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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研報告4篇

法院調研報告4篇

本文目錄2019年法院調研報告人民法院幹部體制的調研報告法院創建學習型法院調研報告法院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調研報告

執行公開,顧名思義就是指人民法院將案件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序通過通知、公告、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予以公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將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法院對當事人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情況、執行費用情況、重大執行情況審查、法律責任等五方面予以詳細規定,對我們法院執行部門公正執行、規範執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經過近五六年的實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法院調研報告4篇

一、目前的落實情況

目前就拿我院來説,在立案中我們立案庭就會把執行中的權利和義務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當我們的案件承辦人拿到具體案件後,會製作《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等送達被執行人;同時在執行過程中及時將一些權利和義務告知雙方當事人,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過程中,都會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確保執行的公正、公開;對一些被執行人長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我們在處理其財產過程中會通過新聞媒體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這些信息的公開,既確保了法院的規範執行,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但是執行人員在實踐執行過程中對執行公開還存在一些偏差和問題,影響了執行效果。主要表現形式有:

(一)執行人員公開意識薄弱。對執行公開教育的忽視、厭倦心理是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執行教育對法院執行人員來説是件必不可少的事,但目前我們在塊工作是欠缺的,基本沒有什麼定期培訓和日常學習制度。一些執行人員卻不在意,認為執行就是那麼回事,把別人的錢執行來就好,受不受執行公開教育不重要。另一種是對執行活動的應付心理,有的執行人員認為只要工作中小心一點,工作上交代的了就行,心靈深處並不想參加執行活動,所以執行中對一些程序上的要求,特別是執行公開並不重視。

(二)執行公開情況落實不到位。關鍵是公開制度的監督檢查、考核不到位,一項制度出台後,執行“走程序”,相應的監督沒有或脆弱、方式方法流於形式,沒有建立和完善執行公開制度工作責任制,不明確責任主體以及責任追究的具體內容,執行制度時緊時鬆、虎頭蛇尾或“雷聲大雨點小”、“執行做秀”等,使得這項公開制度執行的質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落實。例如:有些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財產製定處置方案時,而同時這個被執行人在法院存在多個案件,也就有多個債權人,由於對執行監督工作的不到位,造成財產分配不公,甚至造成一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進而損害法院的司法權威。

(三)執行公開制度的不完善。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很多需要公開的信息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中有明確規定,但到具體辦案人員手上很多都缺乏統一規範的操作細則,不同辦案人員所做的就大不相同,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今天我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也沒事,從而造成對執行公開的混亂。比如我院在尚未制定《縣人民法院訴訟費緩減免操作規程》之前,對執行費的收取減免缺乏統一的規範,執行人員在辦理案件當中,對執行費的收取就參差不齊,這本應也在執行公開內容之一,在此制度實施後,對這塊費用的收取就取得了較好的規範。

三、進一步加強執行公開的幾點建議

此次調研,在通過了解我院執行公開工作的具體現狀及參考了其他法院經驗,掌握了情況,指出了不足。為了進一步推動我院執行公開整體工作水平上台階、上層次,針對此次調研反映出來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強執行人員執行公開理論培訓,增強公開意識。由執行局牽頭組織執行幹警學習相關最新的執行公開理論及法規,對執行公開的方式、內容有一個系統的學習,筆者認為在做好案件辦理的同時,定期組織局裏學習會,對在當前立法為公、執法為民的大背景下尤顯很重要。

2、進一步提高執行公開情況監督管理。我們可以邀請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我們執行公開情況進行監督,聽取意見,以改進我們的工作。同時也加強執行公開制度的宣傳,在執行局製作相應的公開宣傳欄,對公眾開放,讓羣眾參與監督,使執行公開的初衷得以真正落實。比如在執行一些重大事項過程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現場執行監督;在一起執行異議聽證過程中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聽證。

3、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執行公開制度。制度有一定的滯後性,一些好的制度在落實過程中要不斷完善,以達到最大的效果。比如執行款物的收取中,應該規範款項的收取發放,財務上定期檢查中轉款情況,對一些時間比較長的款項要及時通知案件承辦人加以處理;再比如應該對一些拒不執行的“老賴”加大曝光力度,在現有的《晚報》、《法院網》上曝光外,還可以償試在電視台和報紙上曝光,在本地媒體上曝光可以更大的震懾那些拒不執行的“老賴”。

