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管理制度十篇
-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關注:2.42W次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
施用化學農藥,防治病、蟲、草、鼠害,是奪取農業豐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當,亦會污染環境和農畜產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為了保證安全生產,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藥分類
根據目前農業生產上常用農藥(原藥)的毒性綜合評價(急性口服、經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類。
1、高毒農藥:有3911、蘇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殺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異丙磷、三硫磷、氧化樂果、磷化鋅、磷化鋁、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殺蟲脒、西力生、賽力散、潰瘍淨、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農藥:有殺螟鬆、樂果、稻豐荼、乙硫磷、來胺硫磷、皮蠅磷、六六六、高丙體六六六、毒殺芬、氯丹、滴滴滴、西維因、害撲威、葉蟬散、速滅威、混滅威、抗蚜威、倍硫磷、敵敵畏、擬除蟲菊酯類、克瘟散、稻瘟淨、敵克鬆、402、福美砷、稻腳青、退菌特、代森銨、代森環、2,4―滴、燕麥敵、毒草胺等。
3、低毒農藥:有敵百蟲、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殺蟎醇、多菌靈、託布津、克菌丹、代森鋅、福美雙、萎鏽靈、異稻瘟淨、乙磷鋁、百菌清、除草醚、敵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殺草丹、2甲4氯、綠麥隆、敵草隆、氟樂錄、苯達鬆、茅草枯、草甘膦等。
4、高毒農藥只要接觸極少量就會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農藥雖較高毒農藥的毒性為低,但接觸多,搶救不及時也會造成死亡,因此使用農藥必須注意經濟和安全。
二、農藥使用範圍
凡已訂出“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的品種,均按照“標準”的要求執行。尚未制定“標準的品種,執行下列規定:
1、高毒草農藥:不準用於蔬菜、茶葉、果樹、中藥材等作物,不準用於防治衞生害蟲與人、畜皮膚病。除殺鼠劑外,也不準用於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農作物上使用,不準做殺鼠劑。“3911”乳油只准用於拌種,嚴禁噴霧使用。呋喃丹顆粒只准用於拌種、用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土,不準浸水後噴霧。
2、高殘留農藥: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準在果樹、蔬菜、茶樹、中藥材、煙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確性用於拌種,防治地下害蟲。
3、殺蟲脒:可用於防治棉花紅蜘蛛、水稻螟蟲等。根據殺蟲脒毒性的研究結果,應控制使用。在水稻整個生長期內,只准使用一次。每畝用25%水劑2兩,距收割期不得少於40天,每畝用25%水劑四兩,距收割期不得少於70天。禁止在其他糧食、油料、蔬菜、果樹、藥材、茶葉、煙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蟲時,亦應儘量控制使用次數和用量。噴霧時,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觸藥液。
4、禁止用農藥毒魚、蝦、青蛙和有益的鳥獸。
三、農藥的購買、運輸和保管
1、農藥由使用單位指定專人憑證購買。買農藥時必須注意農藥的包裝,防止破漏。注意農藥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廠日期、使用説明等,鑑別不清和質量失效的農藥不準確性使用。
2、運輸農藥時,應先檢查包裝是否完整,發現有滲漏、破裂的,應用規定的材料重新包裝後運輸,並及時妥善處理被子污染的地面、運輸工具各包裝材料。搬運農藥時要輕拿輕放。
3、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載、混放。
4、農藥應集中在生產隊、作業組或專業隊設專用庫、專用櫃和專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門窗要牢固,通風條件要好,門、櫃要加鎖。
5、農藥進出倉庫應建立登記手續,不準隨意存取。
四、農藥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1、配藥時,配藥人員要戴膠皮手套,必須用量具按照規定的劑量稱取藥液或藥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嚴禁用手拌藥。
2、拌種要用工具攪拌,用多少,拌多少,拌過藥的種子應儘量用機具播種。如手撒或點種時必須戴防護手套,以防皮膚吸收中毒。剩餘的毒種應銷燬,不準用作口糧或飼料。
3、配藥和拌種應選擇遠離飲用水源,居民點的安全地方,要有專人看管,嚴防農藥、毒種丟失或被人、畜、家禽誤食。
4、使用手動噴霧器噴藥品時應隔行噴。手動和機動藥械均不能左右兩邊同時噴。大風和中午高温時應停止噴藥。藥桶內藥液不能裝得過滿,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藥人員的身體。
5、噴藥前應仔細檢查藥械的開頭接關、噴頭等處螺絲是否擰緊,藥桶有無滲漏,以免漏藥污染。噴藥過程中如發生堵塞時,應先用清水衝冼後再排除故障。絕對禁止用嘴吹吸噴頭和濾網。
6、施用過高毒農藥的地方要堅立標誌,在一定時間內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藥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將噴霧器清潔乾淨,連同剩餘藥劑一起交回倉庫保管,不得帶回家去。清洗藥械的污水應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不準隨地潑灑,防止污染飲用水源和養魚塘。盛過農藥的`包裝物品,不準用盛糧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飼料。裝過農藥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處理。浸種用過的水缸要洗淨集中保管。
五、施藥人員的選擇和個人防護
1、施藥人員由生產隊選拔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的青壯年擔任,並應經過一定的技術培訓。
2、凡體弱多病者,患皮膚病和農藥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復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經期的婦女,皮膚損傷未愈者不得噴泉藥或暫停噴藥。噴藥不準帶小孩到作業地點。
3、施藥人員在打藥期間不得飲酒。
4、施藥人員打藥時必須戴防毒口罩,穿長袖上衣、長褲和鞋、襪。在操作時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臉、眼睛,絕對不準互相噴射嬉鬧。每日工作後喝水、抽煙、吃東西之前要用肥皂徹底清洗手、臉和漱口。有條件的應洗澡。被子農藥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時換洗。
5、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使用揹負式機動藥械,要兩人輪換操作。
6、操作人員如有頭痛、頭昏、噁心、嘔吐等症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臉各皮膚等暴露部位,及時送醫院治療。
六、農藥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1、購買和使用農藥,要仔細閲讀標籤,不要購買和使用沒有標籤或標籤模糊不清、有關證號不全的農藥(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
2、農藥儲運,應遠離食品。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載、混放。包裝農藥的箱、瓶、袋等應集中處理,禁止用於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
3、配製農藥要選擇專用器具量取和攪拌農藥。決不能直接用手取藥和攪拌農藥。
4、施藥機械出現滴漏或噴頭堵塞等故障,要及時正確維修,不能用滴漏噴霧器施藥,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噴頭。
5、田間施用農藥,必須穿防護衣褲和防護鞋,戴口罩、帽子和防護手套。
6、田間噴撒農藥,要注意風力、風向及晴雨等天氣變化。應在無雨、3級風以下天氣施藥,不能逆風噴施農藥。夏季高温季節噴施農藥,要在上午10時前和下午4時後進行,中午不能噴藥。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
7、選擇適用農藥,注意農藥安全間隔期,避免殘留。
