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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和管理制度

黨費收繳和管理制度

為加強黨費收繳和管理工作,按照中組發[XX]3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黨費收繳和管理制度

一、黨費收繳

1、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

2、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3、離退休幹部、職工中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4、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5、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6、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

7、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作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8、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黨支部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9、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10、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11、黨支部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二、黨費管理

1、黨費收繳通報。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總段黨委每年向州直機關黨工委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各單位黨支部通報。各單位黨支部在黨員大會上進行公佈,接受黨員監督。

2、黨費收繳賬簿。各單位黨支部在《黨支部工作手冊》中填寫黨費收繳情況。

3、黨費收繳時間。各黨支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15號前向總段黨委上繳黨費;全年黨費須在本年度12月1日前按時足額交清。

4、黨費資料檔案。年底各黨支部要對黨費的有關文件、通報、收據、黨員交納黨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予以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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