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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

執行難是多年來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難點。近幾年人民法院雖下大力氣着力解決,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勢依然嚴峻,並顯現出新的特點。

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

一、執行難的新特點

1、隨着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執行難案數量增加。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佔到了中止和終結執行程序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近年來纏訪、越級上訪、鬧事的問題屢見不鮮。

2、被執行人難找。債務人採取種種手段逃避法院執行,是當前執行難中最普遍的現象。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不是積極想辦法履行義務,而是到處找關係託門路疏通人情,轉移財產東躲西藏逃避執行。不僅以自然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也是如此。企業每年都年檢,但就是找不到該企業的人員財產,一些事業單位和村委會將公款以個人的名字在銀行存放,使案件無法執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外出務工人員增多,沒有固定的居所、流動性強,回家的時間難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歸,下落不明,而家中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無法執行。在審理時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從審理到執行都沒見到過債務人,無法執行。

3、被執行人財產難尋。法院執行案件的標的物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被執行人有足夠的財產才能保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益真正實現。由於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或者有意採用多種手段隱藏財產,加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不健全,個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業在銀行多頭開户,有些單位以個人名字在銀行存款,給執行設下重重障礙。有的將房產、車輛等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債務,有的夫妻協議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於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等等。當法院進行調查時,找不到任何財產,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執行,而且引起權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質疑,更使法院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協助義務單位或個人不協助執行或者積極性不高。協助法院執行是一條法定義務,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及公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協助法院執行。但在實際執行中,有時個別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出於怕麻煩,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諉、拖延協助執行。一些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因選舉、民主評議、利益相關等原因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有畏難情緒,不協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事屢有發生。少數部門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為設置障礙,甚至制定法外的內部規定,抵制執行工作的正常行使。

5、執行機制差。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一般是執行庭和基層法庭。基層法庭審執不分,力量薄弱所呈現的問題自不待言,執行庭也因與設立初衷不一致而無法發揮聯動應變效應。執行政策缺乏連續性,對強制執行措施的運用有縮手縮腳現象。另外,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嚴重不足,執行法官老化,業務不精因此而造成的執行率低下,執行方式落後的現象暫無法解決。

二、新形勢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分析

執行難作為一種社會綜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執行難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伴生物。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健全,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越來越普遍。隨着訴訟案件數量的增長,執行案件的數量也就相應增多,難度也會在一定時期相應增大。

2、從道德文化的角度看,執行難源於市場主體誠信觀念的缺失。當前適應經濟發展新的道德觀尚未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意識、責任意識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現在“逃債”等惡性債權債務關係上。對這種行為,社會批判的聲音過於微弱,法律上也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得嚐了甜頭的人越發肆無忌憚。另外不少債權人認為一旦訴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自己卻坐享其成,個別申請執行人難纏,如我院有三件執行案件,將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到位,申請人不領,講要按照他的理解執行,四處上訪。

3、從案件審判來看,以往法院、社會輿論更加註重審判的公正與否,而忽視了法律文書的落實。又因法院實行分權控權,審、執分開,審判人員多注重審判而少考慮執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沒有責任去考慮執行問題,忽視了執行的可能性,有時可能錯過最佳的執行時機,使得案件最終無法執行。

4、從當事人來看,訴訟時被告人往往誇大自己履行協議的能力、隨意承諾並隨意達成調解協議,借調解之機拖延履行義務的時間,然後轉移財產或銷聲匿跡。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怪現象。尤其在農村相對來説,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經常不到庭、不露面,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配合積極性不夠。而且協助執行難,農村一些村莊的羣眾或基層組織不願得罪人,不願協助法院執行,特別是一些被執行的農民還經常聚集親友或煽動他人妨礙執行。另一方面得到申請人理解難。農村的一些申請執行人認為自己拿不到錢一定是法院沒有盡到責任,故經常責難法院執行人員或乾脆找法院要錢,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一旦被中止執行,有的人則不斷到法院來糾纏。從社會信用體現來看,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欠債還錢應當是法律意識人士的基本理念。可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在逐步完善,在基層不講信用的行為被發現和追究責任的可能性還較低,對失信行為的處罰程度還遠不夠嚴厲。加之深層次的基層社會經濟、文化前景、司法權威的弱化,導致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意識低下,相當數量的債務人千方百計逃避執行。

三、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主要措施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種矛盾綜合交織的結果。這幾年來,我院高度重視執行工作,健全機構,建立各項新機制,強化了執行措施的運用,部署了多次集中清理未結執行積案活動,加大了執行力度。但是,執行難依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要解決這一難題,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執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動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爭取多種渠道獲取執行線索,並不斷強化執行威懾力度,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

一是積極尋求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幫助,以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確實有效地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及時協調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有效地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掃清執行障礙,為執行工作創造有力條件和良好的環境。法院在嚴格依法執行的同時,就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主動向黨委、人大彙報,主動爭取政府的支持。

二是完善執行管理體制,主要是加大執行局的執行管理權力和能力,加強上下級法院執行局指導和聯繫方面入手,改變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分散,裝備落後,信息不夠暢通的情況。實行高級法院對本轄區內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體制,加強執行監督和提級,指定執行,為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提供現實執法條件。實行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的互相制約,防止執行時人員權力過大。同時,也讓執行員專司執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進一步完善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將中央政法委佈置的由相關22家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落到實處,改變法院孤軍奮戰的局面,並真正形成合力。按照中央政法委法發[XX]36號《關於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的意見》文件的要求,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甚至干擾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或部門,實行“一票否決”,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領導責任。

四是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素質。執行隊伍建設一方面指執行力量的加強。按照中央1999年11號文件規定,要把執行人員的比例增加到法院總人數的15%,更主要的是要加強執行隊伍素質建設,即提高法律意識、業務素養、嚴格守法、認真執法,要加強執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公正執法意識,結合法院系統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強化依法執行、文明執法。

五是強化大局意識。加強審、執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調解與執行工作的銜接,避免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情況;審判法官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合理把握調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對調解協議可執行性的認識,注重在調解中釋明執行風險;加強法院之間橫向聯繫,以此營造一種執行聲勢,讓被執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債務未了,逃到哪裏都會受到執行,從而打消外逃被執行人的逃債心理。

六是各部門聯合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改善執行難的人為環境問題。如前所述,信用觀念的缺失是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辦事,使人民羣眾掌握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識,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人際環境;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全社會範圍內信用意識的形成也非自然形成,還需要外界的配合,所以要充分發揮媒體引導作用,讓人們認識到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後果。同時充分發揮全國統一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執行案件錄入到此係統,並與銀行、工商登記、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使得被執行人如出現嚴重資信問題,那麼其無論融資或出入境等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賴賬者要想在市場經濟舞台上重樹自己的形象,只有儘快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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