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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精選17篇)

競爭性談判(精選17篇)

競爭性談判 篇1

競爭性談判篇之談判準備

競爭性談判(精選17篇)

談判報價時間截止後,採購中心將組織談判小組進行談判準備:

1、談判小組在指定的場所閲讀談判文件,熟悉評審標準。

2、談判小組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對密封損壞的報價文件不予開啟。

3、談判小組審核報價文件的符合性(參照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相關內容),符合性不滿足談判文件要求的,作為無效報價文件處理。

4、談判小組審核、分析、對比各有效報價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釋問題清單,提出談判要點。

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範圍、質量、價格、技術方案、售後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競爭性談判 篇2

競爭性談判篇之評標標準

談判小組討論、通過談判要點 談判小組成員研究過採購文件及評標標準以後,在談判小組組長的組織下討論、通過談判要點和談判方式。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價格、技術方案、售後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談判 圍繞談判要點,談判小組全體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逐家談判一次為一個輪次,談判輪次由談判小組視情況決定。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談判小組對供應商談判報價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書面形式加以澄清、説明或糾正,並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變動 談判文件如有實質性變動的,須經談判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簽字確認後,由談判小組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並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如不簽字確認即被認為拒絕修改並放棄投標)。

點評:對於實質性修改談判文件這樣一個重大決定,筆者認為“談判小組過半數同意”不具有説服力,如引入修改憲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的原則比較合適。要求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確認是為防止某些供應商因未中標而惡意投訴,聲稱自己根本不知道談判文件已做過實質性調整。

競爭性談判 篇3

競爭性談判篇之基本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 篇4

政府採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含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預算外資金包括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户和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資金(含納入專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單位以購買、租賃、委託或僱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祕密的(主要指國防、安全等部門);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四)財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採購管理與執行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為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管理監督,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草擬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和辦法;

(二)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

(三)收集、發佈和統計政府採購信息;

(四)組織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

(五)審批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六)審批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招標業務的資格;

(七)確定並調整政府採購目錄;

(八)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劃;

(九)處理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務。

第八條 政府採購執行機構分為集中採購機關和採購單位。

第九條 集中採購機關是指財政部門為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而設立的專職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組織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項目採購;

(二)受其他政府採購執行機構的委託,代其採購或組織招標事宜;

(三)建立政府採購信息庫,提供政府採購諮詢;

(四)辦理政府採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第十條 採購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目錄以外的分散採購。

第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關可以委託政府採購中介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招標活動。

採用招標以外的其它採購方式進行的採購項目,不得委託給政府採購中介機構代理。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並經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資格認定後,從事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中介機構資格: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 熟悉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佔機構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採購招標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採購單位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的中國供應商資格:

(一) 具有相應民事能力的中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 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 具有良好的繳納税款及社會保障規費的記錄;

(六)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的外國供應商資格:

(一) 經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權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採購市場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所承諾的准入我國政府採購市場的外國法人。

外國供應商享有並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採購的實際需要,合理地編制本級政府採購目錄。編制政府採購目錄應當考慮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凡是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必須由集中採購機關統一組織採購。政府採購目錄以外的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按照規定的採購方式自行採購,也可委託集中採購機關代其採購。

第十八條 採購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時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將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預算中屬於政府採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及服務,按照採購品目和單價單獨編列,與部門預算一併編報。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彙總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劃,交集中採購機關執行。

對預算執行中追加的敖政府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政府採購計劃。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計劃,是政府採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採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格、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採購方式、採購時間、交貨時間或開竣工時間、採購單位名稱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其採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競爭性談判 篇5

安局為落實奧運期間緊急安保任務,急需採購一批安保巡邏用車。在未取得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採用了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採購,分別向A、B、C、D四家車倆供應商發出競爭性談判文件。在文件中規定,包括談判文件上的報價在內的兩輪報價為最終報價。採購人組建了五人談判小組,其中採購人代表一人,採購代理機構代表一人,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成員情況為:

