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專題 >熱點專題 >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精選20篇)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精選20篇)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則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精選20篇)

第一條 目的: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及內部管理,強化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力,保證公司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

第三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組織管理

1、總經理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終批准人,主要工作職責:

(1)對公司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訂、廢止的審批權;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現制度、流程爭議的最終裁定權。

2、行政人事部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歸口管理部門,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制訂、修訂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關實施細則;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中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與處罰;

(3)根據反饋和要求,適時修訂、完善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門是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者,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本部門或崗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組織及實施管理;

(2)負責建立健全與流程配套的表單、管理制度、規章等文件的擬訂、使用;

(3)負責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進行落實、推行、反饋,並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改進計劃,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實施情況進行彙報;

第二章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執行、檢查、反饋、修訂

第四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關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擬定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對新擬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進行文字描述,並向行政人事部申請進入審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據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關部門及人員開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後,由本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訂部門修正後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遼瀋公司發文管理規定》上報總經理審核批准實施。

第五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經頒佈,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搞“靈活變通”,不得藉故不執行。

第六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情況檢查

1、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頒佈執行一個月內,行政人事部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開展檢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與相關部門負責人訪談了解,並做好檢查及訪談記錄。

3、行政人事部會同各相關部門於每年第二、第四季度下旬對各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集中檢查。

4、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形成文字性材料彙報行政人事部。

第七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饋

各部門在月季彙報中反饋,行政人事部檢查反饋情況,並於10個工作日內擬定落實解決方案。

第八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訂

1、年度修訂: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全年運行情況,提出修訂計劃,遞交行政會議批准實施。

2、特殊修訂:根據公司需求緊急程度,適時修訂,由責任部門提出申請,行政人事部審議後遞交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學習及工作流程的培訓

第九條 規章制度的學習

規章制度經批准頒佈後,各相關部門必須於1周內組織本部門人員學習,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規章制度學習,落實規章制度相關內容,並做好學習記錄備行政人事部檢查。

第十條 工作流程的培訓

1、流程培訓由各流程主題部門實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訓一次;新流程、修訂流程在實施前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培訓一次;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培訓一次。

2、爭議的解決

(1)、當各方對同一流程,出現不同意見,沒有達成一致,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2)、當違反流程規定,對公司下達糾正措施通知單,存在異議,可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一條 未按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批評、警告處分,在按該部門相關制度進行扣罰之後,再處以10——100元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主要責任。被處罰記錄記入個人檔案,並與公司年終個人及部門評優掛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頒佈之日生效,解釋權歸公司行政會議。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範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 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准、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審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審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繫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審核。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並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説明。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徵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徵求員工代表意見;

(五)彙總意見,修改草案。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説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四)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 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第五章 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總經理審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總經理簽字後,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範;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審核。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會祕書負責報送董事會審批後下發實行。

第二十三條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管理規範,由本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第二十四條 首次頒佈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後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訂則按照修訂與廢止的相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發佈後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經頒佈生效後,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六章 修訂與廢止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與綜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徵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蒐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擬)定部門提出,綜合管理部審核,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經董事會批准實施的規章制度,其修訂和廢止報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一) 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二) 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三) 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牴觸的。

(四) 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後重複矛盾的。

(五) 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衝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併或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一) 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項已有新規定並已公佈施行的。

(四)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範圍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認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總經理辦公會批准通過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____發展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參照二〇xx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團印發的《____控股集團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規定(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範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 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准、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審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審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繫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審核。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並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説明。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徵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徵求員工代表意見。被徵求意見部門或個人應認真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徵求意見表》(見附件一);

(五)彙總意見,修改草案,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説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四)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 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第五章 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後,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範;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審核。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會祕書負責報送董事會審批後下發實行。

第二十三條 以____發展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管理規範,由本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第二十四條 首次頒佈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後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訂則按照修訂與廢止的相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發佈後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經頒佈生效後,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六章 修訂與廢止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與綜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徵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蒐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修改、廢止建議表》(見附件三)交綜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擬)定部門提出,綜合管理部審核,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經董事會批准實施的規章制度,其修訂和廢止報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一) 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二) 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三) 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牴觸的。

(四) 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後重複矛盾的。

(五) 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衝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併或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一) 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項已有新規定並已公佈施行的。

(四)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範圍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認定。

第三十三條 每年一季度,由綜合管理部對上年度公佈實施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編纂,並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條 各控股子公司應認真貫徹落實____發展制定下發的各項規章制度。子公司認為制度條款不適用於本公司的,應於制度頒佈日兩週之內向____發展綜合管理部提出書面説明,並將解決方案上報備案。綜合管理部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需董事會審批的由董事會祕書協調審批。

第三十五條 規章制度制定流程見附件四。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____發展綜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總經理辦公會批准通過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4

為切實搞好科隊級幹部隊伍建設,進一步促進我公司幹部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打造一支德才兼備、務實高效的幹部隊伍,為xx公司跨越發展提供必要的幹部人才資源,根據集團公司有關幹部管理政策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科級幹部的任免

第一條:科級幹部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負責。

第二條:科級幹部任職基本條件

1、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經營管理能力、開拓創新能力、廉潔自律能力以及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

2、新任科級幹部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齡不超過45週歲(含45週歲),女性年齡不超過40週歲(含40週歲),參加工作年限不低於5年。

3、新任正科級職務,一般需任副科級職務2年以上;新任副科級職務需從事管理、技術崗位3年以上;不符合上述任職年限的或越級提拔的,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從任免文件下發之日算起。

4、如因本人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的,必須滿處分期限。

5、符合任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6、具備擔任科級職務所需求的身體素質和其他專業技能、任職資格等條件。

7、原則上必須是科級管理技術後備幹部中的人員。

8、因學歷原因沒有納入後備幹部的採煤、掘開、通風系統正隊級管理人員,其任職期間工作績效突出的,可破格提拔為科級幹部,但年齡和其它條件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9、在黨內擔任書記職務的,必須有2年以上黨齡。

第三條:科級幹部的任用程序

1、提名推薦。提名推薦科級幹部要堅持從後備幹部中提名的原則,堅持公開、公正、

嚴謹、透明和誰提名誰負責的原則。黨羣幹部由黨委書記在充分聽取公司分管領導、基層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意見後,提出推薦意見,徵求董事長、總經理意見並取得一致;行政幹部由董事長、總經理在充分聽取公司分管領導、基層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意見後,提出推薦意見,徵求黨委書記意見並取得一致;黨政兼職的幹部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協商,達成一致,並徵求分管領導、基層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意見。公司黨委根據推薦情況,經過醖釀協商,確定考察對象。