8、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藥材等作物,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9、劇毒農藥只准用於拌種、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毒土,嚴禁兑水噴霧。
10、配藥、施藥現場,嚴禁抽煙、用餐和飲水。
11、科學用藥,不得隨意加大施劑量和改變施藥方法。
12、保護天敵,減少用藥。
13、施過農藥的地塊要樹立標誌,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進入田間進行農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14、農藥應用原包裝存放、農藥空瓶(袋)應在清洗三次後,遠離水源深埋或焚燒。
15、施藥結束後,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換乾淨衣物,並將施藥時穿戴的衣褲鞋帽及時洗淨。
16、施藥人員出現頭疼、頭昏、噁心、嘔吐等中毒症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脱掉污染衣褲,及時帶上農藥標籤到醫。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2
1、具備限用農藥定點經營資格,依法取得《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誠信守法經營。
2、限用農藥應專櫃存放,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專櫃應當安裝鎖具,隨時上鎖保管。
3、明確專人負責管理,嚴格出入庫登記並定期檢查。
4、實行實名制購買。要求購買者出示身份證明,詢問用途、防治作物與對象,正確指導使用方法、用量如實記載。建立限用農藥進銷貨專用台賬。
5、對售出的限用農藥廢棄容器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後集中處理,建立回收登記和處理台帳。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3
1、為了加強經銷部農藥的安全管理,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農藥安全管理制度》。
2、農藥為有毒品,屬危險化學品,一切經營、倉儲、運輸、使用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3、農藥的購買、品種的選擇及其數量應由經銷部負責人負責。
4、在農藥購買過程中,應向供貨商索取“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不得從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購買農藥。
5、在農藥運輸時,應委託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車輛進行運輸,不得委託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格的車輛進行運輸。
6、在農藥裝卸和保管過程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農藥進貨應進行入庫驗收,營業員必須對入庫農藥的生產許可號、登記證號、標準證號、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毒性等級、含量、成分等進行登記和驗收,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庫。
(2)營業員應對入庫農藥進行拆箱驗收,每種農藥驗收2~5箱,若發現問題,需擴大驗收比例,驗收後將商品包裝復原,並做好標記,驗收完畢,合格的驗收入庫,填寫驗收記錄及入庫單。
(3)若包裝破漏,必須更換包裝方可入庫,整修包裝需在專門場所進行。撒在地上的農藥應清掃乾淨,集中存放,統一處理。
(4)農藥堆放應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則,便於堆放、檢查和消防撲救。堆垛應按品種分類進行,垛高不應超過2m。
(5)營業員要保證農藥安全,經營場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與農藥性質適應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經營場所應設置報警電話。
(6)經營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整潔,對散落的農藥應及時清除。
(7)對經營場所進行定期檢查,檢查貨垛是否牢固,有無異常,消防器材、防護用品、急救藥品是否完好、有效。
(8)經營場所應在醒目的位置懸掛“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當心中毒”等警示標誌。
(9)農藥銷售嚴格按生產日期先後出庫,嚴格執行出庫單制度。
7、經銷部在銷售農藥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促進農業發展,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農藥,是指用於防治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各種藥物。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對農藥的經營(包括採購、貯存、分裝、銷售)、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主管部門)
1、市和縣、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藥質量監測、鑑定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藥主管部門)。
2、工商、技監、衞生、環保等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經營資格)
1、農藥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准予經營農藥的營業執照,並配備熟悉農藥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
2、個人不得經營農藥。
第六條(准予經營的農藥)
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各種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下同)、《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境外農藥的管理規定)
1、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和經營。
2、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在本市進行試驗。
第八條(不準經營的農藥)
凡經農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佈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或者進口。
第九條(農藥經營的質量管理)
1、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好農藥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准登記的質量標準。
2、禁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
第十條(農藥的包裝)
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並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標籤説明。沒有標籤説明或者標籤説明脱落、標籤説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銷售。
第十一條(農藥分裝的標籤説明)
1、農藥經營單位為方便銷售或者使用,需將原包裝農藥分裝後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貼上新的明顯的標籤説明。
2、新的標籤説明必須包括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生產廠家、出廠日期、保質期、分裝單位、分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農藥分裝的審批)
1、農藥經營單位自行分裝的農藥,需對外批發或者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當事先向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分裝。分裝後的農藥,其標籤説明除需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內容外,還應當註明批准文號。
2、農藥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分裝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批覆。
第十三條(農藥質量的檢定)