採購人代表:成本會計,有註冊會計師資格;

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工民建專業,有高級工程師資格;

抽取專家1:電梯工程專業,工程師;

抽取專家2:汽車製造專業,高級工程師;

抽取專家3:工程機械專業,工程師。

在進行競爭性談判當日,由公安局領導組成的談判小組與各供應商進行了談判。第二輪封閉報價結束後,該項目的負責人口頭通知各供應商因為價格均超過採購預算,所以要進行第三次報價。各供應商都表示同意,並進行了第三次報價,最終B因價格方面略佔優勢,成為排在第一的預中標人。

競爭性談判 篇6

通常情況下,集中採購機構在運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代理採購單位實施政府採購時,可以把這五步程序歸納為兩個階段進行,即談判前的準備階段和談判階段。

(一)前期準備階段。在前期準備階段,應注意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從資金、技術、生產、市場等幾個方面,做好對採購項目進行全方位綜合分析,主要包括預算分析、需求分析、生產分析、市場分析、風險分析。二是要根據綜合分析情況,制定項目採購的最終方案,並確定項目採購清單。三是根據項目分析情況和採購項目清單,編制競爭性談判邀請函。四是製作競爭性談判文件。五是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六是對參加談判的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七是根據資格審查情況,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並向其發售競爭性談判文件。八是成立由技術專家、採購單位和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的談判小組。九是根據談判工作需要,確定工作人員。十是邀請有關部門,如監督機關、公證機關對談判過程實施監督。

在談判準備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有:一是與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相比,競爭性談判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評審過程也難以控制,容易導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敗,因此,必須對這種採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制並對談判過程進行嚴格控制。二是在談判小組中,專家名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在談判開始前,談判小組名單應嚴格保密。三是談判小組的組成,應根據採購項目特點,結合專家總體情況確定,並注意專業結構要合理,知識水平、綜合素質要相當。四是談判文件製作完成後,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或文件會籤形式徵求採購單位的意見,在採購單位審核確認後才算正式製作完成。五是管理機構對如談判文件還有備案規定,還要將談判文件送管理機構備案。六是對供應商的資格預審主要是從基本資格和專業資格兩個方面進行預審,審查的標準主要是按照談判文件所規定的標準。

(二)談判階段。在談判階段,應做好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在報價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後,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公開報價儀式,對各供應商提交的報價文件中的報價表進行公開報價。二是在公開報價後,談判小組要對各談判方遞交的報價文件進行審閲,以判定談判方資格的有效性,審閲結束後,要確定進入談判階段的供應商名單。四是談判小組與各談判方就技術方案進行談判,技術談判結束後,要確定進入下一輪談判即商務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六是談判小組與各談判方分別就商務方案進行談判,商務談判結束後,要確定進入最終承諾報價的供應商名單。七是組織技術、商務方案均符合要求的各談判方進行最終承諾報價,最終承諾報價結束後,談判小組要對最終承諾報價進行綜合評審。八是經過對最終承諾報價進行綜合評審、評斷,並彙總出綜合評審結果,最後由談判小組出具最終談判結果,推薦預成交方。九是集中採購機構根據談判小組出具的談判結果報告和確定成交的意見,綜合審查相關資料,確定最終成交單位,並向成交方簽發成交結果通知書。十是組織供需雙方簽訂採購合同。

