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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況的調研報告

廣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況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頻繁發生當事人在案件審判執行期間以各種方式擾亂法庭秩序或者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對法院正常審判工作和司法權威造成了嚴重影響和破壞,對法官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傷害和威脅。為進一步調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情況,廣州市法官協會成立專題課題組,採取法官座談、資料收集、統計分析等形式開展調研,以廣州市中院近年來發生的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情況為視角,分析特點,剖析原因,研究對策,以求維護法院正常秩序、維護法官人格尊嚴和維護國家法律權威。

廣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廣州中院法官人身權利保障的基本情況

作為糾紛解決機構,人民法院處於調處社會矛盾的中心。法官作為糾紛的裁判者,承擔着定分止爭的神聖職責,同時也處在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面臨着利益對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種風險。近年來,隨着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利益調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調整範圍的進一步拓寬,人民法院需要調處的矛盾糾紛更加複雜,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務更加繁重,法官所面臨的職業風險也日益凸顯,法官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職務遭遇抗拒等事情時有發生。

廣州是全國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比較協調,社會文明程度較高,司法環境相對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職業保障總體情況較好。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在依法辦案過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損害的情況仍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XX年以來,廣州市中院共發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傷害事件,出現當事人在案件審理期間以各種方式擾亂法庭及審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實誣衊經辦法官,以投訴上訪、靜坐示威、自傷自殺威脅法官,甚至威脅殺死法官及法官家屬以求訴求得到滿足或發泄對抗情緒的暴力現象,嚴重挫傷了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嚴重損害了法官的人格尊嚴,嚴重威脅了法官的人身安全,嚴重破壞了法庭的正常秩序,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工作,嚴重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 .

二、損害法官人身權利事件的基本特點

結合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損害法官人身權利事件分析,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點:

1.暴力抗法多發生在執行過程中,但人身傷害可能發生在任何階段。在前述28起暴力抗法或傷害事件中,有19起發生於執行階段,約佔68%。而傷害或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則可能發生在案件的文書送達階段、調解階段、庭審階段或宣判階段以及申訴信訪的任何階段。有的直接實施傷害行為,有的進行人身謾罵和侮辱,有的則是以實施傷害行為或自殺行為對法官進行威脅。有的傷害行為直接針對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員,有的傷害行為則在主觀上針對對方當事人、客觀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XX年6月15日,在花都法院炭步法庭發生一宗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湯××向對方當事人張××倒淋酸性不明液體導致張××受傷並殃及法官事件。法庭在立案前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雙方發生爭執,法官勸一方當事人湯××先行離開。待立案手續即將辦妥時,湯××從外面闖進立案室,把一小礦泉水瓶的不明液體從張××頭部淋下,張××頭部、頸背部、眼睛和麪部均被灼傷,法官鄧某臉部左下部也被濺灑的不明液體灼傷。

2.此類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羣體性案件或當事人偏激的個人糾紛。根據調查,以下幾種案件最容易出現抗法的情況:一是涉及羣體性利益的案件,較常見的就是工人工資糾紛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資及生活安頓的案件。二是外地執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協助外地法院在本地執行的案件。三是強制搬遷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XX年廣州市中院審理張××與廣州某實業發展總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中,張××多次到中院信訪、打電話、寄書函給合議庭以及民一庭的領導,言語偏激,聲稱如果敗訴將出幾條人命。此事給經辦法官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嚴重挫傷經辦法官的工作積極性。

XX年廣州市中院審理黃強離婚糾紛一案時,黃×在法庭上撞牆撞桌以自傷威脅法官。一審時,黃×已經有如果法院判離婚就自殺等過激言語及行為,廣州白雲區政法委曾組織相關部門採取預防措施,白雲區法院也為此專門向市中院書面反映此情況。二審庭詢時,2名法警值庭也無法阻止黃×的自傷行為,臨時增至6名法警才控制局面,庭詢才得以正常進行。庭後,黃×又多次電話騷擾經辦法官,多次揚言如判其離婚就殺人。

3.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暴力行為及其他高度危險行為。對審判人員的人身安全產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為,主要表現為撕扯、毆打、圍攻。也有言語的暴力和人身攻擊,如大聲謾罵、侮辱、毀謗等。近年來還出現了潑硫酸、揚言自殺、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險行為的趨勢。

