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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精選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精選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精選,僅供閲讀,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精選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精選1

申 訴 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xx長子。

申 訴 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xx次子。

申 訴 人:楊xx,女,漢族,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xx之女。

被申訴人:楊xx,男,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xx,女,1x××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xx的妻子。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 責 人:張xx,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於xxx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並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於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xx5年11月6日楊xx同楊xx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後,楊xx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x326號牌轎車及楊xx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並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xx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xx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xx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x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願,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xx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並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xx將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並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説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願,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xx有賠償意願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説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屍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鑑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對楊xx肺氣腫的鑑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鑑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屍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鑑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屍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屍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鑑定結論。

<2>、新鄉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認為楊xx所患肺氣腫系傷前所患,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訴人認為該鑑定結論是不客觀、不真實的虛假的鑑定結論,不應當被人民法院採納。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鑑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xx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xx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xx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隻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xx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鑑定結論明顯系鑑定人出於某些人為因素製造出的虛假鑑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並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xx的犯罪行為屬於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於民事部分:

一、楊xx、朱xx、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xx%,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

本案中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xx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xx等人應當承擔xx%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x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

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x5x.x5×2=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xx,朱xx,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區x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護理費(21x5x.x5×2=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元。楊xx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元×xx%=32x723.1x元,扣除楊xx已支付的426xx元,楊xx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x123.1x元。

四、關於朱xx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楊xx與朱xx系夫妻關係,楊xx駕駛豫L2x326號牌機動車載朱xx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係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xx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於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x326號牌機動車系xx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於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xx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x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xx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xx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xx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x年,該車1xx3年x月2日註冊登記,xx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説xx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xx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户登記,但未辦過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xx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xx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xx鎮計生辦是xx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xx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xx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xx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xx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xx%,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xx6年度xx省的統計數據,並判決朱xx,xx鎮人民政府、xx鎮計生辦與楊xx共同連帶承擔27x123.1x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xx 楊xx 楊xx

二xx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精選2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曾用名陳xx),男,3x歲,滿族,國中文化,現住xx區xx鎮界力吐村4-1x7,系被害人陳xx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x歲,滿族,國小文化,現住xx區xx鎮界力吐村4-1x7,系被害人陳xx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1xx6年x月1x日出生於xx區,漢族,國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xx鎮機關宿舍3組x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1xxx年3月11日出生於xx區,蒙古族,國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xx區xx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1xxx年x月4日出生於xx區,漢族,國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xxxx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1xx6年4月3x日出生於xx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元,和搶救費xxx.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x,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x,元。

事實及理由:

xx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xx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裏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於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於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後,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裏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於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於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説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説明以前發佈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於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説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牴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範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範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説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於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於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羣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於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於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

二xx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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