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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或修訂法律難以解決中國面臨的性騷擾問題演講範文

立法或修訂法律難以解決中國面臨的性騷擾問題演講範文

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紹明

立法或修訂法律難以解決中國面臨的性騷擾問題演講範文

法律關注性騷擾,給受害者以司法救濟是擺在我們面前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可法律應如何關注性騷擾,是以專門法的形式系統規範還是修改現有法律?是在現有法律中尋求依據還是移植外國的法律?

目前,在我國較有影響力的呼聲一是以陳癸尊等為代表的制定一部《反性騷擾法》,另一種是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反“性騷擾”的內容。

制定專門法律懲治性騷擾反映了人們希望嚴厲懲治騷擾者的良好願望,但我認為目前的條件尚不具備並且沒有這個必要。

首先,“性騷擾”概念尚未明確,它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利、哪些“性騷擾”行為屬於民事侵權範疇,哪些應該歸為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範疇這些根本性原則性問題還未討論清楚,如果匆促立法最後因法律不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廢止,有損法律的權威性。

其次,法律大多調整某一方面的法律關係而非規範某一行為,對“性騷擾”還未達到需要由專門法來調整那樣嚴重的程度,國外也沒有反《性騷擾》單行法規的先例。

第三、一部新的法規必須與國家現有的法律體系相配套,必須在《憲法》這部國家根本****中找到依據,必須先有大量理論研究和判例作基礎,這些立法最基本的條件我們都還不具備。

制定專門法律條件不具備,是不是可以通過修訂現有法律來規範性騷擾行為呢?當前,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性騷擾”的內容是呼聲最高的一種觀點。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了反性騷擾的內容是不是就能解決性騷擾問題?我認為不能,僅憑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想解決性騷擾問題最終只會違背立法者的初衷,百害而無一利。

首先,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性騷擾”的內容沿用了國外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的思路,在我國性騷擾絕大多數不表現為性別歧視,不符合我國國情;

其次,國外性騷擾大多發生在工作場所,對騷擾者懲處同時僱主同樣承擔責任,而我國無論是刑事制裁、行政制裁還是民事制裁都無單位承擔責任一説;

第三,在法律中明確規範“性騷擾”行為先確定性騷擾的性質,應承擔的責任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民事侵權責任,〈〈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一部保護特殊弱勢羣體的法律難以擔當如此重任。

第四,如果僅將性騷擾界定為男性對女性的騷擾,以後出現女性騷擾男性或者同性間的騷擾怎麼辦?

第五,就算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關“性騷擾”內容,受害人到法院同樣難以起訴,會因為沒有案由而被法院拒之門外;會因為舉證難而官司難打;會因為無損害結果證據而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些難道是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所能解決了的嗎?

我國法律體系不屬於英美法系,判例不能成為法律淵源。這決定了我們不能先制定法律後通過用判例不斷完善法律來解決日益突出的社會問題。雖然現有的幾起案例都是發生在工作場所,很多國家靠《勞動法》等有關法規來規範性騷擾行為,但我國勞動關係是合同關係,可以要求單位制定內部防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由於我國並沒有僱主對僱員個人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規定,這種規定缺乏強制性,更解決不了非工作場所出現的性騷擾問題,想依靠勞動法規的修訂解決面臨的日益嚴重的性騷擾問題一樣行不通。

(欲瞭解本人的詳細觀點,請參閲本人所著〈〈反擊性騷擾〉〉一書,該書已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作者聯繫地址:武漢市漢口新華下路9-1號江漢區圖書館4樓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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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或修訂法律難以解決中國面臨的性騷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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