在談判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有:一是在整個談判過程中,除公開報價外,都應在完全封閉的談判室中進行,在談判完全結束前,應切斷所有談判小組成員與外界的一切聯繫;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不得單獨與採購單位或供應商接觸,未經同意不得對採購單位和供應商進行參觀或考察;談判小組應獨立工作,不受外界抗干擾;談判小組應實行集體負責制,當談判小組成員對某些事項或決定出現意見分歧時,可按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處理,或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辦法,由談判小組組長集中大多數成員的意見決定有關事項。二是在談判過程中,要掌握談判技巧和分寸;談判小組中,成員要有明確的分工,在談判過程中,要注意座次的排列,更應注意角色的配合,同時,還應注意掌握談判技巧、談判進程和談判的整體節奏。三是對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在整個談判過程中,可進行多輪技術談判和商務談判,具體數量由談判小組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也可以將技術談判和商務談判合為一個階段同步進行。但不論是哪種方式,都應保證每個參與談判的供應商都能得到同樣多的談判機會,四是要注意談判方談判代表的資格的有效性,即談判方參加談判的代表須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權委託人,如法人授權委託人參加談判,須向談判小組出具法人授權書。五是要注意運用法律法規的準確性,整個談判過程都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不僅要遵照《政府採購法》對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具體規定,還應注意遵照本法的其它規定,同時還應注意遵照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法無明文規定的事不做,法有明文規定的,既要做到主體合法、實體合法,又要做到程序合法。六是要注意確定成交供應商須具備三個條件,即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同時,在整個談判活動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採購文件的完整性,所有采購過程的每一個階段(包括準備階段、談判階段)都要有詳細的書面記錄,各類附件及個人簽字手續、單位蓋章必須齊全。另外,因集中採購機構要經常實施競爭性談判,可將談判文件、邀請函和各個階段使用的文件、表格、報告以及相關程序、工作紀律、注意事項等,製作成通用的標準格式或文件範本,以減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競爭性談判 篇7

一是保證供應商做標書的時間。目前,我國政府採購法規還沒有規定競爭性談判採購供應商的響應時間,按法律規定“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等才用競爭性談判,其意思是時間要求緊,但不能因為滿足了採購人的需求,而使供應商沒有響應時間或使遲得到信息的供應商沒有響應時間,造成信息不對稱,不公平競爭。所以我認為,從傳遞談判文件到進行談判其時間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二是招標採購單位向某一供應商發送的與談判有關的任何規定、準則、文件或其他資料,都應在平等的基礎上發送進行談判的所有供應商。

三是關於修改的技術標準或參數應以書面形式傳遞給每一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是招標採購單位與供應商之間的談判應是保密的,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任何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市場信息。

五是被淘汰的供應商應用書面通知。六是談判時應記錄,並説明採用談判方式的理由以及授予合同的詳細情況。

競爭性談判 篇8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 篇9

政府採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使用單位),為了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者開展業務活動以及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採購辦)負責政府採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政府採購項目實行目錄管理。

政府採購目錄的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公佈。

第五條 政府採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實現政府採購領域政務公開。

第二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六條 政府採購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由市採購辦統一組織採購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集中採購;由市採購辦會同或者委託使用單位組織採購並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分散採購。

第七條 政府採購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採購項目屬於高新技術並且複雜、無法提出詳細規格的,可以採用技術標和價格標分離的兩階段招標方式採購。

第八條 下列採購項目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合格標的;

(二)需要專門技術製造的;

(三)採用招投標程序的費用與採購價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條 下列採購項目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供應商投標或者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屬於專門技術或者出於標準化的考慮,需要從原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採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

第十條 採購項目因急需而不能進行招投標程序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第十一條 採購項目屬於特定規格而且已有非授意製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應商的,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詢價採購必須對比3家以上的供應商價格擇優選定。

第十二條 除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外,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必須經市財政局審批。

第三章 招標採購

第十三條 由市採購辦統一組織採購或者會同使用單位組織採購的,市採購辦為招標單位;由市採購辦委託使用單位組織採購的,該使用單位為招標單位。

第十四 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並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投標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並且有至少3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五 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並報市財政局審查。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使用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採購商品的性質、數量、交貨地點,需要實施工程的性質和地點,所需服務的性質和提供地點以及售後服務;

(三)要求供應商品的時間或者工程竣工的時間以及提供服務的時間表;

(四)對申請投標單位的評審標準和程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地點;