2、組織考察。根據黨委的安排,由黨委組織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成立考察小組,採取個別談話、查閲檔案、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進行考察。考察時要徵求考察對象本單位(部門)領導、同級人員和一定數量的管理服務對象的意見,具體人數為:機關不低於管理人員在冊的70%,其它單位不少於20人。同時徵求紀委、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部門的意見,對確定的考察對象進行嚴格全面的考察,並綜合考察對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準確把握考察對象的主要優缺點,寫出考察報告,同時向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彙報考察情況。從外單位調入本公司不滿半年的擬考察對象,要到原單位進行考察。試用期滿的幹部,本人寫出試用期間的工作總結,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3、任前公示。由組織部負責將考察人選的信息在公司內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天。公示結果和徵求意見無異議的提交黨委會。公示結果或徵求意見有異議的,由組織部會同紀委等部門共同進行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不存在或屬於一般性缺點不影響提拔使用的,可以向黨委會提交討論;所反映問題比較嚴重,影響任職的將取消討論。

4、集體研究決定。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公司黨委會議,黨委組織部介紹擬任用人員的任職崗位及考察情況,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黨羣幹部的任免和行政幹部的任免提名,根據黨委會的提名決定,由公司董事長主持召開董事會、經理層聯席會,集體研究決定行政幹部的任免。

5、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聯席會在討論幹部任免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員到會。黨政主要領導有一人缺席時,不能研究幹部任免。

6、會議作出任免決定後,依照有關程序下發任免文件。任免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由公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談話並宣佈;任免單位或部門的其他負責人,要由公司分

管領導進行談話並宣佈,黨委組織部安排相關人員陪同。

第二章 科級幹部的任職交流與迴避

第一條:任職交流的對象

1、企業發展需要交流的;

2、培養年輕幹部需要交流的;

3、同一崗位任職滿6年的應當交流,滿9年的必須交流;

4、按照迴避規定需要交流的;

5、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條:交流的重點是負責計劃、財務、供應、紀檢、組織、人事等工作的領導崗位。

第三條:可以不交流或暫緩交流的

1、離規定退出領導崗位不滿3年的;

2、所在行業或職位不適宜交流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未作出結論的;

4、其它原因不宜交流的。

第四條:幹部交流可以在本單位內部不同崗位之間,機關業務部門之間,機關與基層之間,基層同行業單位之間和黨政之間進行。

第五條:組織部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認真調查研究,擬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選,按照幹部任免程序進行交流任免。每年要有一定數量的科級幹部進行交流,但一個班子一次性交流不超班子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重要崗位連續任職應不少於三年。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關於幹部交流的決定,限期到位,逾期不到位者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七條:任職迴避的對象

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不得在其中一方任部門主管的單位從事辦事員、材料

員、會計、出納等不適宜從事的工作。

第三章 科級幹部的退出

第一條: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免去現有職務。

第二條: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試用期間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一般按試用前的職級或根據情況安排適當工作。

第三條:男年滿56週歲(其中符合井下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年滿53週歲)、女年滿53週歲,免去其科級管理職務,納入一般管理、技術人員管理。

第四條:對達到規定年齡退出科級崗位的人員,退出前在生產、安全、技術或業務性較強的崗位上工作,身體健康狀況好,確實工作需要的,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可聘用其從事相關的工作,聘期根據工作需要而定,但不得超過退休年齡。

第五條:失職、瀆職和嚴重違反紀律或其他不適宜擔任現有職務的,免去現有職務。

第四章 掛職幹部管理

第一條:為了培養複合型人才,公司根據幹部崗位接替需求可選拔各級各類優秀人才到上一級崗位掛職鍛鍊。

第二條:掛職期間履行所掛職崗位的職責,享受所掛職崗位的待遇。

第三條:掛職人員比照科級幹部進行管理。

第四條:掛職期限為一至兩年。

第五條:掛職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根據崗位需要情況予以任用。考核不合格的一般按掛職前的職級安排工作。

第五章 科級後備幹部的配備及管理

第一條:配備科級後備幹部的要求

配備科級黨政管理和技術管理後備幹部,是完善我公司管理技術幹部儲存備選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選人用人機制的重要措施,各級黨組織要按照此規定,向公司黨委推薦合格的後備幹部人選。科級後備幹部每年推薦一次。

第二條:配備科級後備幹部的原則

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是幹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基礎和依據,在配備後備幹部時要嚴格按照標準選拔,堅持逐步培養、循序漸進、不斷調整、寧缺勿濫的原則,不夠條件的堅決不能選拔到後備幹部隊伍中來。

第三條:後備幹部的條件

1、男性45週歲以下(含45週歲);女性40週歲以下(含40週歲)

2、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3、參加工作年限不低於5年,且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滿2年以上。

4、第一學歷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以上的, 參加工作年限可放寬至3年。

5、正科級後備幹部要在副科級崗位上任職滿1年。

6、推薦為技術管理崗位的科級幹部後備人選原則上必須具備中級以上職稱。

7、生產單位的科級後備幹部在隊級以上幹部中推薦產生。

8、如因本人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的,必須滿處分期限。

9、政治立場堅定,道德品質高尚,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團結同志,在現職工作中成績突出,在羣眾中有較高的威信,經民主推薦,得票率不低於33%。

第四條:選拔科級後備幹部的程序

1、每年初,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將本單位符合後備幹部條件的人員按照正科和副科兩個類別造表統計,報黨委組織部。由組織部牽頭,人力資源部配合,重點對初步推薦對象的年齡、學歷、參加工作時間等重要信息進行審查,同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審查有無違法違紀行為。

2、在初步推薦審查的基礎上,組織部和人力資源部在被推薦人單位組織員工進行滿意度測評,參加測評的人數要有一定的數量並具有代表性。具體要求為,生產及生產輔助單位的要達員工在冊的40%;機關的原則上要全部參加。員工滿意度達50%以上者進入正式推薦程序。

3、正式推薦大會的參會人員範圍是:生產及生產輔助單位由本單位科級幹部;全體黨支部書記、隊長;部分副隊長、技術員;一般管理人員和部分職工代表參加。其他單位不低於70%的人員參加。