人民法院幹部體制的調研報告2019年法院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為了進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進法院幹部隊伍建設,我院就幹部體制分4個專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瞭解,現將調查情況彙總如下:

一、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議

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是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一個關鍵舉措,是實現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徑,但在現實中存在以下問題:

1、法院後勤部門對分類管理存在一定的憂慮心理,因為畢竟很多後勤部門的人員具備法官職務,只是由於工作需要而從事後勤工作,分類管理後不同人員心態不平衡,法官在綜合部門不辦案件有意見,辦案法官任務重、風險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見,法官助理、書記員工作積極性難調動;

2、基層法院案件比較多,息訴止爭,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務,很多案件,均是煩瑣的事實調查,有的並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識,目前法院審判人員都比較緊缺,分類管理後,只有少數的人能被任命法官,這少數的法官能否承擔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積極性如何調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第29條“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由於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籠統,不好量化,最終又回到以前的審判模式:法官審理案件和擬寫法律文書,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和裝訂卷宗等,法官助理無所適從;如果讓法官助理擬寫法律文書,又因法官助理沒有參加庭審,必然要通讀卷宗,將會出現重複勞動;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擬寫法律文書,還存在一個責任心問題,因為案件質量的好壞和法律文書的優劣都由法官來承擔後果,調動不了法官助理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對法官助理進行考核。又由於法官助理的心理調適有個過程,相當長時間內不能投入工作,以往與法官一樣開庭審理案件,如今被剝奪了審判權,僅從事一些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帶有情緒,不願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礙於情面,許多本應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現在都落在法官和書記員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虛設,法官壓力大。

4、由於法院參照公務員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帶有行政化色彩,從法官等級就可以看出,行政級別一定程度影響着法官等級的高低,這造成法官的晉升與其法律水平不掛鈎,是由其年限、職務、職級決定的。

我們認為法院人員的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我國長期落後的法制現狀造成的。任何一項改革無不受到本土法治資源的制約和影響,無不帶有經濟、歷史、文化、意識的印記。而一項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為代價,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幹部能上不能下的現象,使分類管理可能造成當不上法官的人很難有工作積極性。

對於分類管理,我們建議:

1、合理確定法官員額,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比較詳實的法官選拔條件,不以原來的行政職務、法官等級為依據,使選拔出來的法官確實具有比較高的素質,使人心服口服;

2、核定法官員額應允許司法行政處、辦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門具有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職稱的幹警參與競爭。因為這些部門的幹警思想人品、法學功底、審判業務俱佳者並不罕見,由於輪崗交流、組織安排等諸多原因而未在審判業務庭工作。推行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吸引社會的精英從事法官職業,那麼讓這些法院的精英有機會從事審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3、建立合理的法官助理向法官選升的制度,使法官助理明確努力方向,充分調動他們的上進心;

4、法官取消行政職級,以法官等級為晉升的方向,徹底擺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員分類管理落到實處,具有實際意義。

二、法官職業保障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議

由於我國長期的法治落後現狀,使得我國的法官職業保障沒有得到充分落實。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職業雖然在社會上比較讓人崇敬,但事實上並未能深入人心,許多當事人對法官裁判不滿意,隨意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辱罵;法官依法獨立辦案不能得到保護,常受到各方面的影響和干預;其次法官經濟收入偏低,使法官職業不能吸納高素質的人才,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影響法官隊伍建設。

法官職業化就要求法官作為職業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而由於法院人、財、物都受地方黨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職業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和地方黨委政府的關係。

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職業化保障機制,我們建議:

1、建立更為有效的法院進人審核和出人通氣制度,使得不經過審核的進人地方財政撥不了款。現在法院系統已經建立了補充法院工作人員審核制度和出人通氣制度,但問題是這兩項制度都是形同虛設,即無論上級法院是否同意,進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為法院人員的工資是地方財政供養的。

