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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管理制度十篇

經費管理制度十篇

經費管理制度 篇1

技術學院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經費管理制度十篇

為規範和加強基層工會經費的收支管理,充分發揮基層工會為職工服務、為發展工運事業服務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原則

1、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2、經費獨立原則。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應單獨開設銀行賬户,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3、預算管理原則。工會經費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4、依法收繳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法收繳工會經費,並按規定留成上繳。

5、服務職工原則。工會經費使用要突出重點,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6、勤儉節約原則。工會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則。要依靠職工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佈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會員監督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工會經費收入範圍

工會經費收入包括:

1、會費收入。指工會會員依照規定向工會組織繳納的會費。

2、撥繳經費收入。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依照規定向基層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託税務代收後按規定比例轉拔基層工會的經費。

3、上級補助收入。指基層工會收到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4、行政補助收入。指所在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

5、事業收入。指工會附屬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6、投資收益。指基層工會對外投資發生的損益,如購買國債或企業債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贈收入等。

三、工會經費支出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文件精神,應當由各級財政和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行政方面承擔的費用,不得由工會經費開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留成經費支出包括:

1、職工活動支出。

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於會員活動支出。

職工教育方面。

用於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餘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文體活動方面。

用於工會開展職工業餘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費與維修;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等。

宣傳活動方面。

用於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閲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其他活動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於工會開展的技能競賽等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2、維權支出。

指工會直接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

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羣眾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服務等、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温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維權支出。

3、業務支出。

指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專用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4、資本性支出。

指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築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並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餘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於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5、事業支出。

指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6、其他支出。

指工會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各項開支:

如用會費對會員的特殊困難補助、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會經費必須及時、足額收繳。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於非職工服務和工會以外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工會經費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經費管理制度 篇2

第十八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組團單位應當採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的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經費管理制度 篇3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各項規定,規範因公參觀學習和出國(境)考察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以下簡稱“三公”經費)管理,努力降低行政運行成本,確保“三公”經費“零增長”目標的實現,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三公”經費使用管理嚴格執行上級及綜合管理部門政策規定。

第二條“三公”經費支出範圍。因公參觀學習和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差、出國(境)參觀學習的住宿費、差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為執行公務和開展業務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支出。

第三條堅持厲行節約、只減不增的原則,單位在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須單獨編制“三公”經費預算並上報市財政局。“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控制數下達後不得調整和隨意追加。特殊情況確需追加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二章因公出差、出國(境)參觀學習管理

第四條規範出差、出國(境)參觀學習活動

(一)實行幹部出差學習審批備案制。由經辦人員填寫會議及差旅登記單後,報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准方能生效,並作為報銷時的重要憑證。

(二)一律不準借學習考察名義用公款組織幹部職工外出旅遊。

(三)不得用公款組織和參與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外出學習、考察等活動。

(四)經審核批准後組織幹部外出學習考察的,不得藉機安排旅遊項目。

(五)出國(境)學習考察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條對未按要求審批備案的公款出差學習活動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六條違規組織公款旅遊、正常外出學習考察時藉機安排旅遊項目,費用由個人自負,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問責查處。

第三章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用管理

第七條嚴格按照公車編制和配備標準進行車輛更新和購置。

第八條更新和購置車輛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和採購。

第九條達到更新年限的車輛在確保車況和行車安全及修理費無大幅增長的前提下儘量繼續使用。

第十條車輛保險、加油、維修應選擇政府採購定點單位。

第十一條車輛維修保養由駕駛員列出清單,經局辦公室初審後報局分管領導批准後實施,並明確責任人,對維修保養進行現場檢查和清單核實,努力降低車輛維修費用。

第十二條對車輛實行一車一卡,在確保車輛性能要求的前提下統一使用93號汽油。

第十三條不得公車私用。一律不準用單位的公務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一律不準擅自駕駛公車;一律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有關單位和他人借用車輛;一律不準將公車用於婚喪喜慶、度假休閒等非公務活動。

第十四條工作日8小時外、雙休日、節假日期間除執行公務外,必須停放或封存在本單位。

第四章公務接待管理

第十五條公務接待由局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明確公務接待範圍,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

第十六條公務接待堅持節約簡樸的原則,嚴禁奢侈浪費。公務接待嚴格按標準安排住宿、用餐,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

第十七條公務接待中,嚴禁使用香煙、高檔酒和用公款購買禮品,確需用餐,一般安排在單位食堂就餐。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禁止工作日午餐飲酒。嚴禁市內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用公款互相宴請。

第十八條公務接待費用全部在“招待費”科目和部門決算中如實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費用支出科目,不得轉移列入基建項目管理費用和在下屬單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單位食堂成本。

第十九條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接待清單及接待審批表。公務接待消費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公務卡支付結算。公務接待費用不得超過年度預算控制數。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三公”經費執行實行局分管副局長一支筆簽字核銷制度。大額“三公”經費使用需經集體討論。