4、對符合科級後備幹部條件,按照得票率從高到低的原則取足應配職數,經公司黨委審定,進入科級後備幹部人才庫進行管理。

5、後備人選確定後,組織部以適當方式向基層單位、部門黨組織反饋結果。

第五條:配備後備幹部的數量為:正科級職數按現有正科級崗位的1:2配備;副科級(助理)職數原則上按現有副科級(助理)崗位的1:1配備。

第六條:科級後備幹部的培養和管理

組織部要把科級後備幹部的管理和考核納入本部門的重點工作之中,每年對後備幹部進行一次考核、推薦,不合格者要及時調整出後備幹部隊伍。

第六章 隊級幹部的任免

第一條:由用人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研究,在符合條件的後備人選中提出擬任用人員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組織部或人力資源部審核,幹部管理部門徵求公司相關分管領導意見後,對正式確定的擬用人選進行組織考察,同時徵求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紀委監察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在用人單位採取適當方式至少公示三天。

第二條:經考察合格、公示無異議後,用人單位按照《xx公司科隊班子集體議事制度》做出任免決定,公司幹部管理部門及時辦理相關任免手續。

第三條:採煤、掘開、通風系統等重點隊組正隊級幹部的任免,應按照《xx公司“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七章 隊級後備幹部的配備

第一條:隊級後備幹部的條件

1、男性45週歲以下(含45週歲),女性40週歲以下(含40週歲)。

2、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井下隊幹要求是主體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3、參加工作滿3年。

4、正隊級後備人選要在副隊級或技術員崗位上任職滿1年以上。

5、副隊級後備幹部人選要在工長崗位上任職滿1年以上。

6、技術員的後備人選一般應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以上學歷,見習期滿1年(不受參加工作滿3年限制),且取得技術員任職資格證書。

7、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積極進取,廉潔自律,安全工作好,任務完成好。

8、如因本人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的,必須滿處分期限。

9、隊級後備幹部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10、經民主推薦得票率不低於33%。

第二條:隊級後備幹部的推薦程序

1、每年初,由各工區將符合隊級後備幹部條件的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進行員工滿意度測評,員工滿意度達50%以上的人員進入正式推薦程序。參與滿意度測評的員工要佔到隊組員工在冊的70%以上。

2、正式推薦大會參會人員範圍是:工區領導及工區相關業務組室人員;不低於本隊組在冊的50%的員工,其中書記、隊長、技術員、工長、安全員、材料員、辦事員必須參加。

3、對符合隊級後備幹部條件,按得票率從高到低的原則取足應配人數,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後進入隊級後備幹部人才庫進行管理。

4、隊級後備幹部人選確定後,人力資源部以適當方式向基層單位黨組織反饋結果。

第三條:隊級後備幹部數量按現有隊級幹部崗位的1:1配備。

第四條:隊級後備幹部由人力資源部進行管理、考核。

第八章 公推直選與公開招聘

第一條:在條件成熟的單位逐步推行公推直選基層黨支部、黨總支書記,選舉產生的書記報黨委審批。

第二條:公推直選的程序

1、擬定公推直選方案。推薦支部書記時由基層黨總支擬定方案報組織部批准;推薦黨總支書記時,由組織部擬定方案,報黨委批准。

2、基層根據公推方案中規定的候選人條件,一個崗位推薦兩名候選人,組織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對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3、在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進行差額選舉,採取二選一的方法,贊成票達參會人員半數及以上者當選,如未過半數或票數相等則重新選舉。

4、按照幹部任免程序行文任免。

第三條:根據幹部崗位的需求,可採用公開招聘的辦法選用幹部。

第四條:公開招聘幹部的程序

1、公佈職位。由組織部將公開招聘的職位利用各種媒體公開,同時公開任職所需的資格條件。

2、公開報名。各總支、直屬支部按照組織部公佈的任職資格條件在員工中做好宣傳並組織報名,同時做好資格的初步審查工作。

3、資格審查。由組織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審查報名人員的資格,對不合格的人員予以清退。

4、統一考試與面試答辯。由組織部聘請相關方面的專家,設計考試題目和答辯題目並組織考試與答辯。

5、公示。組織部根據考試和答辯情況,選擇其優秀者作為擬考察人選進行公示。

6、組織考察。經過公示無異議後,對擬考察人選進行組織考察,確定擬任人選。

7、會議討論任命。組織部將考察情況提交相關會議研究,並按照會議決定和幹部任用程序任用。

第九章 幹部的考核

第一條:科級幹部的考核

建立科級幹部年度績效考核制度,一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要與個人工資、職務任用掛鈎,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條:隊級幹部的考核

各工區要建立常態化、規範化的隊級幹部考核制度,定期進行考核。公司每年對50%的正隊級幹部進行一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個人職務任用的主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5

公司印章是公司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 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為了有效維護公司的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總經理授權由行政部全面負責公司印章(各類印章共計枚)的管理、發放、回收、監督、保管和使用。行政部行政主管負責存放。

一、印章的雕刻

1.公司印章的雕刻由部門負責人據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交行政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

2.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雕刻本部門的印章。經過批准後的雕刻申請,統一由行政部辦理。

3.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含人事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部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部下發啟用通知,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三、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1.公司行政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①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②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③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④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⑤公司章程、協議。

⑥員工調動。

⑦員工的任免聘用。

⑧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2.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①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②各類經濟合同等。

3.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4.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不得對外。

四、印章的管理職責

1、公司總經理

負責合同章、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2、公司副總經理

負責分管部門授權範圍內的印章使用監督工作。

3、印章管理員

①負責印章的保管。

②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台帳。

③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④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⑤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五、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行政主管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各部門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部備案(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行政部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均在表上予以記錄。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保管印章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行政部經理報告(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同時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部主管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為了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須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六、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使用印章時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一),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併逐級上報,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

①合同章的使用:須有訂貨產品清單,且報價審核後的附件,經部門經理審核, 總經理簽署後 (如涉及價格需財務部經理評審價格及付款方式),將合同傳遞給行政部蓋章,否則不予以蓋章。

②公章的使用:經行政部經理審核,總經理簽署,由行政主管蓋章(部分合同需加蓋公章的,公章使用權限等同合同章)。

③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④私章的使用:適用於簽發支票、文件等,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也須先徵得同意後才可辦理。 ⑤董事長簽名章(大、小各一枚):適用於需其簽名的文件以及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税申報表等;原則上須經其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後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確認(應有記錄),事後補簽單。

⑥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行政部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⑦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⑧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蓋章。

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同時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無特殊情況一般規定五分鐘內給予落實。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後,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在空白單證、紙張上加蓋印章。確因業務需要,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能蓋章. 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印章的停用

1、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①公司名稱變動。

②印章使用損壞。

③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2、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燬申請,填寫印章銷燬申請(見附件3)經行政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方能銷燬。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八、印章的其它事項

1、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2、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3、用印後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後交行政部歸檔。

4、公章的使用絕對決定權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6

第一條 本公司保安值班其時間規定:

6:50—18:50 18:50—6:50 吃飯:30分鐘

第二條 保安崗位安排:

1、大門崗:白班:蘇仁團(領班)、王玉攀、周澤綿夜班:張森林(領班)、羅光勇、朱達輝

2、新裝車台:鍾洪根(領班)、白班:葉智燦、王寬仁、夜班:劉保和、龍昌鴻

第三條 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做與值班無關的事項。

第四條 熟悉業務、認真鑽研、提高業務水平、文明值班、積極妥善地處理好職責範圍內的一切業務。

第五條 重大緊急和超出職責範圍內的業務,應及時向上級業務指揮部門、公司領導彙報和請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第六條 加強安全責任,保守機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有關公司內部的情況。

第七條 維護好室內秩序,做到整潔衞生,禁止在工作時間大聲喧譁,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該室,愛護公物,杜絕浪費。

第八條 堅持批評與自我批評,團結互助,互相尊重。

第九條 遇有特殊情況需請假或代班者,必須經部門主管同意,否則責任自負

第十條 按規定時間交接班,不得遲到、早退,並在交班前寫好值班紀錄以便分清責任。 第十一條 值班保安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或睡崗,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公司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二條 各值班人員認真把關,嚴格按照所在崗位職責及作業指導書履行職責。大膽管理,

敢於同壞人壞事做鬥爭,並提報公司處理。

第十三條 做到有理、有利、有節,按章辦事,嚴禁用污言穢語相待員工。

第十四條 上班時間着裝整齊,佩戴一致,不得卷褲腳、袖子等有損保安形象。

第十五條 認真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重點部位巡邏排查工作,確保安全。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7

為了落實學校頒發的“關於規範使用空調的通知”,本着合理、安全、節能地管理與使用好空調,延長空調機的使用壽命的指導思想,特對學生宿舍空調的使用與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學生宿舍內空調安裝的目的是為解決在夏季特別炎熱時,啟動空調確保同學們晚上有較好睡眠質量。

二、空調的開放、使用時的温度設置必須嚴格按學校規定執行,嚴禁任何人以其它方式擅自改變。

氣温達到30℃以上才開空調,温度設置定為24℃~28℃之間,風葉一律向上,使用空調時必須關閉門窗,拉嚴窗簾,晚上要定時關機。

國中生活處空調使用時間規定:

修。

八、人為損壞空調或空調附屬設施應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並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紀律處分。

九、生活老師應按學校兩個統一的要求(統一設定,統一開關)加強空調的使用與管理,同時還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空調管理與保養常識的教育。

十、生活處要嚴格督促檢查空調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嚴格落實人走機關,節假日留校學生集中住宿統一開關空調,嚴禁空房開機、陰雨天開機等制度。同時還要督查各宿舍的開窗通風、清曬被褥和衞生清掃等情況,保證學生有一個安全、舒適、衞生的休息環境。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8

為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學生的學習時間,規範學生的行為,讓學生正確使用手機,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經學校研究,對學生使用手機作如下規定:

一、學生原則上不準帶手機進校。但經家長和班主任同意的、遵守手機使用規定的,在校園內可以使用手機。

二、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學生帶手機進校要經家長和班主任同意,並在班主任處登記好。

2、學生手機需本人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學校和班級不承擔任何責任。

3、學生在上課(含實驗課、自習課、早晚自習、集會等)期間、午休和晚上就寢熄燈以後,必須關閉手機電源(關機),此期間禁止使用手機。手機鈴響,撥打、接聽電話;用手機發、看短信息;玩手機(如看視頻、聽音樂、看電子書籍、玩遊戲等)均視為違紀。學校教職工對違規使用手機的學生,要立即當場制止,進行批評教育,給予口頭警告並當場收繳手機。

4、不允許因給手機電池充電而私自亂接電源,更不允許午休、晚熄燈後在教室或其他場所給手機充電,一經發現,沒收手機、電池或充電器。如因充電引發火災事故的,要追究責任。

5、違反規定被收繳手機的,其違規使用手機收繳後交班主任,期末由違規使用手機本人交書面保證書後由家長來校領回手機,並視其態度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借別人手機違規使用的同等處理)

6、對於收繳手機時採取不合作、粗野的態度,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絕交出違規使用手機的,情節屬一般的,給予相關同學警告或嚴重警告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7、學生在任何考試中,必須將手機關機並主動交監考老師,凡發現使用手機都均認定為作弊並收繳手機。

8、用手機瀏覽不健康內容或聯繫校內外人員組織打架鬥毆或其他非法活動,除收繳手機外,情節嚴重的,可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9、因特殊情況學生急需與家長或特定的部門(如公安等)聯繫的,可以報請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同意後,臨時使用手機。

10、凡被收繳的充電器、數據線、手機,如家長在規定時間內不來校領取的,對其收藏、保管過程中出現的質量損壞、甚至遺失,老師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9

1.本羣交流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網絡信息管理規定,禁止出現不良政治傾向、色情、暴力等內容。

2.嚴格保守公司祕密,對業務通報、羣內信息、工作內容等敏感信息嚴禁轉發給非相關人員,一經發現則按相關條例進行處罰。

3.交流中,禁止詆譭公司及其各部門和員工形象,禁止出現有違社會公德、不文明、侮辱性及涉人身攻擊性語言。

4.嚴禁在羣內發佈色情、賭博、病毒鏈接,一經發現,予以警告處分。

5.如果羣內成員不聽從羣管理,執意退羣,將給以警告處分,並又退羣帶來的後果由個人自行承擔。

6.對於公司對外分享的信息,每個羣的成員都有義務分享到朋友圈,增加活動效果或公司影響力。

7.嚴禁過度在羣裏發圖片,可以把好的圖(照)片分享到朋友圈或者是把鏈接發到羣裏面。

8.全體員工必須學會並靈活使用微信,以保證公司指令傳達到位,無故不接、推諉將追究各部門負責人責任。

9.保持網絡暢通,對於在羣內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及時予以回覆確認。

10.工作羣中要積極散播正能量,禁止散播負面信息。

11.嚴禁在羣內發佈商業廣告及其他有害信息。

12. 各部門領導負責自行監督。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0

為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提高公司員工防火安全意識,確保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創建企業文明生產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一、禁煙範圍:

1、公司內公共場所、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

2、各車間除吸煙區外的所有區域禁止吸煙;

3、辦公樓所有辦公室、會議室、廁所、樓梯、過道等區域禁止吸煙;

4、食堂、廁所及走廊禁止吸煙;

5、有重要客人時,會議室經批准後方可吸煙;

6、車間、辦公樓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固定吸煙點,。

二、禁煙對象:

1、公司所有員工;