XX年廣州中院在審理莫××與王××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過程中,上訴人莫××情緒非常激動,曾多次衝進院長辦公室找院長反映情況。該案宣判時,莫××把調解室的門關上,不讓經辦法官離開,庭領導到場作解釋工作,莫××仍大吵大鬧五個多小時。後該案經審監庭複查後,駁回莫×的申訴。莫××在當事人報到處死死抓住經辦法官雙手不放,把法官的雙手勒出淤痕,揚言要死給法官看,要法官替她養女兒。領導多次接訪後,莫××仍不死心,曾帶領其他案件的當事人衝進法官電梯,並對保安大打出手,保安將其拖出法院後,莫××又坐在大門口哭鬧,揚言要搞得經辦人受到刑事處分才罷休。此次事件持續了近3個月,給經辦法官的工作、日常生活帶來極大困擾,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XX年廣州中院審理朱××與籍×離婚、名譽侵權兩案時,上訴人朱××均大鬧法庭。在離婚糾紛一案庭詢前,朱××與籍×的弟弟在法庭外打架。兩案一二審訴訟期間,朱××給各級人大、黨政主要領導人寄發投訴信件,揚言要告所有經辦法官,連中院監察室的同志也成為其投訴對象。二審訴訟期間朱××先後三次查閲並複製卷宗,第三次閲卷時私自在卷宗材料上添加文字,書記員發現後及時予以制止,朱××居然動手打書記員,幸好閲卷室其他工作人員攔阻,才沒有發生傷亡事件。另外,朱××還調查了一二審經辦法官的一些個人資料,例如調查了一審經辦法官調入法院的時間、其丈夫的工作性質、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還調查二審法官親屬的工作單位,威脅説要炸死法官全家。

XX年6月15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人廣州市某局與被執行人潘××房屋拆遷糾紛執行一案過程中,發生了被執行人潑硫酸、噴不明氣體、以斧頭等工具進行暴力抗法等行為,有1名幹警因吸入大量不明氣體,身體出現不適,被送醫院治療。另有5名幹警被淋到硫酸導致不同程度的皮膚灼傷,7名幹警身體被擦傷、刮傷。後在被執行人家中發現煤氣4罐、不明液體1瓶及硫酸、斧頭、錘子等危險物品。

4.暴力抗法多為羣體行為。暴力抗法事件中,抗法行為主要表現為當事人或案外人聚眾辱罵、毆打、圍攻法院工作人員。暴力行為往往具有突發性,過程短,速度快,勢頭猛。參與暴力抗法的除案件直接當事人外,還包括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人或當事人的親屬朋友,甚至不明真相的羣眾或被專門組織起來的人員。如在執行案件中,實施暴力抗法的主體除直接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外,往往還有與被執行人或執行標的有一定利害關係的案外人,也有與案件無關的不明真相起鬨的人蔘與圍攻法院工作人員。

XX年8月29日,從化法院幹警前往英德市依法執行英德市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遭遇一大羣來歷不明人員圍攻和襲擊,致9名法警受傷。

5.暴力抗法和人身傷害事件加大了法官職業危險和壓力、損害司法權威並增加了社會資源的耗費。暴力抗法和傷害事件嚴重侵犯法官尊嚴和人身安全,加大了法官職業危險和心理壓力。嚴重阻礙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法律權威、法院形象受到嚴重損害和挑戰。對於暴力抗法行為和傷害突發事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時間進行處理。對於擾亂法院辦公秩序或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事件的處理,有時需動用法院多個部門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機關的力量,這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負擔,耗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而對於當事人具有偏激傾向、可能抗拒執行的案件,法院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進行執行。

XX年廣州中院審理何××訴從化市人民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上訴人何××在一審訴訟前和二審審理期間多次到政府各部門上訪,並揚言要採取殺人、爆炸等過激行為,甚至三次到北京上訪,妄圖在天安門跳樓,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廣州市政府部門數次接其返回廣州,僅交通費就達十幾萬元。院庭領導多次開會研究解決方案,經辦人專門到當地(從化市)政法委、衞生局、鎮政府等進行溝通協調,並先後五次開庭進行調查和調解。

