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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接管驗收管理制度

物業接管驗收管理制度

物業接管驗收管理制度

物業接管驗收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物業公司物業接管驗收工作,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確保物業接管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客户服務中心是物業接管驗收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具體負責對待接管物業的主體結構及業主自用部分的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驗收。工程部負責對待接管物業所有公共設施、設備及配套公共場地的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驗收。環境服務部負責待接管物業項目的環境綠化及環衞設施的驗收。保安部負責待接管物業項目的前期安全保衞工作,並配合公司其他部門做好接管驗收工作。

第二條行政部負責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對相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接管驗收,是指物業在通過竣工驗收並取得合格證之後,物業公司從管理和業主的角度對待接管物業項目的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的再檢驗。

第二章接管驗收的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客户服務中心負責人負責在待接管物業交樓前兩個月組織召開有公司相關部門參加的待接管物業項目的接管驗收專題會議,明確待接管物業項目的接管驗收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組建接管驗收工作小組(以下簡稱“驗收組”)。

附則:如不按時召開會議的,扣罰客户服務中心負責人500元。相關部門無故不按時參加的,扣罰責任部門負責人500元。

第五條項目負責人必須自受命之日起一週內組織完成接管驗收工作實施方案,並報公司領導批准執行。

附則:如不按時組織完成接管驗收工作實施方案的,扣罰責任人及項目負責人200元。

第六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在受命五個工作日天內帶隊並組織驗收組的相關人員與房產工程部召開接管驗收聯席會議,確定接管驗收進場時間及雙方注意事項,並在會議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並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其呈報集團分管領導、房產客户服務中心和公司領導。

附則: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與房產工程部接洽,或未按時完成或呈報會議紀要的,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七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接管驗收工作實施方案審批後3天內與人事部組織進行接管驗收培訓,培訓課時不得少於20個學時(含考試),並且必須於交樓前一個月完成培訓工作。項目負責人與人事部負責培訓考勤及培訓考試工作。

附則:不按時組織培訓,培訓學時不夠,未按時完成培訓工作或組織考試的,扣罰項目負責人與人事部負責人各200元。受訓人考試不及格的,扣罰責任人100元;培訓科目考試合格率低於90的,扣罰項目負責人、人事部負責人和主講人各50元。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在聯席會議後三天內,必須安排物業助理或工程人員進駐待接管物業開展前期摸底工作。

附則:未在規定時間內安排相關人員進駐待接管物業的,每延遲一天,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安排專人於正式接管驗收一週前備齊接管驗收所需的各種表格和資料。

附則:未按時備齊相關資料的,每延遲一天,扣罰責任人50元,項目負責人30元。

第十條驗收組成員的工作由項目負責人安排,以接管驗收工作優先,相應部門的負責人必須予以支持。

附則:如有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影響接管驗收工作的,扣罰責任人500元。

第十一條客户服務中心負責人負責驗收組的各項工作,每週至少檢查一次,並負責組織處理接管驗收疑難問題。

附則:若不按時檢查工作處理疑難問題的,扣罰客户服務中心經理200元。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正式開展接管驗收工作三天前完成接管驗收具體工作方案的編制、呈報和批覆工作。

附則:未按規定完成具體方案編制、呈報和批覆工作的,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

第十三條在正式進行接管驗收時,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召開由物業公司、房產工程部和施工單位組成的接管驗收工作聯席會議,通報當天的接管驗收情況,確定驗收不合格項的整改期限,並形成書面記錄。

附則:未按時召開聯席會議並形成書面記錄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如不合格項中出現漏報或錯報現象的,每項扣罰責任人50元。

第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每天必須按照計劃檢查接管驗收工作。

附則:如發現驗收人員未完成規定的工作量,每次扣罰責任人100元。如未進行工作檢查和次日工作安排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

第十五條驗收人員必須在每份驗樓單上簽名確認,並在當天交小組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簽名。

附則:未按規定進行簽名確認的,每份扣罰責任人50元。

第十六條接管驗收工作必須在交樓一週前全部完成。

附則:驗收工作每延期一天,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50元。

第十七條接管驗收完成後,項目負責人必須於次日向公司領導提交書面的工作彙報,並具體負責與集團工程部辦理移交手續。

附則:若遲報工作彙報或無故延期辦理移交手續的,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50元。

第三章接管驗收的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接管驗收覆蓋率必須達到100。

附則:接管驗收每漏檢一户(項),扣罰當事人100元,項目負責人50元。

第十九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每天呈報合格的接管驗收項目進行抽檢,抽檢率至少達到20。如果發現有不合格項目,須加抽30。再有不合格項,須全部進行復檢。