2、進入公司的外來人員。

三、管理職責:

(一)管理部

1、負責本管理規定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2、負責對違規人員(部門)的處理。

(二)保安公司

1、保安公司負責公司內公共場所、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的禁煙管理;

2、保安人員負責對上述區域進行不定期巡查,發現違規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制止和處理(通知管理部開具處罰單)。

(三)各部門

1、各部門(單位)主管領導,為本部門(單位)禁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2、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責任區的禁煙管理,發現違規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制止和處理(通知管理部開具處罰單)。

(四)總經辦

總經辦負責會議室,各辦公樓、廁所、樓梯、過道,食堂及走廊等除保安公司和各部門負責以外的公共區域的禁煙管理;發現違規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制止和處理(通知管理部開具處罰單)。

四、處罰條例:

1、凡發現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內吸煙者,第一次罰款20元,以後再發現加倍處罰(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80元)。

2、違規吸煙,不服從管理,態度惡劣者,另外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罰款100元、全公司通報批評、停職檢查、留廠查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

3、凡在各部門(單位)禁止吸煙的責任區內發現煙頭、煙盒,對責任區的部門(單位),每次每個罰款10元。發現3次以上,對部門(單位)的第一責任人罰款50元。發現5次以上,對部門(單位)的第一責任人罰款100元,並進行全公司通報批評。

4、凡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道路、廣場,辦公樓走廊、過道,會議室等公共區域發現煙頭、煙盒,對保安公司或總經辦,每次每個罰款10元。

5、對違規者給予罰款處理的,由各管理口開具罰款通知單,被罰者將罰款交到財務部。三天內不交的,在其工資中加倍扣除。

6、對部門(單位)給予罰款處理的,由管理部開具罰款通知單,在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的工資中扣除。

五、附則

1、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公司如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

2、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管理部。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1

學生公寓是學生休息的主要場所,為保證廣大同學有一個整潔、舒適的休息環境,特制定如下衞生管理制度:

⒈ 保持室內、門前及水房衞生清潔,養成講衞生的良好習慣,主動營造一個整潔、優美的居住環境。

⒉ 為美化環境,房間門窗和牆壁要保持整潔,室內外不準亂張貼。裝飾品應體現健康、文明、高雅。

⒊樓道實行24小時無垃圾制。樓內公共區域的衞生由衞生員負責清掃,學生不得向公共區域投擲雜物,不得在宿舍門口堆放垃圾。室內垃圾一律袋裝後直接投放到樓前垃圾桶內。樓道、室內不得停放自行車。所有自行車一律停放在自行車指定地點。

⒋室內衞生由各室負責,各室應有衞生值日製度,每天要安排專人進行打掃,並定期進行衞生大掃除。

⒌對衞生長期不合格的宿舍,經管理人員教育無效者,由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派人予以清整,費用由本室人員共同承擔。

⒍公寓管理中心安排管理員每日對宿舍進行內務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檔備查。學生在宿舍的行為表現和宿舍衞生情況將作為學工部及所在系對學生的綜合考評及評定獎學金、入黨等的依據之一。

⒎衞生評定標準:

(一)優秀宿舍標準:

①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

②牀上卧具疊放整齊,全室整體協調,牀下物品擺放整齊。

③學習桌分層擺放,桌面無雜物、無塵土。凳子放學習桌下,擺放整齊。 ④門窗、玻璃無污垢,地面乾淨無雜物、油污,牆壁無蛛網,窗台、空調無塵土、無雜物。

⑤全室美觀、健康、和諧,無亂貼亂掛,無亂拉亂釘。

⑥帶衞生間的房間,衞生間必須乾淨、整潔。

⑦無違紀現象。

(二)良好宿舍標準

①牀上卧具疊放整齊,全室整體協調,牀下物品擺放整齊。 ②學習桌分層擺放,桌面無雜物、無塵土。凳子擺放整齊。 ③地面乾淨無雜物、油污,窗台、空調無塵土、無雜物。

④全室美觀、健康、和諧,無亂貼亂掛,無亂拉亂釘。

⑤帶衞生間的房間,衞生間乾淨、整潔。

⑥無違紀現象。

(三)合格宿舍標準:

①牀上、牀下襬放整齊,書桌整齊、無塵土。

②地面乾淨、無雜物。

③窗台、空調無雜物。

④無亂貼亂畫,亂拉亂掛。

⑤帶衞生間的房間,衞生間乾淨。

⑥無違紀現象。

(四)不合格宿舍標準:

全室有一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全室不合格。

①不疊被子。

②不掃地,不擦桌。

③書籍亂堆,桌面雜亂。

④凳子散亂。

⑤牀下髒亂。

⑥空調、窗台髒亂。

⑦室內亂貼亂掛。

⑧有違紀現象。

⒏樓內公共區衞生。

衞生標準:

①樓內無死角,地面乾淨,走廊無痰跡。樓梯扶手無塵土,門窗,玻璃無污垢,窗台無塵土,牆壁無蛛網。

②衞生間無異味,便池無污垢,水房保持經常清洗。

③公共設施整潔,消防設施經常擦拭保養。

④宣傳欄無亂寫亂畫,牆壁無亂貼亂掛。

⑤垃圾及時清倒,保持走廊無雜物。

⒐衞生檢查制度。

①公寓內堅持每日查房制度,將衞生成績按優、良、中、差或分數、不及格等及時公佈。

②學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組織各系學生工作主管領導聯合檢查,實行量化管理,排出各系的名次,予以公佈。

③經檢查長期保持優秀的宿舍有資格參加年度“十佳”宿舍的評比;確定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二次給予警告,第三次嚴重警告。長期不合格,派計時工收費服務。凡長期衞生不合格,受過警告處分的學生將向其所在系通報。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2

1 總則

1.1 目的

為加強夜間值班管理,明確崗位職責,規範值班員工和司機的行為,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天山房地產公司及所屬各公司。

2 值班人員安排

2.1 值班人員範圍包括總裁助理、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領導及以下的在崗正式男性員工。

2.2 每月29日前由房地產公司總部人力資源部提供在崗員工名單給總裁辦公室;各公司辦公室提供在崗員工名單,辦公室依次排序,列出下月值班表,保證值班秩序的公平、公正。

2.3 辦公室每月30日前將次月值班表送值班室,值班人員按照值班表自覺值班,辦公室不再另行通知;如夜間值班人員值班時間有變化,辦公室人員負責提前一天通知該值班人員。