農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藥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農藥質量進行檢定。凡經檢定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已失效、降效的農藥,在農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不得銷售。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農藥經營品種的確定)
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需根據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的本市農藥品種結構方案,確定經營農藥的品種。農藥品種的引進,需經農藥主管部門同意,並應當納入農藥品種結構方案。
第十五條(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業部、衞生部頒佈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並接受農藥管理、衞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施藥要求)
農藥在使用過程中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液)等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處理,並應當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條(農藥的存貯)
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櫃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高毒、劇毒農藥的保管)
1、高毒、劇毒農藥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
2、個人和家庭應當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限制使用農藥的事項)
1、對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2、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燬,不得銷售。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法經營農藥的處罰)
1、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藥或者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以及無《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的經營單位,由農藥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對前款所列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農藥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法經營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及無《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的農藥,造成使用者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經營單位,除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不當使用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使用農藥不當,造成他人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當事人對農藥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對農藥控制決定的執行。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5
1、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範、合理。
2、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風、安全消防等設施。
3、按照農藥不同類別,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庫存產品應按生產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產品不混垛。貯存劇毒、高毒等限用農藥時,有安全隔離措施,做到單獨存放,嚴格出入庫登記並定期檢查。
4、農藥產品倉庫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綠色;待驗品、退貨區——黃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5、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保管人員應做好庫存農藥的帳、貨管理。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6、保持庫內環境整潔,定期打掃清理,做好防盜、防火、防潮、反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6
後勤物業園林綠化部農藥使用管理制度
1.為保障人身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2.凡在本公司使用農藥的員工,必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所指農藥包括用於防治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的藥劑,以及提高這些藥劑效力的輔助劑和增效劑、調節植物或昆蟲生長髮育等的藥劑;
4.公司綠化部是本公司內農藥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5.公司綠化部應對使用者所使用的農藥的質量、效力和使用範圍等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6.公司綠化部應對農藥使用者進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和農藥安全使用技術的培訓和指導。農藥使用者有義務接受培訓和指導;
7.購買的農藥,必須具有完整的標籤,載明如下內容:
(1)農藥名稱;
(2)規格;
(3)國產農藥的標準號、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準產證)號、註冊商標及進口農藥登記證號;
(4)淨重或淨容量;
(5)生產廠名、地址;
(6)農藥類別;
(7)使用説明;
(8)毒性標誌及注意事項;
(9)生產日期或批號;
(10)有效期。
8.不得購買和使用標籤內容不齊全或鑑別不清、包裝破損及過期的農藥。
9.農藥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關規定,按照標籤及説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增加用藥濃度和數量;配藥和施藥時要做好預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環境;
10.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品種;
11.除國家允許使用的殺鼠劑外,其他高毒農藥不準用於滅鼠;禁止使用農藥毒殺魚、鳥、獸等動物;
12.農藥使用者應妥善保管農藥並做好標記,不得與農副產品或其他食品混載混放;包裝農藥的箱、瓶、袋應按有關規定處理,禁止用於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清洗農藥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
13.要設立專用農藥倉庫,指定農藥管理員,建立農藥的購進、領用登記制度和農藥安全使用規章制度;
14.公司的專職植保員,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進行技術指導。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7
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籤或者附具説明書,標籤應當緊貼或者印製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籤或者説明書上應註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查看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
三、農藥銷售台帳制度
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台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
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
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
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六、農藥經營優質服務制度
