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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調研報告4篇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4篇

本文目錄2019年行政執法調研報告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狀況調研報告水務局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國税局規範税收行政執法情況調研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祕書長,各位委員: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4篇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XX年工作要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志斌為組長,部分常委會委員、城建環資委委員和市人大代表為成員的調研組,於3月31日至4月1日,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聽取了市人民政府工作彙報,實地查看了青工路便民市場、富強南路人力市場、鞍山道五四市場、學府道市場的清理整頓情況以及東寶明膠西側、和平三隊、昌福村、三道沙河村、和平市場等地違法建設的拆除情況,並與市人民政府交換了意見。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牛俊雁、副祕書長劉程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領導及相關人員參加了調研活動。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為適應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需要,我市於XX年3月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行使城市規劃、綠化、市容環境衞生、市政管理以及部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三年來,市人民政府及市執法局等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探索執法管理體制機制,依法履行城管執法職能,為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出了積極努力。特別是今年以來,緊緊圍繞創建國家衞生城市這個目標,強化落實創衞任務,全面履行市區兩級城管執法職能,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各項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主要體現在:

(一)建章立制,理順體制,城管執法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市執法局成立以來,先後制定出台了《包頭市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辦法》、《包頭市店招設置和迎街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包頭市社會市面商店展示、促銷、文化、體育、慶典儀式和宣傳活動管理辦法》、《包頭市城區道路公共場地分類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對規範和完善城管執法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軌道。確立了“市區結合,以區為主”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確定了城管執法職能和兩級執法主體,明確了市執法局與市規劃、建設、公安、環保、工商等部門的執法職能銜接問題。推行並逐步完善城市管理“網格化”制度,把城市管理的重心落實到基層,形成“包片劃段、明晰權責,一層抓一層、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二)集中整治,疏堵結合,強化市容市貌長效管理

三年來,積極配合文明城市再評選、創衞等重大任務安排,及時開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和重點鞏固活動,開展了數十次大規模的市容市貌、户外廣告和各類標識專項整治行動,共治理“六亂”現象5萬餘處;取締亂設燈箱、立地廣告3200餘處;取締燒烤攤點800餘處,規範100餘處;規範工地圍擋289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2萬多份,有效改善了城市市容環境。針對市容市貌執法管理的特點,採取疏堵結合的管理模式,將管理寓於服務之中,在服務的過程中實現管理目標。如在整治佔道經營零散攤點的執法中,不再簡單地取締封殺或罰款處罰,而是從便民利民出發,管理與服務並舉,積極聯繫場地,尋找市場空閒資源或新開市場,引導佔道商販“進店面、進居民小區、進市場”規範經營。通過服務,把“強行取締”變“合理安置”,既達到了改善市容面貌的目的,又保障了商販的經營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三)嚴格執法,日常巡查,抓好違法建設的查處和拆除工作

三年來,重點對g6高速公路兩側、“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地的違法違規建築進行了集中整治拆除。共組織大型拆除行動180餘次,出動執法人員35000人次,執法車輛6600台次,動用大型工程機械400台次,拆除各類違法建設3300多處、100多萬平米,拆除違法圈地3000餘畝,砌牆2萬餘延長米,拔除違法栽種苗木近60萬株。通過有力控制和拆除非法建設,為市區兩級政府直接減少徵拆費用約20億元。每天均保證400餘名執法人員(佔全系統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在一線巡查,對違法建設基本做到了早發現、早介入、早查處,力求將違法建設消除在萌芽狀態。目前全市違法建設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實現了“增量為零、存量遞減”的目標。

(四)內練素質,強化監督,樹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新形象

市執法局組建以來,始終高度重視幹部隊伍建設,以建設一支素質好、業務精、效率高、作風正的行政執法隊伍為目標。先後制訂完善了《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文書使用規定》、《行政處罰案卷規範》等一系列內部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統、科學、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抓崗位培訓、組織技能競賽、開展理論研討,規範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案件處理能力明顯提高;正確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係,嚴格落實城管執法人員的“五條禁令”,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不斷增強。設立12319羣眾投訴舉報熱線等,主動接受社會各界、人民羣眾、新聞媒體的監督,積極辦理市民和社會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建議、意見和投訴。XX年,全系統共查處損害羣眾利益的行風案件11件,除名和處分違規違紀人員21名。在全市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中,得分和排名較以往都有所提高,城市管理執法得到廣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存在的問題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主要職權等仍需進一步明確

