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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實施中存在問題及其解決方法探討大綱

《仲裁法》的實施中存在問題及其解決方法探討大綱

《仲裁法》的實施中存在問題及其解決方法探討

《仲裁法》的實施中存在問題及其解決方法探討大綱

摘要:闡述了仲裁的性質和法律特徵,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5年實施以來的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瞭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和立法方面的建議。

關鍵詞:仲裁;仲裁法;仲裁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1995年9月實施以來,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仲裁機構做了大量的工作,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和接受。但是,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人們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的性質、作用及權威性還缺乏一定的瞭解甚至偏見,不少合同糾紛當事人認為,判官司從古到今是公家的事,一個民間組織能起什麼作用。加上宣傳和司法配合不夠等問題,致使新成立的仲裁機構的受案率遠遠低於行政仲裁時期,使仲裁的應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發揮。本文試就仲裁的性質、特點及如何克服仲裁活動存在的問題談一些看法。

一、仲裁製度的法律特徵

傳統的民間仲裁,是指居中而斷,也就是發生民事爭議後,雙方當事人約請有一定威信的第三者依據道德情理評斷是非曲直。作為法律制度的仲裁,是在保留仲裁解決爭議的基本形式的前提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民事爭議做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

《仲裁法》在參照國際仲裁通行做法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和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對我國原先的仲裁製度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確了仲裁的法律屬性,主要體現在:

1.仲裁機構具有民間性特徵。《仲裁法》規定新設立的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各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員一律採取聘任制,不設專職仲裁員。

2.仲裁充分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仲裁製度賴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仲裁法規定是否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3.仲裁具有排他性的特徵。《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在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時,在仲裁和訴訟之間,只能選擇其一,即“裁審自擇”的原則。

二、仲裁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仲裁法》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的支持下,在仲裁機構的努力下,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對於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也毋庸諱言。由於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新設立的仲裁製度目前還遠遠沒有實現法律賦予其的職能和作用。突出表現在受理案件少和裁決書難以執行兩個問題上。 一是全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數目同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發生的糾紛比實在太少。二是審結的案件的執行率也不夠高。究其原因主要是:

1.《仲裁法》的宣傳不夠。《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條例》分別自1981年和1983年頒佈以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在仲裁合同糾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社會上形成了要仲裁找工商的習慣。《仲裁法》頒佈實施以後,按照法律規定,行政仲裁改為民間仲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退出仲裁活動。由於官本位思想的長期影響,社會上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產生了不信任感,認為以前工商局頭戴大蓋帽仲裁,辦案尚且吃力,一個民間組織能辦什麼案。加上仲裁機構由過去的五千多個鋭減為一百五十多個,使好多不能設立仲裁機構的地、縣所在地誤以仲裁機關不復存在,故在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條款上要麼什麼不寫,要麼直接約定訴訟解決。

2.仲裁辦案質量不高。辦理案件質量和水平的高低是仲裁活動的核心,辦理仲裁案件與訴訟案件一樣,除了要求辦案人員必須具備公正和廉潔這些基本條件外,還應該熟知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與具體辦案的技巧。根據目前各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員經歷來看,絕大部分人員以 前根本沒有審理過具體案件,沒有經歷過從書記員到法官這個過程,只能是邊學習邊辦案。另外,一些長年從事律師工作的仲裁員,由於職業習慣的影響,在仲裁活動中不知不覺形成角色倒置的現象,只對選擇自己當仲裁員的一方當事人負責,而不是對全部案件負責。以上兩個問題是造成當前仲裁案件質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4.法院對仲裁活動支持不夠。《仲裁法》第6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個規定體現了司法對仲裁活動的支持。仲裁法第58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17條又分別賦予了法院撤消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力。這實際是法院對仲裁的一種審查權,體現了法律對權力機關的相互制衡作用。從目前的規定看,無論是審判的經濟案件還是仲裁的經濟案件都存在當事人不主動執行問題。所以仲裁裁決的案件幾乎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些法院在接到申脛葱兄儼貌鎂鍪槭?由於部門利益作祟,認為是仲裁機構在搶自己的飯碗。故對申請書不是束之高閣就是設法找理由不予執行。使得申請人在仲裁無效的情況下,再花一份訴訟費到法院重新起訴。這些現象雖然不是很多,但對仲裁機構造成的影響很壞。使申請人誤以為仲裁機構是光收錢不辦事的閒散組織。

三、解決仲裁工作存在問題的方法和建議

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仲裁機構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實施組織和市場的監督機構。是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保護市場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為了充分發揮仲裁的作用,對當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克服改正。

1.加強宣傳。對仲裁製度的宣傳工作,以前主要是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去做,《仲裁法》頒佈後,隨着仲裁由行政走向民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仲裁的宣傳工作基本放棄。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力量有限,在對新仲裁製度的宣傳聲勢和時間上,遠不如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宣傳有力。針對這一問題,各級政府應出面協調各有關部門,將仲裁法的宣傳納入全民普法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各仲裁機構也應在受理案件工作的同時,和律師事務所一道定期到社會和企業宣傳仲裁的優勢和特點。長期不懈地堅持下去,才能逐步改變人們對仲裁製度“養在深閨人未識”的被動局面。

2.擴大案源。有無充足的案源,是仲裁機構能否長期存在的基礎。針對目前各仲裁機構案源普遍少的局面。政府法律部門應協調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主的其他合同行政監管機關,讓這些部門在對合同實施監管的工作中,向合同當事人宣傳仲裁製度的特點,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前提下,將協議仲裁的條款寫進合同。示範合同文本在我國已推行了近十年,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可。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在新制定和修改示範合同文本時,將仲裁條款和訴訟條款同時列入合同糾紛處理方式的條款中,以方便當事人選擇使用。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只能在設區的市成立,為了方便無法設立仲裁機構的地區,各仲裁機構應在試點的基礎上,選定一批優秀仲裁員,逐步在地、縣設立仲裁工作站,提高仲裁工作的知名度,擴大案件來源。

3.提高仲裁質量。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決定一經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得向仲裁委員會提起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的這一特點就使得仲裁的公正性、合法性顯得至關重要。要提高仲裁質量,首先要保證仲裁員的質量。各地仲裁委員會在聘任仲裁員時一定要把堅持公道正派、懂法律、懂專業作為聘任仲裁員的主要標準。對現任仲裁員要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培訓的內容應以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案方面的業務為主。另外,還可以通過組織辦案經驗交流、典型案例分析活動等形式,不斷提高仲裁員的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要建立考評制度,各仲裁委每年至少要對仲裁員進行一次考核,對稱職的要表揚,對不稱職的應在下屆聘任時不聘,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應及時予以解聘。各仲裁委要通過辦案實踐和定期業務培訓以及考核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培養一批公道正派、業務素質高的首席仲裁員。通過他們的工作,提高仲裁委員會的影響,帶動其他仲裁員素質的提高。

4.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仲裁的結果,最終是通過執行來實現,根據《仲裁法》第62條規定,仲裁裁決書一經送達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地主動履行。如果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為了解決好仲裁裁決執行問題,各仲裁機構在注意保證辦案質量的同時,首先,要克服改正兩種不正確的思想, 一是要克服改正滿足於一張裁決書就完事大吉的思想; 二是要克服改正執行工作與己無關的思想。其次,是在仲裁過程中要向當事人認真宣傳仲裁法第62條關於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裁決書的有關規定和申請的具體程序。第三,要和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建立聯繫制度,向法院的有關領導和執行庭的辦案人員宣傳仲裁工作的特點和作用,以求取得他們對執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參考文獻

[1]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8月31日頒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z].

標籤: 仲裁法 大綱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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