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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公開情況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公開情況調研報告

執行公開,顧名思義就是指人民法院將案件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序通過通知、公告、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予以公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將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法院對當事人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情況、執行費用情況、重大執行情況審查、法律責任等五方面予以詳細規定,對我們法院執行部門公正執行、規範執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經過近五六年的實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法院執行公開情況調研報告

一、目前的落實情況

目前就拿我院來説,在立案中我們立案庭就會把執行中的權利和義務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當我們的案件承辦人拿到具體案件後,會製作《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等送達被執行人;同時在執行過程中及時將一些權利和義務告知雙方當事人,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過程中,都會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確保執行的公正、公開;對一些被執行人長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我們在處理其財產過程中會通過新聞媒體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這些信息的公開,既確保了法院的規範執行,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但是執行人員在實踐執行過程中對執行公開還存在一些偏差和問題,影響了執行效果。主要表現形式有:

(一)執行人員公開意識薄弱。對執行公開教育的忽視、厭倦心理是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執行教育對法院執行人員來説是件必不可少的事,但目前我們在塊工作是欠缺的,基本沒有什麼定期培訓和日常學習制度。一些執行人員卻不在意,認為執行就是那麼回事,把別人的錢執行來就好,受不受執行公開教育不重要。另一種是對執行活動的應付心理,有的執行人員認為只要工作中小心一點,工作上交代的了就行,心靈深處並不想參加執行活動,所以執行中對一些程序上的要求,特別是執行公開並不重視。

(二)執行公開情況落實不到位。關鍵是公開制度的監督檢查、考核不到位,一項制度出台後,執行“走程序”,相應的監督沒有或脆弱、方式方法流於形式,沒有建立和完善執行公開制度工作責任制,不明確責任主體以及責任追究的具體內容,執行制度時緊時鬆、虎頭蛇尾或“雷聲大雨點小”、“執行做秀”等,使得這項公開制度執行的質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落實。例如:有些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財產製定處置方案時,而同時這個被執行人在法院存在多個案件,也就有多個債權人,由於對執行監督工作的不到位,造成財產分配不公,甚至造成一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進而損害法院的司法權威。

(三)執行公開制度的不完善。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很多需要公開的信息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中有明確規定,但到具體辦案人員手上很多都缺乏統一規範的操作細則,不同辦案人員所做的就大不相同,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今天我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也沒事,從而造成對執行公開的混亂。比如我院在尚未制定《縣人民法院訴訟費緩減免操作規程》之前,對執行費的收取減免缺乏統一的規範,執行人員在辦理案件當中,對執行費的收取就參差不齊,這本應也在執行公開內容之一,在此制度實施後,對這塊費用的收取就取得了較好的規範。

三、進一步加強執行公開的幾點建議

此次調研,在通過了解我院執行公開工作的具體現狀及參考了其他法院經驗,掌握了情況,指出了不足。為了進一步推動我院執行公開整體工作水平上台階、上層次,針對此次調研反映出來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強執行人員執行公開理論培訓,增強公開意識。由執行局牽頭組織執行幹警學習相關最新的執行公開理論及法規,對執行公開的方式、內容有一個系統的學習,筆者認為在做好案件辦理的同時,定期組織局裏學習會,對在當前立法為公、執法為民的大背景下尤顯很重要。

2、進一步提高執行公開情況監督管理。我們可以邀請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我們執行公開情況進行監督,聽取意見,以改進我們的工作。同時也加強執行公開制度的宣傳,在執行局製作相應的公開宣傳欄,對公眾開放,讓羣眾參與監督,使執行公開的初衷得以真正落實。比如在執行一些重大事項過程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現場執行監督;在一起執行異議聽證過程中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聽證。

3、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執行公開制度。制度有一定的滯後性,一些好的制度在落實過程中要不斷完善,以達到最大的效果。比如執行款物的收取中,應該規範款項的收取發放,財務上定期檢查中轉款情況,對一些時間比較長的款項要及時通知案件承辦人加以處理;再比如應該對一些拒不執行的“老賴”加大曝光力度,在現有的《晚報》、《法院網》上曝光外,還可以償試在電視台和報紙上曝光,在本地媒體上曝光可以更大的震懾那些拒不執行的“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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