目前,國家還沒有針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其他城市的城市管理從體制、機制上都不統一。我市在成立執法局時,按照三定方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集中行使“7+1”項職能,將城市規劃、綠化、市容衞生、市政、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分行政處罰職權統一由執法局行使。這些職權都是從其他部門劃轉過來,劃轉的職能也不很完整,其主體資格、主要職能、管理權限、強制措施以及與其他相關部門的關係都沒有完全理順。另外,城市管理執法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這些法規都是一些專項法規,互相之間沒有呼應,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導致執法過程中出現法律漏洞和矛盾。執法隊伍對一些違法行為的查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執法的機制還不順暢,科學、規範、高效的城市管理體系仍未形成

目前市區兩級執法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不暢,沒有形成全市城管工作統一領導的格局。我市現行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城管體制,市區兩級執法局之間的關係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指導關係,難以對區局形成有效的管理,工作難以得到有效貫徹和落實。同時,城管執法部門與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執法職責存在交叉,科學、規範、高效的城市管理體系仍有待建立和完善。

(三)由於市場佈局不合理,城市管理難度加大

違章佔道經營現象在我市一些新建小區和街道依然較為突出。流動擺賣、亂設攤點,導致市場經營秩序混亂,市場周邊環境髒亂差,給城管執法帶來很大的工作難度。雖經多次整治,但效果不理想,主要是因為市場佈局不合理、數量不足、相對規模較小,難以滿足羣眾生活需求和個體商販的經營需求。如果只是一味取締整治(即堵),而不能科學合理規劃設置市場(即疏),違章佔道經營的問題將會不斷反彈,屢禁不止。

(四)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較低,管理手段相對落後

現代城市管理需要現代的科學技術手段。隨着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管理數化已經勢在必行。積極推進數化城市管理工程建設,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將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我市目前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相對滯後,對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的監管仍是傳統的人力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效能較低。

(五)行政執法保障還不夠有力,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市執法局仍沒有自己的辦公場所,一直租用着個體企業的用房,幾個直屬大隊都分別借住在臨時場所,辦公設施陳舊、環境擁擠。各區執法局辦公經費仍顯不足,執法車輛等必要的執法裝備也相對缺乏,這些都一定程度地制約了工作的正常開展。城管執法人員臨時工及合同制聘用人員佔現有人員近一半,這些人待遇較低,素質參差不齊,存在執法不規範、不文明的現象,有的甚至態度粗暴,引起了羣眾的反感;有的不注意工作方法,習慣於“以罰代管”;還有個別執法人員存在吃拿卡要的行為,損害了隊伍形象。

三、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城管執法法規制度體系,進一步理順城管執法機制

要結合我市實際,總結工作經驗,適時制定統一的操作性強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規,明確城管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職權責任、管理依據、工作規則,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納入法制化軌道。要修改完善城市管理相關辦法,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研究制定加強城管執法的考核辦法,建立有效的獎懲考核機制,通過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嚴格考核,確保長效管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為目的,合理調整政府有關部門之間以及市區兩級城管部門之間的職責與權限,進一步明確劃分和理順各相關部門在城市管理中的職能分工,建立相應的協調配合機制,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高效、有序的城管執法工作長效機制。

(二)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代表着政府的形象,需要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入社區和居民家庭開展宣傳教育。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市民的自身素養和城管意識,使廣大市民能夠自覺自願地理解、支持、參與、配合城管執法工作,鼓勵市民對違法行為履行舉報義務,從而為城管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三)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科學合理設置便民市場

在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規劃中要統一考慮市容市貌、環境衞生、居民生活需求和居住小區功能配套等問題,科學合理地規劃設置農貿市場、便民商業網點等。要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建設,從源頭上解決馬路市場、市容市貌雜亂等問題。同時可以考慮在尚未配套的老舊小區、市民聚居區、背街小巷劃出一些空地,作為便民市場。特別是在低收入羣體集中的地區,投資建設一些低租金或者免租金的菜市場,在解決居民生活需求的同時,兼顧解決部分低收入羣體的生存問題。

(四)加強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要抓緊做好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依託全市電子政務統一平台,建立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等城市管理的數化監控體系以及市民投訴平台。儘快實現數城管,有效優化管理資源,建立跨部門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部門聯動機制,實現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時發現、統一調度和快速響應,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學化水平。?