(六)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編制標底,並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 申請投標的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的有效期限內,按招標公告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經招標單位審查使用並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除招標文件中有特殊規定外,投標單位可以就招標項目中的一項、幾項或者全部進行投標,但不能拆項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書,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總報價1%至2%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前投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遞交:

(五)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負責組建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市財政局代表、使用單位代表、使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和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總人數為不少於7人的單數,其中專家由專家庫隨機抽取確定,人員不得少於評標小組的1/3,同時還應當邀請監察等部門派員列席。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名單在開標時公佈,投標單位可以就應當迴避的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向市財政局提出迴避申請,市財政局應當在2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標底和投標書提出的質量、價格、期限、服務等條件及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等綜合因素,在7日內投票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對於價格作為唯一因素的項目,可以公開競標,由報價最低者中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在定標後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定標後7日內,招標單位向所有落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待合同生效後由招標單位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投標書的內容與招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規定仲裁條款或者處理糾紛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 市採購辦應當會同使用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中標單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驗收,經驗收符合合同約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 項目申請、預算安排、資金結算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按主管單位系統,每年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向市財政局提交納入政府採購的有關項目申請報告,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統一安排政府採購年度計劃。

使用單位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請理由;

(二)項目的名稱、規格、標準、數量、金額;

(三)項目內的汽車、移動電話應當附有車輛管理部門更新鑑定證明或者核定的編制證明;

(四)項目的預期效益;

(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九條 對採用集中採購形式的項目,全部納入市財政預算的,市財政局根據用款進度將採購經費直接撥付給市採購辦,由市採購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市採購辦根據市財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將實物無償調撥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實物後憑實物調撥單按發票原始價值入帳。

第三十條 對採用分散採購形式的項目,市財政局按合同約定撥款。對配套項目,使用單位自籌資金部分按要求劃入市財政指定帳户後,市財政局按合同進度撥款,各使用單位在收到撥款時,必須按規定用途單獨核算,由使用單位與應用商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合同履尾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進行決算。未經市財政局批准,單位自行採購的,市財政局不予撥款。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定期依法對政府採購工作進行監督檢察,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採購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書,或者有隱瞞企業資格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退出投標,並且1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抬商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採購活動,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的,招標無效,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1個月後,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的,由招標單位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並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採購活動。

第三十九條 招標單位違反招標程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政府採購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採購目錄

1、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麪包車)

2、大轎車

3、摩托車

4、其他專項控制商品

5、計算機微機

6、單位10萬元以上的設備、勞務、服務項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總價在30萬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購置

8、會議定點場所單位

9、行政單位編制內車輛統一汽車保險

10、行政單位汽車定點維修

競爭性談判 篇10

1參與談判的服務提供者的數目應足夠多1

2採購者必須將與談判有關的所有資料平等的發送給參與談判的所有服務提供者!

3談判應保密,任何一方未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對外透漏與談判有關的信息、資料

4談判結束後,採購者應要求剩餘的所有服務提供者最遲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後投報價,並在次基礎上選定中選者!

競爭性談判 篇11

(1)案例背景

因某市風景管理處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預算在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50萬元限額標準以下,該風景處委託該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了一次競爭性談判。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單位第一輪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7. 93萬元;38. 83萬元。經過三輪談判,三家最終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6. 80萬元;38. 83萬元。因參與談判的施工企業串通合謀,且最終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談判小組當場宣佈該項目競爭性談判失敗。

(2)談判失敗的原因分析

1)採對個別施工企業“內定”採購項目

因前期工程拖欠了個別施工企業的工程款,採購人被逼無奈,事先承諾並指定後續工程為該企業施工承建。然而,為確保政府採購項目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履行政府採購程序,採購人走過場,裝樣子,採取掩耳盜鈴、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矇混過關等手段,一方面按採購程序報送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審核並確定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後,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另一方面與這家施工企業私下通氣,給對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數。

