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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1

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1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1995年2月6日

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1995年1月20日)

一、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則

(一)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目的是結合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城鎮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進程,促進城鎮住房建設。

(二)實施國家安居工程要為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範;要實行政府扶持、單位支持、個人負擔的原則;要以大中城市為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

二、國家安居工程的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

(一)國家安居工程從1995年開始實施,在原有住房建設規模基礎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築面積,1.5億平方米,用5年左右時間完成。

1995年國家安居工程建設規模暫定1250萬平方米,約需建設資金125億元,其中國家在固定資產貸款計劃中安排貸款規模50億元,由國家專業銀行提供貸款,其餘資金由地方自籌解決。

1995年以後,建設規模和貸款規模一年一定。

(二)國家計委根據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的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名單及相應的建設規模,按現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將建設規模指標、貸款規模指標和自籌投資計劃等綜合計劃指標下達給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各大城市。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貸款計劃,由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在當年固定資產貸款規模內安排,並按現行辦法及時分解下達給各有關專業銀行。

(三)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按國家貸款資金和城市配套資金4:6的比例提供配套資金。城市配套資金可從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售房預收款和其他房改資金中籌集。配套資金沒有按期足額到位的,銀行不予貸款。

(四)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貸款,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居工程承建單位,向人民銀行指定的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有關專業銀行申請。承辦銀行按照國家安居工程投資計劃和有關貸款辦法審定,並切實加強對配套資金和貸款的管理。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貸款與自籌資金,應按規定比例配套使用。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貸款必須用於國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嚴禁挪作他用,如被挪用,立即取消該城市使用國家安居工程貸款資金的資格,並責令其限期償還挪用貸款本息。

為確保國家安居工程貸款的週轉使用,國家安居工程貸款一律實行抵押貸款,期限最長為3年,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法定利率(不得上浮)執行。

三、國家安居工程的規劃和建設

(一)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認真編制安居工程詳細規劃,堅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精心設計、精心施工,做到經濟、適用、美觀。

(二)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制訂安居工程年度建設計劃,並指定安居工程承建單位,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三)要努力降低國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設成本。凡有於國家安居工程的建設用地,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地方人民政府相應減免有關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用,原則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一半計入房價。

(四)國家安居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均應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嚴禁轉包。國家安居工程的開發建設不得贏利。

四、國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倍和管理

(一)國家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並優先出售無房户、危房户和困難户,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户,不售給高收入家庭。

(二)國家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價格由徵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一半計入房價)、1%-3%的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税金等7項因素構成。

(三)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各有關銀行,要建立個人購房抵押貸款制度。個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達到房價的40%以上,還款期限不超過xx年。

(四)要搞好國家安居住房的售後服務,帶動、促進現行房屋管理體制的改革。國家安居工程住房各項售後服務,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五、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城市的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序

(一)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備的條件: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普遍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一般要達到60%以上;積極推進租金改革,制定併發布到xx年的租金改革規劃;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房改政策確定售房價格。

2、當年申請的國家安居工程建設規模所需土地必須全部落實,完成徵地拆遷工作;政府應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實施並制定了較完備的配套政策;要有明確的開、竣工計劃。

3、城市有關專業銀行用於發放國家安居工程住房貸款的資金已經落實;城市配套資金籌集到位50%以上,其餘部分也能隨工程進度足額到位。

(二)申報和審批程序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改辦、建委(建設廳)、計委、人民銀行分行、財政廳(局)根據申報城市條件進行全面考核後,擬定參加國家安居工程實施的城市名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後,報國務院住房制度領導小組,同時抄報建設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2、受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委託,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建設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指定的專門人員,對地方上報的文件進行研究彙總,提出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名單和每個城市安居工程的建設規模指標、貸款規模指標和自籌投資計劃等綜合計劃指標的初步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由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列入年度計劃下達。

六、國家安居工程的組織領導及部門分工

(一)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國家安居工程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具體分工如下:

1、國家計委制訂國家安居工程年度投資計劃,並組織下達計劃。

2、建設部負責國家安居工程的具體實施工作。

3、中國人民銀行制訂國家安居工程年度信貸計劃,對國家有關專業銀行下達信貸規模並進行監督檢查。

4、財政部和國家有關專業銀行審查、監督城市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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