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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管理制度(精選9篇)

經費管理制度(精選9篇)

經費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厲行節約的各項規定,規範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的管理,鞏固和深化我局厲行節約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推進“三公”經費管理長期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確保“三公”經費“零增長”目標的實現,根據上級黨委廉政工作會議精神以及 “三公”經費控制有關規定,我局出台了“三公”經費管理辦法。

經費管理制度(精選9篇)

一是嚴格履行出國(境)審批備案制。工作人員確需出國(境)的,必須嚴格按照上級審批程序,上報批准後方可執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堅決不予批准或上報,切實壓縮無實質性內容的一般性出國(境)活動。經審批同意出國(境)發生的費用,在上級計劃安排的包乾公用經費、日常業務經費以及符合支出規定的專項經費或結餘經費中列支。對未按要求審批的因公出國(境)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二是從嚴控制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原則上本單位購置更新數量、金額均實行零增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嚴格實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和配備標準規定。公車運行維護嚴格執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推行單車費用核算,實行同意定額管理。不得公車私用。一律不準用單位的公務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一律不準擅自駕駛公車;一律不準利用職權轉借給外單位和個人使用本單位車輛;一律不準將公車用於婚喪喜慶、度假休閒等非公務活動。

三是公務接待費用實行總量控制,不得超過預算控制數。公務接待堅持節約簡樸的原則,嚴禁奢侈浪費。本單位要加強對公務接待費用列支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完善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審批制度,明確公務接待範圍、公務接待審批手續和公務接待標準。公務接待中,嚴禁使用高檔煙酒和用公款購買禮品,提倡對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數,嚴格申報審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飲酒。嚴禁本系統之間、系統外之間用公款互相請吃請喝,嚴禁同城招待用餐。

經費管理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校園建設,規範“三公”經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的使用與管理,根據國家、省、市、縣關於“三公”經費公開(示)的相關文件規定,特制定xx國小“三公”經費管控制度。

一、建立齊抓共管機制。嚴格執行中央、省、市、縣厲行節約、壓縮“三公”經費支出的各項規定,並把實現“三公”經費零增長作為20xx年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健全機制,落實責任,形成齊抓共管格局,確保完成“三公”經費控制目標任務。

二、實行報批制度。凡是學校領導幹部外出考察,都要如實申報,按規定報縣組織部幹部組審批、備案。

三、建立機關運行經費預決算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經縣教育資金會計核算中心審核,報相關部門審批、備案,杜絕將“三公”經費支出列入其他科目、瞞報實際支出現象的發生。

四、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本單位“三公”經費預算、支出管理等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五、“三公”經費支出實行公開透明制度,定期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經費的預算、決算和績效考評情況,接受紀委、監察、審計、教職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經費管理制度 篇3

為深化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密切黨羣幹羣關係的有關要求,以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堅決反對“四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玉溪市“三公”經費管理規定(暫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切實加強“三公”經費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管理,健全完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長效機制,進一步壓縮全縣“三公”經費,把節約下來的資金用於關係廣大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美麗鄉村建設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年實現全縣的“三公”經費支出下降15%,今後逐年下降。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二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三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四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國內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開支標準,嚴格按照《新平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請、遊覽等。

第五條 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按照“任務明確、按需派遣”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

嚴格執行年度計劃報批、審核制度,出國(境)計劃應包括出訪任務、主要人員、時間、前往國家(地區)、邀請方和經費來源。

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

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組織雙跨團組(包括雙跨類培訓團組)需徵求有關外事部門意見。要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境)培訓總量和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不得參加由外方資助的背景複雜、專題敏感的出國(境)培訓。不得組織未經批准或計劃外的培訓團組。

第六條 外事管理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超過出國經費預算或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嚴格將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控制在預算內,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費用。

第七條 出國團組必須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外事管理部門應核驗護照離、抵記錄和出訪路線,對違規的出訪團組,要及時報告同級紀委,並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八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國(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慶典、機構掛牌、開工儀式或內部慰問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財務部門應嚴格根據經費預算和相關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核出國(境)費用,加強對出國(境)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工作,建立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檢查制度。

領導幹部要嚴格自律,帶頭學習和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各項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出國(境)審核、審批工作,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三章 公務接待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接待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等公務活動。

第十條 嚴格執行《新平縣縣級機關集中統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新平縣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和《中共新平縣委辦公室新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厲行節約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通知》規定,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不得在公務活動中接受違反規定的吃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

