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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驗收管理制度(精選3篇)

安裝驗收管理制度(精選3篇)

安裝驗收管理制度 篇1

為強化防爆設備管理,杜絕井下電氣設備的失爆,搞好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安裝驗收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入井的所有設備檢查驗收管理

1、入井的所有設備必須嚴格按照《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2、檢查驗收由機電科(機電業務管理部門)設備管理員負責,設備專職驗收人員、機修廠廠長、技術員和班長參加。對驗收合格的設備,辦理准入井證。

3、驗收時間規定:入井設備的驗收定於每天下午5點到6點30分進行,對生產急需用的設備,隨時驗收。

4、每天下午5點前機修廠必須將需檢修好的或第2天需移交(或入井)設備清單報給設備管理員(或驗收員)。

5、對下列設備必須進行整機試車,檢查運行無異常。各類絞車、溜子、皮帶機、耙鬥機、噴漿機、煤機、鑽機、噴霧泵、乳化泵、水泵等。

6、對於電氣設備的檢修不得有失爆,開關必須帶電機試運行,40kw以上的電機必須帶檢漏試車,潛水泵,必須放入水中試運轉,不得漏水。防爆電氣設備在檢修過程中和檢修結束後,檢修人員要認真做好檢修記錄,特別是裝配後不能測試的防爆間隙和隱蔽件的技術數據,在檢修過程中就應首先做好測試和記錄。

7、電氣設備相同部位的連接螺栓必須統一規格。

8、對於新進的設備必須檢查潤滑部分的油量和電氣設備的絕緣情況,整機運行有無異常。凡是新購或調入以及初次使用的設備,都必須附有廠家的出廠合格證,作一般性(抽測主要指標)的防爆檢查。

9、檢查驗收好的設備必須填上驗收合格證(即准入井證),並註明驗收人和檢修人姓名,各種開關檢修完後,必須進行反腐處理並將編號編在固定的位置。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完畢後,檢修人員要通知防爆檢查人員根據標準要求,進行核實,複查和通電試驗,驗收合格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凡在驗收或檢查中發現該設備失爆或有重大隱患問題,有權隨時收回合格證,並要求檢修或限期處理。

10、經驗收合格並填上合格證後的設備嚴禁拆套。

11、檢查驗收合格的設備必須進行記錄,使用單位領用時,必須開票經機電設備管理員審批後,由機廠發放。並註明使用單位和使用地點及用途。

12、檢查驗收合格的設備,到井下運行使用24小時內,如出現故障經分析是驗收人員的責任時,對驗收人員各處50元的罰款。

13、檢查驗收合格的設備機廠憑發票發放。

(二)井下設備安裝管理:

1、機電科的防爆檢查組,要配有專職的防爆檢查人員,各井區也要設專職或兼職的防爆檢查員,負責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後的驗收;負責簽發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合格證和入井安裝許可證,負責入井安裝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驗收;負責井下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的巡迴檢查工作

2、對於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實行'三三制'管理制度。

(1)機電業務管理部門領取防爆電氣設備實行'三不領'。即經檢修的設備沒有合格證和驗收單不領;沒有設備編號或設備編號與合格證的.驗收單號不符不領;防爆檢驗不細,記錄不符或不符合實際情況不領。

(2)安裝人員實行'三不入井安裝'制。即沒有檢修合格證不入井安裝;沒有防爆檢查員簽發的入井安裝許可證不入井安裝;防爆電氣設備零件損壞、附件不齊不入井安裝。新購置的防爆電氣設備下井安裝,必須“兩證”齊全,否則井下電工嚴禁安裝。

(3)承包或使用人員對於新安裝的防爆電氣設備實行'三不收'制。即沒有防爆檢驗合格證不收;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不經防爆檢查員驗收簽單不收;安裝遺留的隱患不處理不收。

3、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時,安裝人員要嚴格按《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電氣設備部分的規定執行,除此而外,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同樣按失爆處理。

(1)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的絕緣基座破裂,接線螺桿杆孔間隙超限,絕緣基座與接線盒內經間隙超限,絕緣基座邊緣厚度小於25mm。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擰緊,不得使用才用鉗強擰,在檢查時,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個指頭能旋入一扣者為喇叭咀鬆動而算失爆。

(3)壓盤式嗽叭口上緊要有餘量,餘量要求不小於3mm,檢查時眼睛看不到餘量為失爆。

(4)動力電纜橡套損傷,已看到分相絕緣層,即為失爆。

(5)橡套電纜除伸入設備器壁部分允許外徑細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準細,否則即為失爆。