三、法官人身安全受傷害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

近年來,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但個別人的法律知識仍有待提高。部分羣眾對現代司法理念缺乏必要了解,導致其與社會發展對司法的要求產生了明顯矛盾。一些當事人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缺乏,法治觀念淡薄,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來理解法律。在法院進行訴訟指導和風險告知的情況下,仍然對審判工作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認識。有些當事人因權利意識缺乏,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或不能及時保全和提供證據,致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法院支持,卻認為是法院錯誤裁判。有的當事人敗訴後對法官產生怨恨情緒,容易做出偏激行為。也有的當事人對案件本身並沒有異議,但缺乏誠信意識,漠視法律權威,無視法律規定,採取暴力手段,抗拒履行法定義務。當法官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勸説其遵守法律有關規定時,他們認為法官有意損害其利益,偏袒對方,從而釀成圍攻、襲警的惡性事件。

(二)法院內部存在認識偏差問題

在個別法院、個別審判執行部門,暴力抗法和損害法官人身權利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源在於法院內部對此問題重視不夠,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一方面,部分院庭領導對損害法官人身權利和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危害性和破壞性認識不足,缺乏高度重視,總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法院內部對法官遭受當事人傷害時如何處理,缺乏相應的應急機制和處置措施。另一方面,在當事人與法官纏鬧時,法官多數是採取消極躲避和息事寧人的方式,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委曲求全,不敢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違法當事人。部分法官還存在防範意識不強和應變能力不高的情況,發生問題沒有及時報告和積極應對。加上個別法院、個別部門不願意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去處理違法當事人。極少數當事人摸透了這一現象,辱罵、毆打甚至加害法官時有恃無恐,無所忌憚。

(三)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

當事人違法行為主要是暴力抗法、損害法官人身權利、擾亂法庭秩序等行為。從我市法院發生擾亂法庭秩序、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等事件來看,與法院對此類行為查處不力不無關係,法院幾乎沒有對違法當事人採取過強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氣焰和違法行為。例如前面所述的當事人朱xx威脅經辦法官人身安全的偏激行為,法院對其沒有依法採取制裁措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四)法官開展息訴服判工作難度日益加大

近年來,廣州市中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連續幾年呈遞增態勢。在審判人員基本不變的情況下,人均結案數量不斷增加,法官沒有足夠的時間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壓力下,法官對於調解工作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法官通常一天至少要安排開庭審理3-5個案件,時間非常緊湊,庭審之間間隔較短。法官客觀上除了進行基本的事實調查和法庭辯論外,沒有時間對當事人做勸解和調解工作。因而使當事人之間積蓄的矛盾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容易導致當事人情緒激動,矛盾激化,更容易以種種方式向法官發泄不滿。

(五)少數法官自身素質不高和駕馭庭審能力不強

近年來,法院執法行為的規範化和文明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在法官遭受謾罵、圍攻等眾多事件中,也不可否認其中一些事件的發生與個別法官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態度不無關係。有些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駕馭庭審能力不強,未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沒有及時對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加以制止和處罰。部分法官庭審前沒有宣佈法庭紀律,着裝不規範,缺少法言法語,未能營造出法庭的嚴肅性與威嚴性。有些法官不注重加強自身修養,自律不足,在工作中對當事人不夠耐心,甚至態度粗暴,因而引發當事人不滿。極少數法官政治業務素質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執法,對待當事人生、橫、冷、推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請吃送禮,索賄收賄,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直接影響了法院的形象,損害了法院的威信。

(六)法庭安保措施相對落後

目前,在廣州市中院多數法庭都沒有安裝錄音錄像及必要的通訊裝置,加上民事案件開庭不配備法警,在開庭過程中一旦出現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辱罵法官或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往往不能及時有效地給予制止和對當事人處以 必要的制裁。庭審後,審判人員或書記員要求當事人閲看筆錄和簽名,此時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也往往無人可以及時相助。法官和當事人發生爭議,也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違法行為。