2、儘早落實法官等級的津貼。法官等級制度已經施行近8年時間,至今沒有落實法官等級津貼,讓廣大法官感到失望。由於我國的國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況下,應儘快落實法官津貼。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選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議

初任法官的選拔是嚴把法官進口的有效手段,我們建議:

1、嚴格初任法官的資格條件,確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從嚴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們認為,由於我國大學教育不太注重實踐,即使通過統一司法考試的人,也不能直接擔任法官審判案件,可以在擔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後,經考核合格方可任命為法官。從審判實踐看,具有5年審判一線的經驗,任命為法官較妥。從年齡來看,《法官法》中規定的23週歲偏小。23週歲的法官很難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社會閲歷,應適當提高擔任法官的年齡。

2、適當改變現有法官選任方式來提高法官的素質。上級法院的法官應儘量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拔。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負有指導監督的職能,客觀上要求上級法院法官的素質高於下級法院,故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拔上級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證上級法院的法官素質。初任法官則一般應從基層法院幹起,不宜直接在上級法院擔任法官。同時廣開渠道,在選任對象的確定上採取開放式制度,改變目前法官任命基本上都是從法院現有幹部中選用的做法。法官法第51條規定,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這使法律人才選拔考試有了一個統一的標準,也為法律人才今後的

互動創造了條件。基層法官的選任應完全面向社會,法官編制一旦出現空缺,應當允許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人蔘加競職,不論現在是律師、檢察官、法學教師,以直接改變法官隊伍結構,提高整體素質。

3、將法官招錄製度從公務員制度中剝離出來,單獨實行招考,由最高院統一組織,報考人員必須是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現在法院招錄工作人員,統一納入公務員招考,使得當法官必須經過兩次考試,這樣做造成的後果是,通過司法考試的同志未必能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而通過公務員考試的又未必一定能通過司法考試,使得選任法官舉步為艱。

四、上級法院選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應實現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第28條規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級選任制度。在確定法官員額的前提下,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職位出現缺額,逐步做到主要從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選任。”我市中院在XX年3月和XX年12月分兩次從下級法院公開選拔了審判員1名,助審員3名,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從實踐來看,上級法院選拔任用法官應通過以下途徑:

1、公開選拔條件。對選拔條件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相對固定的條件,使下面的基層法官明確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個變化,一個領導人一個變化。

2、科學組織考試。為了確保選出真正優秀的人才,必須採用科學的考試方式。選拔法官的考試應單獨組織實施,不再納入公務員考試範圍。

3、全面考察。為了保證公開選拔的效果,要對考試成績合格者進行全面的考察,從德、能、勤、績幾方面瞭解情況,重點是政治表現和法律業務素質。

4、公示人選。每凡選拔,都要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價,確保選拔經得起監督和考驗。

綜上,由於法院並無完全的人事權和財權,所以,在很多問題的解決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領導與地方組織部門協調,所以,要真正解決法院幹部體制問題,還應該寄希望於完善法律規定,從立法層次上解決問題。

法院創建學習型法院調研報告2019年法院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學習是一個永恆的課題。當今時代,是要求人們必須終身學習的時代,創建學習型法院,建立科學有效的學習制度,創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培養出一大批專家型、複合型的優秀法官,對於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質,確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為了推動學習型法院的創建,促進學習型法院建設取得實效

和成功,按照兩級法院創建學習型法院的部署要求,我院成立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制定了創建學習型法院推進計劃,明確學習方向、學習內容,從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方面,在幹警中營造濃厚的學習風氣,樹立終身學習、全員學習的理念,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院黨組在物資投入上,在時間保證上,在開發利用現代學習手段上,積極創造便利條件,鼓勵和支持參加司法統一考試和在職高學歷教育培訓,對已通過司法考試的3名同志給予了物質獎勵。通過開展一系列學習活動,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全院人員學歷情況分析

1、各類學歷人員總數:

碩士研究生:xx名;研究生:xx名;本科:xx名;大專:xx名;中專以下:xx名。

2、大專以上法律專科畢業xx人,佔全院人數比例xx%。

3、全院幹警當前學歷教育培訓基本情況

(1)培訓人數:xx人

(2)培訓內容:法律本科學歷教育

(3)培訓效果:有17人學歷得到提高。其中:xx人獲得碩士研究生學位;xx人獲得研究生學歷結業證書;xx人獲得本科證書;xx人獲得最高院本科學歷教育證書。

二、採取有效學習形式,搭建學習平台

各庭室結合工作特點和人員狀況,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學習計劃,定期組織審判人員開展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和專題研討。堅持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自學為主,集中為輔,學以致用。

一是以評促學。進一步健全案件評析制度,業務庭根據審判實際,對新型、疑難案件,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研討分析會,剖析爭議焦點,分析證據效力,研究法律適用,促進了審判人員相互間的學習交流。

二是以考促學。根據不同崗位特點,強化業務知識學習,政治處每季度組織一次業務知識和技能考試。

三是以賽促學,通過組織演講、知識競賽等活動,調動全院幹警的學習積極性。

四是以訓促學。積極組織審判人員參加上級法院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學習,定期組織本院業務骨幹進行審判實務專題講座,切實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五是以研促學。把調研與學習緊密結合起來,圍繞審判工作中熱點、難點問題,積極開展調研,通過召開調研成果發佈會,評選優秀調研成果。上半年,向中院《**審判研究》推薦了14篇高質量案例評析和理論研討文章。提升了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促進了法院整體工作向更高層次邁進。

六是選樹典型,推廣學習經驗。我們注重培養、發現和選拔學習典型,積累、總結和推廣典型學習經驗,以先進標杆的示範作用,帶動大家爭學、搶學,努力提高自身素質,適應新形勢下審判工作需要,切實推動全院幹警執法水平在較短時間內得到明顯提高。上半年,我們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湧現的先進個人和先進羣體,選拔出3名個人、2個羣體學習典型,並編髮了事蹟材料,號召全院幹警以學習典型為榜樣,開展學身邊人,做先進事活動。切實提高法官職業素養,樹立良好執法形象。

三、創建學習型法院好的經驗和做法

(一)以先進學習理念為引導,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

建設學習型法院,首要的任務就是通過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在全院確立先進的學習理念,使學習成為工作的第一要務和生活的第一需要,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我院首先着重強調樹立以下學習理念:

一是樹立“學習為本”的理念。學習是工作的基礎,是前進的動力,只有樹立起“學習為本”的理念,才能形成一個良好的學習態度和學習意識,才能為建設學習型法院的工作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是樹立“時時學習”的理念。只有時時學習,“活到老、學到老”,終身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做到與時俱進,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學理論水平和審判業務能力,獲得長足發展的空間。

三是樹立“處處學習”的理念。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工作;在生活中學習,在學習中生活,使學習與工作、生活融為一體,努力實現“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和“生活學習化、學習生活化”目標,不斷適應法院工作發展的需要。

四是樹立“集體學習”的理念。把個人基礎上的學習上升為集體的學習,通過集體的學習與交流,充分發揮集體的智慧,凝聚集體的力量,形成以多信息、多思考為基礎的知識共享、集思廣益的學習模式。

五是樹立“創新學習”的理念。“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也是一個政黨永葆生機的源泉。”學貴創新,“創新學習”是建設學習型法院的靈魂。通過“創新學習”,改變傳統的管理方式和思維習慣,對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勇於探索,勤於創新,為實踐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謀求新思路,闖出新做法,創造新成果。

(二)樹立榜樣帶動學習,形成良好的學習風氣

在創建學習型法院過程中,發揮榜樣的作用,院領導班子成員做全院的榜樣,率先垂範,帶頭學政治理論,學法律知識,率先總結學習成果,帶頭撰寫今年部署的重點調研課題;中層幹部堅持做本庭室的榜樣,組織完成本部門的學習任務,緊密結合審判實踐,突出學習創新,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勇於探索,謀求新思路,闖出新做法,創造新成果;同時,我們樹立學習了不同崗位的學習典型,為學習成果交流提供一個良好的平台,將質量較高,有一定深度的調研文章積極推薦到《黑龍江審判》、《鐵路與法》、《**審判研究》等專業期刊,提高調研成果的檔次和水平,營造人人爭先,你追我趕的濃厚學習氛圍,不僅年輕的同志要學,年齡相對較大的同志也要學,要使學習與工作、生活融為一體,努力實現“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和“生活學習化、學習生活化”的目標。

