。其餘如香煙、烈性酒、葡萄酒等經批准後方可按量供應。

第四條用餐後的核算

1、所有招待用餐費用,接待部門須及時報批,辦理結算。

2、對不符合手續、不按規定辦理的,一切費用由接待人承擔。

第五條注意事項

1、必須注意接待費用支出項目與接待用途及目的一致。

2、接待費用開支,必須本着最小支出、最大成果的原則,合理接待,有效使用經費開支。

行政規章制度 篇11

總則

第1條為規範辦公管理,確保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2條適用範圍:除總經理外其它全體公司員工。

第3條人事行政部負責此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施行。

一、考勤管理制度

第1條每個崗位月休天數由人事部根據崗位情況安排,時間為4-8天,每天工作時間根據季節調整公佈。

第2條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司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安排值班輪休或加班。

第3條公司實施指紋打卡考勤

1、員工親自到公司指定地點進行指紋打卡,每日兩次,早晚各一次。

2、員工忘記打卡,須以書面形式説明情況,並附有部門主管簽字報人事行政部留存。

3、如員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打卡的,事後應由上級領導簽字,無簽字的視為曠工。第4條考勤設置種類

1、遲到在上班時間半小時以內視為遲到,半小時後到且無事先請假者視曠工一天。

2、早退在休息時間之前離開者視為早退,無事先請假早退者視曠工一天。

3、曠工無任何辦理手續、無故缺勤者視曠工。

4、請假詳見休假管理規定。

5、出差、外勤因公在外辦事,調休均需按要求填寫相關單據。

第5條連續曠工或當月累計曠工3天的,公司予以開除。

第6條考勤處罰

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含30分鐘)罰款10元,月累計遲到早退達

到5次的扣除當月基本工資的10%。曠工:曠工1次,扣除3倍日工資;

曠工2次,扣除10倍日工資;3次以上,予以辭退。

第7條以上規定適用除總經理外其它全體公司員工,特殊員工不考勤需總經理批准。

二、休假管理規定

(一)種類及標準

第1條國家法定假日法定假日一年共十一天,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一天、五一國際勞動節一天、端午一天、中秋一天、十一國慶節三天。

第2條事假因事休假,按批准天數休假。一般員工請事假,1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負責批准,1天以上3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准,3天及以上的必須經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請事假由總經理批准。員工事假不計發任何工資。

第3條病假因病休假,具有醫院證明視為病假處理,其它一律視為事假。憑區級及以上醫院病休證明,並按證明天數休假,無病假證明醫院檢查記錄亦可,一般員工請病假1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經理批准,1天以上3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准,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請病假由總經理批准。

公司行政部門規章制度

1、生產管理,工程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設備管理制度。

2、技術管理,設計管理,開發管理制度。

3、物資管理制度。

4、會計賬務成本管理制度。

5、人事總務管理制度。

6、管理有關異常事項的檢核報告追蹤與改善。

7、全公司教育培訓訓練計劃彙總與推行。

8、公司部門間有關事項的協調,標準成本設立修訂,單元成本分析與推行,經營資料分析異常反應,改善方案的提供,氣體分銷業務上游,運輸方式選擇方案的成本依據。

9、預算編制協助建立及管理。

10、投資計劃方案的審核編制及執行追蹤,新產品的成本預估,售價擬定。

公司行政部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公司考勤管理,整頓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遵章守法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為公司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根據有關規定,部分公司領導經總經理特別准許外,所有員工均需參加考勤打卡。打卡每天三次(早、午、晚),下午上班打卡時間最多隻能提前十五分鐘(即14:00上班,需在13:45分後才能打卡),否則按相關規定處罰。

三、工作時間:

除個別工種外,員工每星期工作時間為六天,每天八個小時。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

工作時間: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作息時間,具體以通知為準。

四、假期管理

(一)各類假別

1.因公出差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屬公差

(1)因公司技術、業務出差;

(2)經批准參加的各類由公司出資的相應的.培訓和公司組織的各類旅遊活動等;

(3)經批准外出參加各類社會公益活動。

2.法定休假

(1)國家法定休假日共十天:元旦一天(1月1日)、春節三天(農曆正月七年級至九年級)、國際勞動節三天(5月1、2、3日)、國慶節三天10月1、2、3日);具體放假時間按國家頒佈的規定實行。

3.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負傷。持有區級以上醫院所開具的休假建議書,可核予病假;

(2)經批准在工作時間內出外就診超過8個小時的,其超出時間累計為病假。

4.事假

因個人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料理的,經申請可酌情核予事假;

五、請假審批權限

公司本部各級人員(不含副總以上級)請假(病假、事假、其它假)均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呈送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未經批准則按曠工論。

六、假期管理及假期工資核算

(一)各級人員請假兩天以內者,除病假外,須提前二個工作日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三天及以上的,需提前一週辦理);如遇急事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應先電話向辦公室請假。返工後,如實填寫請假單,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未辦理請假手續的事假,均按曠工處理.