2)資格審查走過場

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採購人根據法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然而,該風景管理處出於償還前欠工程款等考慮,怕得罪債主,對報名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流於形式,在委託代理協議中也沒有對採購代理機構就資格審查工作作出具體要求。事實上採購人被這家施工企業“牽着鼻子走”,暗地裏默認了這家施工企業邀請另外兩家同行來“湊份子”,一家做主,兩家作陪,以達到參與競爭性談判不少於三家施工企業的法定數,從而把資格審查一併推給談判小組,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開“綠燈”,從而達到了逃避資格審查的結果。

3)談判文件雷同

該項目談判小組為滿足採購人的需求在對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進行符合性評判時就發現,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出現雷同的現象,有串通一氣的嫌疑,這是明顯的不公正行為。

4)施工企業合謀抬價

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事先有“攻守同盟”與幕後交易,就惡意串通一氣,合謀抬價。令談判小組吃驚的是:三家報價相差僅幾千元不等,在經營成本、管理費、材料費計價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連分項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於抬高成交價格,進而一家開腔,兩家附和,造成談判報價一家説了算,乃至在最終報價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輪報價的基礎上稍作下調,而另外兩家不作絲毫讓步,形成“一邊倒”、“一言堂”的現象,使競爭性談判失去了現實意義,極其明顯地出現了壟斷行為,有失公平競爭。

5)採購代理機構敷衍塞責

採購代理機構基於採購人是“上帝”、“我們靠採購人吃飯的”的意識,就着採購人的“意思”辦,害怕給採購人設障礙,出難題,無形中有協助採購人撞“紅燈”的行為。競爭性談判公告發出後,僅有三家施工企業前來報名,採購代理機構就及時通知了該風景管理處對其進行資格審查。至於審查資格條件,按《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購代理機構認為那是採購人的事,自己無權過問,以致在發現三家施工企業報名時間一致、聯繫電話不通、談判文件同時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時,沒有在第一時間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報告,從而將所有問題集中到了談判桌上。

鑑於三家施工企業具有談判文件相同、合謀惡意串通、抬高價格等行為,且最終報價突破了採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超過了採購人的實際支付能力,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該項目談判小組慎重地綜合評議之後告知該風景管理處。該風景管理處當場宣佈本次競爭性談判失敗。

競爭性談判 篇12

“正確適用競爭性談判”這一話題背後更重要的話題是,一旦適用如何使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的具體操作細節,致使競爭性談判被錯誤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這一問題推出一套使用“祕笈”,供讀者參考。

競爭性談判由於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採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政府採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對一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沒有明確,因此,各集中採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筆者根據自己對理論的探索和工作經驗的積累,參考公開招標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結合工作實際,總結出競爭性談判採購操作上的一些細節程序。

競爭性談判 篇13

為了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遏制腐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政府採購適用單位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預算外、自籌資金)購置列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和服務的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團體均應納入政府採購。

二、政府採購機構

為了使政府採購工作順利開展,實施採購和監督兩分離,擬成立兩個機構。

(一)成立“楊陵區政府採購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編制3人,設主任一名,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主管領導擔任。辦公室負責政府採購的管理監督協調工作。

(二)成立“楊陵區政府採購中心”,中心為財政局下屬全額事業單位,編制3人,設主任一名,人員由財政局內部調配。採購中心在採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全區政府採購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政府採購機構工作職責

(一)政府採購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是:

採購管理委員會是政府採購的管理、領導協調機構,全面負責政府採購工作,制定頒佈採購政策、制度,聽取政府採購工作彙報,解決政府採購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採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為採購管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工作職責是:

1、擬定政府採購實施細則、配套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有關法規制度的解釋;

2、制定集中採購範圍,發佈《政府採購目錄》,並定期進行調整;

3、負責審批採購單位採購計劃;

4、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查,建立供應商檔案;

5、確定招標方式;

6、負責資金結算。

(三)政府採購中心工作職責是:

1、依據審批後的採購計劃,組織實施集中採購;

2、根據相關法律,組織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採購;

