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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家海洋局發佈了《國家海洋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工作的意見》,這意味着國家海洋局放開了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資質,原本甲乙丙等級資質限制的規定成為歷史,下面是意見的詳細內容。

《關於進一步規範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海規範〔20xx〕10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國家海洋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國家海洋局局屬各單位,各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xx〕31號)和《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xx〕11號)要求,提高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以下簡稱“論證報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規範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決定

(一)國家海洋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不得承接國務院審批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工作,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脱鈎。

(二)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單位不再進行資質要求,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海申請人必須委託具有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提供海域使用論證技術服務。用海申請人可自行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也可委託其他單位編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的單位,其業務範圍不再受資質等級限制。

(四)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的管理權限不變。

(五)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海域使用論證工作按照《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執行。

二、進一步規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

(六)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的編制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須按照《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要求,對項目用海可行性、面積合理性、生態用海措施等內容進行重點論證。

(七)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所使用的調查數據和資料,應根據《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海洋調查規範》等標準規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獲取,論證報告編制單位對其所使用的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用海申請人亦應對其提供的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八)論證報告編制單位應加強對論證報告的質量管理,建立完善內部審查制度,技術負責人對論證報告質量進行嚴格把關,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論證報告須經技術負責人審核並親筆簽名。無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技術負責人職責。

三、加強對論證報告編制單位和報告質量的監管

(九)論證報告編制單位要建立服務承諾、執業公示、執業記錄等制度。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規範論證報告編制單位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淘汰機制,嚴肅查處出具虛假證明、使用虛假或者明顯失實的數據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論證報告質量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檢查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通報質量好和存在質量問題單位名單,並將有關信息納入論證單位(個人)誠信檔案,逐步構建海域使用論證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將5年內累計3次因論證報告質量問題被通報的論證報告編制單位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告,加強對列入黑名單的論證報告編制單位編寫的論證報告的審查,並向用海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

四、規範論證報告評審程序和標準

(十一)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規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工作,制訂完善評審程序和評審標準,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評審專家隨機抽取機制,論證報告評審過程要有詳細文字記錄,重要環節要有錄音或攝像記錄,並存入評審檔案。評審過程中,不得向用海申請人或論證報告編制單位收取或攤派評審費用。

(十二)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審過程和結論進行監督檢查。委託下屬事業單位或社會第三方組織評審的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評審過程和評審結論的監督,確保評審工作的規範性和公正性。

五、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管理

(十三)建立完善評審專家行為準則。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豐富的專業知識,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不得私自與論證報告編制單位、用海申請人接觸,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得收取評審專家費以外的費用。國家海洋局應儘快修訂《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評審專家的行為準則。

(十四)建立評審專家終身責任制,評審專家對評審結論終身負責。對論證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論證結論明顯不正確而予以評審通過等不負責任、不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評審專家,將取消其專家資格,並向所在單位通報,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今後不得將其列入評審專家庫;對經其評審通過的論證報告,因論證報告質量問題引發經濟損失和社會問題的,評審專家承擔相應責任;對觸犯法律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五)完善評審專家庫體系。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專家隊伍建設。國家海洋局應於20xx年上半年完成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的調整更新工作,以後每3年調整一次。各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建設完善省級評審專家庫,定期更新調整,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國家海洋局。逐步建立評審專家信用考核評價體系,對專家履職情況、專業水平進行定期考核,並接受公眾對評審專家的監督和舉報,計入專家信用考核評價記錄,及時淘汰和替換不稱職專家。

六、加快配套措施及制度建設

(十六)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級制訂的海域使用論證管理文件進行清理規範,對不符合國務院決定精神的文件和規定一律修訂或廢止。

(十七)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海域使用單位對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評價反饋機制,向社會公佈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十八)要加大海域使用論證信息公開。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在《中國海洋報》、“中國海域使用論證網”等媒體及時公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檢查結果、專家庫信息、從業單位(個人)誠信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監督。國家海洋信息中心負責“中國海域使用論證網”的運行維護工作,要不斷升級完善網站功能,以滿足管理需求。

(十九)沿海各省(區、市)海洋廳(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參照本意見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區配套改革和相關工作方案,並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國家海洋局之前印發的相關規範性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國家海洋局

20xx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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