(三)以保障培訓深造為基礎,建立長效的學習機制

1、建立和完善崗位培訓體系。結合法官管理體制改革和上級法院的培訓安排,年初制訂了本院的崗位培訓計劃,建立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和其他行政後勤人員的崗位分類培訓體系,從立案接待文明用語到審判長駕馭庭審的規則,從書記員庭審筆錄水平到法官文書製作水平,從法警的體能素質到微機員的電腦操作技能,全院每個崗位、每個人的業務素質培訓都納入全院的培訓方案,並落實相應的經費保障措施,確保全體人員通過崗位培訓完成知識與技能的更新。

2、深化學歷提升。在法官已普遍參加專升本學習的情況下,組織深層次的學歷教育,建立和完善在職深造機制,對於攻讀高層次學歷的法官,應該從學費補貼、學習時間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適度調高學歷提升的獎勵措施,儘量為法官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確保他們在知識體系上獲得深層次的提高。

(四)以強化考核為動力,健全促學的配套機制。

1、健全激勵機制。對於在建設學習型法院過程中湧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個人,對於取得高學歷、高學位的,開展調研工作取得成就的人員,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樹立學習的榜樣,讓大家學有所比、學有所趕、學有所超,激發法官崇尚知識、追求知識的熱情。

2、健全完善網絡資源共享機制。大力加強網絡建設,實現網上資源共享,開展網上學習交流,充分發揮互聯網在建設學習型法院中的作用。

3、健全督察機制。我們成立創建“學習型法院”領導小組,負責具體落實和組織有關的學習工作。把創建“學習型法院”、“學習型庭室”列為年度內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要求各位班子成員和各部門年終進行工作述職。在此基礎上,由院建設“學習型法院”領導小組牽頭,對各庭室部門學習制度的制定、執行,開展創建工作的落實情況等,不定時組織檢查、監督、指導整改。下發主要學習內容提綱,組織考試和抽查,推進活動的紮實開展。每次學習都有專人記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學習記錄,將情況及時通報。

四、創建學習型法院存在的問題

1、學習制度與用人機制脱鈎,應當明確將法官的學習態度、學習表現、學習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任職定級、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由此來增強法官學習的緊迫感和責任心,引導法官通過學習提高素質,迎接挑戰。創建設學習型法院的目的就是為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人才支持。為此,要在全院上下形成一個“強政治、重業務、尊人才”的良好氛圍,領導幹部更要有“愛才之心、識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藝”。應當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的用人制度,堅決打破暗箱操作、論資排輩等選人的陳規陋習,建立競爭擇優機制,加速人才新陳代謝,以公開的辦法、民主的形式,把那些業績突出、羣眾公認的優秀幹部遴選出來,宣傳出去,真正做到人盡其才。

2、應進一步改善學習條件,加強學習投入的物質建設。首先要適當擴充法院資料室規模,當今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對法官的要求越來越高,稍有鬆懈就會一落千里。法院在這方面要為法官的學習提供一個平台,完善獨立的圖書資料室,收藏法學圖書為主,同時收藏其他圖書。其次要健全完善法院互聯網,大力加強網絡建設,充分發揮互聯網在建設學習型法院中的作用。

五、創建學習型法院的幾點建議

一是開展讀書月活動,每年應確定一個月為讀書月,要求全院法官在業餘時間集中精力讀書學習,鑽研法律,追求學問,不虛度時光,不貪圖玩樂。在活動中,要做到博覽羣書,以法學理論和審判業務書籍為主導,廣泛涉獵政治、歷史、文學等專業,同時跟蹤學習現代科技知識、金融知識等,並適時開展讀書心得交流活動,以求共同進步。

二是開展法官論壇活動,中院要不定期舉辦法官論壇,結合審判實踐,確定若干論壇專題,收集資料、整理案例、由兩級法院法官進行演講。這種形式既可以為法官提供了一個互相交流的平台,也提供了一個學術探討的講台,由於針對性強,能夠收到明顯的效果。