(七)法院的警力存在不足

長期以來,法院一直存在警力不足的問題。尤其是近幾年來,隨着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大幅增長,警力不足的問題尤為突出。無法為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配備值庭法警,法庭安保工作缺乏有力保障。目前,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審理執行,一般就是一審一書,一旦發生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為,審判人員就顯得勢單力薄,很難控制局面。而發生抗法行為後,往往需要臨時組織或抽調法警前去增援,有時還要藉助公安機關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違法行為。

四、解決法官人身受傷害的建議和對策

針對法官人身受傷害的原因分析,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我們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和對策。

(一)改善法庭安全裝備,增強預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當事人大鬧法庭、辱罵或威脅法官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受制裁的當事人寥寥無幾。主要原因在於此類情況屬於突發事件,取證有難度。目前,廣州市中院法庭錄音錄像等設備使用多年,功能落後,部分法庭只能錄像不能錄音,嚴重影響了庭審安全。因此,法官建議在全部法庭包括調解室、立案信訪窗口安裝錄音錄像設備、通訊聯絡設備、報警系統並經常維護,保證設備能正常運轉,發揮效能。建議給法官配備錄音設備,如錄音電話、錄音筆、mp3等設備。

(二)增加警力,強化司法警察職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為維護法庭秩序,保證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所實施的職務行為。第三條規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根據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履行職責。建議在開庭審理民事及行政案件時實行法警值庭或法警巡邏制度,如現有警力無法做到每個法庭配備一名法警時,應考慮安排2名法警在法庭樓層巡迴值勤,或者實行重點保護制度,由審判部門把容易激化的案件報告給司法警察部門,庭審時請司法警察值庭,防備出現緊急情況,確保審判人員和其他到庭人員的安全。當事人因情緒激化,發生自殺和攻擊法官的行為都應當得到司法警察的當場及時制止。

(三)加強安全保衞措施

一是健全安檢設施。安檢措施不僅在庭審區域需要設置,進入辦公區域也需適當設置,預防傷害法官的事件發生。二是明確法警的內保職責。法警支隊建立法警巡邏、巡查制度,定時在審判區和辦公區巡邏和巡查。三是加強門衞管理,對從審判區域進入辦公區域的人員進行嚴格審查。在一些通道上增加設施或人力堵塞漏洞,例如十四樓通往十五層以上的樓梯口,各層法庭通往法官電梯的大門應當經常關閉或有人守衞,防止當事人進入法官辦公區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要加強安全防範意識,發現陌生人應當及時盤查,發現屬於不能進入辦公區域的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法警支隊保衞科處理。

(四)加大懲處力度,樹立司法權威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於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法官應當及時制止、訓誡、指揮值庭法警強行帶出法庭。如仍繼續擾亂法庭秩序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者,經院長批准後堅決依法採取罰款、拘留措施。對於因鬨鬧、衝擊法院、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採取拘留措施的,法官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6條的規定,指揮值庭法警執行拘留後,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准手續。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一是法院在立案時應印發相關的告知事項,告知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合法的途徑對法官行使監督、申訴、控告的權利,對判決或裁定有異議時,可以向信訪和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通過再審的法定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或者開庭前向當事人告知法庭紀律,進一步強調遵守法庭紀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法院要注意通過媒體進行法制宣傳,以案説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質,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律、維護司法的良好氛圍。三是對發生暴力抗法、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對此類事件的處理情況,法院應當及時通過媒體進行宣傳報道,達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六)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質

法官的司法不廉潔、不公正,會引起百姓對法官的蔑視,對法治信仰的動搖。因此,法官加強自律,顯得尤為重要。法官應嚴格要求自己,加強自身修養,自覺地以法官職業道德約束自我,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要求,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要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依法辦案,文明執法,樹立良好司法形象,堅決杜絕因工作態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誘發突發事件的發生。同時,法官還應注意業外交往,自覺約束業外行為。

(七)加強訴訟調解和判後答疑工作

一是加強訴訟調解工作。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疑難案件和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加,改革中所產生的新問題、新矛盾日益尖鋭,民事案件的調解難度也不斷增加,對人民法院調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因此,法官要堅持調解原則,提高調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調解力度,能調解的案件應儘量調解結案,減少當事人的牴觸情緒,妥善化解糾紛矛盾。二是加強判後答疑工作。判後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制度創新,對於消除當事人疑慮、增強法官責任心、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判後答疑要依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全面闡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裁判,達到服判息訴、案結事了的目的。