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燬處理的,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8
一、農藥採購管理制度
1、採購部根據農藥經營部申報計劃制定採購清單,經總經理審批後,採購符合規定的農藥;
2、所採購的農藥需具備國家規定要求的"三證":農藥產品登記證、農藥產品執行標準、農藥生產批准文件;
二、農藥倉庫管理制度
1、建立專用的農藥產品存放庫,庫房要相對獨立、乾燥整潔、存取方便;
2、農藥庫有專門的保管人員,並制定有相關的管理規定和農藥使用責任制;
3、有清晰、連續的農藥出入庫記錄;
4、農藥按説明要求,分類分隔安全存放;
5、每週清理農藥庫存一次,並做好棄置農藥的有關記錄。
三、棄置農藥藥液和農藥包裝器具處理規定
1、農藥庫房出的農藥數量應和回收的包裝數量相符;
2、空的'包裝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類放置,統一進行處理;
3、過期的農藥,破損的器具和容器應集中處理;
4、定期(每季)對過期農藥、包裝箱具和農藥容器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由農藥提供商統一進行回收處理;
5、保留相關記錄(棄置農藥藥液處理記錄表;廢棄農藥包裝箱器具處理記錄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
3、農藥部經理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4、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劇毒農藥和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
5、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6、經營者必須瞭解和掌握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存在的危險因素;
7、農藥不得與其他貨物、危險化學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和失效的農藥;
9、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產品;
10、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中毒。
五、崗位操作規程
1、嚴格按照國家《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產品説明書正規銷售;
2、經營場所不得擅自離人,並做到持證上崗;
3、不得混淆產品或賣錯、拿錯產品;
4、農藥擺放規範,銷售要有詳細的登記台帳;
5、一旦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1、發生事故(如火災、中毒等),應立即撥打110或120急救電話,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區,防止人員傷亡;
2、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3、迅速控制危險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4、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前款農藥包括用於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
(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蟎)、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四)用於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築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藥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
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農藥登記
第六條
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
生產(包括原藥生產、製劑加工和分裝,下同)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
第七條
國內首次生產的農藥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的登記,按照下列三個階段進行:
(一)田間試驗階段:申請登記的農藥,由其研製者提出田間試驗申請,經批准,方可進行田間試驗;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
(二)臨時登記階段: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田間試驗示範、試銷的農藥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臨時登記,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後,方可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田間試驗示範、試銷。
(三)正式登記階段:經田間試驗示範、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正式登記,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後,方可生產、銷售。
農藥登記證和農藥臨時登記證應當規定登記有效期限;登記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繼續向中國出售農藥產品的,應當在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續展登記。
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範圍、使用方法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
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時,其研製者、生產者或者向中國出售農藥的外國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農藥樣品,並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農藥登記要求,提供農藥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標籤等方面的資料。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工業產品許可管理、衞生、環境保護、糧食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推薦的農藥管理專家和農藥技術專家,組成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
農藥正式登記的申請資料分別經國務院農業、工業產品許可管理、衞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並簽署意見後,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對農藥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作出評價。根據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評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
第十條
國家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自登記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登記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數據申請農藥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的除外。
除下列情況外,登記機關不得披露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採取措施確保該類信息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使用。
第十一條
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其生產者應當申請辦理農藥登記,提供農藥樣品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
農藥生產
第十二條
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農藥工業的.產業政策。
第十三條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設立的條件和審核或者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衞生環境;
(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衞生管理制度;
(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