2.4 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值班的,經董事長批准可以不值班。

3 員工夜間值班要求

3.1 值班時間:從每晚7:00開始至次日早7:00

3.2 值班地點:房地產公司總部值班室,各公司值班室。

3.3 值班人員:管理人員一名(以下稱值班長),司機一名(以下稱值班司機)。

3.4 值班長職責

3.4.1 以公司值班長身份管理公司值班期間一切事務,總部值班長的上一級領導有權檢查值班長值班情況,各公司總經理有權檢查本公司值班長值班情況;

3.4.2 負責值班長所在公司辦公設施的消防、安全、保衞等工作,定時巡視、檢查,確保門窗、電燈、水龍頭、空調等已關閉,無外單位人員留宿,保安在崗值班;

3.4.3 負責客户投訴事務及應急突發事件處理;

3.4.4 負責公司事務的上呈下達;

3.4.5 負責值班期間來客的登記、接待工作,來電的接聽、公司規定範圍內的解答工作,對解答不清的須及時向對方提供準確的電話號碼或及時向有關領導請示後解答;

3.4.6 負責管理好值班司機和值班用車; 3.4.7 填寫值班記錄表(見附件);

3.4.8 負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級別領導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3.5 值班司機職責

3.5.1 按照值班長的要求和公司有關規定,隨同公司人員夜間外出辦理公司事務; 3.5.2 負責值班長安排的符合公司規定的臨時性工作。

4 值班要求與罰則

4.1 公司人力資源部或分公司辦公室未按時、依序提供在崗員工名單,處罰負責人50元。

4.2 辦公室未按時、依序列出次月值班表,處罰辦公室負責人50元。辦公室負責人、總部值班長的上一級領導、各公司總經理不定期對值班人員的值班紀律進行檢查,發現違紀行為及時處理,違者處罰相關負責人50-100元。 4.3 值班長與值班司機

4.3.1 值班長值班時上下班必須打卡,未打卡按曠工處理。

4.3.2 值班長要填寫《值班記錄表》,對未填寫值班記錄表的,處罰值班長20元。 4.3.3 值班長與值班司機在值班前及值班期間不準喝酒,違者處罰責任人50元。 4.3.4 值班長、值班司機不能按時值班時,需主動提前與次日值班人員協商替班,報辦公室批准後方可替班。無故不值班又未安排替班的,處罰責任人50-100元,值班人員往後順延一位。

4.3.5 值班長、值班司機必須提前5分鐘到崗,違者處罰30元。 4.2.6 值班長、值班司機嚴禁值班期間脱離崗位,違者處罰50-100元。 4.3.7 值班長、值班司機嚴禁在值班期間辦私事,違者處罰50-100元。 4.3.8 值班長、值班司機未履行職責的,違者處罰50-100元。

4.3.9 值班長在值班期間必須妥善保管公司物品,值班期間公司物品如有損壞的,責任人必須照價賠償,無責任人的,由值班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3.10 值班司機必須服從值班長符合公司規定的管理、安排、指揮,經值班長同意後方可出車,不得私自出車,違者處罰50-100元。

4.3.11 值班司機值班前須將車加滿油,調試好車輛,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出車或刁難乘車人,違者處罰50-100元,情節嚴重者調離司機崗位直至辭退。 4.4 值班車輛

4.4.1 嚴禁值班長、值班司機利用夜間值班時間私用車輛,違者處罰責任人50-100元。

4.4.2 在下午下班後召開各類工作會議,由辦公室提前安排好車輛,值班長要主動地提供服務,違者處罰值班長50-100元。

4.4.3 由於工作原因,在晚上九點以後下班的員工,經辦公室負責人與當日值班長同意後,可以用值班車輛送當事員工回家,違者處罰值班長50元。

4.4.4 在值班期間,多項工作需用車時,值班長要本着急事急辦的原則,調度好車輛,妥善處理好各項工作,違者處罰值班長50-100元。

4.4.5 為了使值班長能在值班期間滿足值班用車的需要,各部門在下午下班前確知晚上需用公司車輛工作時,該部門經理要提前報主管領導協調解決,並辦理好相關車輛的交接手續,違者處罰當事部門經理50-100元。

4.4.6 任何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夜間值班期間私借公司車輛外出辦事,違者處罰雙方當事人50-1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5 附則

5.1 本規定由總裁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5.2 本規定自董事長批准之日起實施。

二0xx年七月十四日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3

1.目的:

由於危險化學品具有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蝕等特性,為使其在儲存、使用過程中得到有效保管和控制,避免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被本公司定義為危險物品的所有物品在儲存、使用的全過程。

3.職責

3.1 物資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3.2 安全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監督。

3.3 倉庫負責危險物品的日常保管儲存。

4.公司涉及危險物品:

4.1 原料氨水

是氨氣的水溶液,無色透明且具有刺激性氣味。易揮發,對眼、鼻、皮膚有刺激性和腐蝕性,嚴重能使人窒息。

4.2 實驗室化學試劑

a.易製毒化學試劑: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目前公司主要涉及鹽酸、硫酸、高錳酸鉀等

b.其他危險化學試劑:公司主要涉及酒精、苯類、酸鹼類等

4.3 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公司主要涉及:油漆類、電焊用氧氣乙炔等

5.管理內容

5.1接觸危險化學品人員的要求:

a. 與危險化學品有接觸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知識、職業健康安全防護、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b.各級員工嚴格執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各種安全制度,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都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c.安全部要定期檢查各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d. 安全部做好全體員工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

e. 倉庫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裝卸、保管管理。倉管人員在接收物資時必須認真查驗、識別危險物品。

5.2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

5.2.1所有的危險化學品由供方負責運輸時,供應部要在簽訂合同前,對供方的的運輸、裝卸資格和能力進行調查評價,以確保危險化學品能安全到達目的地。

5.2.2危險化學品由我公司負責運輸時,供應部、銷售部要確保運輸方運輸車輛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押運員、司機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資格。

5.2.3倉庫保管員和採購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取樣分析前,要考察運輸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各種標識、包裝是否完好、清晰,防護措施是否完整,確認無誤後方可放行。

5.2.4危險化學品在裝卸時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危險化學品裝卸有關規定。 a.易燃、易爆化學品在裝卸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不得撞擊、拖拉和傾倒,不得超高堆放、隨意亂放。

b.對碰撞或互相接觸即可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應按規定進行運輸和裝卸,不得混合裝運。

c.對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d.對有毒、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在裝卸時要防止泄漏,並配備防護器具。 e. 裝卸車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出入庫

5.3.1危險化學品入庫必須辦理入庫手續,並放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分類分區存放,做出明確的標識,並有一定的間隔;出庫時要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5.3.2儲存時,應嚴格按技術文件要求儲存,要防潮、防水、做好通風工作,並定期檢查儲存情況,危險物品的發放定期核對,隨發放,隨登記,做到帳、卡、物相符。發現單物不符、標誌不清、包裝損壞、重量誤差等情況,應立即報請上級領導妥善處理。

