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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

最新安徽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促進我省民辦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的法律、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了安徽省最新民辦幼兒園的管理辦法。

最新安徽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
20xx年最新安徽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促進我省民辦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的法律、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舉辦,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凡在本省行政轄區內舉辦的民辦幼兒園,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幼兒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我省對民辦幼兒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督察。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相關的政策和規定,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地方性管理規章,對民辦幼兒園實施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工作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幼兒園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民辦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區由幼兒園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縣城及以下地區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轄區內鄉鎮中心校(園)負責。鄉鎮中心校(園)應當在縣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鄉鎮民辦幼兒園日常的管理、業務指導、檢查、考核、師資培訓工作。

第七條 民辦幼兒園的管理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基教、人事、計劃、財務、教研等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其中,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核發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證,配合基教部門對民辦幼兒園實施管理;基教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和業務指導;人事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師資隊伍的管理、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計劃、財務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的發展規劃、佈局制定、財務監督及有關數據的統計工作;教研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的業務指導和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民辦園的衞生保健工作,負責對民辦園衞生保健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衞生保健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對兒童家長進行兒童衞生保健、營養、生長髮育及常見病防治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指導和諮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衞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民辦園的衞生保健工作。

第九條 根據政策規定,民辦幼兒園及其職工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舉辦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的設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縣(市、區)教育發展規劃。

(二)幼兒園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

(三)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範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衞生、安全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六)有合法的幼兒園組織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七)有根據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頒佈的課程方案以及教材選用意見制定的課程教學計劃和教材選用計劃。

(八)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班)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二)規範的幼兒園名稱和首屆幼兒園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擬聘任的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

(五)擬辦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擬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規劃目標、教育教學原則、招收對象和範圍、師資隊伍構成、課程計劃、擬使用的教材等);

(七)擬辦幼兒園的建築平面圖、各功能室分佈圖、設施、設備計劃配置情況説明以及場所使用權證明;

(八)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

(九)縣級及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合格證》;

(十)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一)舉辦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時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供的有關實證式材料。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佈局要求以及申辦者的條件進行審批。

(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舉辦者的申請,並牽頭會同基教、人事、計劃等有關部門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初審合格後,由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牽頭會同基教部門對幼兒園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合格,經上述兩個部門共同簽署意見後,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發給籌設批准書。籌設工作應在3年內完成。籌設期間,幼兒園未取得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幼兒園衞生保健合格證》的,須持籌設批准書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由衞生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考核。幼兒園未經消防安全審核的,須持籌設批准書到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安全審核。審核合格,由舉辦者向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提出正式設立申請,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牽頭會同基教部門對幼兒園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發給辦學許可證,並告知同級民政、税務、物價等有關部門。籌設工作超過3年的,應當重新申報。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三)民辦幼兒園的審批情況由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及時通告基教部門,以便基教部門及時對新批的民辦園實行管理和指導。

(四)民辦幼兒園憑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然後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招生。

第十四條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班)。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登記註冊和申報審批手續的,由教育部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不符合辦園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對拒不執行教育行政部門處罰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公安、衞生、物價、税務等有關部門聯合執法。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非法辦學者承擔,其招收的幼兒,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監督非法辦學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條 停辦民辦幼兒園,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手續。變更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准。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應報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核准同意,不得隨意停辦幼兒園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為社會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法律允許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範圍內,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管理。

第十七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的法律規章,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健康和諧發展。民辦幼兒園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或迷信活動。

第十八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對幼兒在園期間的安全、健康負責。民辦幼兒園應當建立衞生保健、安全防護制度,加強對食品衞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安全、兒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民辦幼兒園出現重大問題或師生傷亡事故,應當及時向屬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或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不得發佈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虛假信息與廣告。

第二十條 民辦幼兒園的園名應規範,具有教育意義,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義的字詞,不得冠以“國際”、“中國”、“中華”、“全國”、“安徽”、“安徽省”等字樣。未經市級或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不得冠以“雙語”、“藝術”等字樣。

第二十一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當地衞生機構的業務檢查和指導,認真做好入園兒童和在崗員工的體檢、衞生、消毒、防疫、兒童營養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當地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屬地縣級物價、税務、民政和教育部門備案並公示。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當地主管地税機關辦理税務登記,接受税務管理,申請領購税務發票,依法納税和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民辦幼兒園收費時,必須開具税務發票。民辦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遵守財經紀律,要按照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規範會計核算,做到帳目公開,主動接受物價、税務、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家長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領導和管理,將民辦幼兒園納入到當地基礎教育的統一管理之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統一考核。在日常的檢查評估、教育教學、教研活動、評優選先、業務培訓、評等定級等工作中,應當與公辦幼兒園同等對待。民辦幼兒園應當主動接受教育部門的領導、管理和業務指導,並積極主動參加教育部門組織的學習、會議、培訓、檢查等活動。

第五章 園長與師資隊伍

第二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教職工實行聘任(用)制。民辦幼兒園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同教職工簽定聘任(用)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園長任職資格和教師資格制度,其任職條件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和工作人員,由舉辦者按國家規定的有關任職資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中心校(園)備案。園長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崗位培訓,並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中心校(園)應當將民辦幼兒教師納入公辦幼兒教師的統一管理之中,保證他們在選聘、選優、表彰、職稱評定、培訓、考核、晉級、業務活動等方面享受公辦幼兒教師的同等待遇。民辦幼兒園可參加縣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師 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其職評數不佔公辦學校指標,所需經費由參評幼兒園自行承擔。

第六章 表彰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或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第三十條 民辦幼兒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幼兒園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六)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七)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四)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中心校(園)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對其辦學條件、辦學行為、教育教學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堅決予以取締。

第三十三條 教育、税務、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財務行為的檢查和監督,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對幼兒實施收費的行為,或已取得收費許可證,但收費不提供合法票據的行為,應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凡過去與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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