(二)員工事假按天數扣除工資;員工病假在一天以內者,並執有當天看病收費單者不扣工資,未執有看病收費單者按事假處理,員工病假超過一天者按事假處理。

七、考勤管理

(一)部門經理以及公司領導須帶頭執行公司考勤制度,秉公辦事。

(二)辦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監督部門,各部門為負責部門。公司值班保安員負責監督員工考勤打卡,如有不遵守考勤制度行為者予於糾正,並作記錄,辦公室不定期監督檢查員工出勤狀況。

(三)公司總部人員因公到項目部或出外公幹不能及時回來打卡的,須在上註明出差的事因、地點,報其主管領導籤核,其考勤副卡必須在2天內報辦公室籤核,於每月月末報送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

(四)上班前已知需從公司總部外出辦事(包括到工地、政府機構等),須按時打卡,不得後補副卡。

(五)每月遲到累計達30分鐘內、上班忘記打卡不超過3次,不予以扣款。

(六)因工作需要到各項目部(或各項目部)須填寫,如下午出去者下午上班之前必須打卡。

(七)考勤主管林麗英每月負責髮卡收卡(正副卡)、統計彙總上報總經理,作罰款和發工資依據。

(八)公司於每月20日之前在辦公大樓一樓公佈上一個月公司總部人員的出勤情況。

行政規章制度 篇12

盤點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使盤點工作處理有章遵循,並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盤點範圍

(一)存貨盤點:係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輔料、工程材料、零件保養材料等。

(二)財務盤點:係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

(三)財產盤點:係指固定資產、代保管資產、低值易耗品等的盤點。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

2、代保管資產:系由供貨商提供,使用後結帳的物品。

3、低值易耗品:購入的價值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

第三條盤點方式、時間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各管理部門、採購員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行全面總清點一次,時間為:年中盤點時間是6月30日、31日;年終盤點時間是12月30日、31日。

2、財務:由財務部主管會計盤點。

3、財產:由各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清點。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各部門及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時間為每月30日。

成本核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營業成本的計算應根據每項業務活動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如材料、物料、購進時的包裝費、運雜費、税金等應在該原料、物料的進價中加計成本。

第二條餐廳的食品原料中,還應把加工和製造的各種食品產品時預計出現的損耗量之價值加入產品成本中。

第三條對運動場所購進準備出售的商品所支付的運雜費和包裝費均應在費用項目列支,不得攤入成本。

第四條各業務部門在經營活動中所耗用的水電氣、熱能以及員工的工資、福利費應做為營業費用處理。

現金及流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庫存現金額在集團財務及銀行同意下按一定額度留取。超過現額部分當天存入銀行,除規定範圍的特殊情況下支出以外,不得在業務收入的現金中坐支。

第二條現金支付範圍:工資、補貼、福利、差旅費、備用金、轉帳起點下的現金支出。

第三條現金收付的手續和規定:

在現金收付時必須認真,詳細審查現金收付憑證是否符合手續規定,審查開支是否合理,領導是否批准,經辦人和證明人是否簽章,是否有齊全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四條在收付現金後,必須在發票、收付款單據或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

第五條主管會計每天必須核對現金數額,檢查出納庫存現金情況。

第六條流動資金即要保證需要又要節約使用,在保證批准供應營業活動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以較少的佔有資金,取得較大的經濟效果。

第七條要求各業務部門在編制計劃時,嚴格控制庫存商品,物料原材料的佔用資金不得超過比例規定,即經營總額與同期庫存的比例按2比1的規定。

第八條超儲物資、商品除經批准做為特殊儲備者外,原則上不得使用流動資金,只能壓縮超儲的商品、物料,以減少佔用資金。

第九條在符合國家政策和集團財務和公司總經理的要求前提下,加速資金週轉,擴大經營,減少流動資金的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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