5.3.3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時必須要有嚴格隔離措施,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

5.3.4在滿足使用要求下,應儘量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量。

5.3.5遇火燃燒、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注意防火措施,嚴禁露天堆放。

5.3.6危險物品倉庫要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並與生產、生活區之間達到消防規定的安全間距,小於規定安全間距應建造隔離牆。

5.3.7危險化學品倉庫和儲藏室必須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必須配置足夠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設備。

5.3.8庫房和儲存室內嚴禁住人。

5.4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5.4.1危險化學品在儲存和使用過程中主要根據工藝規格要求使用,注意在使用過程中的防護措施。

5.4.2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單位或場所要有良好通風條件,加強對火源、電源的管理,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各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要求和急救措施要明示,讓每位員工知道。

5.4.3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杜絕危險品的跑、冒、滴、漏,操作人員必須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做好個人防護。

5.4.4各種氣瓶在使用時,距離明火10m以上,氧氣乙炔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曬,倒置,平時使用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m。

5.4.5氨水的使用應嚴格執行《工藝操作規程》。

5.5報廢處理

5.5.1危險物品用後的包裝物(或容器)不經徹底洗涮,不得改作它用。

5.5.2危險物品和廢渣,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5.3安全部編制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説明書,發放到相關部門單位,接觸人員要熟悉安全技術説明書的內容,並嚴格按其要求操作。

5.5.4當發生問題時,按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執行,並參照《事故報告與處理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彙報、處理。

秦皇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4

第一條 為加強商場職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商場總部,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或參照執行或另行規定,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必須由商場規範化管理委員會審核長簽發。

第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一般分三班:早班——7:00~15:00點;中班——15:00~23:00 點;大夜班——23:00~次日7:00點。

第四條 商場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1次的處分。

第六條 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

第八條 (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場時

第九條

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全勤獎50%,達5次者扣發100

第十條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當月全勤獎,並給予1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並給予記過1次處分,無故曠工達7天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一條 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准;各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批准;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經總裁或董事長批准,工作緊急無法向總裁或董事長請假時,須在董事長祕書室備案,到達出差地後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繫。出差

人員應於出差前辦理出差登記手續並交至勞動工資部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 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200元。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國家公務員的組織性、紀律性,規範各項請假、考勤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部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機關國家公務員。

第二章 假期類別和期限

第三條 病假 公務員因疾病(因公致殘或患職業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第四條 事假 公務員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第五條 公假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領導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務員憑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二)公務員的住宅設施因房管部門維修或其它原因須由公務員在家料理的。

第六條 婚假 公務員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登記的,為晚婚。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七條 喪葬假 公務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葬假,假期不得超過五天。

第八條 探親假 公務員連續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與父母不住在一起並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務員(包括喪偶或離婚已滿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其長大,現仍與本人保持聯繫的撫養人,下同),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當年不能給假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條 出境探親假 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公務員出境探親,可以請出境探親假,假期三個月,歸僑、僑眷假期六個月。出境探親的假期視不同情況可適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路程假 公務員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或探親,給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條 生育假

(一)婚前檢查假:公務員進行婚前檢查,給假半天。

(二)產前檢查假:女性公務員進行產前檢查,按實際情況給假。

(三)產假: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 天;難產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晚育獎勵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務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十五天。產婦護理有困難的,此項獎勵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撫育獨生子女假:育齡女性公務員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一個孩子的,憑獨生子女證,可以在產假期滿後繼續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另加)。

(六)懷孕流產假:女性公務員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休假。

1.女性公務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務員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務員有不滿一週歲的嬰兒需要親自哺乳的,每天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三十分鐘。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項均不適用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十二條 工傷假 公務員因公受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給予公傷假。

第十三條 搬遷假 公務員因住房搬遷,給假三天。

第十四條 出差假 公務員因公出差前,根據實際情況可做有關準備事宜,給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務返回後,出差超過兩週的,給假一天,超過一個月的,給假兩天。對於出差的公務員的公休假日,應在出差的地點享受,如果在出差地點未享受的,應在兩週內補給與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 值班假 公務員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應在兩週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出國準備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出國前,給假三十天,準備出國事宜。

第十七條 駐外回國休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任期結束回國後,給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內休假的,給假六十天,中間休假超假的不再給假。

第十八條 帶薪年休假 公務員(不包括試用期和見習期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參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參加工作滿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條 假期計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出境探親假、公傷假、出差假、出國準備假、駐外回國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事假、婚假、喪葬假、值班假、帶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

第三章 各類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條 病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一條 事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不滿三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二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二條 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第二十三條 出境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出境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批准續假期間內待遇,按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生育假期間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二)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一)、(二)項均不適用於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二十五條 各類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行有關規定。

第四章 請假程序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請假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機關

國家公務員請假單》(附件一)①,經領導批准後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請假或辦理補假手續。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條 凡請病假或工傷假兩天以上的,均須有合同醫院證明或非合同醫院的急診證明;病假、工傷假需延長休養期和產假期滿需繼續休養的,均根據合同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所在司局審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 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公務員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續假。

第二十九條 請假或續假期滿上班後,應立即銷假。 第三十條 公務員請假,假期在一週之內的由直接行政首長審批,超過一週的應由上一級行政首長審批。司局長請假,由主管部長批准並報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備案。司局長的考勤由各司局辦公室負責。

第五章 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由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負責。各司局應建立相應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處(室)填寫《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登記表》(附件二)①,定期公佈公務員出勤、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彙總後,於每月十日前,將《考勤登記表》報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資變動、年度獎金和行政處理的,由人事部門承辦。① 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確保科技部大辦公室科技人員身體健康與安全,提高員工素質,樹立企業文明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科技部全體人員及來訪客人等。

第二章 管理細則

第三條:所有辦公室人員在科技部大辦公室一律不準吸煙。

第四條:所有辦公室人員有義務維護本管理規定、告誡和勸阻來訪客人不要吸煙。

第五條:特殊客人需要吸煙,只限在科技部大辦公室以外的吸煙區內吸煙。

第六條:該管理細則規定由科技部制定並由主管負責檢查監督執行。

第三章 違規處理

第七條:對違規人員由科技部主管負責收取罰款。

第八條:違反第三條規定均罰款50/人次,衞生間及辦公區域樓道不準亂扔煙頭,一旦發現均罰款20元/人次;科技部部長髮現科技部人員違反第三條規定對監督執行人罰款50/次。

