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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內容提要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的第一部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實施,在我國幹部人事工作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學習貫徹公務員法,是當前各級公務員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應在認真學習和準確把握公務員法基本精神和內容的基礎上,努力做好貫徹實施工作。2005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公務員法是50多年來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的第一部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它的頒佈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認真學習貫徹公務員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幹部人事工作的重要任務。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務員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制度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1987年,黨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國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1993年,國務院頒佈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推行公務員制度。同時,其他黨政機關“參照試行”。在推行公務員制度的10餘年間,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1995年5月,中央頒佈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2000年6月,中央批准並印發了《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2002年7月,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04年4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暫行規定》等五個法規文件。這些重要文件的出台,為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打下了基礎。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對於推進機關幹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優化幹部隊伍結構,提高幹部素質,促進機關的勤政廉政,增強機關的生機與活力,提高工作效能,起到了重要作用。凡進必考機制基本建立。各級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員,選拔了一大批素質好、有知識、年紀輕的優秀人才。1994年以來,中央黨政機關共考試錄用3.1萬人;2000年至今,全國各地共考試錄用63萬多人,為機關補充了新鮮血液。考核機制運行良好。自1994年起,各級機關每年都有98%以上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考核的獎優罰劣功能得到初步發揮。競爭上崗制度逐步推開。各地各部門把競爭機制引入公務員晉升工作中,擴大了選人視野,為人才的脱穎而出創造了條件。從2000年至2004年底,各級黨政機關通過競爭上崗走上領導崗位的幹部有64.5萬人。交流、迴避制度初見成效。從1996年到2003年底,全國共有90多萬公務員進行了輪崗,3萬餘人進行了任職迴避,促進了勤政廉政建設和隊伍建設。工資福利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逐步建立,設立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建立和調整了部分公務員的特殊崗位津貼,對促進幹部隊伍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出口”初步暢通。退休制度正常運行。從1996年到2003年底,全國共有1.6萬餘名公務員被辭退,3萬人辭職,改變了“能進不能出”的局面。培訓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公務員參訓率不斷提高。1994年以來,全國參加各類培訓的公務員超過2000萬人次,進一步提高了公務員的基本素質。獎懲制度發揮有效作用。通過廣泛開展做“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活動,對業績顯著的公務員給予獎勵,對違反紀律的公務員進行懲戒,促進了勤政廉政建設。權益保障機制不斷完善。明確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實施申訴控告等制度,對不公正的人事處理及時糾正,維護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分類管理格局基本形成。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既是幹部分類管理的結果,也是推進幹部分類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它從根本上改變了用單一模式管理所有“國家幹部”的狀況,對於形成黨政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各具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起到了促進作用。實踐證明,公務員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的、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這些制度需要在總結經驗、吸納改革新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並提升立法層次,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對制定公務員法十分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指導意見,保證了公務員法立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公務員法研究起草工作從2001年啟動,草案經過20餘次修改。有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了大量的立法調研,並採取多種形式反覆聽取意見。公務員法是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各方面智慧的結晶,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成果。幹部人事工作歷史上的里程碑制定實施公務員法,是中央着眼於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實踐,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作出的重大決策,標誌着幹部人事管理進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在幹部人事工作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有利於健全乾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實現幹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依法治國,首先要求依法管理各級黨政幹部。公務員法的出台,結束了我國50多年來沒有幹部人事管理法律的歷史,填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空白。這必將有力地推進幹部人事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實現對黨政機關幹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監督和依法保障,並將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有利於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實現幹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公務員法系統總結了我國幹部人事工作的基本經驗,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吸收了近年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借鑑了國外公務員制度的有益做法。這既為公務員管理提供了科學合理的管理規範,又為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貫徹實施公務員法,必將對我國的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有利於促進幹部隊伍建設和各級政權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公務員的素質和能力決定着黨和國家的管理能力,決定着黨的執政水平和國家的管理水平。公務員法強調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明確了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對公務員的錄用、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等作出詳細規定,對包括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在內的廣大公務員依法進行管理。這將有利於保證廣大公務員切實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權力,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正確政績觀,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從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政府的行政能力。有利於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公務員法強調,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貫徹了“擴大民主,完善考核,推進交流,加強監督”的改革精神,擴大了黨員和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國政治制度和政治發展的要求,體現了我國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有利於保持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促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設。準確把握公務員法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公務員法以建立健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為重點,以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為目標,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的公務員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的公務員隊伍,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持。公務員法的精神實質,就是堅持黨的幹部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對公務員隊伍實行依法管理、科學管理。它體現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則:體現黨的幹部路線、方針和政策,並使之法制化。公務員法既從總體上體現黨的幹部路線,全面反映黨管幹部的原則和幹部隊伍建設“四化”方針的根本要求,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同時又將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幹部人事管理經驗直接在法中予以反映,將黨的幹部政策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範。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建立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公務員法從現階段我國改革發展的實際出發,體現和反映了我國政治體制的特點和要求。公務員法根據公務員的職業特徵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調整了公務員的範圍,確定凡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為公務員。這樣規定,既符合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的現實情況,又有利於加強對機關幹部隊伍的統一領導和保持機關幹部隊伍的整體性,有利於幹部在不同機關之間進行交流。我國公務員制度借鑑了國外公務員制度的管理經驗,但同時又強調,我國公務員無論職務高低,工作性質是一致的,這樣就把公務員對黨和國家負責與對人民羣眾負責統一起來。保持公務員制度的連續性,並在繼承中發展創新。公務員法以暫行條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為基礎,保持了公務員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積極吸收了近年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如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職試用期制、部分職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爭議仲裁製度等,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制度。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分類管理是一種科學的管理方法,也是實行公務員制度國家的普遍做法。公務員法貫徹了分類管理的思想,如將公務員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分類管理是為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使黨政機關協調高效運轉,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服務效率和專業化水平。公務員法明確了公務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明確了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公務員管理機構和有關法律責任。公務員法的內容涵蓋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體現了以下四個機制:新陳代謝機制。公務員隊伍能進能出,才能保持活力。公務員法設置了考試錄用、公開選拔、調任等制度,注意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建立健全公務員退休、辭去公職和辭退等制度;在公務員隊伍內部建立交流制度。總的要求是,嚴格“入口”,暢通“出口”,保持公務員隊伍的活力。競爭擇優機制。公務員法明確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是公務員管理的基本原則之一,並在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都注意貫徹這一原則。公務員錄用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可以實行競爭上崗,一部分崗位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另外,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與集體實行獎勵,考核不稱職的要降職,違紀的給予懲戒等,體現了優勝劣汰、優升劣降的精神,有利於優秀人才脱穎而出,從而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生機,從整體上提高公務員的素質。權益保障機制。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公務員的八項權利,並專章規定了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的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以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改革完善了職務級別制度,擴大級別的功能,使級別成為除職務晉升之外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階梯,拓寬了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的職業發展空間。同時,還規定了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制度。監督約束機制。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的九項義務和不得違反的十六項紀律,健全了考核制度、懲戒制度、辭退制度、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等,形成了對公務員嚴格監督的制度保障;設立了專門防範為政不廉的迴避制度,對領導職務和一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實行有計劃的定期轉任制度,以及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後一定時間內的從業限制制度等。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將正式實施。認真學習貫徹公務員法,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公務員主管部門應認真學習公務員法,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進一步加強對公務員法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同時,應加強公務員法配套法規的建設,健全公務員法律體系,把貫徹實施公務員法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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