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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貫徹《公務員法》為契機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

以貫徹《公務員法》為契機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

《公務員法》的制定頒佈,標誌着我國幹部人事管理工作進入到一個依法管理的新階段。組織部門是黨委的重要職能部門,擔負着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任務。當前,組織部門和廣大組工幹部,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學習貫徹《公務員法》作為頭等大事,以《公務員法》的頒佈實施為契機,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

以貫徹《公務員法》為契機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

一要健全新陳代謝機制,努力打造充滿活力的幹部隊伍。在我國幹部管理實踐中,一直存在着入口不嚴、出口不暢、能上難下、能進難出的問題。對此,《公務員法》大膽進行制度創新,嚴把公務員隊伍的入口關,暢通出口關,形成了解決這個問題較為系統、具體的制度,為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首先,要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標準,嚴格執行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做好公務員的錄用工作。要通過多種形式增加選人用人的透明度,堅決扼制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同時靈活運用考任、選任、調任、聘任等制度,大力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其次,要嚴格執行辭職辭退制度,確保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公務員法》首次將“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寫入法律,明確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另外,《公務員法》還規定了公務員的辭退制度。組織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制定辭職辭退制度的操作程序和實施辦法。

二要健全競爭擇優機制,努力打造積極進取的幹部隊伍。《公務員法》明確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是公務員管理的基本原則之一,並在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都注意貫徹這一原則。組織部門要以《公務員法》為主旨,繼續抓好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5+1”文件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力求在一些重點難點問題上實現新突破,努力形成廣納羣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大力推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差額考察、任前公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幹部任免票決等制度,進一步落實好黨員、幹部和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適應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

三要健全激勵保障機制,努力打造穩定和諧的幹部隊伍。首先,通過提升級別加強對幹部的激勵。我國建立公務員制度以來,職務晉升一向被作為最大的激勵,從而造成“官本位”愈演愈烈,並且使大量專業性人才流失。有鑑於此,《公務員法》改革完善了職務級別制度,擴大級別的功能,使級別成為除職務晉升之外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階梯,拓寬了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的職務發展空間。組織人事部門要對黨政機關的幹部狀況進行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級別晉升方案,要注意向德才兼備的同志傾斜,向工作實績突出的同志傾斜,向長期默默奉獻的同志傾斜,向專業技術人員傾斜。其次,通過獎勵加強對幹部的激勵。《公務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本文來自文祕寫作網網,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文祕寫作網網站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組織部門要結合黨的先進性建設,在黨政機關積極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及時發現、樹立各類先進人物和先進單位,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使他們有地位、有面子、有影響力。再次,通過保障工資福利保險加強對幹部的激勵。組織人事部門要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公務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儘可能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並按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從而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四要健全培訓教育機制,努力打造素質一流的幹部隊伍。《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培訓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將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和後備領導幹部培訓五種類型。同時,加強培訓管理,實行培訓登記制度,明確培訓時間,並將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當前,組織部門要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以素質能力建設為重點,大力加強幹部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對不同崗位的公務員,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其進行包括政治理論、業務知識、組織協調能力等方面的培訓。根據工作需要設計培訓方式和內容,切實做到分層次、分專業,按不同崗位分門別類做好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他們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掌握新知識新本領、解決新問題新矛盾的能力。

五要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努力打造清正廉潔的幹部隊伍。《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的九項義務和不得違反的十六項紀律,形成了對公務員嚴格監督的制度保障;設立了專門防範為政不廉的迴避制度,對領導職務和一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實行有計劃的定期轉任制度,以及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後一定時間內的從業限制制度等。顯然,《公務員法》為建設公正廉潔的幹部隊伍提供了堅強後盾和法律依據。組織部門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以預防為主、以事前監督管理為主,建立一種行之有效的,將幹部的培養、選拔、任用、管理融為一體的幹部監督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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