(五)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係,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要牢固樹立城市管理執法就是服務的理念,既要嚴格執法,切實履行職責,維護執法的嚴肅性,又要推行文明執法,着力改進執法方式。要從實際出發,關注民生。切實改變以罰代管的傳統執法模式,杜絕粗暴執法行為的發生。要通過提高管理與執法的服務意識,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減輕執法阻力,降低執法成本。要大力推行陽光執法,通過建立內部監督制度,提高管理與執法的透明度,置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於廣大市民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之下,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六)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自身建設,樹立城管新形象

要加強城管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培訓,實行執法人員業績考評、資格管理和輪崗制度,切實提高聘用人員待遇,增強執法隊伍活力。要逐步改善行政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確保城管執法部門合理的經費安排。要深入研究執法安全保障問題,不斷增強執法人員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建立城管執法與公安機關聯動機制,建立暴力抗法的預先控制和應急處置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切實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

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狀況調研報告2019年行政執法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近年來,隨着國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大批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查處,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規工作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都與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嚴有直接關係,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比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決。為此,近期xx總理對全國整規工作作出重要批示:“關鍵在建立健全法制,嚴格執法。只有這樣,才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結合長期從事基層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就整規工作中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現狀及對策作以初淺的分析,以期對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能有所借鑑和幫助。

銜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質量技監部門主要承擔依法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具體來講,主要是關乎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棉花、計量執法和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打假工作。在這些執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該案件實際主要由工商部門予以移交,但有時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經營案件等。從近幾年筆者所在質量技監部門的執法打假工作實踐來看,符合上述移送標準,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基本沒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和條件。

存在的主要問題

就筆者近年來的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來看,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即何種行政執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不夠完善和明確。

當前,涉及質監行政執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及非法經營案件等。根據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詐騙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基本上還比較清楚,或者説質監部門對此還有所瞭解。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則極為複雜,目前質監部門對此的瞭解和掌握還遠有差距。而長期以來由於打假的呼聲持續高漲、打假的力度不斷加強,涉及犯罪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詐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假冒註冊商標等行為因易於辨別、判斷且公憤極大而被違法犯罪分子所摒棄或轉入更為隱蔽的狀態,所以此類行為在當前質監行政執法實踐中的查處比例漸趨下降。而由於國家“從源頭抓質量”指導思想的確立和相應措施的實施,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關乎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等產品的經營活動必須首先獲得相關資質認可(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方能從事,所以對這些領域的質監行政執法重點就是審驗生產、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或其經營的產品的相關資質,即審驗其是否獲取了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證照,而並不需要對相關產品的內在質量情況作進一步的判定,實際上大多產品的內在質量並非存在問題,關鍵是未獲得國家的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相關手續。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質監行政執法所查處的無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案件在確定是否屬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範圍時就產生了標準和條件較為複雜而無法明確的問題。因為,與之相連的可能是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極為複雜,就目前質監部門的判斷能力來講對此還無法予以明確。所以,亟需對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予以完善和明確。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適應及時準確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形勢要求。

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是否給予某種行為以刑事處罰是極為嚴肅、極為專業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質在內的較高的綜合素質才能勝任。而目前,質監行政執法人員大多非法律專業出身,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長期從事質監某一類型的單一的執法工作致使知識面窄、思維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時準確地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顯然是力不能及的。具體辦案的執法人員如此,作為是否移送的審批人,有關負責人也存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當然,由於缺乏對刑事司法工作的瞭解和相應的實踐經歷,具體辦案的質監行政執法人員也無法全面、準確落實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從而可能使在真正面臨移送案件時因能力問題而喪失追訴最佳時機的顧慮無法消除。所以,移送諸多環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顯然制約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而這當中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最為關鍵的制約因素。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還缺乏明確有效的的工作機制。

