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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訴訟案件管理制度和辦法條例

保險公司訴訟案件管理制度和辦法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訴訟工作管理,防範法律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和《公司訴訟工作管理辦法》、《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公司訴訟工作實際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辦法。

保險公司訴訟案件管理制度和辦法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以公司各級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保險類訴訟/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以下統稱訴訟案件)。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公司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保險類訴訟案件,是指因保險合同、代位追償和保險公估等引發的訴訟/仲裁糾紛(以下簡稱保險訴訟)。

保險訴訟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統一稱為非保險訴訟。

第四條 訴訟案件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及時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錄入風險信息管理系統訴訟管理平台(以下簡稱訴訟管理平台)。

(二)完整性。對本辦法規定的所有訴訟案件均應當按照訴訟管理平台的要求,完整錄入訴訟的相關信息、上傳相關法律文件,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管理權限提交審批。

(三)分級管理。超出分支機構權限內的訴訟,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公司有關部門審批。除公司另有規定,各分支機構有權根據下轄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分級管理制 度。

(四)保護公司權益。涉訴機構應當堅持保護公司權益的原則,重視案件證據的收集和法律問題分析,通過訴訟、調解等各種法律手段靈活處理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公司權益。

(五)自主應訴。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參與案件的處理。一般輕微訴訟案件,應由公司法務人員代理。疑難複雜案件,經審批後可以委託律師代理,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對代理律師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訴質量。

第二章 管理組織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公司風險合規部是公司訴訟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級機構的訴訟管理細則。

第六條 公司理賠部作為理賠主管部門,負責保險訴訟的直接管理,但訴訟金額5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提交公司風險合規部直至控股公司審核。

第七條 各分支機構應加大對本級及下級機構法務人員的培養力度,建設一支懂法律、懂業務的法務隊伍。

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按照《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規定至少應配備一名取得國家司法職業資格的人員,承辦訴訟等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訴訟工作;涉事糾紛部門作為涉訴部門,配合風險合規部完成證據收集、整理等相關訴訟工作。

第九條 公司風險合規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解釋公司訴訟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指導分支機構開展訴訟管理工作,對公司整體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請示上報重大訴訟案件;

(四)管理訴訟案件管理平台,提升訴訟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承辦公司重大訴訟案件、指導督辦分支機構非保險類訴訟案件;

(六)承擔其他訴訟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條 公司理賠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保險訴訟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實務標準;

(二)審核超出省級分支機構權限的保險訴訟,指導分支機構具體開展保險訴訟案件調查、調解;

(三)監測分析訴訟案件賠付情況,制定管理政策;

(四)建立公司保險訴訟網絡;

(五)承擔保險訴訟管理中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涉訴部門參與訴訟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及時、完整地將訴訟相關事實報告風險合規部;

(二)積極、認真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三)配合風險合規部或外聘律師開展起訴或應訴工作;

(四)承擔其他配合訴訟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條 訴訟案件實行總分支機構分級管理。訴訟金額5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分支機構審批;訴訟金額1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公司審批。

公司各級機構主動發起的訴訟請求金額超過100萬且對公司聲譽、監管關係維持、整體業務發展、重要合作關係維護等產生重要影響的訴訟,應當通過訴訟管理平台逐級上報公司風險合規部,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請示控股公司是否發起訴訟。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訴訟案件的起訴(應訴)、一審、二審、再審等訴訟階段應按照權限報請上級公司審批。

第十三條 送達公司的司法文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上訴狀、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涉及非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風險合規部簽收;涉及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理賠部簽收;特殊情況下已由其他部門簽收的,應當區分情況立即轉交風險合規部或理賠部。

第十四條 公司各級機構發生訴訟案件需要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依照公司《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聘請律師並錄入律師庫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按照公司各級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訴訟案件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將各類訴訟案件信息及資料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訴訟管理平台,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訴訟案件的統計分析以訴訟案件管理平台中的案件信息為準。

第十七條 非保險類訴訟,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糾紛事由”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或“某支公司訴張三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涉訴基本情況,應當簡明扼要描述糾紛主要事實和爭議。

保險類訴訟案件,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險種”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企業財產一切險案件”。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中支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簽收法院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訴訟案件上報前,法務人員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核實,形成本級機構的處理意見,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實體法律問題分析等。