第二十一條局紀檢組要加強對“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暢通羣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渠道。

第二十二條財務科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三公”經費預決算編制,嚴格執行“三公”經費預算。

(二)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三公”經費“零增長”,防止違反財經紀律現象發生,對疏於監管發生的問題負相應責任。

(三)編制年度部門決算時,統計彙總本單位“三公”經費支出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市相關部門備案。

(四)推進“三公”經費公開工作,按照財政關於“三公”經費一律公開的要求,每半年在局機關和中心公開,接受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電話:),接受羣眾的舉報。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解釋。

經費管理制度 篇4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 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各級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駐外使館答覆國內因公臨時出國徵求意見時,應當嚴格履行把關職責。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1),由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籤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經費管理制度 篇5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的要求,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報賬程序,加強財務監督,提高工作效率,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會計制度,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等最新下發的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會議費、國內差旅費和公務接待、培訓費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支出管理

(一)費用支出堅持勤儉節約、從嚴從緊、從簡必需的原則。

(二)各項費用支出實行預算管理,支出預算一經下達,必須在其範圍內掌握使用,不得突破。

(三)各項費用支出要明確權責,嚴格執行審批制度。

(四)嚴格實行公務卡支付制度,凡屬於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公務支出,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

(五)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費用支出,須先將年度政府採購計劃列入當年預算,經省局上報國家局、國家局上報財政部審批後,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屬於“三公經費”開支範圍的費用,年度支出不能突破省局下達的“三公經費”控制指標。

(七)國家有關部門或系統內有定額標準的`費用支出,實行標準定額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標準。

二、審批權限

(一)財務費用報銷實行授權審批制度,審批人對責任範圍內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負責。所有經濟業務必須由局長簽字審批;審批人經辦的,由其他負責人簽字;重大經費支出由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二)對於單筆支出超過1萬元或同一經濟業務累計支出超過2萬元的支付業務,實行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和審批,形成書面記錄並簽字;在報銷大額資金業務時,需附大額資金支付審批單和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會議記錄複印件。

(三)對於審批人超越權限範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領導報告。

三、報銷管理

(一)費用管理

1、會議費

(1)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編制年度會議計劃,從嚴控制會議類別、會議會期、會議規模,不得超標準、超範圍召開會議。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不得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

(2)會議費報銷時,要填寫會議審批單、會議結算單、會議決算單、會議通知、簽到表、飯店提供的消費流水單等。會議費支付時,須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2、差旅費

(1)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和省局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

(2)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3)出差人員應儘量選擇經濟、便捷、安全的政府採購定點賓館住宿,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據實報銷,超出規定部分,費用自理。

(4)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未按規定開支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5)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應使用公務卡結算。因特殊原因發生退票、改簽等費用,經審批人批准後予以報銷;如遇原始票據丟失,還須提供相應情況説明,並經審批人批准。

(6)差旅費報銷時,填寫差旅費用報銷單,並附出差審批表、支出憑單、公務卡消費憑證等。因參加會議或培訓赴外地出差的,報銷時還應同時提供會議通知文件複印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説明的提供相關説明(附審批簽字)。

3、培訓費

(1)嚴格執行國家培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報

培訓年度計劃,做好培訓備案工作,嚴格控制培訓規模和培訓支出。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

講課費應嚴格按照國家講課費標準進行支付。國家公務人員按照以下標準(税後)執行:

①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②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xx元;

③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培訓費(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除外)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2)培訓費報銷。報銷培訓費時,應填制培訓審批單、培訓結算單、培訓決算單、培訓通知、參加培訓人員簽到表、培訓費發票、原始明細單等憑證。

4、公務接待費

(1)嚴格執行國家公務接待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按照接待審批制度安排接待。

(2)公務接待費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年度支出不能突破省局下達的“三公經費”控制指標。

(3)接待費報銷時應填寫費用報銷單,並提供接待清單、派出單位公函、財務票據一起作為報銷單附件。

5、辦公設備購置費

(1)嚴格執行國家辦公設備購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辦公傢俱及設備購置支出要在年初預算中予以列示,符合政府採購要求的申報政府採購預算,無預算或未申報政府採購預

算的,不予購置。

(2)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按照國有資產購置程序辦理報批。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購置,還要提供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電子驗收單和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協議供貨合同

6.諮詢費、勞務費

(1)諮詢費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並提供專家姓名及身份證號。

(2)勞務費是指為工作實施而支付給個人的勞務費用,包括執法辦案人員、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或勞務報酬。勞務費要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我市用工成本狀況確定支出標準,不高於同行業同類人員的工資或勞務報酬水平。