從先前的質監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繫實踐看,大多情況下,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遇到極大阻力時應請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配合,或遇到專項整治工作任務時,雙方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而檢察機關則往往是以查辦貪污賄賂案為目標主動突擊檢察,指導幫助行政執法機關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斷鑑別能力和水平的服務性工作則極為薄弱,甚至缺失。至於法院,在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時才可能與行政執法機關發生聯繫,平時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業務往來。總之,可以説,目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在有關業務工作的往來上是少量的、即時性的,相互間的工作聯繫機制是鬆散的、不穩定的、模糊的。就具體細節而言,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有涉嫌移送案件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的哪一具體部門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終審核結果又如何予以反饋等問題不一定行政執法機關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機關也未必就此類問題向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聯繫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

幾點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行政執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刑事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在這方面,主要是加強《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教育,使其強化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會發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執法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必然要求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明確移送的基本標準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體操作的有關知識,從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有關移送業務工作的培訓指導。在這方面,主要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以及移送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等有關內容予以培訓指導。因為,不論是從業務工作範圍、業務知識和技能,還是從實踐經驗等諸多方面來講,對犯罪案件的偵查、審核、認定等工作,行政執法機關都遠遠無法與刑事司法機關相媲美。所以,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應儘快完善和明確。在這方面,主要是由有關機構作為牽頭或負責單位,商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司法機關討論、論證,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建立和形成長期、穩定、明確的銜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時、鬆散、模糊的銜接工作缺陷,以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關鍵,也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所要解決問題中的當務之急。

總之,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於嚴格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司法,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促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調研和探討理應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門的重視和關注。

水務局行政執法調研報告2019年行政執法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一、基本情況

xx運河管理局水利執法工作開始於*運河管理局水政監察總隊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員會直屬的第一支水政監察總隊。

目前,我局水政監察總隊下設9個水政監察支隊,1個採砂管理支隊,35個水政監察大隊,2個採砂管理大隊,現有水政監察人員218人(含採砂管理執法人員)。

自從開展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以來。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統一部署和要求,本着“邊建設,邊執法”的原則,狠抓了隊伍建設。

我局各級水政機構通過加強水政監察隊伍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各級水政監察人員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級水政監察隊伍在法律、法規、水利政策的宣傳,水事案件的查處,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水資源調查評價水量調度、取水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基本舉措

近年來,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水利部的規章,按照建管並舉的治水方針,積極有效地開展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強了水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建設

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必須造就一支與之相適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為提高一線執法骨幹在執法辦案中的實際操作能力,我局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一是組織水政監察人員參加水利部、海委組織的培訓班;二是規定各級水政隊伍每週抽出一定時間組織執法人員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勵執法人員參加法律、水政水資源等專業大專函授學習。平時還注重水政監察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個水政監察隊伍中開展以提高人的素質為中心的“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活動。目前,我局大部分專(兼職)職人員,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同時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監察證。全部水政監察員達到中專(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為進一步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為,強化水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水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水行政執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和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調動了水政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邁進文明、規範、高效的新階段。同時執法工作也得到廣大羣眾、地方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的肯定和好評。

3、執法裝備逐步改善

配備執法必要的交通、通訊、勘查等工具對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執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幾年來,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專項資金900多萬元為基層執法單位配備了部分水政執法專用車,電腦、數碼照相機、錄像機、望遠鏡等一大批執法、聽證工具和設備,使我局基層各級水政監察隊伍日常巡查和執法交通裝備不足的問題得到改善,水政執法反應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執法力度不斷得到加強

近幾年,我局基層水政監察隊伍堅持集中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通過周密的部署,在管轄範圍內開展了水行政執法大聯動活動,具體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採取各單位上下、左右,以及與其他部門內外聯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傳等手段相結合的方法,集中查處破壞河道、堤防違章建築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違章建築物,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單位充分發揮《防洪法》賦予職權,查處了一大批水事違法案件,據統計,*年共查處各類違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維護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水行政執法依據欠缺,影響執法力