對保險訴訟,還應當對案件承保、出險、理賠等相關單證進行收集並作為證據上傳至訴訟管理平台,並就案件涉及的人傷醫療、財產評估等專業問題向本級機構相關部門徵求意見,擬定賠付意見及應訴意見。

第十九條 公司原則上應當對基層公司上報的訴訟案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給出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應包括案件爭議焦點答辯、證據分析以及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二十條 在訴訟案件的審核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涉訴機構應當立即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對不屬於受理機構管轄的案件,應及時提出書面管轄異議;

(二)訴訟相對方提出訴前或訴中保全,應及時提出異議;

( 三)訴訟相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應及時申請保全;

(四)訴訟案件證據明顯不足,應要求相關部門或機構補充。

第四章 出庭應訴

第二十一條 訴訟案件應當堅持以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出庭應訴為主、外聘律師出庭應訴為輔的原則,逐步提升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專業能力。

第二十二條 對聘請律師代理的訴訟案件,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或法務人員(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應當全力配合應訴工作,並做好應訴案件管理和律師法律服務質量管控。

聘請律師代理訴訟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權書僅限一般授權,授權範圍限於“代為調查取證,查閲、複印、摘抄本案有關資料;代為提交證據,出庭質證、陳述、辯論;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簽署、送交、接受和轉送各種法律文書等”,未經上一級公司審批不得將“調解、上訴、和解、放棄訴訟請求”等關係公司實體權益的權利授予代理律師。

第二十三條 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等出庭應訴人員,應在出庭前對訴訟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仔細分析,形成清晰的應訴策略,並準備證據目錄、答辯意見等書面材料。

第二十四條 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在庭審階段,應嚴格按照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處理訴訟事宜,依法維護公司權益,並與公司保持溝通。

第二十五條 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立即向所在訴訟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報告,並將訴訟結果及法律文書(電子版)錄入訴訟管理平台。

第二十六條 對跨地區訴訟案件,各分支機構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員應訴或委託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對於委託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的案件,受託機構應當認真負責處理,不得推諉。

委託異地機構應訴所產生的費用由委託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公司任何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不得缺席應訴。確實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提前與法院溝通,申請變更開庭時間。因未出庭應訴導致公司敗訴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章 結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訴訟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將庭審筆錄、訴訟各方的答辯狀、代理詞、裁定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進行整理,並按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歸檔。對理賠所需要的證據,應當上傳至理賠系統。

第二十九條 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從以公司各級機構為當事人的案件篩選出具有代表性、指導性和理論性的案件,總結訴訟經驗,加強交流,提高公司作為保險人的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條 公司鼓勵在案情清楚、損失明確、有利減損的情況下,從維護公司企業形象和長遠利益的情況下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採取調解方式處理:

(一)拒賠可能性較大,或存在道德風險的案件;

(二)判決結果預期好於調解結果,或雙方調解訴求差距較大;

(三)調解結果可能對同一案件的理賠或追償產生不利影響的;

(四)其他調解結果可能明顯對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不利於公司企業形象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案件調解的請示及審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當事各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後,應當在法院主持下調解,以保證糾紛解決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對生效判決和調解書,各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公司財產被凍結或強制執行,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案件,公司應及時審核先予執行的範圍是否超出當事人請求範圍、公司保險責任範圍等問題,並及時提出異議。

第三十五條 對法院要求公司協助執行的案件,若不屬於公司保險責任範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提出執行異議;否則,各級機構應當按照法院裁定書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及時完成。

第三十六條 對法院執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執行標的錯誤等問題,應及時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要求法院撤銷或修改執行決定。

第六章 獎懲機制

第三十七條 為提高公司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級機構應加強對法務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對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參加繼續教育的相關費用予以報銷,具體報銷額度由各分支機構確定。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就法務人員或訴訟承辦人員及代理律師訴訟表現建立考核和獎懲機制。對訴訟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的法務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在訴訟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未能認真負責做好證據收集、法律論證、出庭應訴等訴訟工作,導致法院罰款、公司財產被凍結等公司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的,將依據公司 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未及時將訴訟案件有關信息錄入訴訟管理平台、未按照本辦法或公司其他相關制度規定報送訴訟案件的,導致公司在訴訟案件統計、準備金提取、信息披露、償付能力編報等方面違反監管規定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風險合規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對公司已發佈的訴訟案件管理制度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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