第十一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在各縣區、各部門間組織無實質內容、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點)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十二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嚴格按照公務接待審批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非公務活動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條 各接待單位應當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接待任務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車安排,以及接待費用開支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

第十四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安排食宿,執行協議價格。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按照禮儀從簡、輕車簡從的原則,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人員和車輛。

第十六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十七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得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不得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各接待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實行接待經費報銷審批程序,從嚴控制接待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公務接待經費的審核報銷和使用管理。對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不予報銷。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現金使用量,凡是具備條件的地方一律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進行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裝飾和超標準配置傢俱、電器。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並報同級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備案。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第四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嚴格執行《玉溪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玉辦發〔20xx〕74號)及《玉溪市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玉財行〔20xx〕2號),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數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核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的通知》(新政辦發〔20xx〕50號)及新平縣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數為準,不得隨意調整。

公務用車按照統一調配、分級負責、齊抓共管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實施。

第二十二條 配備公務用車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購置。原則上x年、20xx年不得再購置一般公務用車。

第二十三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從嚴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和豪華內飾,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第二十四條 公務用車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強化安全意識,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規定位置粘貼公務用車標識,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對外出租、出借,自覺維護部門形象,並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有公車私用、出租、出借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各部門查清事實後提出處理意見,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負責人是車輛管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責任人,駕車人員是具體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登記制度,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公務活動派車制度。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落實工作日外、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除值班車輛外,公務用車統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在使用中發生交通肇事,須在24小時內通知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程序進行事故處理,並及時將車輛肇事情況告知負責領導。

對公務用車肇事不按規定處理的,車輛使用時嚴重違規造成較大影響的,各部門查清事實後,視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追究直接責任人、具體責任人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進行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務用車有關文書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和管理制度,並對公務用車進行定期清查。

第二十九條 公務用車專段號牌按《玉溪市市級機關公務車輛專段號牌使用暫行辦法》執行,各部門一律不準違規借用、套掛軍用、警用或民用等車輛號牌。

第三十條 根據中央、省、市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規定,領導幹部不得以任何名義配備專車。新提拔和工作調動的領導幹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原單位車輛。

第三十一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報廢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並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三公”經費支出情況,按時報同級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三公”經費的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的“三公”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公務接待的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各單位應按時公開本單位的“三公”經費開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不糾正、不查處,不建立規章制度,幹部羣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糾正;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四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複核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和措施。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新平縣委辦公室、新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新平縣財政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經費管理制度 篇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各項規定,規範因公參觀學習和出國(境)考察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以下簡稱“三公”經費)管理,努力降低行政運行成本,確保“三公”經費“零增長”目標的實現,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三公”經費使用管理嚴格執行上級及綜合管理部門政策規定。

第二條“三公”經費支出範圍。因公參觀學習和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差、出國(境)參觀學習的住宿費、差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為執行公務和開展業務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支出。

第三條堅持厲行節約、只減不增的原則,單位在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須單獨編制“三公”經費預算並上報市財政局。“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控制數下達後不得調整和隨意追加。特殊情況確需追加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二章因公出差、出國(境)參觀學習管理

第四條規範出差、出國(境)參觀學習活動

(一)實行幹部出差學習審批備案制。由經辦人員填寫會議及差旅登記單後,報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准方能生效,並作為報銷時的重要憑證。

(二)一律不準借學習考察名義用公款組織幹部職工外出旅遊。

(三)不得用公款組織和參與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外出學習、考察等活動。

(四)經審核批准後組織幹部外出學習考察的,不得藉機安排旅遊項目。

(五)出國(境)學習考察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條對未按要求審批備案的公款出差學習活動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六條違規組織公款旅遊、正常外出學習考察時藉機安排旅遊項目,費用由個人自負,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問責查處。

第三章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用管理

第七條嚴格按照公車編制和配備標準進行車輛更新和購置。

第八條更新和購置車輛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和採購。

第九條達到更新年限的車輛在確保車況和行車安全及修理費無大幅增長的前提下儘量繼續使用。

第十條車輛保險、加油、維修應選擇政府採購定點單位。

第十一條車輛維修保養由駕駛員列出清單,經局辦公室初審後報局分管領導批准後實施,並明確責任人,對維修保養進行現場檢查和清單核實,努力降低車輛維修費用。

第十二條對車輛實行一車一卡,在確保車輛性能要求的前提下統一使用93號汽油。

第十三條不得公車私用。一律不準用單位的公務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一律不準擅自駕駛公車;一律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有關單位和他人借用車輛;一律不準將公車用於婚喪喜慶、度假休閒等非公務活動。