在現行的水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中,存在着缺陷,給執法工作帶來嚴重阻礙,降低了水行政執法的威懾力。以漳河採砂為例,新《水法》對河道採砂的許可制度、禁採區和禁採區均作了明確規定,但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僅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至今國務院沒有出相應配套的規定,可謂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條例》由於出台較早,處罰規定相對較弱,主要是“警告”、“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沒收不當收入”等,可操作性較差。比較管用的“罰款”,對有的違章採砂户來説也只是“罰我一千,我一天能賺回來,罰我一萬,我一星期也能賺回來”。過小的罰款額度對暴利的採砂行業已威懾不大。導致不少業主寧可受罰,不惜鋌而走險。因此,對於一些違法採砂,更是難以採取強硬措施。在實際執法管理過程中,只好打“擦邊球”,應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起訴訟,沒有勝算的把握。

2、執法水平還有待提高

近年來,我局各級水政隊伍通過素質教育,執法水平雖然有了大幅提高,但離水政監察隊伍規範化要求還有差距。目前隊伍結構中,大專生、本科153人,佔我局全體水政監察人員的70%,這些人員大部分工作在總隊、支隊,基層大隊佔的比例相對較少;隊伍中懂業務的少,半路出家的多;執法水平總體不高,各單位之間存在差距;一部分水政監察員既無法律知識,也無水利專業知識的實際情況存在,即便有專業知識的水政人員有的也不具有獨立辦案能力、綜合處理問題的能力,導致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一些案件不能徹底查處。

3、水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還不盡人意

(1)我局基層執法工作存在執法戰線長,執法環境差,暴力抗法時有發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在去年邯鄲河務局執法人員就曾經多次遭到暴力抗法,水政監察支隊副支隊長被打斷一根肋骨。

(2)地方政府幹預現象還是比較突出,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3)違法案件執行困難。目前基層單位有一部分案件在調查處理終結移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或者拒絕受理或者久拖不辦,使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如我局的衞河河務局查處的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因為上述原因未能及時執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執行難度大,執行成本高。

4、執法主體地位殘缺執法費用不足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機構只能依據《防洪法》進行處罰,嚴重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權威和力度;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交叉等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和執法的嚴肅性;執法經費不足,多年來每年只有30萬元的執法經費,對於全局45個執法單位來説是杯水車薪,使更多的水事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水政監察人員便裝執法,嚴重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執法裝備同一標準配置,沒有考慮執法任務的區別,執法難度大、案件多的單位應適當增加裝備。

四、加強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對水政監察工作的領導

隨着水利建設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動中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不斷出現,面對水事活動中複雜的社會問題,必須加強對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配備到水政監察隊伍中來。要根據國家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和水利執法工作的特點,切實解決好隊伍的編制和經費等突出問題。要轉變思想觀念,轉變工作方法,把水政監察機構作為各級水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做到機構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辦公設備落實和執法裝備落實,強化隊伍建設。

2、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水政監察肩負着水行政主管部門貫徹依法治水,維護正常水事秩序,建設現代化水利,營造良好水環境的重擔。水政監察隊伍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當前主要抓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執法辦案制度、培訓與考核制度以及水政監察員行為規範等制度的規範與落實,做到管理有序,執法有章可循。

3、敢於執法,勇於辦案

近幾年來,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水事違法活動,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受人口、資源、環境因素影響,非法佔用河道現象依然比較嚴重,違法勢頭依然比較兇猛,安全隱患依然存在,而我們的一些執法隊伍卻執法不到位,遇到困難不敢碰硬。因此,必須強調要大膽執法、敢於執法、善於執法。堅持運動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積聚執法力量,在水利部門之間、水利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開展水行政執法大聯動,增強執法力度,擴大執法影響,提高執法效果。強化執法同時要積極爭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支持。要主動與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門加強溝通。通過溝通一方面可以防止水政執法在複議、訴訟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的被動,另一方面也使各相關部門對水政執法案件進行快速有效的處理和執行。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按照水利部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政監察隊伍規範化建設“八化”的要求,各級水政隊伍一定要有專職的隊伍、專職的人員、專用的裝備,否則辦案規範化、執法現代化就是一句空話。要積極開展水政人員的業務學習培訓和政治思想素質教育。一支執法隊伍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決定於接受再教育和培訓情況。對水政監察員要開展經常性的系統培訓,使他們在工作的同時充實相關理論知識,並督促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所以建立起系統的業務培訓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培訓要從實際工作出發,從水政監察員的實際需要去組織,不走過場,不流於形式,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打牢執法能力培養的基石。在加強培訓工作的同時,也要嚴把隊伍進人關,吸納高素質人才進入執法隊伍;對不適合在執法崗位工作的人員要調離執法崗位,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戰鬥力和執法水平。