(6)防爆密封圈上反,同心切割層朝外者為失爆。

(7)防爆日充燈玻璃罩串動或轉動者為失爆。

(8)防爆電氣設備的電纜壓緊裝置,如電纜不壓或壓得太重使壓扁量超過電纜外徑10%者為失爆。

(9)防爆開關或綜保,如甩掉繼電器(包括短接或塞住)或整定值明顯超過規定,保險管熔斷電(絲)用鐵絲、銅絲代替,均為失爆。

4、防爆電氣設備包括防爆燈具,瓦斯斷電儀,電話等,安裝完畢,需經機電業務管理部門(或井區)防爆檢查人員驗收,驗收時要現場簽發驗收單移交承包使用單位;如驗收時發現問題時,要限安裝(單位)人員處理合格後再行驗收。

5、機電區隊必須嚴格按照供電設計的要求及電氣設備安裝質量標準進行安裝。安裝完的防爆電氣設備不經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一律不準投入使用,誰使用誰負責。

6、機電科負責對井下新裝電氣設備進行整定。不定期對井下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機電隊整改。

7、井下安裝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如檢查發現失爆,除追究責任者責任外,所在單位的當月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等級評定將視為不合格。

(三)井下設備安裝驗收移交制度

1、井下所有設備要安裝必須嚴格按照《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標準》和《機電設備安裝標準》進行安裝驗收移交。

2、安裝單位接到安裝任務後,嚴格按要求和有關規定組織安裝,按期完成安裝任務。

3、皮帶,溜子等大型設備安裝過程中,機電工區必須現場監督安裝質量、指導安裝,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安裝好的設備,由機電科組織安裝和使用單位的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驗收,所查出問題由安裝單位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合格後,再進行驗收,並且由三方在現場辦理移交手續,並簽字後投入使用。

5、安裝單位的安裝工程結束後,送電試車前,必須檢查電氣設備不失爆,供電系統符合設計要求,一切無誤後,方可送電試車。

6、獎罰規定:

(1)安裝單位未按要求時間完成任務的,超期一天罰100-500元。

(2)安裝單位未按整改時間要求完成整改任務的,超期一天加罰50-100元。

(3)安裝完工工程,機電工區(業務管理部門)必須及時組織安裝和驗收移交工作,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責任人100元。

(4)安裝單位按期完成任務達到設計和驗收規範要求的,結合具體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安裝驗收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校建設工程驗收及保修管理,維護學校合法利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使用學校資金及各基層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基建、修繕工程項目。

本規定所稱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建設工程的學校機關職能部門。

第三條 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發包時,必須對建設工程驗收進行書面約定。

第四條 凡造價在10萬元及其以上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除按規定邀請技術質量監督等部門外,主管部門必須提前通知基建處、資產管理處、後勤管理處、財務處、監察處派員參加驗收;涉及消防安全的,必須同時通知公安處派員參加;已經確定使用單位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還必須通知使用單位派代表參加。

第五條 竣工驗收由主管部門負責人主持,並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管部門向參加驗收的人員説明驗收內容及相關情況;

(二)施工單位介紹施工情況;

(三)監理彙報監理工作;

(四)查看監理工作日誌;

(五)現場查看工程質量;

(六)彙總驗收情況,並形成驗收結論;

(七)形成驗收報告並由參加驗收的有關人員簽字。

參加驗收的人員要在全面查看的前提下,明確分工,認真進行現場查驗。對能夠查驗到的問題因敷衍了事、應付差事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如果因工程質量等原因,驗收未通過,可不形成驗收報告,但應形成文字説明,經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後,存檔備查。如果原則同意驗收通過,但還有少量問題需要施工單位改進的,待改進並驗收通過後,再形成驗收報告。

沒有通過驗收的建設工程,審計處不得進行決算審計。

第六條 校內主管部門在起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同時簽訂保修合同(也可在工程承包合同內專條訂立保修事項)。

第七條 保修合同必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一)保修期限及起止時間。

(二)預留保修費的比例或金額。

(三)質量缺陷或問題的範圍及免費保修責任。

(四)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到達現場的時間。

(五)保修質量的驗收。

(六)因施工單位接到維修通知後,未及時保修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和工作影響,施工單位須承擔的賠償責任。

(七)剩餘保修費的退還時間及方式。

保修合同對應明確約定事項未進行約定或約定違反本規定的,追究合同談判和起草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國家規定;國家對保修期限無明確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於二年。