第十四條工作日8小時外、雙休日、節假日期間除執行公務外,必須停放或封存在本單位。

第四章公務接待管理

第十五條公務接待由局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明確公務接待範圍,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

第十六條公務接待堅持節約簡樸的原則,嚴禁奢侈浪費。公務接待嚴格按標準安排住宿、用餐,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

第十七條公務接待中,嚴禁使用香煙、高檔酒和用公款購買禮品,確需用餐,一般安排在單位食堂就餐。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禁止工作日午餐飲酒。嚴禁市內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用公款互相宴請。

第十八條公務接待費用全部在“招待費”科目和部門決算中如實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費用支出科目,不得轉移列入基建項目管理費用和在下屬單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單位食堂成本。

第十九條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接待清單及接待審批表。公務接待消費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公務卡支付結算。公務接待費用不得超過年度預算控制數。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三公”經費執行實行局分管副局長一支筆簽字核銷制度。大額“三公”經費使用需經集體討論。

第二十一條局紀檢組要加強對“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暢通羣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渠道。

第二十二條財務科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三公”經費預決算編制,嚴格執行“三公”經費預算。

(二)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三公”經費“零增長”,防止違反財經紀律現象發生,對疏於監管發生的問題負相應責任。

(三)編制年度部門決算時,統計彙總本單位“三公”經費支出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市相關部門備案。

(四)推進“三公”經費公開工作,按照財政關於“三公”經費一律公開的要求,每半年在局機關和中心公開,接受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電話:),接受羣眾的舉報。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解釋。

經費管理制度 篇5

教育經費是發展教育事業、推進教育現代化的物質保證。當前,教育經費來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經費,是學校負責人及財會人員的重要職責,也是抓源頭管理、防微杜漸、依法治教的重要內容。為認真執行《會計法》、《中國小財務制度》、《如皋市教育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現就進一步完善教育經費管理的若干規定重申如下:

一、規範預算外資金管理

1、學校的各項預算外收入必須全部納入本校財務部門實行統一核算,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全額解繳財政專户,不準設立收入過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個人保管,不得將學校收入、往來款、代管款項轉移至其他單位或部門(如工會、食堂等),不得隱瞞或截留學校收入,更不得私設“小金庫”或“賬外賬”。

2、學校各項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按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核算支出;必須嚴格按經費收支計劃和部門預算執行,堅決做到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列支。

3、學校經費不得借給系統外個人、單位使用,不得對外投資或購買有價證券,不得為附屬單位和其他單位進行經濟擔保。。

二、加強收費管理

1、各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收費管理負有全部責任。學校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收費行為,實行票款分離,及時向學生或學生家長出具規範的票據,堅決制止亂收費行為。

2、學校向學生收取服務性、代辦性收費項目時,必須以學校名義發放《告家長書》,在堅持自願的基礎上明確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嚴格按照校務公開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強學生代辦費管理。各學校必須嚴格按規定的代辦費收費標準收費,按物價、財政、教育部門的規定嚴格控制代辦費的列支範圍和項目,學期結束前,必須按實結算,多退少補,並出具結算清單。在代辦過程中所取得的相關返還款、手續費、勞務費等,應及時衝減學生代辦費。

三、健全單位經費管理制度

1、學校要建立健全經費審批制度,明確經費審批的職責和權限,嚴格經費審批的手續,每張發票都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校長、分管校長、總務主任和總賬會計要各負其責,嚴格把關。

2、學校成立內部審核領導小組,建立重大經濟往來或經費支出集體研究制度。學校大宗採購支出或大型業務活動,由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屬於政府採購的,必須通過政府採購辦理。學校研究重大開支的有關會議應邀請學校總賬會計或報賬員列席,認真做好會議記錄,以備查考。

3、建立票據管理責任制,加強票據的領用、保管、繳銷的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有關票據,嚴格審查外來票據,嚴禁用不合法的票據作為支付憑證入賬。

四、嚴格控制消費性支出

1、凡屬本市教育系統內部在基層單位工作或開展各項活動確需用餐的,要堅持在學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準飲酒。

2、嚴格控制招待費用。學校發生的招待費必須按照“小額、合理、必需”的原則列支。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和娛樂消費。

3、單位組織的各類活動,要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量入為出。各類慶典活動要儉樸,學校組織教師、學生出市參加各類活動,必須報教育局審批,同意後方可外出。