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目前大部分基層河務局水政監察人員不足,有的只有2名或3名執法人員情況,加上執法戰線點多面廣,所以監督的效率較差、漏洞較多,往往出現水事違法行為已發生多時,而水政執法單位卻遲遲未發現的現象。正是因為對違法發現較遲,不能及時予以制止及查處,也從一定程度造成了執法成本的增大。因此必須要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在水事違法行為多發、易發河段,逐步形成完善的水政執法網絡體系、增加信息量,從而達到管理方式從事後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轉變。

5、建立必要的監督機制

執法中,任何環節的失誤,都會導致執法的無效。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除了要在執法中嚴格程序,公正處理每一起案件之外,還要建立起必要的監督制度,主動接受各方監督,虛心聽取各方意見。有效的監督機制,不僅能促進水政執法工作和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防止執法過錯,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執法人員的必要措施。今後,上級水政機構應加強對下級水政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建立起必要的備案審查制度,對下級執法單位的重大處罰案件和重大的水事活動,要及時報告、備案、審查。在年度考核中,有關的責任目標要進一步細化,切合工作實際,不使考核工作流於形式。

6、強化水法宣傳力度,改善執法軟環境

在宣傳中加強對重點對象的宣傳。包括:各級領導機關和涉水部門的領導幹部、執法人員、水政管理相對人的廣大社會羣眾。對不同的對象,宣傳教育的內容與要求也要有所區別。在宣傳方法上,除了採用一般的宣傳教育方法外,還根據水行政管理工作特點與宣傳教育對象的不同,進行系統部署。採用符合實際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據對象的不同,分步驟實施。並應堅持做到“三個結合”,即突出性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向廣大羣眾宣傳和向各級領導宣傳相結合、重點宣傳水法規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以期從根本上由水行政執法隊伍被動執法向水行政管理相對人自動學法、守法的局面轉變。

堅持執法與宣傳相結合。在每一次專項執法活動開展時,均應注意加大宣傳力度,大造輿論聲勢,讓宣傳為執法鋪路。通過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在報紙和網站上刊登信息、刊登新法規等方式,增強宣傳效果。通過宣傳,減少違法行為,同時也減少執法成本。

國税局規範税收行政執法情況調研報告2019年行政執法調研報告(4) | 返回目錄

税收行政執法是税務機關的重點工作。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客觀要求,也是税收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保障。我市國税系統經過多年的税收行政執法規範,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對完備的税收行政執法體系,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但由於税收行政執法受到立法、執法監督、執法環境、執法人員素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當前税收行政執法仍面臨一些問題的困擾。為此,筆者就當前税收行政執法現狀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一點思考,僅供大家參考。

一、税收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税收立法的滯後阻礙了税收執法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税收立法總體上是協調的,税收制度比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税收基本法還是一項空白。税收基本法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其他税收法律、法規,它對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則、税收立法的管理權限等基本內容進行規定。二是税收法律規範的級次不高。具有法律層級的税收規範只有《税收徵管法》、《企業所得税税法》和《個人所得税》,絕大多數的税收規範是以法規、規章、税收規範性文件等形式存在並實施的。三是個別税法政策複雜,理解、操作難。如新出台的《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細則,當前在我市税務機關內部能真正理解運用好該法的税務行政執法人員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權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規章必須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在當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或解決本地區的實際問題,必然尋求非規範途徑對這種體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執法責任和考核評議制未得到真正落實。國家税務總局《税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早已制定下發,税務系統為落實追究辦法,在這方面做過許多工作,一些執法過錯行為得到了追究。但總的來説執法責任追究在基層局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執法崗責不清,即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不明確,已經明確的也不夠具體,不夠科學,税收管理員感到執法責任重大。二是考核評議不完善。在基層税務機關中,由於法制機構沒有單獨建立起來,根據當前基層局人員配備和內設機構職能,還沒有一個內設機構能夠擔當起執法評議的職能。三是責任追究難於下手。由於非執法崗責任追究沒有建立起來,造成執法崗和非執法崗職業風險不均,執法崗位責任大,風險大,但工資獎金待遇與非執法崗並無太大差別。四是税務人員流動時責任難以追究,不數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執法的程序和證據意識不強。當前税收執法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事件屢見不鮮。如實施行政處罰時,不事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進行税務檢查不出示税務檢查證;扣押、查封商品、貨物,不開具收據或清單。税收執法過程中出現許多證據採集運用不規範的現象。如取得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複印件沒有經保管部門蓋章,也沒有註明原件的出處;取得會計賬冊複印件沒附説明材料,也未經被採集單位核對蓋章。需要認定主要事實,提供的證據不能有力證明事實的存在。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之間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等。