(3)諮詢費和勞務費報銷時,應填寫費用報銷單,並提供勞務費(諮詢費)發放表和相應的文件。

7、醫療費

按照衞生部、財政部頒佈的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結合我市規定參加公務員醫療保險,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不得超範圍、超標準報銷醫療費用。

8.委託項目費

(1)委託項目費用實行計劃審批制度,已列入年初預算計劃的項目根據合同內容分期支付,未列入年初預算計劃的項目先履行審批手續,合同簽訂後方可支付。

(2)辦理項目經費支出時,應填寫費用報銷單,並附合同(原件)、合同審批表、發票、項目驗收報告。

經費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政軍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代表團組的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出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第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經費管理制度 篇7

1、 成立學校學生免費營養午餐經費管理領導小組。

2、 “學生營養午餐”專賬專設,專人專管,主管、會計、出納三分離。

3、 “學生營養午餐”台賬分社,收支平衡。

4、 食堂採購人員當天完成採購工作後,必須當日填寫《學生營養餐採購清單》,交由主管人員審核簽字,並存檔。

5、 執行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把此款挪作他用。有此情況者,應追究先關人員的責任,嚴重者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6、 學校財會人員(報賬員)把轉款交當日採購員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做到資金賬目清楚,建立好“學生營養午餐”台賬。

7、 學生領取營養午餐後,應由學生親自簽名。個別學生因特殊原因當日不在校時應做好登記、並空檔不簽字。

8、 定期通過校務公開欄向全體師生和家長公佈學生營養午餐賬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9、 期末經學校全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核算審理學生營養午餐專項資金項目,核算審理後的賬目檔案須由核算審理的教師簽名並存檔。

經費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和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廣西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用經費是指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公用經費;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用於公用支出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公用經費開支範圍: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教學資料印刷、水電、公用取暖、交通、郵電;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教學軟件(課件)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

學校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要求,對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以準確反映學校公支出狀況

第四條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10%安排,用於教師年度培訓所需的差旅費、資料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教師培訓經費不準用於公款旅遊、休假、療養等與教學無關的支出

第五條  設備購置費:國小每年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不低於10%安排,中學按不低於15%安排主要用於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的購置。

第六條  班級公用經費:國小按每生每年6元,國中每生每年10元安排進行安排。班級公用經費主要用於學校各班級學生開展與學習有關的教育教學活動支出。

第七條  公用經費是學校經費綜合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生均標準列入年度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細化公用經費支出預算,年初要編制公用經費支出預算表(分“日”節科目)。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開支,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開支。一般按下列支出順序進行使用:

(一)開展教學業務與管理活動;

(二)維持學校運轉必須的水電、郵電、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費用;

(三)開展實踐實習,文體活動;

(四)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

(五)其他學校公務活動所需要列支的支出。

第八條  公用經費不準開支的範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獎金等: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

第九條  中心校根據上級下撥的公用經費總額,按各村校在校學生人數,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公用經費標準進行分配,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村校頻斜。中心校不準截留、用。

第十條  中心校執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管理體制。中心校按上級規定分配標準將公用經費分配到各所村校,各村校校長對實際支出憑證,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核籤批,並向中心校報賬。

第十一條  中心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按預算採購時間編制購置計劃,村校的設備採購報中心校審核、彙總,報縣教育局審批。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必須進行政府採購,由中心校根據採購需要填寫採購申報單,報縣教育局審批,送交縣政府採購中心按有關程序辦理採購。學校對購置的所有物品進行登記,建立台賬,對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必須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對房屋,建築物、附屬設施及教學設備等進行維修,要編制維修預算,並實行報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學校所有維修項目報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所有維修項目要有合同或協議,達到規定數額的`維修項目要經過政府採購。工程完工後應經過驗收和決算審計。

第十三條  中心學校與所轄村校,要建立備用金領取與發放、公用經費的支出與報賬等會計業務發生所必須的備查賬,及時準確登記賬,所轄村校要定期與中心學校對賬,做到帳帳相符。

第十四條  學校要加強對學校資產管理。中心校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帳,所轄村校登記固定資產備查賬。中心校要建立物品採購登記台賬,建立健全物品驗收、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會計法》規定,中心校及所轄村校在公用經費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和編號;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業務內容、數量、單位和金額;填制單位的名稱和財務(會計專用章經辦人簽章: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偽造塗改原始憑證等違法違紀行為,會計人員拒絕付款、報賬或執行。情節嚴重的要及時間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中心校及所轄村校,要堅持民主理財依法理財制度,重大事項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要建立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兩公開、一監督”制度(即公開辦理結果、公開辦事程序,接受師生和羣眾的監督),並將公用支出每月上牆公示一次。

第十七條  學校接受縣財政局、教育局對公用經費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如發現不按本辦法規定使用公用經費,並造成截留、挪用、貪污公用經費行為的,將依據《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嚴厲處罰,並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黨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懲。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經費管理制度 篇9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民族大學創新教育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確保創新教育活動的有序開展,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項目經費範圍