三是開展學術研討會活動,每年舉辦一次學術研討會,學術研討來源於審判,既高於審判,又指導審判,是一種更高層次的審判活動。在法院工作中,除了審判質量、審判效率、審判管理和審判服務以外,審判研究也是應有之義。因此,通過每年一次的學術研討會,可以大興學術研討之風,最終形成學風濃、正氣盛、事業興的良好局面。

抓學習、強素質是提高效率、確保公正的必由之路。建設學習型法院是一個新生事物,它孕育着無限的生機和活力,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它才剛剛起步,有待於我們不斷地去探索,去創造。我們就有理由相信,創建學習型法院一定會取得實效與成功。

法院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調研報告2019年法院調研報告(4) | 返回目錄

我院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進行調研發現,此類案件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案件偏少,案值偏大。三年來,朝陽法院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125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例極小,僅佔1.39%,此類案件屬於少發案件。但從案值上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涉案數額不斷上漲,案值在50萬元至200萬元區間的案件量呈逐年增長態勢,案值最高的近800萬元。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較多。在審結的125件案件中判處被告人226人,共同犯罪案件所佔比例較大,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最多為8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涉案金額巨大,不僅給權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還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三是涉案產品、侵犯罪名相對集中。涉案產品主要集中在煙酒、名牌箱包、高爾夫用品、盜版光盤等消費用品上,佔到全部涉案產品的90%以上。涉案罪名集中在侵犯著作權、商標類犯罪。在審結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權和商標類犯罪佔到了70%以上。

四是犯罪手段複雜,多屬智能型犯罪。此類案件中涉案產品技術含量高,少數假冒產品的質量、外觀與真品高度接近。犯罪隱蔽性強,多采用單線聯繫,頻繁變換手機和窩點,很難抓到主犯。案值難以徹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賬或者不做賬的情況普遍。

五是連續性犯罪和跨地區犯罪現象較突出。近1/3的被告人曾因侵權或者賣假貨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有的被告人既銷售侵權產品,又販賣假標識,一人構成數罪。為逃避打擊,犯罪人往往選擇在不同地區組織生產、組裝成品和銷售。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下普遍性問題:

一是缺乏定罪量刑的具體量化標準。在定罪標準上,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和假冒專利罪是“情節嚴重”,侵犯著作權罪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侵犯商業祕密罪是“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等,定罪量刑標準均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額標準有待規範。涉案金額的大小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最主要的定罪量刑標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一般財產犯罪的金額標準要高,不利於有效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額標準上,刑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存在“非法經營額”、“銷售金額”、“違法所得額”和“直接經濟損失”四個概念。這些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同,具體如何界定,有待規範。

三是侵犯知識產權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非法經營罪存在競合。司法實踐中,大量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實際上是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非法經營罪來定罪處罰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所以,僅按照侵犯知識產權罪名進行司法統計並不能真實地反映出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實際狀況,不利於準確掌握工作動態,反映司法實踐。

四是侵犯知識產權罪與非罪的界限較難把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首先是一種未經權利人許可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侵權情節達到一定程度應受到行政處罰,達到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一般知識產權行政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往往出現一種競合,這在客觀上增加了判定罪與非罪的難度。

針對上述問題,朝陽法院提出如下建議和對策:

一是加大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知識產權基本知識,及時宣傳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以案説法,警示他人。深入企事業單位,宣傳法律法規,健全管理體制,完善防範機制,提高企事業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強立法,完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法律體系。針對刑事立法上籠統簡單的條款進行修訂和完善,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不一的現狀。對犯罪客觀要件的具體量刑標準和情節、知識產權法律詞語的界定等進行司法解釋,使之明確具體,易於實踐操作,以彌補立法過於原則的不足。

三是多策並舉,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在運用法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之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連接政府和企業的橋樑作用,通過行業協會自律機制,規範企業的知識產權行為,從而促進政府監管、企業自律、輿論監督、羣眾參與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和完善。

四是整合資源,完善打防知識產權犯罪的協作機制。法院、公安、檢察、工商、煙草等部門間加強協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協作制度,開展專項行動。同時,加強地區間信息溝通,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協作網絡,提高打擊和防範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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