五、加強基建維修與設備採購支出管理

1、加強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新增基建項目計劃的管理,按規定上報材料,規範審核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及批准立項等方面工作。

2、未經教育局批准,學校不得擅自增加基建或大型維修項目,經教育局批准的基建項目必須實行招投標制度。

3、學校的房屋維修和綠化工程,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應報教育局審批後實施。學校應通過比價或詢價方式確定,支出以有權審核部門審定的決算為依據。

4、學校的教學設備儀器的購置,屬於政府採購範圍,必須經市教育局同意立項後,根據規定權限,由市政府採購中心或市教育局教育技術裝備辦公室組織招投標。

5、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嚴格按《如皋市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管理學校資產,做到賬據、賬物、賬賬相符。佈局調整對學校資產進行處置時,做到保值、不流失,所得資金全部用於教育自身的發展。

六、嚴格食堂財務管理

1、學校食堂作為為教師學生服務的非盈利性部門,要單獨設置食堂伙食賬目,劃清學校與食堂的經濟往來,認真核算食堂收支,準確反映盈虧,定期公佈賬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資管理制度,加強對物資的採購、驗收、領用、保管等環節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絕浪費和損失。

3、由個人或單位承包的學校食堂、商店等後勤服務部門,必須堅持公開招投標,學校要與承包人簽訂書面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要向教職工公佈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額,將承包金額全部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接受公眾監督。

經費管理制度 篇6

國家對中國小義務教育經費補助標準逐年提高,學校公用經費相對寬裕。加強教育經費管理,規範支出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尤為必要。為加強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管理,進一步規範教育經費收支行為,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夕陽民族國小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制度》。

一、收費管理

1、學校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所有經過批准的收費要進行公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收費,並把收費項目、收費範圍、收費標準、舉報電話,在單位內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的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

3、所有收費,要開據規範性票據。收費學校必須向繳費人開據安徽省財政廳印製的統一票據。

4、無收費依據,自立收費項目、超標準、超範圍、搭車收費、收費不開據或使用不規範票據、打白條等收費的,繳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和舉報。已經發現,嚴肅查處,追究當事人責任和單位領導責任。

二、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管理

1、管理模式

我縣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實行縣財政專户管理,資金額度分配到校,學校把握使用,縣會計結算中心統一結算的運作模式。

1)資金額度到校:學區把資金數額明確到各學校,讓學校瞭解可使用資金額度,以便學校預算安排使用計劃;

2)學校把握使用:學校將按照一定原則,認真審核學校預算;

2、義務教育經費使用原則

1)確保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的原則。義務教育經費要首先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以及在教學活動中、後勤服務、校舍維護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據不同規模學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中國小公用經費,並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學校傾斜,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縮小區域內學校之間的差距,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2)堅持預算控制的原則。國小預算編制應當遵循真實性、完整性、重點性、科學性、透明性、績效性原則。應根據明確的公用經費數額,按輕重緩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而出,將學校收支全額納入預算,作出預算編制,做到預算不留缺口,嚴格按照預算辦理各項支出。

3)公開透明原則。大額支出事項,應集體決策並進行公示、公佈,公開透明。

3、公用經費使用範圍

學校維持正常運轉所需開支的業務費、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屬於公用性質的費用等方面。

1)業務費是指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業務費用,包括教學業務費、實踐實習費,文體維持費、宣傳費等;

2)公務費是指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取暖費,公用車旅費、會議費、郵電費,機動車燃料費;

3)設備購置費是指因教學和管理需要購置的儀器設備、文體設備、圖書及其他設備;

4)修繕費是指教學和管理用房屋,建築物和各類設備維修所發生的人工、材料費用,以及不夠基建立項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費用;

5)教師培訓費,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培訓計劃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6)農村中國小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建、投資和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如:工資、獎金、福利補貼等。堅決禁止不按規定亂髮各種津補貼。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通知精神,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分項開支應按一定標準。經學校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問卷調查結果,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可按以下比例:

業務費:不少於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30%;公務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20%以內;設備購置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15%左右;修繕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25%左右;教師培訓費:支出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5%安排;

4、經費支出程序

1)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報賬員,負責本校報賬事務。專兼職報賬員要在二年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經費支出實行學校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憑正規發票,由經手人簽字後交學校校長驗核、批報。千元至萬元的設備購置,嚴格按政府採購手續辦理。

2)大額經費支出,原則上不支付現金,實行轉賬。

3)完善批報手續。出具票據要規範,手續要齊全;支出票據要有經手人、審核人、批報人;大額設備購置和校舍維修等支出,票據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單,工程類票據要附合同(協議)和預決算清單。