(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農藥生產企業經批准後,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向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准,發給農藥生產批准文件。
第十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
第十六條
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籤或者附具説明書。標籤應當緊貼或者印製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籤或者説明書上應當註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還應當註明分裝單位。
第十七條
農藥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並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農藥經營
第十八條
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藥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經營的農藥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藥: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條
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應當將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籤或者説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並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第二十一條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藥儲備工作。
貯存農藥應當建立和執行倉儲保管制度,確保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條
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必須保證質量,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籤或者説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核對無誤。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説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農藥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開展培訓活動,提高農民施藥技術水平,並做好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規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六條
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條
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衞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第二十八條
使用農藥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
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第二十九條
林業、糧食、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儲糧、衞生用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的農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
進口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示其取得的中國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
下列農藥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籤或者説明書上註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第三十二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
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
(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條
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籤或者標籤殘缺不清的農藥。
第三十四條
未經登記的農藥,禁止刊登、播放、設置、張貼廣告。
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並依照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農藥廣告管理的規定接受審查。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發現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經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宣佈限制使用或者撤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並公佈檢測結果。
第三十八條
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
第三十九條
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廢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罰則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籤、標籤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或者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擅自生產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的規定,擅自生產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
第四十二條
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條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管理規定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虛假廣告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農藥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農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0
雲南崟農達農資連鎖有限公司為加強我公司連鎖店農藥質量的管理,以保障農藥渠道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農藥質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
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證”。
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
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後方可銷售。
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
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籤或者説明書、產
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並進行質量檢驗。
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鑑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註明“國企農藥”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嚴格執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
9、嚴格執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xuexiao/eyqq7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