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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如何制定並且加以實施的呢?下文是海口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效益,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本市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培育、生產、加工和流通等項目的個人、企業及其他組織申請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本市財政政策目標,利用財政貼息的調控功能,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承貸人在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給予的財政補貼。

第四條 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應當遵循“政府適當貼息,個人履約還本,金融機構自主放貸”的原則。

第五條 每年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要符合市委、市政府當年制定的農業產業政策。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可申請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

(一)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其他組織;

(二)從事培育、研發和引進名、優、新品種以及農產品包裝、儲藏、加工和保鮮等關鍵技術和設備的科研機構;

(三)從事農產品生產和加工,成員達60户以上的經濟合作組織;

(四)產品達到出島、出口標準或年加工額達1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及其他組織;

(五)生豬存欄量達20xx頭以上的養豬專業户或5000頭以上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六)雞、鴨存欄量達10萬隻以上的禽類養殖專業户或雞、鴨存欄量達30萬隻以上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七)種豬存欄量達300頭以上的專業户或種豬存欄量達20xx頭以上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八)年出苗量達200萬隻以上的種禽場;

(九)種植示範基地面積達200畝以上的個人或種植示範基地面積達500畝以上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十)農產品年運銷量達5000噸以上的運銷專業户或農產品年運銷量達10000噸以上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十一)養殖面積達10畝以上的水產養殖專業户或養殖面積達50畝以上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十二)造船載重達80噸以上的個人或造船載重達100噸以上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十三)其他符合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扶持條件的對象。

第七條 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按實際貸款額度和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的基準利率計算。金融機構實行貸款浮動利率的,浮動部分由貸款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 個人可獲得的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年貼息資金不超過50萬元,企業及其他組織可獲得的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年貼息不超過100萬元。貼息期限為1至3年,同一個項目、同一個業主在同一個貼息期限內只能享受一次貸款貼息。

第九條 申請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本市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二)金融機構做出同意貸款意見後,申請人應持相關材料向市農業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手續;

(三)市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彙總,報市政府審批後予以實施。

第十條 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實行半年申報制度,貸款利息由申請人先行支付,每半年終了後7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憑金融機構提供的已付息憑證,向市農業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撥付貸款貼息資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予以撥付。

第十一條 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納入市級財政年度支出預算管理。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專户,每年市財政預算經市人大批准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預算的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劃撥到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專户,實行專户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

(一)申請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

(二)項目因故中止,申請人不另行實施新項目的;

(三)申請人對貸款貼息項目提前還貸的;

(四)申請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三條 申請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全部追回貼息資金並登記申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市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本級財政支持農業產業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截留、擠佔、挪用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農業貸款申請條件

1、借款單位應是 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借款個人應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

2、借款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的法令、政策及農業區域歸劃; 物資、能源、交通等條件落實,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產品符合社會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好,能按期歸還 貸款本息。

3、借款單位是 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 經濟組織,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合理的 收益分配辦法,能獨立自主承擔對外債權債務關係。

4、借款單位和個人應有符合規定比例的 自有資金,大額貸款還要有相應的經濟實體 擔保,或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抵押。

5、借款單位要在農業銀行和 信用社開立帳户,恪守信用,接受銀行和信用社的監督和檢查,並按規定向銀行和信用社提交有關 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報表及其它經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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