(八)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和風險綜合分析機制

首先,要建立兩級法院溝通協調機制。對於暴力抗法事件的預防和處理,牽涉到社會的各個方面,需要多個部門特別是兩級法院的聯合和協調。對傾向性、苗頭性、預警性信息和已經發生的暴力抗法信息進行廣泛收集和整理,加強兩級法院的交流和通報,及早制訂出應對各種暴力抗法的預案,有效地平息抗法事件。其次,要建立風險綜合分析機制。在法官提出其人身安全遭受威脅時,啟動風險綜合分析機制,為相應保護方案的啟動與設計提供信息,並不定期綜合分析威脅信息、威脅方式,為法官自我保障提供預警信息。

(九)加強法官處置能力及心理輔導的培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切實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緊急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法院應加強對法官在執法中遇到擾亂法庭秩序、人身被威脅、傷害等突發事件時的處置能力培訓,增強法官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以及安全防範意識。同時設立必要的心理輔導,幫助法官進行必要的情感疏導,增強法官安全感、責任感和榮譽感,減輕法官及其家屬對法官崗位工作的心理壓力。

(十)完善法官考核評價制度

法院處理暴力抗法事件需要一定的時間,必然拖延案件審理期限。有的法官為了不超過審限,往往對擾亂法庭秩序乃至發展為暴力抗法事件不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不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包括我院在內的不少法院把當事人的投訴情況作為考核法官的一項指標。有些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侮辱、威脅法官被法官制止、訓誡後心中不滿就去投訴法官,法官的被投訴率相對增加。有的法官因此會有所顧忌,對此類當事人不作任何處理。法院為了還法官一個清白,對信訪件和羣眾有一個明確的交待,自然會對該法官進行談話、調查,弄清事實。法官為了配合調查,需要付出相當的時間和精力,還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壓力。因此,建議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對此類現象應制定一個合理的考核指標,不能一刀切。同時,紀檢、監察部門針對此類投訴問題時,特別是不實投訴的,應當查核清楚後予以澄清,還法官清白,以維護法官合法權益。

(十一)實行法官輪崗制度

在美國,一個法官可以辦刑事、民事等各類案件。而近年我國法院過分提倡法官專業化審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視野及思維角度外,從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導致某些社會矛盾集中於少部分法官身上。因此,建議實行法官輪崗制度,一方面,可以打破刑事、民事、行政之間的專業界限,使法官輪流任職,避免產生熟人環境,防止人情案、關係案的發生。另一方面,使怨恨情緒有所分擔、分流,有利於緩和社會上情緒偏激羣體對法院的矛盾,也增強了法官的集體感和榮譽感。

(十二)建立法院區域審判執行協作制度

相比較而言,法官異地審判、查封、扣押、執行時,更容易遭到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圍攻、毆打,而外出審判執行的法官人數有限,所以法官往往處於孤立無援的地位。借鑑公安部門協作經驗,建立法院區域協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審判執行時,首先與當地法院聯繫,請當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協助,這樣可以防止當事人蠻橫生事。且在這種情況下,當地法官地位比較超脱,可以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

對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容易引起羣眾對抗、事關大局發展的案件,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的支持,積極制定預案,加強法院與其他基層組織的交流和溝通,並努力建立長效的合作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人緣優勢,儘量避免衝突的發生,防範暴力抗法事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切實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緊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障法官權利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已經受到當事人威脅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由法院商請公安機關共同處理,對法官及家屬的人身、住所給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別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務活動中。

(十四)加強對侵害法官人身權利的刑事保護

法官作為一個社會個體同樣享有人身權,同時,法律又賦予法官依法裁判權,具有雙重身份,侵害人在對法官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同時必然涉及對國家公權的破壞,其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對普通公民人身權的侵害,故在保護法官人身權利的措施上應加大懲處力度,以妨害公務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在立法上要充分考慮對法庭的嚴肅性和法官的權威性的保護,將藐視法庭、庭外侮辱、誹謗法官及威脅法官的行為列入刑法的保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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