第九條 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預留保修費的比例不得低於3%;造價在10―100萬元之間的建設工程,預留保修費的比例不得低於5%;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預留保修費的比例不得低於10%。

第十條 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在保修期內,應經常對工程進行質量檢查。發現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或問題,應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維修,並將通知方式、時間、維修要求及對方接收通知的時間、方式及人員等有關事項進行記錄。

主管部門應經常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使用情況及質量的意見,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維修。

第十一條 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或問題,由施工單位免費維修。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一)接到維修通知後,未在約定保修時間內進行維修的,由我校安排其他人員進行維修,從保修費中扣除實際費用;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追償。

(二) 接到通知後,超過3次(不含3次)未在約定保修時間內進行維修的,從保修費內加倍扣除由我校安排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直至全部扣除保修費。

第十二條 保修期滿後,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範圍,對保修質量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後,按照保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施工單位退還剩餘保修費。保修費不計利息。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辦理退還剩餘保修費手續時,須向財務部門出示以下書面材料:

(一)保修合同書(工程承包合同內專條訂立保修事項的,為工程承包合同)。

(二)我校安排其他人員進行維修的費用清單及扣除保修費的有關資料。

(三)保修期滿時,使用單位對保修情況及質量滿意的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在手續齊全時方可退還剩餘保修費。否則,追究財務部門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保修情況及質量滿意的評價意見分為:

(一)使用單位為一至二個部門時,須有全部使用部門主要使用人及分管領導對保修情況及質量滿意的書面意見,須有個人簽字及部門公章。

(二)使用單位為三個及其以上部門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部門主要使用人及分管領導對保修情況及質量滿意的書面意見,須有個人簽字及部門公章。

(三)使用單位為多個住户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代表對保修情況及質量滿意的書面意見及個人簽字。

(四)道路、場地、圍牆、大門等公共設施,須由工程主管部門牽頭,基建、後勤、資產、財務、公安、監察等部門共同對保修情況及質量滿意的書面意見及簽字。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徵求對工程保修的意見時,用户及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不負責任或違反本規定,給學校利益造成損害的,除責令有關責任人員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根據情節給予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直至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安裝驗收管理制度 篇3

工地所需的材料經採購員採購回場後,應進行材料的驗收。

(1)、材料保管員兼作材料驗收員,材料驗收時應以收到的《材料清單》所列材料名稱、數量進行驗收入庫,並對入庫的材料的質量進行檢查,驗收數量超過申請數量者以退回多餘數量為原則,但必要時經領導核定審批核準後可以追加採購手續入庫。

(2)、材料的驗收入庫應當在材料回場時當場進行,並開具《入庫單》,在材料的入庫單上應詳細的填寫入庫材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入庫時間/經手人等信息。且應在入庫單上註明採購單號碼,以便領導複核,如因數量品質、規格有不符之處應採用暫時入庫形式,開具材料暫時入庫白條,待完全符合或補齊時再行開具材料入庫單,同時收回入庫白條,不得先開具材料入庫單後補貨。

(3)、所有材料入庫,必須嚴格驗收,在保證其質量合格的基礎上實測數量,根據不同材料物件的特性,採取點數、丈量、過磅、量方等方法進行量的驗收,禁止估約。

(4)、對大宗材料、高檔材料、特殊材料等要及時索要“三證”(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出廠檢測報告),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須加蓋紅章。對不合格材料的退貨也應在入庫單中用紅筆進行標註,並詳細的填寫退貨的數目、日期及原因。

(5)、入庫單應一式三聯。一聯交於財務,以便於核查材料入庫時數量和購買時數量有無異議。一聯交於採購人員,並和同材料的.發票一起作為材料款的報銷憑證。最後一聯應有倉庫保管人員留擋備查。

(6)、因材料數量較大或因包裝關係,一時無法將應驗收的材料驗收的,可以先將包裝的個數、重量或數量,包裝情形等作預備驗收,待後認真清理後再行正式驗收,必要時在出庫中再行對照後驗收。

(7)、材料入庫後,各級主管領導或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入庫材料進行復驗,如發現與入庫情況不符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員賠償。

(8)、對於不能入庫的材料如週轉架料、鋼材、木材、砂、石、砌塊、土建用的裝飾材料等物資材料的進場驗收必須由倉管員和所使用該材料的施工班組指定人員二方共同參與點驗並在送貨單上簽字,每批供貨完成後據此驗收依據一次性直接由工長開出限額領料單撥料給施工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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