(四)税收行政執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從税務機關內部來講,“税收計劃管理”仍廣泛的影響依法治税的發展。“税收任務一票否決”仍成為上級税務機關對下級税務機關考核重要內容。從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來看,政府幹預税收的現象仍然存在,各級政府為了搞政績,樹形象,從其他方面干預税收執法。外部環境還有廣大社會羣眾的納税、協税護税意識和經濟環境的因素。有少數老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逐步被改改制,過去歷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執法不講歷史原因,這些老國有企業許多欠税不能及時清繳,税收強制措施只能慎用,滯納金更是無從加收。

(五)税務執法人員執法素質影響税收執水平的提高。當前税務執法人員素質總體情況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識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執法更加規範有序,但也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部分税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濫執法、隨意執法現象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少數税收執法人員對有關税收實體法、程序法瞭解不夠。個別執法人員“以情代法”,以人情踐踏法律,執法的隨意性比較大,對自由裁量缺乏規範。對提高税務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行政執法好壞一個樣。

二、規範税務行政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議全國人大盡早出台税收基本法,確立以税收基本法為税收領域的母法,以強化税法的系統性、穩定性和規範性,併為單項税收立法提供依據和範例,最終建立一個以税收基本法為統領、税收實體法和税收程序法並駕齊驅的税法體系。提高現行税收法律規範的等級,對比較成熟的税收法規、規章可以通過人大立法,上升為法律層級。按照事權與税權相一致的原則,授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權。立法要考慮執法現狀,對税法與會計的差異問題要儘量縮小。

(二)認真落實税收執法責任制。税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税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核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單獨設立政策法規處(科、股),最好在基層分局也配備專職法制員,充實一定的人力,負責評議考核的調查取證,並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税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核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必須嚴格追究。對考核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察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核體系,並對其過錯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三)進一步規範行政程序和證據採集行為。建立完整的税收執法程序是規範執法的基礎,也是税務部門多年來探索並付諸實施的重要工作。這一工作的重點主要體現在税收徵收管理程序、税務行政處理程序和税務行政救濟程序三方面,它們互相聯繫,是徵納雙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當前各級税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徵管軟件為契機,全面規範各項徵管執法行為,重點規範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範做到依法採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税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一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係;每一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四)營造良好的税收執法環境,提高税收執法透明度。一是嚴格按照“依法徵税、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税’”的工作方針組織税收收入,通過考核執法水平與任務完成情況相結合的辦法來考核税務機關的工作績效。二是整頓和規範税收秩序,營造一個相對寬鬆的、公平競爭的税收環境。特別要利用互聯網絡信息化的渠道,讓廣大網民來參與、監督税收執法。三是加大税法宣傳的力度。從宣傳的方式、內容和途徑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進。對“用税”情況要實現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決納税人“用税”之憂。通過正、反兩方面的例子來引導納税人依法納税。四是對我市老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税收優惠政策的引導和扶持,幫助其早日擺脱困境,依法履行各項納税義務。

(五)教育培訓與考核評議並舉,建立長效機制,從根本上全面提高全體執法人員的素質。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建議《執法資格證》實行屆期制,三年為一屆,到期後重新考試,合格的方可領證執法。執法資格考試要求從嚴,包括考試題目難易程度和考試紀律。對沒有通過執法資格考試的安排在非執法崗位工作。法制教育培訓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培訓的效果。對執法責任的考核評議,一定要動真格,一旦發現執法責任過錯行為,一定追究執法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對執法規範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與工作績效考核、幹部任用掛鈎。通過這種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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