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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精品

民事上訴狀精品

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上訴狀精品,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上訴狀精品
篇一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xx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蔘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x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説,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x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xxx年5月27日

篇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xx省xx市xx區慈化鎮光明花爆廠,住所地:xx市xx區慈化鎮

法定代表人金xx,廠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縣xx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龍新路125號。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上訴人因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新民二初字第04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xxx))新民二初字第041號的錯誤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

2:申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收貨人柳xx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如不能查明收貨人柳xx的法定身份情況,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第一至第五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xx省xx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相關責任人詐騙罪(共犯)的刑事責任;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柳xx不是本案被上訴人xx縣xx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的爆竹收貨人即柳xx收貨系個人購買行為無有效證據證實,認定上訴人與柳xx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顯屬錯誤的事實認定。

根據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向法院出示的全部證據(共6份),根本無法證明柳xx不是被上訴人xx縣xx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的爆竹收貨人即柳xx收貨繫個人行為,更無法證明柳xx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理由如下:

1:第1份證據即購銷合同書,由於沒有購銷雙方的法人單位蓋章,明顯系偽造的,不是真的,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2:第3份證據即證人張洪振的證言,由於該證人與被上訴人有利害關係,先暫且不論其證言的真偽,起碼該證人能夠證明貨是卸到被上訴人倉庫,如不是被上訴人購買的貨會讓放進倉庫嗎?同時該證人沒有證明柳xx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

3:第5份證據即柳xx的名片,該證據由於不是證明柳xx身份的法定證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要證明自然人的身份,必需以有效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或户藉登記資料為準,可以肯定該張名片上的內容也是胡編亂造的,該證據是假的,比如柳xx的電話xxxxxxxxx(早已停機)手機歸屬地是xx運城地區的聯通卡,傳真號xxxxxxxxx(是空號)的歸屬地是xx省撫州地區,如果柳xx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怎麼會用xx運城地區的手機卡而又用xx撫州地區的傳真機號呢?這太難以理喻,也有悖人們基本的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該假證只能證明被上訴人為了逃避付款義務,欲竊取非法利益而利令智昏,連作假都不會了。

4: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3份證據(即第2、4、6份證據)則因與本案無關聯性,無法證明柳xx不是被上訴人處的爆竹收貨人,更無法證明柳xx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

最後,更為重要的是,證明柳xx自然人身份的法定證據(身份證信息)被上訴人沒有向一審法院出示提供,根據被上訴人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確定,被上訴人系1人(自然人)有限責任公司,現在上訴人完全可以斷定本案自始至終上訴人就涉嫌有預謀的騙取上訴人的爆竹牟利,由於當時上訴人的送貨人基於對被上訴方的信任(有被上訴人開出的爆竹購買證,貨又是卸在被上訴人的倉庫內,又是自稱是上訴人處的業務經理柳xx的親筆開具的收貨單——柳xx自稱為上訴人的業務經理時被上訴人處的在場人員並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就沒有審查柳xx的身份證明。

現在看來,有可能柳xx這個人根本就沒有,而是上訴人的收貨人當時胡編的一個人的名字;有可能柳xx這人就是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一個親朋好友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員,被上訴人現在為了逃避付款義務竟然故意不承認與收貨人的實際身份關係;也有可能柳xx這人是與被上訴人合夥專門詐騙他人財物的犯罪分子。

退一步説,如果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柳xx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的事實成立,那麼就成了上訴人的業務主管柳xx通過被上訴人來購買自已廠家的爆竹?——一審法官如此“神斷”,豈不令人貽笑大方?

綜上,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未能舉證證實上訴人的爆竹由柳xx出具收條就是其個人行為併為其個人購買這一事實,一審法院認定貨物交由柳xx個人接受,繫個人行為,並據此認定上訴人與柳xx個人之間形成爆竹買賣合同關係顯屬錯誤的事實認定,認定該事實無任何有效證據佐證,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事實認定。

二:二審法院依法應當認定爆竹的收貨人就是被上訴人xx縣xx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並判決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煙花爆竹屬於特許經營物品,憑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同時該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又規定,經營批發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需具有法人資格(即個人無權經營批發煙花爆竹,個人不能成為經營批發煙花爆竹的買賣主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柳xx個人之間形成爆竹買賣合同關係不僅無事實依據,也是對法律的無知。

正是基於法律的如此規定,所以上訴人是憑被上訴人於xxx年12月23日在xx縣公安局申請開出的煙花爆竹購買證才發貨給被上訴人的,上訴人認的“購買方”是被上訴人這個“法人”而不是聯繫購貨人“柳xx”。

上訴人在一審已經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批爆竹的購買人就是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已經收到了上訴人送去的爆竹,柳xx個人不是該批爆竹的購買主體,其開具的收貨憑據只能證明該批爆竹已經進了被上訴人的倉庫,由被上訴人實際控制,上述幾個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上訴人已完成交貨義務,被上訴人已經收到上訴人交付的爆竹(詳見上訴人向一審法院出示的第2、3、4、5、6份證據及被上訴人承認貨是卸在其倉庫內的事實),至於貨進倉庫後(卸下後)被上訴人如何經營、批發、銷售這批爆竹或就地轉買給他人,則是被上訴人的事,與上訴人無關。打個比方,即使該批爆竹第二天被盜了或意外滅失了,被上訴人也要支付全部貨款給上訴人。

綜上,由於上訴人已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就是該批爆竹的購買方,且已收到該批貨物(本案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柳xx就是被上訴人的收貨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付款義務。

三:如被上訴人不能提供收貨人的真實姓名,二審法院又確實無法查清收貨人柳xx的真實身份而導致本案因事實不清而無法改判的,則依法應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查清本案事實;也可直接判決被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如本案被上訴人要否認自己是該批爆竹的購買方應當舉證證實收貨人柳xx的真實身份(一審證據不能證明柳xx的真實身份,被上訴人尚未完成舉證責任),並提供證據證明柳xx的收貨行為繫個人行為且與被上訴人無關,否則,被上訴人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即承擔付款義務)。如被上訴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柳xx的真實身份,二審法院又查不清柳xx的真實身份,那麼,二審法院也可以被上訴人涉嫌詐騙罪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綜上所述,本案要麼依法撤銷一審無事實依據的錯誤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要麼將本案移送xx省xx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相關責任人詐騙罪(共犯)的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追回上訴人的損失。上訴人相信素有誠信之邦美譽所在地的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夠公正司法,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極其不公的判決,並對本案及時作出公正的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省xx市xx區慈化鎮光明花爆廠

x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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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條件

第一:你必須有資格,也就是説你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才能提出上訴;

第二:只有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才能上訴,對法院作出的決定不能提起上訴。其中可以上訴的裁定只有三種: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以及關於管轄異議的裁定;

第三:提出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期間內。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裁判並沒有立即生效。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上訴期限屆滿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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