附則:未按規定進行抽檢和複檢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工程師或專業人員對接管驗收的關鍵項目進行專項驗收。

附則:未按規定進行專項驗收的,扣罰項目負責人300元。

第二十一條凡是存在不合格項的分户驗收項目,整改完畢後必須重新組織驗收,不得只對整改項進行驗收。

附則:未進行全面驗收的,每户(項)扣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二條驗收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項,驗收組必須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房產工程部組織整改,並且有相關工程師的簽收記錄。整改完畢24小時內部門負責人必須組織複驗。

附則:未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房產工程部組織整改的,或未有簽收記錄的,或組織複驗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二十三條驗收過程當中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項目負責人必須立即上報公司領導,並在24小時以內書面上報房產公司領導。

附則:如出現漏報、錯報,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200元。若有不報、遲報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300元。

第二十四條驗收組必須每天跟進不合格項的整改情況。超過三天未整改完的,書面加催一次,並在24小時內書面上報公司領導。超過一週內還未完成的,必須在24小時內書面報公司領導、房產工程部領導和房產公司領導。

附則:如未按時催辦整改情況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項目負責人20元。如未按時上報,扣罰項目負責人和服務中心負責人各100元。

第二十五條接管驗收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經整改驗收三次還未合格的,驗收組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公司領導。

附則:未按規定上報不合格項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二十六條接管驗收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廣州市君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驗收項目評定標準》的相關內容進行,累計驗收差錯率不得超過3。

附則:未按照《廣州市君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驗收項目評定標準》的相關進行接管驗收,差錯率超過3的,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100元;因接管驗收不到位,有業主暫不收樓的,每出現1起,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有業主拒收樓的,每出現一起,責任人工資下浮兩級,扣罰項目負責人和服務中心負責人各300元。

第四章接管物業交樓前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對驗收合格的物業單元,鑰匙經驗收人員檢驗後必須於當日交接,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簽收,並指定專人進行復核、編號和封存。

附則:交接鑰匙出現差錯的,每發現一户,扣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八條已接管物業的鑰匙交樓前只允許在檢查、清潔、維修的情況下借用。借用時必須遵守《鑰匙委託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經過項目負責人同意並於當日歸還。

附則:未按規定封存、借用和保存鑰匙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鑰匙遺失或錯亂的,每次扣罰責任人200元,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二十九條驗收人員完成驗樓後,必須關閉門窗水電。

附則:驗收人員未關閉門窗水電的,每次扣罰50元;由此而造成室內設施受損的,除賠償損失外,責任人工資下浮一級,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三十條對於已驗收合格後的房屋,驗收組必須在入户門上張貼封條。客户服務中心和保安部負責日常的巡查。

附則:如封條漏貼,每發現一户,扣罰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一條工程部須對已接管的公共設施設備安排專人進行巡查或值班。發現故障的,應立即報房產工程部進行維修。三天內未完成的,應上報公司領導。

附則:未按時報修和上報的,扣罰責任人100元,工程部負責人50元。

第三十二條物業公司任何人員進入房屋,均不得使用室內潔具和其他用品。

附則:如發現私自使用室內物品的,扣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十三條對於驗收中無法整改的項目,驗收組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上報集團公司領導。

附則:未按時將整改項目上報的,扣罰相關責任人50元。

第三十四條保安部負責對已接管的房屋和設備房中的物品進行看管。

附則:因管理不善,導致室內物品發生丟失的,責任人照價賠償,扣罰保安部負責人50元。

第三十五條驗收組每週必須將本週的接管驗收情況報表報行政部。行政部每週必須至少兩次對接管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附則:未按時報送報表的,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100元。每延遲一天,責任人加扣50元;如報表中有錯報、漏報的,每發現一項,扣罰項目負責人和服務中心負責人各50元。督導室未按規定進行抽查,經公司領導發現有漏報、錯報和不報的,每項扣罰行政部負責人200元。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以上扣罰均從責任人當月的獎金中予以執行,直至扣完為止。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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