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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

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國家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礦種的管理,防止優勢礦產資源過度開採,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下文是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
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礦種的管理,防止優勢礦產資源過度開採,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的礦種,包括按國務院要求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的礦種以及部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的礦種。

第三條 部負責確定全國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並分配下達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下達和監督管理;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指標的確定和分配

第四條 部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礦產資源潛力、市場供求狀況、資源保障程度、採礦權設置和產能產量等因素,確定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

第五條 部分配各省(區、市)下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可採用基數測算法或定量測算法。具備條件的礦種應實行定量測算法。

基數測算法以本年度下達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結合礦產資源規劃、國家區域經濟政策及相關因素,確定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核增核減額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國家實施產業佈局調整需要增加指標的;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到位,產業集中度明顯提高的;礦產開發秩序穩定,嚴格執行總量指標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減因素主要包括:指標管理責任不落實,年度超指標生產或不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況的;礦山安全事故多發的;環境破壞較嚴重的;未及時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採礦權未按規定進行有償處置的;以及需要核減的其他情形。

定量測算法的具體測算公式及説明見附件。

第三章 指標的下達

第六條 部於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當年開採總量控制指標。

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不得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截至當年12月31日。

第七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1月底前向部上報當年指標預計完成情況,提出下一年度開採指標申請,並説明增減理由。

第八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礦山企業的保有資源儲量、開發利用情況、資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參考礦山企業以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結合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對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實施分配。屬於34個重要礦種範圍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原則上直接分解下達到礦山企業,屬於34個重要礦種範圍以外的,分解下達方式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決定。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部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區、市)礦山企業的指標分配情況進行公告並報部備案。

第四章 指標管理

第九條 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後,由礦山企業與其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並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責任書式樣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條 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實行季報統計制度。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逐級審核及時上報。實行月報統計制度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開採總量控制礦種與其他礦種共、伴生的,應納入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不得超指標生產。主採礦種屬國家緊缺礦種的,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超總量控制指標開採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建立總量控制礦種的資源儲量、產量、銷售原始台賬及開採總量控制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通過核查統計報表、生產台賬、資源儲量消耗、銷售與納税票據等,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應按照責任書的有關要求,對超指標生產的礦山企業,扣減當年或下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並追究礦山企業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部對各地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對每年度指標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超指標開採嚴重的省(區、市)責令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減該省(區、市)下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暫停該省(區、市)超指標開採礦種的礦業權配號。

部負責統一開發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企業生產電子台賬,實行責任書在線備案、統計數據網上直報,逐步實現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部負責解釋,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定量測算參考公式及説明

7 附件

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定量測算參考公式及説明

各省(區、市)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全國開採總量控制指標×(K1×0.7+K2×0.3)±調整量,式中

K1:產量比例係數。省(區、市)近三年產量/全國近三年產量,0.7為產量所佔權重。超指標開採量不計入計算基數。

K2:產能比例係數。省(區、市)核定的礦山開採規模/全國生產規模,0.3為產能所佔權重。

調整量的確定綜合考慮以下情形:

1.上年度超指標生產的,視情節按其超產產量核減當年度不低於超產產量兩倍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

2.因資源開發整合、企業重組、佈局調整、秩序整頓等原因影響礦山正常開採活動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可予以調整;

3.鼓勵礦山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可向礦山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較好的企業適當傾斜;

4.國土資源部認定應予以調整的其他情形。

權威解讀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國土資源部出台《總量控制礦種開採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在礦產資源管理上推出了新的管理目標、措施。為此,記者採訪了部礦產開發管理司負責人,對此《辦法》進行解讀。

保護優勢礦種,防止過度開採

部礦產開發管理司負責人説:“《辦法》的出台,目的是為了加強國家實行總量控制礦種開採指標管理,維護指標的嚴肅性,對優勢礦產資源加強保護,防止過度開採。”

記者瞭解到,我國已從20xx年、20xx年起分別對鎢礦、稀土礦的開採實行總量控制,並取得了成效。20xx年國務院出台《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強稀土開採總量控制管理等要求。

這次國土資源部出台的《辦法》,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是什麼?這位負責人説,在總結以往工作成效的基礎上,針對當前開採總量指標控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辦法》要解決以下問題:一是控制指標測算調整的原則依據不夠透明,二是指標分配下達的程序不夠明確,三是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職責不夠清晰,四是對共伴生礦種開採總量管控的要求不夠具體,五是對違規超採責任追究的依據不夠充分。

指標的確定基於多種因素

確定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什麼?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如何分配?

負責人説,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年度控制指標,主要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礦產資源潛力、市場供求狀況、資源保障程度、採礦權設置和產能產量等因素來確定。

指標的分配原則,總體上以本年度下達的指標為基礎,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資源條件擬定下一年度指標。對具備條件的礦種如鎢礦,推行量化測算方法。影響各省分配年度指標的主要因素包括規劃、整合成效、技術水平、指標執行好壞以及安全、環保、違法違規發生程度等。指標下達的方法及程序為:部可區別不同礦種一次或兩次下達年度指標;省廳每年向部申報下一年度指標時,要報告當年指標執行情況並提出申請增減的理由;省廳分解下達給企業指標的原則,與部分配給省的原則基本一致;對於34個礦種外,由市、縣局發證的礦種,省廳可委託市、縣局分解下達到企業;指標分解落實情況要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嚴控開採總量,強化指標監管

“對指標的管理如何落實到位,《辦法》明確了監管的具體要求。” 這位負責人説,主要從五方面落實:

一是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後,由礦山企業與其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二是嚴格執行按期上報制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實行季報統計制度。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逐級審核及時上報。

三是強化對綜合利用指標的監管。開採總量控制礦種與其他礦種共伴生的,應納入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不得超指標生產。主採礦種屬國家緊缺礦種的,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超總量控制指標開採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

四是企業要加強指標控制執行的內部監管。建立總量控制礦種的資源儲量、產量、銷售原始台賬及開採總量控制相關管理制度。

五是省廳和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指標監管。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通過核查統計報表、生產台賬、資源儲量消耗、銷售與納税票據等,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應按照責任書的有關要求,對超指標生產的礦山企業,扣減當年或下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並追究礦山企業違約責任。部對超指標開採嚴重的省(區、市)責令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減該省(區、市)下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暫停該省(區、市)超指標開採礦種的礦業權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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