第九條:所以科技部大辦公室人員有權監督遵守本規定,如發現違規可以檢舉舉報,一經落實是事實者將給予獎勵。

第十條:違規人員接到罰款通知後,必須在當天上班時間內交齊罰金。否則雙倍處罰,自工資中扣除,並警告一次。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管理規定由科技部制定,報科技部部長批准後執行。 解釋權歸科技部部長。

第十三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科技部

20xx年8月1日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規範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户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户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户口遷移落户依據,逐步消除本市跨區户口遷移的政策差別。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户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户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條件

第五條 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並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

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户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户口。

第十六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户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後要求將户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條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條 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註銷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户口。

第三章 户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户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户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户,由相關行政部門核准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

辦理落户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户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户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户。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思明區、湖裏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户口遷入思明區、湖裏區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市幹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户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裏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的,不需要具備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佈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

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在申請户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户籍關係遷入,已經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户口遷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佈的《廈門市户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8

為進一步實施規範化管理,深化企業文化建設,促進企業的經營和發展,盡顯公司隊伍精神風貌和良好形象,自20xx年10月23日(星期二)起,公司要求全體員工在上班、外出執行公務以及參加各類會議期間,必須一律按照着裝規定進行着裝。

一、根據季節對服裝要求如下:

1、夏季着裝標準:(每年6月1日~9月30日)

男員工穿公司統一配發的短袖襯衫,襯衫要熨平整。穿與襯衫相配的正式西褲和深色皮鞋。禁止穿顏色過豔的七分、九分休閒褲、牛仔褲;禁止穿拖鞋、涼鞋、沙灘鞋、運動鞋等。

女員工穿公司配發的半袖上衣,褲子為深色西褲或九分褲;款式簡潔大方,禁止穿牛仔褲、休閒褲、短褲,不宜佩戴過分誇張的飾品。打底衫的顏色不能過豔,領口不宜過低;禁止穿拖鞋、沙灘鞋、運動鞋等。

2、春、秋、冬季着裝標準:(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男員工外穿西裝上衣與西褲,內着正式白色襯衫,穿與西服套裝相配的深色皮鞋,並保持鞋面、邊沿的清潔。嚴禁穿牛仔、運動、休閒類服裝;嚴禁穿布鞋、運動鞋、休閒鞋等。

女員工在上班期間,須穿正式的西裝上衣與西褲,內着正式白色襯衫,內着襯衫禁止超出外衣長度。禁止穿牛仔、運動服、休閒服等服裝,皮鞋以深色尤佳,嚴禁穿運動鞋、布鞋、旅遊鞋、休閒鞋類。

二、對於髮型規定

1、髮型要大方,頭髮應整潔、自然,經常洗理,不準染過分異色。

2、男士頭髮不宜過長,要保持清潔,整齊不亂,前部不要遮住自己眉毛,側部不要遮住自己的耳朵,不要留過長的鬢角。

3、女士頭髮顏色不宜過豔,長髮者應將頭髮盤起禁止散發。

三、其他:

1、上述着裝規範要求全員每天嚴格執行。

2、如遇領導視察或其他活動,有特殊着裝要求,公司將另行通知

3、處罰:本規定發佈後,凡不遵守的人員,一經發現每次罰款¥50。

4、已懷孕的女員工,要求着裝色系以深色為主。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9

各課室:

為促進就餐管理,引導員工有序用餐,營造和諧、健康的就餐氛圍,特制定以下規定。 1.就餐時間為:

一線員工:午餐:10:50-11:20( 11:20-11:50需回車間)。晚餐:16:00-16:30( 16:30-17:00需回車間),就餐時間為30分鐘;

後勤管理:午餐:11:00-11:30( 11:30-12:00需回辦公處),就餐時間為30分鐘(總經理及因客户外出就餐不受限制);

2.公司員工須在規定的就餐時間(特殊情況除外)有序排隊,文明就餐。就餐過程須維護公共衞生,殘食剩湯須倒入回收桶。就餐完畢後,員工須自行清洗各自碗筷,不得隨意移動餐桌、餐椅,有意污損、踐踏、破壞者需按價賠償。

3.員工就餐實行刷卡或餐票方式,考勤卡餘額不足時,可自行告之人事行政課,人事行政課將上報總部後勤保障部辦理充值。

4.遺失考勤卡應及時向人事行政課掛失補辦新卡(收取考勤卡50元/張,工作證5元/張)。

5. 員工應嚴格遵守就餐時間,如有提早就餐者(特殊情況除外),將以小時為單位按曠工處理;

6、以上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20

一、安全管理紅線

1、對礦黨政的決策部署執行落實不力,現場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安全隱患的。

2、規程措施編制不符合有關規定,與現場脱節,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3、各級帶(跟)班領導幹部沒有嚴格執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後、班中在位、在位盡責”規定,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4、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違章截短錨索的;掘進工作面隨意加大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5、不執行礦責令停產整頓,繼續生產作業的。

6、無計劃、無措施貫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

8、採煤工作面轉載機處紅外線閉鎖、生命探測儀、拉線急停,皮帶機、猴車拉線急停不起作用,未採取相關措施安排繼續運行的。

9、封閉管理的運輸巷道,礦檢查一年內發現3次相關安全措施不落實。

10、小巷運輸巷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未按期組織整改,繼續運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組織驗收進行拆安的。

12、因主觀因素,造成主扇停風30分鐘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級幹部未到現場指揮,出現 “一風吹”或排瓦斯流經區域沒有停電撤人;同一採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

14、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

15、上級組織的檢查中一次發現3人以上無證上崗的。

二、安全操作紅線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隨意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採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採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同時打開兩道風門致使風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3、破壞通風、瓦斯抽採、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採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

4、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5、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運行的。

6、不設警戒進行放炮,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和“一炮三檢”制度的;火工品丟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範圍內、地面瓦斯區域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8、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雞爪子、羊尾巴、明頭的;電器設備各種保護裝置失靈、不齊全、不完好的。

9、超控頂距作業的。

10、不支護臨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11、掘進機急停裝置失效、採煤機與工作溜不閉鎖的。

12、清理皮帶機頭、機尾浮煤不停電閉鎖開關的。

13、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牽引區撤人設警戒”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運輸大巷人車追尾的;小巷運輸未掛保險繩、車尾巴以及超掛車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14、安監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安全檢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

15、在井下吸煙、帶明火的。

三、考核處理

對於觸犯紅線的副隊級以上幹部,給予免職處理;對於觸犯紅線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給予留用查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罰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暫行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和修訂完善權屬礦安全委員會。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uanti/redian/e4nod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