3、編寫採購公告,製作《招標文件》商務標與技術標,合成後報經採購辦審查同意後發佈;

4、公佈招標結果,負責簽訂招標合同,參與招標商品或勞務的驗收;

5、協助辦理資金結算。

四、政府採購的原則

政府採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則,旨在節約資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採購的方式

依據《政府採購法》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一次採購量較大,供應商超過三家的採購,採用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對於採購範圍受限制的,採用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未成立或技術性複雜的採購,採用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適用來源單一的採購。

(五)詢價:適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採購。是政府採購中普遍運用的一種採購。

六、政府採購程序

(一)採購單位根據資金落實情況編制採購計劃,5萬元以上報採購管理委員會審批,5萬元以下報政府採購辦公室審批,審批後交採購中心。

(二)採購中心依據採購計劃,採用招標、詢價等方式組織採購。

(三)採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委託採購中心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

(四)採購單位會同採購中心對採購的工程、貨物進行驗收。

(五)採購辦依據供貨合同和貨物驗收單辦理資金結算。

七、政府採購範圍

(一)貨物:計算機、打印機、複印機、通訊工具、空調、電冰箱、電視機、音響、傳真機、高級照相機、攝錄機、機動車輛及辦公設備、教學科研設備、醫療器械等由採購中心統一採購。日常辦公用品由採購中心公開招標後定點,單位自行採購。

(二)服務:公務用車的保險、加油、維修、公文印刷、來客接待、會議由採購中心公開招標定點,單位自行採購。

八、政府採購的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採購資金來源:採購資金由採購單位負責落實,資金落實後報採購辦。

(二)政府採購資金管理:政府採購資金由採購辦設立專户進行資金管理。凡符合採購條件,由單位將資金劃入採購辦專户,待採購完成後辦理支付。節約的資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單位補足。

九、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採購辦、採購中心應依據採購法、會計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各負其責。

十、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檢查

政府採購管理委員會應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檢查,規範採購行為,督促採購人員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同時採購中心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十一、法律責任

(一)採購單位對應納入政府採購而不進行政府採購,擅自進行採購的,區會計核算中心有權拒付資金,同時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採購單位、政府採購機構、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在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開標前泄露標底等不正當行為的,依《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嚴肅處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

競爭性談判 篇14

一、接受委託

政府採購中心接到採購項目審批表後辦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採購項目受理單,並登記編號;

(二)與採購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三)要求採購人提供採購項目技術資料;

二、成立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包括:

(一)談判邀請書;

(二)談判內容,包括談判項目的名稱、數量等;

(三)對供應商資質要求及需要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四)對談判報價的要求;

(五)談判保證金交納方式和金額等;

(六)談判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

(七)合同草案的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八)交貨時間和售後服務;

(九)驗收及付款方式;

(十)談判時間、地點。

四、確認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採購單位審核無誤,由項目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簽發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採購單位審核無誤後,由採購中心負責人簽發,並報政府採購辦公室、紀檢委備案。

六、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七、召開談判會議

(一)會前準備工作

1、通知談判小組成員、採購單位負責人、紀檢監察人員、財政採購監督人員、公證人員準時出席會議;

2、佈置談判會場及準備會場所需設備;

3、準備開標評標工作所需資料,包括報到薄、談判記錄等;

4、談判供應商報到、交納談判保證金;

(二) 談判會議的程序

1、採購中心主持談判會議;

2、與會人員簽到並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紹與會人員和參加談判供應商名單、宣佈會議紀律、會議程序及其它內容;

4、收繳通訊工具;

5、談判供應商抽籤決定談判順序;

6、由採購單位負責人介紹談判項目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要求;

談判會議過程由採購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記錄,並存檔備查。

(三)談判小組成員按抽籤順序與供應商分別進行第一輪談判

1、供應商提交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2、供應商介紹企業基本情況;

3、談判小組就採購項目與供應商進行談判;