本辦法所述創新教育經費是指學校為開展中央民族大學本科生研究訓練計劃項目和本科生學科競賽計劃項目所安排的經費。

第二條 項目經費管理

(一)經費由實踐教學與創新教育指導中心負責管理,經費使用須經教務處主管領導批准。

(二)經費使用前,單位和個人應向實踐教學與創新教育指導中心提交經費使用計劃。

(三)除滿足本辦法要求外,還應符合學校財務處相關規定。

第三條 項目經費使用

(一)經費使用範圍包括各項目評審費及運行中發生的組織費用。另外還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必備的耗材、工具,相關的參考資料、軟件,課題調研、差旅費,實驗費等相關費用。

(二)經費不得用於與項目運行無關的硬件設備的購買,勞務費、餐費等,以及其他被認定為不合理的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實踐教學與創新教育指導中心負責解釋,並適時提出修改。

經費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醫醫院“三公”經費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經費支出,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國家衞生部門“三公”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公”經費是指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費。

第三條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部門預算編制政策,合理編制“三公”經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支出。

第四條 嚴格“三公”經費監督,及時公開“三公”經費預算、決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醫院為履行職責,開展一般公務活動和醫療救護所配備的機動車輛,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醫療救護用車。

第六條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是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包括車價、相關税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停車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經費使用實行統籌規劃,預算總額控制。

第七條 醫院應當根據縣財務批准的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編制購置經費預算;參照核定的編制數及定額標準,編制運行維護經費預算。

第八條 公務用車購置嚴格執行“先審批、後採購”制度。公務用車購置方案由縣財政局提出,經醫院意見同意後,由辦公室、設備科、財務科、紀檢組監察室共同組成採購小組,按照政府採購或招標方式統一採購。

第九條 加強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運行費用的公務車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務車費用支出情況,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務車費用支出。

第十條 公務用車原則上不得進行裝飾和增配,確有必要進行裝飾和增配的,要嚴格控制在購置價格2%以內,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通過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定點停車;公務用車必須專人駕駛;救護車出縣接病人必須由急診科開具出車證明。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程序:

購置費按照招標採購價格,經院長審批後,由財務科根據預算資金渠道統一支付。

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由辦公室根據公務車消費情況,適時適量進行充值,經審核、審批後支付。

維修費每季度結算一次,由辦公室統一核算,經審核、審批後支

付。

保險費按照招標採購價格,經審核、審批後統一支付。

零星過路過橋費、停車費、洗車費等雜費,由駕駛員填單,經辦公室審核,財務部門審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車獎勵由辦公室統計安全行車裏程,提出獎勵方案,經審核審批後,按年度領取。

第三章 公務接待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費,是指醫院根據醫療業務工作,確因公務接待需要而合理開支的費用。

第十四條 公務接待費實行預算總額控制、只減不增,嚴格審批、限額報銷。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應當在定點飯店或者職工食堂按規定的標準安排。

第十六條 公務接待費支出程序:

(一)在職工食堂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統計公務接待次數,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標準核算,列入公務接待費。

(二)在定點飯店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結算,經審核審批後支付。

(三)在定點飯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務接待用餐,經辦人憑有效發票在限額內據實報銷。

第四章 因公出國(境)費

第十七條 因公出國(境)費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於出國訪問、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會議以及政府間合作項目等活動的經費,包括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會議註冊費、翻譯費、個人零用費、培訓費、境外保險費、辦理護照、簽證的費用。

第十八條 人事部門根據醫院出訪、考察、出國培訓等出國(境)任務計劃及預算安排情況,提出醫院出國(境)任務計劃,經醫院黨組會研究後報院長審批。

第十九條 出國(境)任務計劃的經費預算不得超過當年財政核准的出國(境)經費預算控制數額。財務科按照縣財政批覆的出國(境)經費預算,合理安排經費支出。

第二十條 各單位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下級單位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國(境)費支出程序:

(一)接到國際交流合作中心出國(境)費繳費通知後,人事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院長審批後,由財務轉賬支付。

(二)出國(境)人員回到單位一週內辦理財務報銷手續。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出國(境)前後在國內發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補助等費用,並附國際交流合作中心開具的出國費發票。出國(境)

期間發生的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等各種費用不再報銷。

第五章 “三公”經費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三公”經費按規定預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經費,不得在培訓費中列支出國培訓費,不得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接待住宿費、用餐費除外)。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定期統計分析“三公”經費支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院長報告,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經過審查批准的“三公”經費當年預算和上年決算,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醫院信息欄目,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格式予以公開。

第二十五條 財務科負責醫院“三公”經費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財務科、紀檢監察室等部門應當適時開展“三公”經費專項檢查。發現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醫院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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