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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內容是怎樣的呢?下文是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歡迎閲讀!

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發佈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覆適用的文件。

規範性文件分為政府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範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廳、辦公室)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為政府規範性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等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為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制定、審查和發佈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發佈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及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範性文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第七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但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九條 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範性文件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第十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根據規範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命令”、“辦法”、“通知”、“公告”、“規則”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政府規範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範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一條 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應當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文件統一審查制度。

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或者徵求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意見,具體程序由各級人民政府規定。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當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後再行發佈。

第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部門規範性文件,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若發現存在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時,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部門規範性文件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時,制定機關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範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説明;

(三)制定依據的文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文件)。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部門報送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的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機關。

對內容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的規範性文件,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送審機關。

政府法制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將審查意見通知送審機關的,視為同意送審機關所報送的規範性文件。

第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部門規範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提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或者有關部門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提出相關審查意見後退回送審機關。

送審機關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核。

第十七條 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由行政首長簽發。

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當經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由行政首長簽發。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發佈載體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其刊登的規範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直接發佈,省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根據省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發佈。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發佈載體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辦公所在地和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佈其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公佈日期應當不少於30日。

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在同級政府網站、主要報刊刊登規範性文件或者發佈消息。

第十九條 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説明等。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發現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應當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廢止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施行後,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意見通報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佈實施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牴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修改和廢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同級部門規範性文件和下級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以及未經規定載體發佈的部門規範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第十八條規定向社會公示該文件無效。

對未經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文件,情節嚴重,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不履行規範性文件審查職責,產生嚴重社會後果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規範性文件行政需求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 行政 法規和 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法律上稱之為 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範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 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 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 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 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範。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補充:由於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範性文件”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範性文件”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範性文件”。通俗理解:規範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機關發佈的對某一領域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立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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