5、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1)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資產清查。

2)學校要加強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物品)的購置、驗收、保管、領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學校資產的出租、出借、轉讓、變更、捐贈、報廢、報損等必須按程序報批。資產處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規定安排支出。學校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抵押、擔保。

6、建立健全各種賬目建立健全各種賬目,如:各種會計賬目、易損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台帳等。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8、嚴格把握接待、招待標準,壓縮公務支出費用。嚴格控制公務費支出。禁止超標準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假公濟私。

三、檢查與監督

1、堅持民主理財,推行校務公開。各學校要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大的經費支出事項,要集體研究決定並在校內外,公示、公佈;推行校務公開、財務公開管理制度,接受師生和羣眾監督;

2、建立責任追究制。對因管理不力,不正確行使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經費管理制度 篇7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八項規定以及上級部門關於加強“三公經費”管理的工作要求,樹立勤儉節約的良好風氣,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三公經費”是指所有使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2、因公出差、培訓、學習,須先經校務會審核籤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批准,應結合學校重點工作合理安排,從嚴控制因公出差、培訓、學習的項目和人數,嚴格控制外出時間。報銷費用時,差旅費、培訓費等開支標準應符合報銷標準,並提供合法報銷憑證。

3、公務接待嚴格按上級文件要求,按標準接待。

4、公務用車管理:嚴格執行先登記後使用原則,由相關部門統一協調後派車,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校長審核獲批後使用。

5、各部門“三公經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一般使用公務卡結算。

6、按照校務公開制度的規定,按年度公佈學校“三公經費”預算和決算情況。

7、要建立健全“三公經費”使用管理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對“三公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部門報送“三公經費”執行情況。

8、本辦法由校長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經費管理制度 篇8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厲行勤儉節約,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與維護等三項經費管理,從嚴、從緊控制“三公”經費開支,樹立勤儉節約的良好風氣,現結合我鄉實際,就進一步加強“三公”經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車管理從嚴

1.公務車輛嚴格實行定編管理。單位和個人不準將在編的公務車輛擅自轉讓和變賣,使用不滿8年或者行駛里程未超過40萬公里的,不得申請更換新車。凡申請購買新公務車輛,必須嚴格按照程序審批。

2.公務車輛實行專人管理。我鄉的公務車分別是“渝FE3351”和“渝BA003”,“渝FE3351”是安監車,主要由分管領導管理。渝“FBA003”主要由鄉長管理。凡需使用公車的,必須報黨政主要領導審批,實行統一調配,不得未經允許,私自駕駛公用車輛。

3.公務車輛只能用於公務活動。不準將公車用於婚喪喜慶、探親訪友、度假休閒等非公務活動;不準利用職權將公車外借;不準利用單位公務車輛學習駕駛技術。

4.公務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先批再修制度。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刷卡管理,由鄉財政辦買卡充值,財政辦人員負責將每次充值的金額以及車輛行駛里程數進行登記管理,報黨政主要領導審批後,在職工會議上實行公佈。公車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500元以下的日常維修由鄉長審批,500元以上的維修,必須將預算報由黨政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公務接待從儉

1.公務接待實行食堂就餐制。縣級領導幹部和縣直屬部門幹部到鄉鎮開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須在鄉鎮機關食堂,同時儘量減少陪同人員。工作人員嚴禁發包包煙,嚴禁使用高檔白酒,不搞特意裝飾,不懸掛張貼標語橫幅,不贈送紀念品和土特產。

2.單位接待實行限額制。即接待費用不超過限額標準。機關食堂按照每桌平均200元的標準安排伙食,凡超過標準的,在職工會議上進行通報,嚴重超標的,按相關程序,給予相關人員警告、記過處分。

3.實行招待費登記管理。鄉鎮幹部到村組開展工作原則上不得在村組就餐,遇特殊情況在村組就餐的,必須按時支付伙食費,並將實際支出報鄉財政辦進行管理登記。凡是有需要在外就餐的工作人員,必須先請示黨政主要領導同意並將就餐的時間、地點、事由及金額在財政辦進行登記,每月結束後由財政辦人員將登記表報黨政主要領導,對於用餐不合理和金額超標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按相關程序給予批評、警告及以上的處分。

