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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徵求意見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徵求意見

近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徵求意見

證監會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日前,中國證監會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xx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辦法》,確立了以淨資本為核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制度。20xx年6月,對《辦法》進行了修訂。近年來,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在督促證券公司加強風險管理、保障證券行業總體持續穩健運行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着證券公司組織架構、業務產品越來越多元,相關風險類型日趨複雜,現有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風險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風險控制指標的持續有效性,促進證券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此次《辦法》修訂,一方面在維持總體框架不變基礎上,對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另一方面,結合行業發展的新形勢,通過改進淨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完善槓桿率、流動性監管等指標,明確逆週期調節機制等,提升風控指標的完備性和有效性。

此次《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改進淨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提升資本質量和風險計量的針對性。將淨資本區分為核心淨資本和附屬淨資本,將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不再重複扣減淨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調整後的淨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的現實需要,但其計算範圍及標準已發生較大變化,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槓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將原有淨資產比負債、淨資本比負債兩個槓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槓桿率指標(核心淨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

三是優化流動性監控指標,強化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將流動性覆蓋率和淨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我會部門規章層面。

四是完善單一業務風控指標,提升指標的針對性。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併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等。

五是明確逆週期調節機制,提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明確了我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性要求。

六是強化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將淨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淨資本比淨資產指標由不得低於40%調整至20%。

此次《辦法》及配套規則的修訂,通過風險覆蓋率、資本槓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及淨穩定資金率四個核心指標,構建更加合理有效的風控指標體系,進一步促進證券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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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4月8日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 ,中國證監會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一個月。

據悉,20xx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辦法》,確立了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制度。20xx年6月,又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近年來,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在督促證券公司加強風險管理、保障證券行業總體持續穩健運行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着證券公司組織架構、業務產品越來越多元,相關風險類型日趨複雜,現有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風險管理的需求。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風險控制指標的持續有效性,促進證券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張曉軍説。

據介紹,此次《辦法》及配套規則的修訂,通過風險覆蓋率、資本槓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及淨穩定資金率四個核心指標,構建更加合理有效的風控指標體系,以進一步促進證券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將淨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淨資本比淨資產指標由不得低於40%調整至20%。

“此次《辦法》修訂,一方面在維持總體框架不變基礎上,對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另一方面,結合行業發展的新形勢,通過改進淨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完善槓桿率、流動性監管等指標,明確逆週期調節機制等,提升風控指標的完備性和有效性。”張曉軍在發佈會上説。

據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六方面。

第一,改進淨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提升資本質量和風險計量的針對性。將淨資本區分為核心淨資本和附屬淨資本,將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不再重複扣減淨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調整後的淨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的現實需要,但其計算範圍及標準已發生較大變化,所以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

第二,完善槓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將原有淨資產比負債、淨資本比負債兩個槓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槓桿率指標。資本槓桿率是核心淨資本比上表內外資產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

第三,優化流動性監控指標,強化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將流動性覆蓋率和淨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證監會部門規章層面。

第四,完善單一業務風控指標,提升指標的針對性。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為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併了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

第五,明確逆週期調節機制,提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明確了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性要求。

第六,強化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將淨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淨資本比淨資產指標由不得低於40%調整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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