4、談判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彙總,統一採購項目標準,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

5、談判小組將統一後的標準、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實質性變動,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

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採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由主持人當場宣讀談判結果。

(五)談判小組成員、採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在談判會議記錄上簽字。

八、發佈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書

成交供應商確定後,在敖漢政府採購網站和有關信息媒體上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九、質疑答疑

十、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採購人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日內,按談判結果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採購人、中標供應商、採購中心、採購辦各一份。

十一、退投標保證金

採購中心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採購合同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或將其轉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履約驗收

採購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三、談判資料整理

談判結束後,採購中心將談判過程資料一併整理存檔,整理的資料包括:政府採購申請表、審批表、採購項目受理單、委託代理協議、談判邀請函、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談判文件、供應商資質及業績證明文件、報道簿、談判小組人員名單、談判紀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書、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競爭性談判 篇15

談判小組討論、通過談判要點 談判小組成員研究過採購文件及評標標準以後,在談判小組組長的組織下討論、通過談判要點和談判方式。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價格、技術方案、售後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談判 圍繞談判要點,談判小組全體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逐家談判一次為一個輪次,談判輪次由談判小組視情況決定。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談判小組對供應商談判報價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書面形式加以澄清、説明或糾正,並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變動 談判文件如有實質性變動的,須經談判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簽字確認後,由談判小組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並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如不簽字確認即被認為拒絕修改並放棄投標)。

對於實質性修改談判文件這樣一個重大決定,筆者認為“談判小組過半數同意”不具有説服力,如引入修改憲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的原則比較合適。要求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確認是為防止某些供應商因未中標而惡意投訴,聲稱自己根本不知道談判文件已做過實質性調整。

競爭性談判 篇16

某競爭性談判採購,共有3家供應商參加。談判過程中,談判採購小組經過仔細研究發現,原先採購文件中提出的技術要求有較大的偏差,為此經與採購人代表現場商議,談判採購小組當場將技術要求做了相應的調整。隨後,談判小組經過比較,覺得3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中,A和B的第一次報價較合理,C的價格偏高,因此認定C的成交希望不大,決定將其排除。於是,談判小組口頭通知了AB兩家供應商關於技術要求的相應調整,並請他們重新報價,最終根據在滿足配置、服務的前提下價格最低的原則,確定B供應商成交,並當場宣佈了採購結果。

競爭性談判 篇17

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了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及適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立法目的

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適用情形。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在一些情況下,採購對象的性質或採購形勢的要求,公開招標方式並不是實現政府採購經濟有效目標的最佳方法,必須採用其他採購方式予以補充,其中競爭性談判採購是一種主要方法。政府採購中的談判是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採購的條件達成一項雙方都滿意的協議的過程。與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相比,競爭性談判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評審過程也難以控制,容易導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敗,因此,必須對這種採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制並對談判過程進行嚴格控制。

本法規定的含義

本條共規定了四種情形,凡是符合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具體含義如下:

1. 第一種情形的含義。

第一種情形是指,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未達到法定數量,以及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招標失敗的幾種情況:一是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二是招標後有效投標供應商沒有達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標供應商達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進行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2. 第二種情形的含義。

第二種情形是指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主要是指由於採購對象的技術含量和特殊性質所決定,採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的,如電子軟件開發與設計。

3. 第三種情形的含義。

第三種情形是指由於公開招標採購週期較長,當採購人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正當情況)急需採購時,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規定程序得到所需貨物和服務的。

4. 第四種情形的含義。

第四種情形主要是指採購對象獨特而又複雜,以前不曾採購過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當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時,法律允許不再使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來採購。

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 要體現競爭要求,談判應保證適當的競爭,採購人應與足夠數目即不少於三家的有效供應商進行談判,以確保有效競爭。

2. 談判條件不得有歧視性條款,公平對待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3. 必須是有效的供應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採購人提出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需求,且滿足談判條件的供應商。

標籤: 競爭性 精選 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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