三、公務考察從實

1.外出考察嚴格遵循審批備案制度。鄉鎮嚴禁組織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學習考察;嚴禁借考察名義組織幹部職工公款旅遊。確因工作需要需要外出參觀考察的,必須事前做出計劃,明確考察的時間、地點和經費標準,報鄉組織委員和黨政主要領導審批備案。對未經審批同意的外出學習參觀考察活動的開支,一律不予報銷。

2.嚴控考察時間。學習考察活動時間一般控制在7天以內,駐留城市不得超過3個。對於超出考察時間及考察經費標準的,按照曠工處理,其中所有的費用開支由本人自行承擔。

3.考察必須遵循實效的原則。相關人員在學習考察後必須將此次考察內容、心得以及經費使用明細情況報鄉紀委備案。鄉紀委再根據本人考察的時間、地點、費用開支情況酌情進行評估,在返回後經費報銷,鄉紀委要嚴格審查,對於一些不合理不合規的開支,鄉紀委有權剔除。

經費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的要求,進一步從嚴控制和壓縮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公務接待費用(以下簡稱“三公”經費)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業成本,不斷提高機關效能,根據中央、省、市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三公”經費是指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公務接待所產生的費用,其中,因公出國(境)經費包括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包括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是指單位為執行公務和開展業務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中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支出。

第三條 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定。其中,事業單位包括參公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局屬國有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嚴格“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按照“三公”經費管理有關要求,從嚴編制“三公”經費預算,硬化預算約束,確保“三公”經費預算明顯下降。

第五條 因公出國(境)計劃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因公出國(境)計劃報至局組織人事編制科彙總,待局主要領導批准同意後向市外事管理部門申報。市外事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國(境)計劃,徵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後,報政府批准。自行組團和參加省級以上機關組織的雙跨團組,均須按程序納入計劃報批,未納入計劃的市外事部門將不安排出訪任務。

第六條 公車配備、更新。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報至局辦公室彙總,待局主要領導批准同意後向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申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徵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後,報政府批准。

第七條 公務接待費用控制指標。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各部門單位的工作實際,結合當年目標任務,核定各單位的公務接待費用年度控制指標,報政府批准後下發執行。

第三章 支出調控

第八條 實行因公出國(境)經費申報核銷制度。局機關及局屬各事業單位申請出國(境)考察,要提交出國(境)經費預算報告至局計劃財務科,報告資金來源及預算情況,並根據出國(境)的具體情況,核定經費限額報銷標準,同時將經費預算報告提交市財政部門審核。出國(境)費用必須按照核定的限額標準進行報銷,超出限額標準的,不允許報銷。

第九條 嚴格控制公車購置及運行費用。各單位公車購置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在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報批,購置車輛不得超出單位公車編制,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全市公車購置按年度計劃數進行總量控制。各單位財務部門核算公車運行費用時要實行單車核算,公車運行費用控制在限額標準之內。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關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條 實行公務接待費進度控制。各單位要按照時間進度,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支出。市財政部門對支出進度過快的財政預算單位會提醒預警,對達到年度控制指標的財政預算單位,市國庫將暫停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 各單位支出時要嚴格執行財經方面的相關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減少現金結算。公務接待費用結算票據,要註明接待具體事項,嚴禁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或在其他項目經費中隨意開支接待費。財政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支付結算。

第十二條 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局屬各事業單位每季度末將本單位本季度“三公”經費支出情況以書面報送至局計劃財務科,局計劃財務科審核彙總後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彙總分析、提出調控意見後,將報市政府相關領導,有關情況向市紀檢監察機關通報。

第十三條 定期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要通過發佈公示、召開會議等形式進行公開,每季度在本單位公開一次,接受羣眾詢問和質詢,條件成熟後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建立協作配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三公”經費的監督檢查,由局計劃財務科和監察室牽頭,協同局辦公室、組織人事編制科等相關職能科室,採取集中檢查、重點抽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進行。各職能科室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既各負其責,又協作配合,發揮監督檢查的整體合力。

第十五條 針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

(一)對因公出國(境)報批、境外活動及經費報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隨意更改出訪路線、國(境內外)外滯留、公款旅遊和超標準報銷費用等行為。

(二)對公車配備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超編制、超標準配車,借款、集資、挪用專項資金購車,隱匿或轉移購車款超標購車以及公車私用等行為。

(三)對公務接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超標準公務接待行為;查處公款吃喝、在高消費場所以及經營性娛樂(健身)場所安排接待活動行為;查處違規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行為;查處虛列票據、弄虛作假或轉嫁費用行為。

第十六條 將“三公”經費監督管理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任務,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對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單位,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局計劃財務科商局監察室等有關科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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